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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臺北都會區定義

區」(community)的意涵予以檢視。N.B.S Gras 由經濟觀點出發,認為一個「經濟 的都會」(economic metropolis)是一位處最高層級的都市,且為人類事務的核心;

而都會區則仰賴該都會之地區。在此區域中,都會擁有較大的人口規模,地區內 的群集(constellation),且之間存在著主從的相互關係。McKenzie 尚就此做了具 體描述,「各區域是圍繞一核心都市或具支配力的焦點所組織起來的,該核心都 市內具有可服務整個區域的組織或服務並與其他區域整合。而次要的商業核心在 組織與服務結構上則相對較不完備。它們需仰賴主要核心以獲取更專業或完整的 機能。8」至於都會區實際能於地理空間中擴張至何種程度,則端是都市所能發 揮的支配力而定;然 Robert E. Dickinson 就此進一步補充,「主要都市影響力甚 至會超越『交易地區』(trade area)的範圍而向更遠處擴張,那些地方雖與該都市 內知地方組織或生活少有關聯,卻又為內部地區影響所及之範圍,而獲許可內部

8 Robert E Dickinson,1964:12。

際的地理空間上又該如何落實?美國的「標準都會區」(standard metropolitan Area) 和「標準都會統計區」(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 area)兩個名稱,並就其範圍 界定制定若干標準,後於 1980 年改為「都會統計區」。無論是美國普查局所使用 抑或是由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劃分標準,其均係基於官方統計需求始發展 而成的。10儘管其對於核心都市之人口規模、與外圍地區之關聯條件均給予明確 的數據指標,仍不免遭受批評。John C. Bolleans 和 Henry J. Schmandt(1970)概略 整理了有關美國標準都會統計區之評論,諸如何心都市人口規模門檻過低、都會

9 Robert E Dickinson,1964:13。

10 按行政院主計處劃定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目的,除反映各地區都會化情形外,亦有輔助以行

政區頒布資料不足和擴大應用範圍之目的,在集結研究與專家學者意見後於民國 74 年實施「中

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其後尚有數次修正。

中心郡(central county,即中心都市所在郡)以及外圍郡(outlying county)兩部分構成。

2. 與中心郡共同構成都會統計區之外圍郡尚須滿足如「郡內至少

統計區」(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以及「都市化區域」(urbanized area)。

前者有可能包括部分鄉村地區,而後者比較像是一個實質的都市(Shryock and Siegel 1973:130)。美國的都市化區域係由一個(或數個)五萬人口以上的中心都市 及其周圍根據某些建築密度之設定,由建物連續覆蓋的區域所組成,1970年時全 美共有248個這樣的區域。都市化區域之設定,美國於1950年人口普查時係以空 中照相及地理調查的結果為依據,以後歷次人口普查則以普查區(enumeration district)的人口密度為準。(陳寬政 1981) 。

都會區定義是都會研究和都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對於都會區的定義是欲研究 都會區的最重要指標和影響研究結果的最大變因(嚴敏蕙,1996)。且唯有對於所 研究的都會有相當程度的關心與瞭解方能建立客觀且較準確的都會區定義以及 都會研究。美國知名的都會社會學家J. John Palen曾經在台灣擔任了半年的訪問 學者,對台灣的都會經驗他認為或許其他的東亞國家亦然,並完全不契合於美國

臺北都會區的定義根據陳寬政 1986 年一文的定義,乃是以 Graff(1976)對臺 北都會區的觀察後所做的都會區為基礎,以臺北火車站為圓心,至汐止火車站的 距離(15.5 公里)為半徑為圓所包括的全部區域,且將臺北盆地及周邊已開發或開 發中的山坡地均列入都會區的範圍。

而都會區的劃分,國內許多學者和政府公部門都會以美國人口普查局的標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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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統計區(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為參考憑據。以經建會住都處為 例,其劃分臺北都會區參考因素如下:

1. 臺北市周圍之市鎮建築與臺北市已經連成一片,或都市計畫範圍相連結者;

2. 日常生活關係密切,凡通勤、通學、購物及娛樂均與臺北市形成一整體者;

3. 參考都市與區域規劃,必須與臺北市整體發展者;

4. 公共設施能達致規模經濟的範圍;

5. 三面為都會區所包圍,或為維護新市鎮之完整而必須併入者。(陳寬政,1981) 當然研究者或規劃者使用不同的都市劃分方法,都會區的範圍也會有所出入。

以經建會住都處上述對臺北都會區劃分所考慮的因素而言,在其五項考慮因素中,

除最後一項語焉不詳外,前兩項著重現況而後兩項講究規劃。我們不難發現對於 都會區劃分而言,影響不同研究都會區劃分不同的關鍵點在於研究者對於該都會 區什麼面向較為關注。例如當研究者關注的面向為都會區經濟發展時,都市劃分 可能就會以在此都會區中的鄉鎮市區村里等地理研究目標的第一類產業和第二 類產業指標為憑據去劃分並定義此都會區。

主計處劃分都會區的基礎,乃先界定「都市性聚居地」,其劃分規則如下:

1. 就業男性中 70% 以上為非農業就業,且其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 300 人以 上者。

2. 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 2000 人以上者。

3. 雖未合前二項標準,但其地區內有下列都市化之建物或設施三種以上者:

(1) 政府行政機關 (構) (2) 警察局、分局、派出所

(3) 車站 (鐵公路分站以上,不含招呼站) (4) 國小以上之學校

(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在定義都會區時參造了社會經濟實體之概 念,其所定義的都會區範圍可能會包括了部分的鄉村地區。 義的「標準都會統計區」(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式的都會區定義方 法,即「都市化區域」(urbanized area)定義,使用「都市化區域」(urbanized area)

所定義的都會區比較像是一個實質的都市(Shryock and Siegel,1973:130),並不會 將鄰近都會中心區的鄉村區域包含進去。

文”Changing Urban Population Density Gradients in Taipei”一文,Graff 廣泛收集臺 北都會區的人口、土地、經濟、及交通資料,並深入地理考察後,確定臺北都會

一定是就居住(或野間)人口所做的分析,Muth(1969)和 Mills(1972)所發展的理論 亦都是以居住人口的特性做為推論的基礎。事實上,都會區的人口密度模型本來 就是因居住人口的分布所形成的經驗律則 (Clark,1951、Newling,1969、Guest,1973、

Carnahan, Galle and Guest,1974),市中心區因商業用途而偏離函數值也是一向為 研究者所之而且討論的重點;以臺北市為例,臺北都會區的中心商業區(CBD)的 人口密度低於周圍其他地點。顯然,市中心區的建築物多為商辦大樓,居住人口 較少而工作(或日間)人口較多,成為一個日間的人口吸引中心(陳寬政,1981)。

因此以人口密度模型探討都會區的人口分布,不僅能直接了解都會區的郊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