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族群互動下生產地景的形成 族群互動下生產地景的形成 族群互動下生產地景的形成 族群互動下生產地景的形成
本章第二節敘述在外部經濟與政治環境的變化中,國家如何調整治理策略,
進而對新社地區的土地資源進行分配。本節將討論在外部經濟環境與土地資源分 配的框架下,國家、區域組織,以及地方人群如何利用土地資源,建構其生產地 景圖像。以下生產地景的討論,將按第二節敘述的土地資源分配階段,區分出族 群互動下的生產地景、以蔗苗養成所為中心的生產地景,以及後蔗苗養成所時期 的生產地景等三階段。
由於清代番界政策在新社地區形成應為熟番自耕的隘番隘埔與養贍埔地,制 度上的漏洞與漢人對於土地與山林資源的索求,導致漢人群紛紛移入這片熟番管 耕之土地,最後更甚而導致土地控制權在漢番間轉移。(見本章第二節)那麼,
漢人因應外部經濟環境的驅使而進入這片原屬界外荒埔的河階面時,從事何種經 濟活動?當地自然環境對經濟活動提供怎樣的機會與限制?漢人如何利用自然 環境從事經濟活動?
為回答上述問題,本節首先討論外部經濟環境的刺激,以及新社高位河階面 的自然環境提供的機會與限制,兩者因素下促使漢人移入新社地區的動機;其次 探討屯番制度提供漢人合法進入新社地區後,因應制度與開墾條件,漢番所形成 的開墾組織;最後討論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漢人如何利用自然環境,進而形成怎 樣的生產地景。
壹壹
壹壹、、、、漢漢漢漢人人人人移入移入移入移入動機動機動機動機
乾隆中葉漢人即進入位於土牛界外的新社地區,此時臺灣對外市場是中國市 場,輸出商品以米、糖為主,次之藤、黃麻、苧麻、樟腦、煙草等農產品為主。
(林滿紅, 1997, p. 8)另一方面,島內人民除了從事可供外銷的農業生產外,內部 自己糧食自給亦同樣重要。因此在上述內外部因素影響下,位於沿山地帶的新社 地區,提供了何種誘因促使漢人紛紛越界墾殖?
一一
一一、、、、軍軍軍軍工工工工木料木料木料木料
乾隆三十年代以後,由於軍工製船用的木料需求殷切,加以鄰近平原地區的 木材砍伐殆盡,伐木地點遂由后里台地與臺中盆地的軍工匠轉移至內山的水底寮
(今新社)與東勢角(今東勢)。漢人由盆地往沿山推進至界外,原屬非法行為,
但官方在面臨造船木料缺乏的窘境下,默許漢人在水底寮與東勢角一帶開採官方
65
所需的木料,水底寮軍工匠開採情形如下:
「...軍工匠廠即在社園近南瀕溪。當查在廠工作砍鋸祇二十余人。傳詢匠 頭。并查工匠人數。據處稱匠頭帶仝散匠尚有三十余人入山採伐。其余人眾俱係 抬運力作之輩有時桅柁巨料。皆藉挽運。忽散忽聚。並非有常三四五百人在廠聚 匪等情。復據該地老人稟稱匠廠尚原設八娘坑(今南投)。因其山後近番劃為禁 地後移于此溪界之內。...」(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整理, 乾隆 45 年(1780))
乾隆年間新社地區的軍功匠廠仍分佈在靠近大甲溪一帶的下水底寮與水底 寮河階面,或許與此處比較遠離生番,安全性較高有關。
原本官方僅准許軍工造船木料的開採,其餘私採木料以及私墾一律禁止。然 而從後續的官方宣示與報告中仍不難看出水底寮與東勢角一帶的私伐、越界開墾 仍屢見不鮮,茲舉一例如下:
「緣社差洪用多帶幫夥到朴仔籬山頂地方密查匪黨。敦等即多撥社番仝往至 土目該旦馬斯來社中。據伊社南勢進入內山。有人在山搭蓋此寮住宿。聚散無定。
或五六十人。或二三十人。詢其情由。皆稱小匠。敦等仝社差到地查看。果有空 寮數座。但此山場東南與虎骨眉裡等社生番相近咫尺。西南與阿里史大姑婆生番 地方。即在山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整理, 乾隆 34 年(1769))
文中所敘述之山場範圍及涵蓋今日新社一帶。
二 二 二
二、、、、樟木樟木樟木樟木、、、、麻藤麻藤麻藤麻藤、、、、鹿皮鹿皮鹿皮鹿皮、、、、木炭木炭木炭木炭
除了國家需要軍工木料而有漢人藉由軍工匠名義進入新社地區外,新社河階 群蘊含的樟木等山林資源也成為驅使漢人進入此一地帶的動機,並且常有軍工匠 假借軍工伐木名義私伐樟木,或者從事抽藤、吊鹿或燒炭等活動。官方在乾隆 32 年(1767)5 月 26 日給發岸裡社掛諭即有此一記載:
「為嚴禁越界盜製私料玩悞軍工事照得軍工藔匠原為專辦憲廠需用各料不 許盜製營私深越界外滋事茲查岸社 舊社樸仔籬一切小匠膽藉軍工名色深入在東 勢角界外山場盜製私料戕壞樟木並不實力應辦官料業經查拏玩縱不法之匠首嚴 行責懲並拏各奸匠查究外誠恐匠夥愍不畏死仍前潛越私製合行嚴切曉諭為此示 仰該地鄉保通土匠民人等知悉嗣後一切藔匠務須守法勤謹辦公在於原辦山場製 辦軍料倘再藉混越入東勢地方濫冒私製該通土社差料差等立即拏解赴縣以憑盡 法嚴處如敢容忍滋事察出並行重究不貸凜遵毋忽特示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廿六日
66
給發岸裡社掛諭」〈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給發岸裡社掛諭〉(不著作者, 1983)
「稟據一潘士萬私墾界外禁地係社寮龍□二三坪,併土牛背一派地方放人深 入內山築窯燒炭、抽藤、吊鹿……」〈為謀害未究綑毆封冤叩提劈究事[私墾禁地]〉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整理, 乾隆 42 年,1777)
雖然清代早期就有伐樟熬腦之技術,但在同治年間的開港通商之前,伐樟製 腦比較屬於清理樹木,栽植水稻的農業開墾前鋒,製腦業的經濟利益在開港通商 後,臺灣與世界市場連結後,基於世界市場的需求,才會有比較明顯的突顯出來。
三 三 三
三、、、、維生糧食維生糧食維生糧食維生糧食
漢人除了利用山林資源外,由於台中盆地自雍正年間起透過岸裡社與漢人割 地換水,進而迅速開闢成田園,當平原開墾殆盡後,基於自給謀生之需要,部分 漢人遂尋求未墾荒埔,此時位於封禁界外,有大片平坦荒埔的新社地區遂成為漢 人移入之目標,進行農業開墾。
另一方面,原先由熟番自行耕種的界外平埔,也因隘番或不諳耕種,或由於 守隘而無法耕種,熟番陸續招漢人入墾,到了乾隆 45 年(1780),新社地區已經 群聚為數不少的漢人,墾殖的面積也達 200 甲上下。
「……共計男女約有千餘人。漳泉居多。粵人十居一二。熟番數百人。係岸 裡阿里史等社之番。該處軍工匠約四五百人以上。番民寮屋約百餘間。私墾田園 共有二百餘甲。...…該地北臨大溪。即大甲溪近東。及北有朴仔篱熟番各社。或 園或埔。墾荒不一。……道憲履勘到地。聽番耕種等語。隨再查現在耕種田園約 略已墾未墾營移二百甲上下。…… 先年定界之時。即陸續開墾若干。皆旱園。
地居極北。雖臨大溪。悉係沙石。非比南勢田園溪流順下可以灌溉得時。以故墾 多熟少。」(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整理, 乾隆 45 年(1780))
然而新社地區並未如鄰近的東勢地區有低緩的河岸平原與為數眾多的坑谷 溪流形成較佳的農業條件,進入此新社地區的漢人,除了在河階面上面臨不利農 耕的紅土礫石層外,在高位河階面臨河階面上流量稀少且不穩的小溪;在低位河 階則面臨到大甲溪洪枯量變化大的自然環境,所能墾殖出的農業也多半以旱田為 主。農業條件不佳,且有生番出草的疑慮,乾隆年間新社地區的漢人開墾歷程艱 辛,故有墾多熟少之敘述。
67
68
al00955_146_02。
乾隆 46 年 1781
al00954_142_01。
乾隆 47 年 1782 為稟報事
突有馬踏到城報稱即早有朴仔水底寮二人深入內山。被生番戕 殺等情。復問名姓麻踏未知。俯容查明另稟。理合據情稟明憲 天大老爺察奪施行
B:編號 al00955_248_01
15 本契約的原件形式為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原件載明時間為嘉慶 2 年(1797),然而對照其他 相關契約得知張成清等在嘉慶 22 年才又與山頂社社番訂定承墾的契約,以及該契約內載明開荒 年限為「自戊寅年春起,至庚辰年冬止」對照年代應為嘉慶 23 年至嘉慶 25 年(1818-1820)才 會符合,故判定此契約應為當初抄錄時有誤,將嘉慶 22 年抄錄為嘉慶 2 年。
69 al00955_266_01
乾隆 47 年 1782 為稟報事[生
al00958_030_01。
乾隆 48 年 1783
al00958_048_01。
乾隆 49 年 1784
al00954_156_02。
乾隆 59 年 1794
B:編號 al00955_
資料來源:B 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整理,《岸裡大社文書》
70
公議按作二十二股定額,所有築莊、鑿圳、僱募壯丁一切雜費,隨時照股並派並 出。……」(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輯, 1994:781-783)
另一例子則為道光 8 年(1828)阿里史業主屯外委潘永元,屯丁首后肉老功、
阿己四旦,暨眾屯丁等將水底寮一帶土地交給佃戶首彭財振前去開墾,其契約內 亦載明任憑業主「架造房屋,開鑿坡圳灌溉通流,開成單季水田」(臺灣銀行經 濟硏究室編輯, 1994:791 -792)
上述例子說明集體性開墾的共同義務除了僱募壯丁與築莊外,尚有開鑿水 圳。
二 二 二
二、、、、農業農業農業農業開墾開墾開墾開墾下的下的下的下的租佃關係租佃關係租佃關係租佃關係
在隘番制與屯番制的土地制度框架下,漢人透過向熟番承墾取得土地的開墾 方式,據以形成以下兩種最初的主要租佃關係:
1.屯番/隘番-墾戶/佃首/佃戶-佃人 2.屯番/隘番-佃人
第一種租佃關係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漢人以集體開墾的方式向熟番取得開墾 土地後,開墾集團本身再次分化而形成的租佃關係。第二種租佃關係形成的原因,
有的是漢人透過集體向熟番承墾後,開墾集團本身並未進一步分化。有的則是個 別漢人向熟番承墾未開墾荒地,或向熟番承墾熟番自行墾熟之土地。租佃關係間 的維持,主要仰賴納租或集體義務,納租的名義甚多,如養贍租、番租、隘租、
有的是漢人透過集體向熟番承墾後,開墾集團本身並未進一步分化。有的則是個 別漢人向熟番承墾未開墾荒地,或向熟番承墾熟番自行墾熟之土地。租佃關係間 的維持,主要仰賴納租或集體義務,納租的名義甚多,如養贍租、番租、隘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