一、本會在施洗時是奉主耶穌聖名施洗,然 對「太二十八19」此節經文又該如何恰 當解釋?尤其如何攻破其他基督教派執 此而提出的「三位一體論」?
答:1.主耶穌確曾吩咐門徒們說,對於那些 想要做門徒的人,要「奉父子聖靈的 名,給他們施洗」(太二十八 19)。但 後來使徒們給人施洗時,卻都奉主耶 穌的名(徒二 38,八 16,十 48,十九 5),而未曾奉父子聖靈的名。
2.本會所以要奉主耶穌的名施洗,乃因 使徒時代的施洗都如此。此外,我們 又明白所謂 「奉父子聖靈的名」,其 正意是「奉主耶穌的名」。怎麼說呢?
(1)「名」一字,在原文上是單數,
其譯本也是;此事表示,父子聖 靈是獨一神,祂的名是獨一的,
就是「耶穌」。
(2)就父的名而言,「因你所賜給我的 名,保守了他們」(約十七 12) 一句,日譯文語體作「在你所賜 給我的你的名裏,保守了他們」
英譯標準本作「我在神的名裏保 守了他們,那名是你所賜給我 的 。 」(I kept them in thy name,which thou hast given me.) 可 見 父 的 名 就 是
「耶穌」。
(3)就子的名而論,祂是道成肉身的 救主(約一 14);道就是神,那穌 的降生就是神在肉身顯現(約一 1;提前三 16)。子與父原為一 (約十 30),看見子就是看見了 父,父的靈在子裏面(約十四 8
~9)。因此,子的名就是「耶穌」
(4)再就聖靈的名來說,聖靈是父 的靈(太十 20),神的靈(太三 16)神兒子的靈(加四 6)、基督 的靈(羅八 9),也是耶穌的靈(徒 十六 7),所以聖靈的名也是「耶
穌」。
3.使徒們因為明白主耶穌所說「父子 聖靈的名」的正意,所以雖然奉主 耶穌的名給人施洗,卻非但未違背 祂的命令,反而更正確更明晰的遵 行祂的旨意了。
4.關於「三位一體論」的錯謬,以及 本會所主張的「獨一神觀」,在此無 法詳述,請參閱「聖靈論」再版第 一章。
二、聖經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 16)。犯罪後只要悔改,如天主教徒向 神父懺悔,即能蒙主赦罪,為什麼真 教會不可?
答:1.聖經說,信徒所犯的罪有不至於死的 罪,也有至於死的罪。若犯了不至於 死的罪,同靈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 命賜給他;如果所犯的是至於死的罪,
則不該為他祈求(約壹五 16~17)。
2.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信徙,只要切實 悔改;主耶穌的寶血必洗淨他一切的過 犯(約壹一 7~10)。若犯了至於死的
罪,就是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 的羞辱祂,而不能從心懊悔了(來六 4
~8)。
3.所犯的雖然是至於死的罪.但若因無知 而犯,後來知罪的,而有意悔改,卻可 以求神饒恕。只是故意犯罪的就再也沒 有贖罪祭,惟有戰懼等候神烈火的懲罰 了(來十 26~31)。
三、聖經有沒有肯定受洗「一定」要在活 水中?
答:1.本會在活水中施浸,有下列幾種理 由:依據舊約聖經的預言
(1)神向以色列人所應許,要洗除他 們的罪惡和污穢的,是「泉源」(亞 十三 1)。
(2)主耶穌再臨以前,神必饒恕祂「產 業之餘民」的罪過;那時,神必將 他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彌七 19)。「產業之餘民」就是經歷大 患難而未死的「餘數」或「餘種」
(羅九 27、29),將來他們都必悔 改,「全家得救」(亞十三 7~9;羅十一
25~27,「深海」是活水,將他們 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即在海裡 受浸,洗淨他們的一切罪污。
2.依據歷史上的事實
(1)主耶穌在約但河裏受約翰的浸(太 三13~16),為我們留下在「活 水」中受浸的榜樣。
(2)「哀嫩」一詞,在原文上的意思是
「泉」。由此可知,施浸者約翰所 以要在哀嫩施浸,除了「因為那 裡水多」之外,也因為它是「活 水」(約三 23)。
(3)本會初期的工人魏保羅於一九一七 年四月三日(陽曆五月二十三日) 蒙主啟示,禁食三十九天。四月 八日(陽曆五月二十八日)一禁食 期間—正在大聲禱告時,又蒙主 啟示,並且被聖靈引導,在北京 永 定 門 外 大 紅 門 河 受 浸 , 也 是
「活水」。幾十年來,我們依據上 述幾種理由,在海裡或河裏施浸 的結果,常常有人看見水裡有血 的異象,也有許多病人得著奇妙
的醫治。這些異象和神蹟一同印 證,當我們在「活水」裡施浸時,
確實有主耶穌的寶血在水中(約壹 五6~7);而且也足以令我們深 信我們在「活水」裡施浸是合乎真 理的,是主所喜悅的(太三 16~
17)。
四、本會的洗禮為什麼要用大水洗,而不 於池水裡施洗或施行點水禮?
答:1.本會所以不在「池水裡」施浸,乃因 池水不是「活水」;而且聖經上也沒有 可以在池水裏施浸的吩咐,或在池水 裡施浸的紀錄。
2.本會不施行點水禮的理由是:
(1)「點水禮」(或稱「滴水禮」)的施 洗方式,沒有聖經根據。
(2)「受洗」一詞,原文是「受浸」。
所以當一位滴禮派的信徒問希臘 東正教的信徒說,你們為什麼要 採取浸禮的方式而不施行滴禮之 時,他答道:「我們希臘人看的是 原文聖經,而這個字在原文上就
是浸。我倒要問你,為什麼你們 要施行滴禮?」
(3)主耶穌下水受浸,給我們留下了 榜樣(太三 16)。主所受的是浸禮,
所以約翰需要特地找「水多」的 哀嫩施洗(約三 23)。
(4)使徒時代的洗禮,便是效法了主耶 穌的榜樣。施洗者腓利和受洗者太 監,二人同下水裏去;洗好了,二 人就從水裡上來(徒八 36~39)。
(5)全身浸入水裏,才能表明與主耶 穌同埋葬的樣式(羅六 3~4)。
(6)挪亞的方舟會被大水包圍(創七 11
~12、17~20),以色列人過紅海 之時也是如此(出十四 21~22);
這兩件事蹟,都預表新約時代的浸 禮(彼前三 20~21;林前十 1~
2)。
(7)神應許必饒恕祂產業之餘民的方法,
是將他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彌 七19),即藉著「大水洗」洗淨他們 的一切罪污。
(8)本會初期的工人魏保羅蒙主啟示,
並且被聖靈引導,也是在河裡受 浸。
五、洗禮有赦罪的功效,而且聖經上說男女 苟合即成為一體。若有姊妹在未受洗以 前與人苟合,後來受了洗,她是否聖 潔?與那個男人沒有聖經上一體論的 契約,而可以嫁給主內的弟兄?
答:此事要看那個男人是否有婦之夫?她與 他發生性關係,是被迫的或是受騙的?
或是同意的?那個男人若是有婦之夫,
可以不嫁給他,而與主內的弟兄結婚。
她雖然是未婚,但若因被迫或受騙而 與他發生性關係,也不必嫁給他,而 嫁給主內的弟兄(申二十二25~27)。
因為在悔改而受洗的時候,她的一切 罪污都已經洗淨,成為聖潔了(徒二 38,二十二 16)。若是同意的(即純屬 苟合性質),對方又是未婚,且彼此的 條件也差不多,則嫁給他也無妨。
六、約翰的洗,也有「使罪得赦」(可一 4) 的功效嗎?
答:1.「使罪得赦」一句,欽定版的譯文是 "for the remission of Sins."
2."for"這個前置詞,可以作「為求」某 種目的講,也可以作「向」某某目 標講。希臘原文是"eis"。依據「新約希臘
語辭典」(岩隈直著,東京山本書店發 行)的註釋,"eis"有下列幾種用法:
(1)「為了」某種目的或企圖例如:「作 見證」(太十 18)的「作」字;「使 罪得赦」(可一 4)的「使」字;「為 此勞苦」(西一 29)的「為」字。
(2)「向」某某目標、目的地、結果……
例如:「以致靈魂得救」(來十 39)的「以致」一詞。
(3)「為了」未來的目的例如:「好(做) 誇(口)我沒有空跑」(腓二 16)的
「好做」一詞;「預(以)備將來」
(提前六 19)的「以備」一詞。
3.綜括上述欽定版的"for"與希臘原文 的"eis"之含意和用法可知,這個字 可以作現在的目的講,也可以作未來 的目的講。當然,它另有其他多種含 意和用法,在此不贅述。
4.茲依據聖經的真理,分別敘述這兩種 目的,以探討約翰的洗是否有赦罪功 效的問題如下:
(1) 就現在的目的而言
a.「使罪得赦」一句,表示約翰的洗有 赦罪的功效。理由是:約翰是律 法時代最後的一個先知(太十一 13)。律法時代的選民以奉獻祭 牲給神,表示悔改,使罪得赦 (利一 3~4);接受約翰的洗之 人,則以受洗表示悔改(太三 5
~8),使罪得赦。
b.所謂「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 罪……,.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 上祂弛的身體,就得以成聖」
(來十1~18),乃否定處在新 約時代仍然持守律法之人的觀 念,並非以新約時代的信仰來 否定舊約時代的作法(獻祭)。
c.如果律法時代的獻祭沒有赦罪的功 效,神所規定「燔祭便蒙悅納,
為他贖罪」(利一 4)那條律法,
難道是騙人的嗎?當然,基督
若沒有降生,成全十字架的救 恩,便沒有人能得救,是不言 而喻的(約十四 6;徒四 12)。但 基督要降生捨命,成全救恩,
是神早就計劃好的。所以聖經說 亞伯拉罕在仰望基督的日子(約 八56);又說,舊約選民要與 我 們 同 得 , 才 能 完 全(來十一 39~40)。
d.如今,基督已經成全救恩,形體取 代了影像,獻祭成為歷史的陳 述,便該接受基督的救恩(西二 14~17;來九 9~10,十 1~
18),求告祂的名受洗,洗去一 切的罪了(徒二十二 16)。
e.由於這個緣故,約翰才說他不是基 督,而是奉差遣在祂面前的,
是新郎的朋友;又說,祂必興 旺,我必衰微(約三 28~30)。
也因為如此,保羅才對以弗所 的門徒說,他們雖然已經接受 了約翰的洗禮,卻要再受耶穌 的洗(徒十九 1~5)。
(2)就將來的目的而論,「使罪得赦」
一句,表示約翰的洗不能洗掉 人的罪。怎麼說呢?
a.約翰曾作見證說,主耶穌是神的羔 羊 , 除 去 世 人 罪 孽 的( 約 一 29)。
b.保羅說,約翰的洗是「悔改的洗」,
不是赦罪的洗;因此,接受約 翰的洗之人,必須再受耶穌的 洗(徒十九 1-5)。
c.「悔改的洗」雖然沒有赦罪功效,卻 是赦罪的前提,即指向「赦罪目 標」。所以說,約翰的任務是「預 備主的道,修直祂的路」(太三 3)。
5.這兩種目的固然完全相反,卻有一個 共同點,即耶穌是獨一救主,除了耶 穌之外,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
可以叫我們靠著得救(徒四 12);在 耶穌成全救恩之後,若有人已經受了 約翰的洗,仍然要再受耶穌的洗,才 能洗去一切的罪(徒十九 1~5,二十 二16)。
七、父母都已受洗,洗淨了罪,為什麼他們 所生的嬰孩還有罪呢?
答:1.原罪是由祖先遺傳下來的罪,也可以 說是父母的本罪;當然,父母的原罪 也包括在內(詩五十一 5;羅五 12)。
2.父母受洗後,他們的原罪和本罪都已 經洗掉了(徒二十二 16)。但受洗後他 們還會犯罪(約壹一 8、10)——包括 違背真理的一切思想、言語和行為。
3.由此可知,父母都已受洗,洗淨了罪,
他們所生的嬰孩仍然有罪,所以非給 他們受洗不可。
八、孕婦受洗之後,所生的嬰孩需要受洗嗎?
為什麼?
答:1.受洗不但有許多與得救有關的屬靈功
答:1.受洗不但有許多與得救有關的屬靈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