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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中心資源基礎

在文檔中 育成中心經營效率之研究 (頁 24-3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育成中心資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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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育成中心資源基礎

育成中心之所以能夠受到世界各國的青睞,主要在於其所提供各項完善的服 務項目,且育成中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項目,正是廠商進駐的關鍵元素,也是它 為何能夠比其他培養訓練機構更具競爭力的原因(Smilor and Gill,1986)。

一、育成中心組織型態

Smilor and Gill(1986)將育成中心組織型態分為四種類型:1.以大學為主 的育成中心:為了擴散與轉移大學的研發成果;2.以私人為主的育成中心:主要 是為了增加私人的投資機會與獲取利潤;3.公司/連鎖為主的育成中心:主要是 為了增加公司的投資機會與增加就業;4.社區團體支援型的育成中心:主要是為 了創造新的就業機會。Lalkaka(1994)指出依特殊目的育成中心,即所專注的 不同,可分為:1.技術的創新:主要是藉由大學及研究機構的相互往來,創造出 符合國內及出口市場需求的創新產品與服務;2.區域性的發展擴散向都市集中的 經濟活動:主要是利用育成中心使區域的資源流通,並吸引外界的企業遷入;3.

產業的轉包(sub-contracting):主要是藉著聯繫產業間的各個階層,促使大企 業體能夠小型化及私有化,且提供他們各項專業的服務及衍生(spin-offs)的機 會;4.全球化(globalization):主要是協助外國公司在當地能夠迅速的開始營業,

並與當地公司或個人合夥,以順利進入國內的市場,或把育成中相當做是出口到 第三世界的基地。為達以上之目的,則形成不同類型的育成中心:1.全功能服務 的育成中心(full service):以鄰近大學與實驗室地點的建築設施與設備給新創 業的公司,提供各種廣泛的援助;2.虛擬型的育成中心(virtual):在既有的實驗 室或場所中培育創業公司,直到適合的育成中心建築與設施完成;3.內部的育成 中心(internal):主要是由一個大企業體獨立衍生出來的育成中心,以共生的方 式與此大企業體合作;4.特殊領域的育成中心(special perpose):專注於某特 定領域的育成中心,如電腦軟體、生物科技、農業技術等產業;5.中小型企業發 展中心型:提供所需的服務給中小型企業所需的服務項目。

Molnar, et al. (1997)研究將育成中心區分為:1.企業育成中心:以協助 提供企業成長所需要的資源,以促進創業家能夠成功創業的育成中心。其最主要 的目的是創造出成功的企業,且當它們離開育成中心時能達到財務自主和獨立經 營;2.創新育成中心:以培育高科技產業為主,研發和科技商品化為科技育成中 心所專注的特殊目標;3.綜合使用的混合型育成中心:培育各種類型廠商的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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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其中,包含服務、配送、輕工業、科技等各種類型;4.振興和復甦地方或 特定族群的育成中心(Empowerment/Micro enterprise Incubator):主要目的是 為了振興地方經濟、培育婦女、少數民族等特定弱勢團體(許智欽,2004)。

Von Zedtwitz, M. (2003)研究歸納目前盛行之育成中心可分成非營利及營 利兩種,以及獨立的商業育成中心、地區性育成中心、大學育成中心、公司內部 育成中心及虛擬育成中心五種。

NBIA 將育成中心分為五類:由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所支持其目的之公立或非 營利性(non-profit)育成中心、由大學或學院提供本身設施之學術性

(academic-related)育成中心、由政府、非營利組織以及私人共同組成之混合 性(hybrid)育成中心、由投資公司以及不動產經營者所組成私營性(private)

育成中心及由非傳統性的資源所支持之其他類型育成中心,如藝術組織、教會 等。大陸科技部火炬中心將中國大陸的孵化器分為 7 種︰綜合技術孵化器、專業 技術孵化器、大學科技團、海外遊學孵化器(又稱為海外遊學人員創業團)、國 際企業孵化器及軟件孵化器(又稱為軟件科技團)。日本育成中心營運主體以財 團法人或公司型態成立,依據「民活法2」或 Technopolis 法3設置,大部分由公、

民雙方出資設立,也有部分由縣市政府主導。

國內創新育成中心依母體的組織類型分類,可分為下列幾類(經濟部中小企 業處,2008)︰

(一)學術機構型

大學利用現有軟、硬體設備與各系所資源為基礎,使進駐廠商共享學校眾多 的研究設備、實驗室,節省經營成本;或利用所蘊藏的技術能量及專業知識,協 助廠商解決進駐期間所產生相關問題。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也可提供教授及學生 技術商品化的實驗機會,使理論與實務更為貼近。

依大學法規定,大學設立的宗旨在教學,研究,服務。最重要與最基礎的宗

2 在 1986 年 5 月為了活用民間力量來促進地域產業經濟設施的設立,而通過「活用民間業者能 力促進特定設施整備促進法」(通稱民活法)。民活法是利用釋出的日本電報電話公司(NTT)之股 票利益,透過日本開發銀行貸出的一種免利息免負擔融資制度,其特定設施是研發、企業化基礎 設施,包含開放性實驗設施、人才培育設施、交流設施、研發型企業育成支援措施。

3 1983 年發布「高度技術工業集積地域開發促進法」(Technopolis 法),希望結合電子、機械等 尖端科技產業、研究機構、學校等學術機構以及居住為一體的技術集積都市,以作為企業化支援 措施之ㄧ環。除引進高科技產業外,亦希望地方政府能提高其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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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仍是教學,研究與服務仍是在為充實教學基礎的前提下所進行的衍生活動。因 此,育成中心的業務相對大學道統業務而言是極難受到重視的一環。但是如果搭 配良好的智財權管理機制,仍可能為大學注入相當顯著的回饋,也可為大學的教 育提供實證結果。

在學術機構中的育成中心,多半隸屬於研究發展單位下,其互動模式包括校 內行政機制與育成中心之間的行政支援;以及教授專家提供之專業諮詢與專案合 作。如果育成中心另以法人模式存在,則可能以合約模式規範與母體之間的權利 義務,例如台大育成中心與台大育成公司之間的模式。

(二)研究機構型

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設置育成中心的動機與學術機構差異不大,均以研發成果 的擴散與應用為主要訴求。但由於其較具有績效壓力,因此在資源的整合運用上 較可能比學術機構有效率。而其營運機制也可能以委託外部經營的模式進行營 運,例如工研院育成中心之專職人員即由創新公司派任。

(三)民營型

民間以自籌資金、成立子公司或籌組策略聯盟的模式投入。由於其投資項目 較具彈性且資金充沛,故往往進駐廠商也成為其投資項目之一,以投資產業的觀 點經營育成中心。民營育成中心之母體多包括有具風險投資的創投基金,因此其 與母體之間的互動,可視為案源的開發機制與投資後的管理。

(四)公設民營型

土地、建物設備均由政府出資取得,並由政府主導的型態(如南科育成中 心);或透過政府補助由民間出資成立且以企業經營模式為主的型態(如南港軟 體育成中心)。此類育成中心涉及政府機關的相關法令要求與機制,又加上委辦 單位本身之屬性等元素,其互動模式最為複雜。本研究以育成中心主要資金來源 及前述育成中心類型為分類基礎,分類為表 2-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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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育成中心服務設施

(一)空間及硬體規劃

育成中心在空間規劃上多半備有服務中心,研發進駐區及生活區。服務中心 是經營育成中心所需要的辦公空間以及服務進駐廠商的服務空間,便於提供行政 管理的服務;技術、研發與行銷等促進之服務;諮詢及支援等服務。研發進駐區 即提供給進駐廠商作為研究、辦公等的空間。生活區是為了提升進駐廠商工作品 性、提升產值等所設計的空間,其中也包括會議室及講習室等。

日本育成中心建設經費大部分來自官方,而且大部分是蓋新建築,少數利用 舊建築,也有來自縣政府單獨設立之育成中心及民間設立的育成中心。由於經營 對象是創業初期之中小企業,一般來說事業尚未展開,不可能有優厚的收入,因 此純民間所設立的育成中心主要是以不需要機器設備之利用,或是軟體工程為 主,規模也普遍較小。育成中心提供多樣的服務,主要以提供較便宜的辦公空間 以及會議室等,會議室的設置是利用民活法獲取補助金成立育成中心時,必要設 置的利用空間,至於機器設備的使用方面,由於育成中心吸引的產業別不同,例 如軟體設計方面所使用的共用機器就較有限(蘇顯揚,2000)。

台灣地區的近 104 所育成中心,超過百分之 80 是屬於學校或學術型,在空 間及設施使用方面,多數是沿用育成中心母體原有建築設施的規劃,不盡然完全 符合商業活動的需求。根據 97 年 2 月 29 日修正發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運用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要點」中規範,育 成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節錄)︰

1.培育室及其相關設施之培育空間,面積合計在 500 帄方公尺以上。

2.會議室、教育訓練設施、展示場、共用實驗室或交流設施及相關之公用空間,

面積合計在 400 帄方公尺以上。

依據上述要點的規定,一個完善的育成中心空間共需地板面積 900 帄方公 尺以上(相當約 300 坪),若再加上假設公共設施比 30~40%,那一個育成中心 的樓地板就約要 400 坪,較修正前4已大幅度調降所需樓地板面積。

(二)行政服務支援及服務網路設計

4一個完善的育成中心空間共需地板面積 1800 帄方公尺以上(相當約 600 坪),若再加上假設公共

4一個完善的育成中心空間共需地板面積 1800 帄方公尺以上(相當約 600 坪),若再加上假設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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