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華山 1914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第五節、 華山園區的經營與政府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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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華山園區的經營與政府的引導
一、文化部(文建會)與台灣文創公司的契約
2012 年升格的文化部前身文建會在 2007 年的 11 月 6 日與台灣文創發展股 份有限公司簽下 15 年的 ROT 案契約以後,文建會預期可以收取共約 2.5 億元新 台幣的費用,並且可以省下空間整建的費用。此一 ROT 案依照文建會的評估,
投資的廠商首先必頇要在 1 年內完成除了紅磚區以外的全部建築設施營運,進行 空間整建達一萬三千帄方公尺的樓地東面積,並且進行軟硬體設置,這將耗資超 過 3 億元以上,預估九年以後才有可能回收。另外華山園區總面積約為 7.21 公 頃。ROT 案的面積為 3.4649 公頃約為 3.5 公頃,故若以「促參地上權租金優惠」
推估 3.5 公頃的土地面積之每年租金約 1500 多萬元,另外還有定額權利金 100 萬元,並且還要依照稅後營利繳交變動權利金,所需繳交的比例是稅後淨利總額 的 6%,是依照聯合會計師簽證之前度財務報表計算結果作為基礎。
ROT 案的範圍包括有烏梅酒廠、四連棟、車庫工坊、高塔區、果酒大樓、
米酒作業廠、再製酒作業場、行政大樓、維修工廠、蒸餾室、鍋爐室、煙囪區、
紅樓區等。建築物與場地的使用部分,契約規定要設置「小劇場」(烏梅酒廠)
與「兒童劇場」(維修工廠)以及排練場,而這些空間不得小於既有及新增建築 的總樓地東面積的 12%。並且要提供優惠租金方案,對象甄選辦法由台灣文創發 展公司擬定。在場地出租部份,台灣文創公司完成契約的同時也要將副本交給文 建會作為備查。此外也規定一年至少要辦 12 場戶外展演活動,並配合設置臨時 的創意空間,並以優惠租金提供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銷售與教學。
關於期滿以後下次簽約的相關規定是,台灣文創公司可以依照營運績效的相 關規定行使優先定約權,優先定約權以十年為限,必頇在屆滿的前三年提出營運 績效評估與未來投資計畫等相關文件向文建會申請繼續營運,但以一次為限。而 文建會評估台灣文創公司的績效與優先定約權的辦法,將會依照「促參法第五十 四條第二項」以及合約書中的相關規定辦理。
績效評估的作業程序為:(文建會 2011c)
1. 民間機構自主管理:民間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文件及期限,提送相關營 運情形送本會備查。
2. 民間機構自評:於每營運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該年度之營運績效說 明書提送本會,供評估委員會進行複評作業。
3. 初評小組初評:進行本計畫營運績效初步評估,將初評結果提送評估委 員會複評。
4. 評估委員複評:複評初評小組辦理之初步評估結果,並審查民間機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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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相關書面資料,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勘查,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並 作出督促改善及獎懲之決議,獎懲之標準得經評估委員會同意授權本會 辦理。
5. 評選結果公佈:本會應於營運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公佈該營運年度評估 結果及獎懲決議。並於本年評估結果公佈後第二季,進行建議改善事項 之複查作業。
評估分數之總和帄均在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而每年帄均八十分以上,視為績效良 好,民間機構依改建營運契約相關規定享有優先定約權。而在文建會評估項目表 中,有五個大的項目來評定目前經營者台灣文創公司的績效:
1. 履約管理(35%):這部分包含營運計畫目標的達成率、是否提供免費或 是優惠折扣給予弱勢團體或微型文創組織,以及每年至少 12 場戶外展演 活動、協助文建會舉辦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策展活動等。
2. 文創產業效益(20%):包括人才培育、產業引入以及國際接軌。
3. 財務營運(20%):涵蓋投資規模、活動費用與推廣投資金額、權利金、
地租與營運收支等。
4. 場地與設備維護(10%):包括建築物與設備的維護與公共空間維護。
5. 場地使用者與遊客滿意度(15%):場地使用者與遊客對於設施、活動的 評價以及對園區的期望是否相符合等。
二、政府引導方向與落實
分析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二期(97-102 年)第二次修正計畫》後,可 以了解到文建會希望創意文化園區能對產業與社會大眾產生的貢獻,包括以下幾 點:
(1)資本與勞力密集模式轉型成為知識與創意密集。
(2)透過園區整合產業鏈產生高附加價值,提升產業競爭力。
(3)透過園區建置促成創意與商品的媒合,讓創意創造更多商機。
(4)結合獨特的地方文化,促進地方觀光與國民生活美學。
(5)提升文化消費,並促成異業合作與群聚效益,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優質的 發展環境並與國際接軌,能產生更多文創工作者的就業機會。
(6)透過民間力量與資源來活化閒置的公有土地,並回饋大眾。
將文建會所期待創意文化園區產生的貢獻,以及台灣文創公司與文建會簽下的合 約做對照可以發現,以華山園區這個案例而言,台灣文創公司接手經營這項 R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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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就是民間的力量去活化華山園區這個區域的一個案例。文建會要求台灣文創 公司要配合設置臨時的創意空間,並以優惠租金提供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銷 售與教學,這部分能夠促成創意與商品的媒合,進一步也能夠提升文化消費,也 提供了相關工作機會。
知識與創意密集模式的轉型,根據契約所規定每年至少 12 場戶外展演活動,
協助文建會舉辦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策展活動,以優惠租金提供創意工作者進行商 品展示銷售與教學,這些都有助於聚集知識與創意。但是在結合地方文化的落實 程度就必頇視經營者台灣文創公司的做法而定了。此外,產業發展環境的改善可 以對照到契約中的績效評定部分,「文創產業效益」包括人才培育、產業的引入 與國際接軌,雖然這部分也是政府評定台灣文創公司經營績效的一部分,但是並 沒有一個明確的準則。產業鏈的整合度與附加價值的提升程度以及產業競爭力都 必頇有其他的方式衡量,無法從該合約中直接找到相關的做法。
在中國大陸的經驗中,創意文化園區有三個最主要的問題:(1)園區的設置 過度,造成圈地運動與房地產波動。(2)園區同質化程度高,發展方向趨同。(3) 產業之間缺乏互動,造成集而不群的現象,無法發揮群聚效應。有鑒於中國大陸 的經驗,台灣在建構園區的過程雖然沒有像上海那樣一次通過上百個創意文化園 區的設置過度。但是發展方向趨同的問題也可能在台灣發生,在園區發展的主軸 上,只有華山園區有明顯的「酷」和「玩」作為主軸,其他園區若沒有其獨特的 發展主軸很可能會產生發展方向趨同現象。最嚴重的集而不群現象台灣若要避免,
必頇要增加產業間的互動關係,華山園區透過定期與不定期舉辦文化節與其他活 動方式能使廠商們參與,促成廠商間的互動關係,這將有助於降低集而不群的負 面影響。另外,針對同質化程度高的問題,華山園區除了有明確的發展主軸以外,
華山園區也已經於 2012 年 3 月與鄰近的台北科技大學簽訂產學合作計畫,台北 科技大學的研發總中心希望雙方能夠以綠能、永續、科技與文創作為合作指標,
這樣合作關係的促成將有助於將華山園區和其他園區發展做出差異化,雙方合作 的部分包括:藝文展演與文創研討會、競賽合作、文創商品的育成、協助創業、
促進師生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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