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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國內外高科技污染管制法規

一、 國外相關廢水管制標準

針對美國環保署、美國各州、日本、韓國和中國大陸等國家 對上述兩個主要高科技產業廢水管制方式與標準亦進行探討與分 析如下:

(一) 美國

美國半導體製造產業廢水之排放標準依據 40 CFR 469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Components),規範 pH、TTO(Total Toxic Organics)和氟三項水質項目,其單日最大之管制標準 (Maximum for any 1 day) 分 別 為 6.0~9.0 、 1.37 mg/L 和 32.0mg/L;30 日之平均管制標準(Average of Daily Values for 30 Consecutive Days)則僅針對 pH 和氟兩水質項目,管制標準 分別為6.0~9.0 和 17.4 mg/L,TTO 部份則未加規範。

(二) 日本

日本的廢(污)水排放標準管制,係依「水質污濁防治法」

第三條之法令授權,水質污濁防止法於平成13 年 6 月開始進 行管制硼、氟、總氮和亞硝酸鹽氮等,然因部分事業不易達 成一律排水基準,故而有水質污濁防止法暫定標準,放寬相 關管制標準,但於 2007 年 6 月 30 日後,硼及其化合物、氟 及其化合物、氨、胺化物、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等排放標 準,回歸至一律排水標準。一律排水基準中除了管制總氮和 總磷外,尚管制多氯聯苯、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甲烷、

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硒及其化合物、氟 化物、硼及其化合物等有害物質。

環境省於昭和53 年修訂水質污濁防治法,針對封閉性水 域實施總量管制規定,針對 COD、N 和 P 等項目(稱作指定 項目)之管制値來指定難以達成水質環境基準的水域(稱作指 定水域)及與該水域水質有關之地區(稱作指定地區),制定相 關基本方針來削減指定項目之污染負荷總量;都道府縣政府 需遵照此方針,以削減指定地區的污染負荷量為執行目標,

目前以東京灣、伊勢灣及瀨戶內海(大阪灣)為指定水域。平成 21 年(2009 年)為第 6 次總量管制規定的目標年,以 COD、N、

P 等為指定項目,推進全面性污染負荷管制對策。日本環境 省針對 COD、氮和磷部分,特別採取總量管制,且於各縣府,

可因應轄區內之水質性質,對 COD、氮、磷訂定較嚴之標準。

(三) 韓國

韓國目前針對半導體和光電產業並無特別訂定廢水管制 標準,相關排放標準係依據其水質保育法,該法主要目的是 為了要使得全國人民有健康以及舒適的生活環境,保護潛在 危害、公共健康以及環境免於受到水污染的傷害。水質保育 法第二章為廢水排放標準之相關規定,包括第 8 條之可允許 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茲針對韓國現行廢水排放標準加以說 明:

依據韓國環保部資料顯示,韓國廢水排放標準依時程訂 定不同標準,此外針對不同區域與廢水量大小亦訂定不同管 制標準(BOD、COD 和 SS),其中以特殊區域管制最嚴格,特 殊區域係指為環保部認定之工業廢水處理區域。除了傳統項 目外,尚管制砷、鉻、鎘等重金屬,以及酚、多氯聯苯、三

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等有機物,於 2008 年,除砷和鉛兩項管制 濃度加嚴,更增列苯與二氯甲烷兩管制項目。

(四) 新加坡

新加坡於1999 年 4 月 1 日正式開始執行環境污染控制法 案(EPCA),其中於水污染控制方面,目前新加坡全部工業和 絕大部分住宅區的廢水均納入其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 廢水需經過前處理至特定標準才可排放至下水道或河道中 (無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地區),該標準係用於保護下水道系統、

污水處理廠和水體生態環境。事業廢水需先申請放流水排放 許可,依據其BOD 和 SS 含量超過容許限值之程度,繳納公 共污水下水道處理費。

(五) 新加坡

新加坡公共污水下水道納管標準和放流水標準,工業廢 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SS、BOD 和 COD 容許限值分別為 400、400 和 600mg/L;若自行處理排入地面水體者,區分為 一般水體和控制水體兩部份,一般水體SS、BOD 和 COD 容 許限值分別為 50、50 和 100mg/L,控制水體 SS、BOD 和 COD 容許限值分別為 30、20 和 60mg/L;公共污水下水道納管標 準尚包含氯離子、硫酸鹽、TDS、色度、硫化物、氰化物、

界面活性劑和油脂等水質管制;至於直接排入承受水體部 分,針對硝酸鹽和正磷酸鹽有不同管制限值。此外,針對砷、

鋇、錫、鐵、鈹、硼、錳、鎘、總鉻、銅、鉛、汞、鎳、硒、

銀、鋅、鈣、鎂等重金屬有不同之納管或放流水標準,並針 對鎘、總鉻、銅、鉛、汞、鎳、硒、銀與鋅等重金屬濃度總 和規範「總重金屬」濃度限值 (環保署,2007。)。

(六)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在執行污水排放時,以行業別為優先標準,當 行業別未獨立規範時,方適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目前中國 大陸地區已具備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包括:造紙工業、船舶工 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合 成氨工業、鋼鐵工業、航太推進劑使用、兵器工業、磷肥工 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

目前中國大陸半導體和光電產業廢水仍依據「污水綜合 排放標準」管理,該標準依其排入水體之不同,區分為三級 標準。

此標準將排放之污染物依其性質和控制方式分為第一類 和第二類兩種污染物,其中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 放方式,也不受承受水體的功能類別限制,不管建設時間先 後,均須遵守一定管制標準;第二類管制之污染物種類與標 準,則依據建設時間不同,有不同管制標準項目與濃度,1998 年 1 月 1 日後建設之相關單位,有機物管制項目較先前多,

計有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和甲苯 等。

(七) 歐洲國家(以德國為例)

歐盟執委會對晶圓及半導體等產業之廢水管理管理措施 政策,係由各會員國自主辦理,歐盟執委會不特別另訂規範 管理。

以德國為例,依聯邦環境、自然保育和核能安全署之廢 水排入水體相關法令條例,相關規定中針對不同行業廢水有 不同管制項目與限值,其中針對「半導體元件製造」有特別

訂定規範,該項係含括半導體元件和太陽能電池前處理、中

資料來源:德國聯邦環境、自然保育和核能安全署(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網站,

http://www.bmu.de/english/aktuell/4152.php。

二、 國內相關廢水管制標準

目前我國半導體產業廠商之分布狀況而言,大部分廠商集中 於科學工業園區,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 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 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 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前項容許標準由管 理局擬訂,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亦即園區內事業 單位應先自行將廠區內所產生之廢水處理至符合園區下水道可容 納排入之水質標準後,才能將廢水排入園區之污水下水道。而且 現階段國內三大科學園區皆已設有污水處理廠,因此對於放流水 之水質控制部份也較可為大眾所接受,水質之排放亦皆委託特定 之代操作廠商定期進行查核與檢驗,對環境之污染衝擊自然較傳 統產業或中小型工業低。目前國內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三大科學工業園區的下水道容許排 放最大值(納管標準)及水污染防治法所公告的放流水標準比較詳 列於表 2.3-3。

三大園區納管水質項目之標準差異不大,較特別的為南部科 學工業園區將水質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物濃度訂 定較嚴格的標準為450 mg/L、250 mg/L、250 mg/L,相較於竹科 及中科都加嚴了 50 mg/L 的濃度範圍。南科並將光電廠廢水中常 出現的氫氧化四甲基銨(TMAH,顯影劑)訂出納管水質標準 60 mg/L,限制此項目亦可同時控制水質氨氮濃度。竹科未限制水質 透視度及真色色度,中科及南科則是訂定了相同的納管標準分別

為15 公分及 550 mg/L;在農藥等有機化合物項目中,竹科多以未 定標準,或不得檢出作為規範,而中科及南科則多以字面上較為 嚴苛的「完全禁止」訂定標準。整體而言,由於竹科設立較早,

廠商入駐時間較早期,因此在低濃度的毒化物部分及水質外觀的 納管水質標準較中科南科為寬鬆,而中科設立在南科之後,納管 水質標準多以南科為參考目標,但設計了處理能力足夠的污水處 理廠,在COD、BOD、SS 三項放流水質一般最常關注的項目中,

廠商端納管標準則遵循竹科的標準。在 TMAH 的納管標準訂定 中,南科對於園區中光電廠所排放的較大量顯影劑及相對產生的 高濃度氨氮有了較先覺的預防措施,訂定了納管標準。中科與南 科都有相似的進流水質狀態,即都以光電廠排放水為最大宗,但 目前尚未針對TMAH 定出管制標準。

而各科學園區由於污水處理廠處理功能的規劃設計,除 SS、

COD、BOD 等項目具有處理效能之外,其餘重金屬等物質並不具 加強處理的效能,因此針對重金屬及特殊物質部份,目前三大科 學園區的納管水質項目皆大致與放流水標準相同,主要仍依賴廠 商端的前處理。

表 2.3-3 國內三大科學園區納管水質標準及放流水標準列表

水質項目 下水道可容許排入最大限值

表 2.3-4 國內外高科技產業廢水管制標準比較 Part469 半導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