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因素以年齡、婚姻狀況、子女數、最小子女年紀、自覺健康狀況、學校 擔任職務、參加運動社團經驗、任教科目有無健體領域,及六個月內所從事運動 項目等因素,以下分別進行探討。
一、年齡
鍾東蓉(2000)對高中導師的研究發現年齡越大的教師,從事規律運動的 比率越高,此一研究結果與洪朱璋(2003)對國小教師的研究及吳慧玲
(1997)對臨床護理人員的研究結果相同,研究都指出隨著年齡的增加,
較有規律運動行為。由以上的研究結果顯示,年齡對運動行為有其影響性,所以 本研究加入此變項探討之。
二、婚姻狀況
洪朱璋(2003)對國小教師的研究發現未婚教師每週從事規律運動行為的次 數高於已婚教師。盧雅萍(2006)對國小級任教師的研究發現,結婚與否對從事 規律運動行為上,並無顯著差異。此與許哲彰(1999)及許泰彰(2000)對國小 教師的研究結果相同。由以上所述,婚姻狀況對於運動行為,呈現不一致的結果,
故本研究加入此變項探討之。
三、子女數與最小子女年紀
陳嘉成(2004)對國小女教師的研究中指出,子女數與運動階段並無差異,
但與最小子女年紀有顯著差異。吳慧玲(1997)的研究也指出,護理人員家中若
有六歲以下之子女,其母親會較少從事規律運動行為。陳真美(2001)對銀行女 性行員的研究也顯示,若家中最小子女年紀愈小,其母親愈可能無法從事規律運 動行為。由此可了解子女的數目和年齡會影響女性是否從事規律運動行為,故本 研究加入此二變項來探討。
四、 自覺健康狀況
江衍偉(2004)對國小女教師的研究中顯示,自覺健康狀況與運動階段之間 具差異性存在。此與鍾東蓉(2000)、黃婉茹(2003)的研究結果相同,亦即自 覺健康狀況越好者,會有較規律的運動行為。由上可知,自覺健康狀況對運動行 為有其相關性,故加入此變項探討之。
五、學校擔任的職務
陳嘉成(2004)的研究中指出,在學校擔任的職務以「科任教師」的規律運 動行為所佔的百分比最高,為 34.5% ,「導師」的規律運動行為所佔的百分比最 低,為21.6%,此與許泰彰(2000)、戴良全(2003)的研究結果相同,而與許哲 彰(1999)、牛玉珍(1997)的研究結果發現職務並不會影響教師的規律運動行 為不同。由以上的研究結果發現,職務對於運動行為的影響,有不一致的結果,
故本研究加入此變項探討之。
六、參加運動社團的經驗
戴良全(2003)的研究中發現學生時代曾參與運動社團經驗的教師,具有規律 運動行為的比率明顯高於無參與運動社團經驗的教師,此結果與陳嘉成(2004)、
許妮茜(2008)的研究結果相同。可見參與運動社團的經驗,對教師的運動行為 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故此變項值得探討。
七、任教科目有無健體領域
許妮茜(2008)對國小女教師的研究中發現,任教科目中「有健體領域」的 教師,具有規律運動行為的比率達28.04%大於任教科目中「無健體領域」者的規 律運動行為比率20.93%,所以任教科目中有無健體領域對運動行為的相關性,也 是值得我們探討的變項之ㄧ。
八、最近六個月內從事的運動項目
黃婉茹(2003)對女性公務人員的研究中發現,具有規律運動行為的女性公務 員大多從事有氧舞蹈、韻律操、瑜珈、國標舞、太極拳等團體健身活動的運動項 目,此研究結果與江衍偉(2004)對國小女教師的研究結果相同,亦即透過團體 健身活動方式來促進規律的運動行為,由以上研究顯示最近六個月內從事的運動 項目此變項也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