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融合教育的措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了解特殊需求大學生在各階段融合教育過程中的學習經 驗,並探討特殊需求大學生對自身特殊需求的感受與接納情形。第一節 首先說明臺灣融合教育的措施,描述融合教育的推行、學校的融合教育 措施及特殊需求學生對其感受,及特殊需求學生的學習情形;第二節探 討特殊需求學生的自我概念、對自我特殊需求的覺知、認同、接納與調 適。
第一節 臺灣融合教育的措施
特殊需求學生因融合教育的推動,使他們得以在普通教育的環境中 就讀與學習。隨著融合教育的推行,我們在法令、政策上有所努力,目 的在希望特殊需求學生於普通教育環境中也能適得其所。在政策與法令 的推行下,校園環境開始因應並接納這群特殊需求學生,包含在行政的 支援與服務、教師的教學調整、無障礙環境的營造(如:物理與心理層 面)。因此本節先探討融合教育下的措施推動,其後再探討特殊需求學 生在學習上的相關形情。
壹、融合教育的推行
一、融合教育的理念
普通教育的環境比起隔離式的教育,被認為能提供特殊需求學生較 多的學習刺激,以及提升其學習成果與發展機會(張蓓莉,2009)。王 于欣(2011)指出,兒童的特殊需求在國際融合教育的焦點,被視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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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樣性和多元文化的一部分。而特殊教育服務及相關的配套措施若未能 融入普通班級,普通教育環境未能依據特殊需求學生調整時,學生可能 會孤立無援,無法適當地在普通班學習(鈕文英,2008;蔡昆瀛,
2000)。在融合教育的倫理觀點則認為所有個體應有尊嚴地在普通教育 的環境裡接受各種教育安排,特殊需求學生不需要改變以符合學校或機 構的標準,應是學校或機構必須改變,以接納他們不同的個別需求(吳 昆壽,1998;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2003)。融合教育應是學生在 哪,服務就在哪,依據學生的特殊需求,提供適性的教學,並非一定得 要到特定的場域才能接受特殊教育(洪儷瑜,1999;張蓓莉,2009)。
因此,融合教育理應是使特殊需求學生完全地隸屬於普通班級中,包含 其學習與感覺歸屬,並非只是特殊需求學生所處位置的問題,也不是只 要讓他們和一般同儕一起坐在教室裡上課就好,必須是有所計畫的,將 特殊需求學生安置於普通班的教育環境,給予其適當的配套措施與最少 限制的環境,使特殊需求學生有權利和他的同儕一起在多元文化的環境 下接受教育。
二、融合教育的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的立法,可以保障與確立特殊教育在推行的過程中,其相 關配套措施的落實與執行,也保障特殊需求學生有接受適性教育的權 利。我國《特殊教育法》雖未使用融合教育一詞,但其中相關規定已符 合融合教育之精神(蔡昆瀛,2000)。2009 年,第三次修訂《特殊教育 法》也積極地建構融合教育所需的各項支持(洪儷瑜,2014)。
《特殊教育法》(2014)針對特殊需求學生在普通班級中就讀的相 關措施與規範,包含:特殊需求學生所應有的相關支援或支持服務;特 殊教育服務提供應符合無障礙、個別化、適性化的融合精神;特殊教育 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以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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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特性及需求;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
(特殊教育法,2014)。其中第二十四條中指出,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 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的支援服務;第三十三條也指出學校與福利 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相關的支持服務;第三章 中六條法規在規範特殊教育的支持系統,包含:主管機關建立特殊教育 行政支持網絡、協助特殊教育執行、提供諮詢及輔導、成立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並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學校也應提供特殊學生家庭的諮 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依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出特殊需求學生的 相關支援服務,由教育部另制定出《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 及實施辦法》(2015)。該辦法所指稱之支援服務內容,包括:特殊教育 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之教學支援服務;學生篩 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之評量支援服務;及提供專業的人力、
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及 資源之行政支援服務。評量支援服務、教學支援服及行政支援服務,為 主要的支援服務內涵,並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 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
教師的教學層面除與特殊需求學生的支援服務相關外,也可能與其 支持服務相關。《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2013)第六條指出,依 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們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 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的校園設施設備,以營造無障礙的校園環境;其 支持服務內容包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相關的教育輔助器材(行動 移位與擺位輔具、溝通輔具、視覺輔具等)、學習的適性教材、協助生 活與學習的助理員、相關專業人員評估與諮詢、提供家庭支持服務、調 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並營造最少限制的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以使學校教職員與學生關懷與接納身心障礙學生,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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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學校也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適性教材,包括點字、放大字 體、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
數位及電子化格式等學習教材。
而特殊需求學生除了有支援服務與支持服務的相關辦法規定,能協 助與保障其學習與生活之適應,另有依《特殊教育法》由教育部所另訂 的《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2010),以保障其課 程、教材、教學、教法、評量等方面,依據學生的個別需求,彈性調整 學習的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以因應學生的個別差異並用專業 團隊的方式設計其適性課程。
貳、學校的融合教育措施及特殊需求學生對其感受
特殊教育提供的是一種「服務」,而非僅是特殊需求學生要去的
「地方」之代名詞而已(吳昆壽,1998)。因此,提供特殊需求學生所 需的相關服務中包含了無障礙環境的營造,《特殊教育法》(2014)也指 出相關服務的提供與設施的設置也應符合無障礙與融合的精神。在普通 班就讀接受融合教育已是國內身心障礙學生安置的主要型態(蔡昆瀛,
2014)。而溫惠君(2001)提出我們可以物理環境、心理環境、課程與 教學及支援系統的指標來看融合教育的符合程度。因而在探討學校執行 的融合教育措施,也可從物理、心理、課程與教學及支援系統來檢視其 為特殊需求學生所營造出的無障礙環境,並可看出校園環境在接納特殊 需求學生所做的努力。以下將從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同儕互動及特殊 需求學生學習層面,以含括前述物理、心理、課程與教學及支援系統向 度,檢視學校對特殊需求學生的融合教育措施及特殊需求學生對其感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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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行政方面
(一)學校的行政支援服務或支持性服務
在法令的相關規範與辦法的制定中,指出學校應提供特殊需求生教 學支援服務、評量支援服務及行政支援服務,也需提供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學習相關的教育輔助器材(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溝通輔具、視覺輔 具等)、學習的適性教材(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觸 覺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協助生活與學習的助理員、
相關專業人員評估與諮詢、提供家庭支持服務、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 式並營造最少限制的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國內有關「支援服務」的相關研究顯示,以教師或特殊需求學生的 重要他人來看特殊需求學生的支援服務,發現國小特殊需求學生在教學 支援服務之課程調整並不普遍,以同儕指導與作業份量的調整最為常見
(吳寶鳳,2010);以教師透過訪談、文件分析、量表檢核與測驗評量 等方式,探究國小階段身心障礙資優生的優弱勢,並依優弱勢找出其所 需的支援服務,再以行動歷程調整與修正其支援服務(鄒小蘭,
2009)。
前述研究以教師或其他重要他人來檢視特殊求學生的支援服務需求 與獲得的程度,可能未盡完全真切地符合特殊需求學生本身的看法。以 腦性麻痺學生的觀點,國小學生在普通班時,普通班教師會因應其需求 而調整班級經營方式及作業與評量的方式(李杏津,2010)。腦性麻痺 的國中學生表示在校園中的移動不便、校園設備無法使用、參與學習的 機會減少、教師與同儕缺乏接納等問題,依此所需要的支援服務需求則 包含了校園的無障礙設施、適當的教育輔助器材的提供、專業服務與輔 助性服務的提供、調整學習內容與評量方式,並且更需要的是認識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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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他們(曲俊芳,1999)。許天威等人(2002)以大專身心障礙學生的 學校適應調查發現,聽覺障礙學生與腦性麻痺學生認為在資源中心的支 援提供協助上仍可再加強。對於行政單位或生活輔導組所提供的服務,
約有三分之一的障礙學生和老師認為所提供的服務量不夠,有部分的聽 覺障礙與腦性麻痺學生表示提供的服務項目並未能針對他們的需求。
再以「支持服務」來看,相關研究對象包含學生、家庭及普通班教
再以「支持服務」來看,相關研究對象包含學生、家庭及普通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