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舊建築再利用
一、舊建築定義
「當來自記憶的浪潮湧入,城市就像海綿一樣將它吸收,然後脹 大。對今日齊拉的描述,必須包含齊拉的一切過往。但是,這座城市 不會訴說它的過去,而是像手紋一樣包容著過去,寫在街角,在窗戶 的柵欄,在階梯的扶手,在避雷針的天線,在旗桿上,每個小地方,
都一一銘記了刻痕、缺口和捲曲的邊緣。」(王志弘譯,1993,20)
討論舊建築再利用前,應先釐清舊建築之定義;「舊(歷史)建築」廣義而 言乃指非現代建造之建築物或構造物;狹義則指建造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意 義、展現年代風貌特色或價值等老舊之建築物,不論是否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 築,因具地方特色,並展現當地及當時文化之建築物(文建會,2004)。
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於 2008 年舉辦之「老屋欣力獎」中,對老屋的定 義從初期年代限制到後期擴大對老屋的認定,著重在「特質」是否值得被保存,
亦與新構造體間的連結,賦予老屋新的意義。林雅君(2012)則以較廣義的方式 來界定老屋:(1)私人所有,非屬公共性質之建築。(2)閒置或呈現遺棄的狀態。
(3)具有展現其獨特、稀有等意涵之處。(4)工藝技術與材料具有當時代之意 義。
舊建築若因歷史變遷或其他因素,導致原有機能在使用上出現不敷使用的問 題,則會被歸類為閒置空間(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其定義常與廢棄空間、
過度空間、歷史建築或古蹟部分重疊,乃因閒置或不適用為當時的狀態。然而,
傅朝卿(2010)指出,世界上大部分先進國家,再利用之對象不如臺灣區分為「閒 置空間」、「舊建築」、「歷史建築」與「古蹟」,而皆視為空間改造的課題,並存 在共通的理論基礎;乃結構安全的舊建築可以史實性與現代性兼顧之方式,循環 其生命週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即今文化部(2003)將「古蹟」、「舊(老)建築」、
「閒置空間」的再利用均屬於空間改造的課題。並將建物之型態區分為以下六 種:
1. 古蹟:已指定為文化資產者。
2. 歷史建築及風貌建築:具有歷史風貌特色,且未經指定為古蹟者。
3. 一般建築:以現代營建技術及建材所構築者。
4. 其他:具有特色之建築局部或遺構,如一堵舊磚牆或紀念碑等。
5. 空地或外部開放空間:由具有特色之自然或人為構造所圍塑之外部虛空間。
6. 荒廢建築:包括以上各類建築,但空間主體與結構窳陋頹敗者。
綜合以上,本研究之對象乃非古蹟或歷史建築,為閒置狀態之舊建築,故本 研究在定義舊建築時,不侷限在建築物主體屬於何種級別或狀態,而在建築特徵 上,具時代意義,或能反應時代思潮並運用當時建築技術、材料,表現當時代之 審美觀點或符合時代生活方式等,均統稱為「舊建築」。且不受古蹟或歷史建築 之相關法規限制,在翻修上有更大的自由度。
二、再利用
建築再利用主要可從以下三點切入,一為閒置或不適用,二為建築或空間本 身,三為再利用;閒置或不適用乃為狀態,空間是對象,再利用是手段。換句話 說,再利用就是設計策略的執行,使建築物脫胎換骨(傅朝卿,2010)。
依據《建築、設計、工程與施工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Architecture, Design,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之定義,再利用乃是:
「在建築領域之中藉由創造一種新的使用機能,或者是藉由重新 組構一棟建築,以便其原有機能得以一種滿足新需求之新形式重新延 續一棟建築或構造物之舉。有時候再利用也會被人稱為建築之調適或 改修。建築再利用使得我們可以捕捉建築過去之價值,利用之,並將 之轉化成將來之新活力。建築再利用成功之關鍵乃是取決於建築師捕 捉一棟現存建築之潛力,並將之開發為新生命之能力。」 (傅朝卿,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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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學者與建築專業人員對建築活化再生的字眼仍相當多元且不一致。較常 見的有整修(renovation)、修復(rehabilitation)、改造(remodeling)、再循環(recycling)、 改修(retrofitting)、環境重塑(environmental retrieval)、延續使用(extended use)、 再生(reborn)及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等。一般而言,以「可適性再利 用(adaptive reuse)」一詞最能完整傳達舊屋新用之觀念,一般亦簡稱為再利用(傅 朝卿,2010)。
論其觀念於台灣發展之歷程,可從 1977 年開始;當年國際著名的地景建築 師 Lawrence Halprin 將再利用之觀念帶入台灣,並由馬以工之論述〈古屋的再循 環使用〉(1977)加以介紹。隨後 1982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古蹟列入國家文化事 業,然而古蹟保存以修護為主要目的,再利用大多為原有用途或展示機能之文物 館、陳列館或紀念館等。至 1997 年藝術家爭取華山藝文特區及公部門推動的鐵 道藝術網絡,使再利用之對象擴及各類閒置空間,其型態也有所轉變。2001 年 文建會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施行後,台灣可說進入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旺 季(黃海鳴,2003)。公有之再利用如 2000 年「鐵道藝術網絡」計劃及 2002 年 於台北、臺中、嘉義、台南及花蓮等創意園區,以此據點為展現藝術與文化創意 之基地,再利用之用途不再僅只為原有用途的延伸,而更為多元。私有舊建築再 利用之發展,多起於古都台南,其濃厚的人文歷史氛圍,興起了一股老屋再利用 風潮;如 2008 年的草祭二手書店、2009 年的佳佳西市場旅店及台南謝宅等,都
成為臺南知名的觀光景點(詳表 2-1-1)。近年來,臺中市中區的沒落漸受重視,
值、從尋常生活到美學生活、從政府參與到社群參與等四個層面上。
洪愫璜(2002)將目前台灣再利用之經營類型歸類為(一)展示、(二)藝 文活動、(三)休閒遊憩、(四)餐飲消費等四種;經由這樣的歸類,張家甄(2005)
指出,對於歷史性建築的再利用,「文化消費」似乎成了古蹟營利的潮流。從時 間向度推看台灣的再利用類型,可以發現餐飲空間為再利用策略的空間型態從 2000 年開始活絡,而至今成為再利用的潮流。嚴亮晴(2012)進而藉由訪談經營 者與消費者,歸納出舊建築再利用為餐飲空間之魅力組成,其中經營者與消費者 雙方皆認為空間的魅力主要來自於「室內再利用設計手法」。藉由「傳遞文化價 值與歷史脈絡」,使人感到生命力,是保留舊建築精神的主要方式,也是魅力的 展現。
潘璽(2000)將歷史建築再利用分為三種使用型態(一)以保存為基礎、(二)
因需求而尋找合適之舊建築、(三)仍使用中且希望未來能繼續使用。而傅朝卿
(2010)則指出再利用之舊建築,除了基本的保存,還需面對永續經營的課題;
而引入適當之商業行為是永續經營的基本觀念,在國際上已獲得普遍的認同。
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去年(2014)的老屋欣力宣言中指出,舊建築再利 用逐漸受到大眾關注,各地興起之再利用空間有許多正面價值,亦有不少令人憂 心的現象。回歸初衷提出以下六項建言:(一)守護在地文化,不盲目復舊。(二)
珍惜看待多元的常民元素,不虛假造作。(三)公益回饋與共享利潤。(四)友善 環境與鄰里,減少干擾破壞。(五)尊重專業判斷。(六)鼓勵創新思維;意旨將 再利用之方向導向更全面性的考量,尊重歷史文化,提升整體環境、人文素養與 文明。龔書章也在「老房子再利用設計」的演講中提到:URS 都市再生基地計畫,
其概念主要欲傳達「把老的東西留下來,用新的觀點重新建構一個新的概念。」
並將之歸納為以下六個面向:(一)精神氣韻:老房子周圍難以言喻的氛圍。(二)
場所經驗:將老房子曾發生的人事物乃至活動,藉由設計手法,使無形的經驗能 重新被感受。(三)文化記憶:把從前的記憶與故事適度的帶入現代生活。(四)
新舊對話:為設計者之挑戰,可能因個案而異。(五)空間的思考和建構:思考
老房子的空間建構,無論建材為何,其留下的工藝精神,該如何詮釋運用。(六)
研究》 方式的選擇及城市公益店。強調在地文化
四、再利用之意義
傅朝卿(1997)指出舊建築再利用除了可保存部份或整體之史實性外,還 可為舊建築挹注新生命,使之與人們共享舊建築的第二春。僅凍結使其不再繼續 破壞是消極的方式,替不適用或閒置的舊建築尋求新的利用乃為更積極之舉動。
舊建築再利用提供人類於文化資產上連續性(continuity)之可行方案,此方式不 只保存了歷史,更有助於城市發展,可從以下三方面探討:美學上:可增加一地 區之視覺連續性,使不同機能、不同年代之建築可以共存共生於一地區,增加都 市之豐富度與城市文化內涵。文化上:保存舊建築即是保護文化資源,包括了當 地之地標與珍貴不可替換之建築。並可在不影響居民求新之前提下保存部分文化 之史實,降低因新建設帶來的文化斷層,實有兼顧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好處。舊 建築再利用可成為一個地區支重要文化活動,而空間本身更可轉化成新的文化場 所。觀光上:舊建築再利用可成為當地觀光資源,更可帶來經濟上自給自足之效 益。洪愫璜(2002)也提出相似論述,探討再利用之必要性;從經濟、文化、環 境及觀光等觀點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