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為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獎勵措施之比較,第二部分 為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選手教育制度之比較,第三部分為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 退役人員保障制度之比較,第四部分為小結。
一、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獎勵措施之比較
有關競技運動獎勵措施,臺北市係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 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發給選手、教練、體育團體,學校等一次性獎金;而新北市係依 據「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教練及個人獎助金發給要點」發給選手、教練、體育團體等一 次性獎金。
臺北市與新北市對於全國運動會前三名得獎選手,皆頒予 30 萬、15 萬、12 萬的獎 勵金,雖然臺北市於 101 年 7 月 2 日臺北市政府 (101) 府法三 10131818600 號令修正發 布「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針對全國運動會 個人賽獎勵金調整至與新北市相當,然而如將其他部分獎勵金納入比較,包括教練獎勵
金、體育團體或學校 (學校僅臺北市頒發) 獎勵金、連勝獎勵金、總錦標獎勵金等,臺 北市在全國運動會上的獎勵金頒發是不如新北市優渥。
綜上,如從整體資源平均分配的角度來看,臺北市在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 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等四大賽會,其頒發獎勵金額度除全國運外,並 無太大差異。但如從總獎勵金頒發額度來檢視,以 100 年全國運動會頒發獎勵金約 4500 萬、102 年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約 1 億 3000 萬、102 年全民運動會約 2000 萬來看,臺 北市競技運動 (全國運動會) 的總獎勵金約只佔四分之一。因此獎勵金發放如不從賽會 的競技強度,適當予以調整獎勵金額度,僅過分強調資源平均分配,未來不但將排擠競 技運動的發展,更會使強調鼓勵參與及全民運動非競技性質賽會變質。反之,新北市有 關獎勵金發放則較為集中於全國運動會,有關全國運動會的獎勵金額度,則相對於其它 賽會來的高,因此基本上臺北市與新北市獎勵措施的方向是不太一致的。
二、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選手教育制度之比較
有關競技運動運動員教育制度,經研究結果發現臺北市與新北市,並無太大的差 異,在此部分其實較無具體相關規劃措施,大部分僅能透過學校教師、教練、家長等互 相溝通與配合,來對選手的基本學科教育作課後的補強。此外,研究也發現新北市的體 育班,在小學、國中階段設置的數量並不多,這或許能讓在小學、國中階段的學生,能 多元的學習與接觸,不讓學生太早定型化成為運動選手。
梁曉龍等 (2005,2006) 提出舉國體制的運動員文化知識教育體系,就曾提及中國 對運動員在運動訓練,與文化知識教育能取得平衡發展制度設計上,針對運動員在知識 教育及運動訓練時間上產生衝突的問題,朝向所謂「體教結合」方向努力。梁曉龍等 (2005,2006) 亦表示舉國體制的運動員文化知識教育體系,讓在一般業餘體育學校參加 運動訓練的青少年運動員,在學校也能接受普通的科學文化與知識教育,在重點體校和 省一級的運動隊伍也都配有專門的文化知識教育教師,並對教學質量和教學時間都提出 要求。
綜上,中國舉國舉國體制的運動員文化知識教育體系,雖然有對運動員教學質量與 數量提出要求,就如同本研究的臺北市與新北市在體育班的設置,雖然有針對學科課程 的相關規範,但是運動員的學科教育問題應仍是普遍存在的。因此研究者認為運動員教 育的問題,不論是中國與臺灣,或以至於各地方政府,目前仍是大部分發展競技運動的 政府部門,尚待解決與克服的難題,亦是政府部門應該重視的問題。
三、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退役人員保障制度之比較
有關競技運動退役人員保障制度,經研究結果發現臺北市與新北市,並無太大的差 異,兩直轄市對於競技運動退役人員保障制度,整體的規劃與制度性的保障措施是較為 不足的。在新北市或許有透過教師甄選、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在條件上作資格的限制,
然而該技術性的作法後續則遭到糾正。其中,唯一能稱得上透過制度上與法制上協助競 技運動退役人員,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發展基金」有對輔導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 就業相關措施,然而那也僅僅是暫時性的協助就業措施。另外,本研究經訪談臺北市或 新北市政府官員,皆表示運動退役人員保障制度,為目前不只是地方政府無法克服的問 題,亦是中央政府無法解決的難題。況且以臺灣目前整體競技運動發展或是相關產業的 規模與市場,以政府保障的模式來協助運動退役人員的就業,確實有相當難度。
梁曉龍等 (2005,2006) 在舉國體制的運動員保障體系,提出退役後運動員生活上 的保障制度,包括免試入學、就業保障、一次性經濟補償、運動員傷害保險制度、老年 運動員及教練關懷基金。然而以上競技運動員退役保障措施,大部分仍為治標不治本的 措施,研究者認為要保障運動員退役後生活,最根本的方式就是提升自身的社會適應能 力,這包括品德、人際關係、基礎學科、就業專長、健康的身體,這都是需要靠教育去 達成的。因此如同上節有關運動員教育問題,研究者認為從事競技運動的選手由於長時 間的訓練,本身就處於一個封閉的環境,因此不應該再剝奪選手本身的受教權益。
四、小結
競技運動獎勵措施的部分,臺北市與新北市皆透過全國運動會的成績,給予競技運 動相關人員一次性獎勵,而整體來說新北市的獎勵金是較臺北市優渥的。競技運動選手 教育制度的與運動退役人員保障制度部分,臺北市與新北市其實大同小異,並無整體的 規劃與措施。
第五節 本章小結
本研究梁曉龍等 (2005,2006) 提出的十二項舉國體制基本體系,來分析與比較臺 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發展策略。分析出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發展策略,共包括行 政組織、國際交流、經費來源與運用、選手養成學校、優秀選手培訓制度、競賽分級制 度制度、專業訓練站 (中心) 、科學與資訊單位、藥檢機構、獎勵措施、運動員教育制 度、退役人員保障制度。以下將兩地方政府競技運動發展策略,彙整如下 (如表 6-5-1 所示) :
表 6-5-1
表 6-5-1
梁曉龍等 (2005,2006) 中國舉國體制基本體系與臺北市與新北市競技運動發展策略比較表 (續)
運動訓練體系 優秀競技運動選手培訓制度
設置基層選手訓練站
補助選手分為 A、B、C 三等級
全運會組隊參賽成立強化輔導 小組
設置基層選手訓練站
補助選手分為 A、B、C 三等級
全運會組隊參賽成立培訓小組
運動競賽體制 競技運動競賽分級制度 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辦理 賽事無整體規劃方向
以全國運動會為目標,辦理各 項賽事
運動訓練基地體系 競技運動專業訓練站 (中心) 僅設置基層選手訓練站,無專 業化訓練中心
僅設置基層選手訓練站,無專 業化訓練中心
科技和信息服務系統 競技運動科學與資訊單位 無設置相關單位 無設置相關單位
反興奮劑系統 競技運動藥檢機構 無設置相關單位 無設置相關單位
激勵獎勵體系 競技運動相關獎勵措施 頒發全國運動會獎勵金
經費著重整體資源分配
頒發全國運動會獎勵金
經費集中於競技運動
運動員文化知識教育體系 競技運動選手教育制度
無具體規劃與措施
體育班設置高中、國中、國小 皆有一定的數量
無具體規劃與措施
體育班設置以高中為主
運動員保障體系 競技運動退役人員保障制度 無具體規劃與措施 無具體規劃與措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結論,第二節為分析依據適用性,第三節為建議與省思,
第四節為未來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