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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十二年就學安置之法源依據與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北市十二年就學安置之法源依據與實施現況

本節探討臺北市十二年就學安置之法源依據與實施現況,以下分 為法源依據及實施現況兩大部分,分述如下。

壹、 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的教育為教育服務中的一環,我國於 2014 年新修訂的

《特殊教育法》第 29 條提到:「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 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 適當之升學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為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方案,讓身心障礙學生接 受適性教育,以期能充分發展其潛能,並強調「就近入學」、「社區化」

的就學安置,教育部於 2001 年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 年計畫」,此計畫在北、高兩直轄市,由直轄市鑑輔會負責安置,而臺 灣省的部分,則由各縣市政府提出後,再由中部辦公室組成聯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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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負責安置之。隨著時代變遷,事隔十幾年後,為了使身心障礙學 生帶來更多元適性的入學方案,實現接受教育機會均等,教育部在 2013 年 8 月 22 日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3903A 號令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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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黃郁音(2016)與教育部(2016)

18 市教特字第 10540736400 號函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 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以上 3 項作為依據,提出臺北市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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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比序;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 25%

計算,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教育部,2013)

(二)適性輔導安置方案

適性輔導安置為身心障礙學生特殊入學方案(見圖 2-1),另 訂定「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辦理。

適性輔導安置依學生障礙程度及類別分為三個部分:

1. 「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適性安置於特殊教育學校。

2. 「輕度智能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於高中集中式特教班 及。

3. 「非智能障礙類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於高中職學校。

適性輔導安置由各縣市協調各高中職學校安置名額,並允 許學生在適性安置報名後參加其入學方案,如免試入學和特色 招生,學生可從中選擇一種方式入學高中職,為了符合十二年 國教和特殊教育法的適性精神,在學生沒有參加適性安置的前 提下,若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的結果不夠理想,可以選填適性 安置剩餘的名額。

在安置的機制上,則是以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學校 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畫等進行綜合研判,同時也鼓勵國中教 師運用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外,也提供試探、實作課程以 及生涯輔導手冊等生涯轉銜方式來引導學生選擇升學目標(張 萬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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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106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流程圖

資料來源:教育部(2016)。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 輔導安置網站。取自 https://adapt.se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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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報名資料審查:承辦學校進行資料審查。

(6) 志願審核作業:由臺北市各障礙類組委員依學生所填志願 序審核安置。若所填 3 個志願皆未能安置,則安排學生、

家長及學校教師參加晤談。

(7) 志願安置結果公告:由承辦學校進行安置結果網路公告及 紙本郵寄通知。

(8) 現場(餘額)安置:經過晤談後仍未獲得安置之學生,可 報名經志願安置及晤談分發作業後剩餘名額,現場分發。

(9) 安置學校報到:學生至各錄取學校辦理報到手續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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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臺北市 106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流程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16)。臺北市 106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 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臺北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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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探討的對象,為使用一般入學方案,與使用臺北市的適性輔 導安置-十二年就學安置方案的學生。

十二年國民教育正式推動後,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強調須提供足夠的安 置名額和就近安置,提供多元安置機會,也強調不以標準化測驗作為升學 依據,而採取相關資料綜合研判的方式,著重國中階段的適性安置。

且根據 2016 年教育局編印的簡章,共有 7 個障礙組別可參加此方案,

分別為:視覺障礙組、聽語障礙組、肢障腦麻病弱組、情緒行為障礙組、

學習障礙組、自閉症組、其他障礙組。自 2008 年起實施迄今,就讀臺北 市高中職之身心障礙學生已由 1703 人增至 2864 人,人數增加足有 1.7 倍之多,由此可知臺北市十二年就學安置對身心障礙學生升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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