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委員會由 1949 年內政部衛生司成立時的「諮詢功能」提 升至1995 年衛生署內獨立行政機構的「執行功能」,這近 50 年的時 間,「諮詢功能」的中醫藥委員會對臺灣中醫藥的發展不易發揮功能,
但近十年的時間,「執行功能」的中醫藥委員會積極發展臺灣中醫藥 的現代化與國際化及推動中醫藥國際外交。然面對國際社會朝向全球 化發展,也將使我國面臨更嚴峻的國際競爭,尤其是來自海峽對岸,
更是我國中醫藥發展的重大挑戰。
中國大陸在其憲法明確保障與重視中醫藥的發展,把中醫和西醫 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並於1986 年正式成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且與其衛生部直接隸屬國務院,和衛生部地位平行。大陸國家中醫藥 管理局的成立使得大陸中醫藥獲得獨立自主的發展地位,相對也提高 大陸中醫藥高等教育的發展、研究機構與中醫醫療院所的發展與振 興,且 2003 年中國大陸正式實施中醫藥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醫藥條例」,更加穩固中國大陸在世界中醫藥發展的重要地位。
我國目前負責中醫藥行政管理的三個單位主要是衛生署中藥委 員會、醫政處與藥政處。醫政處與中醫藥委員會在業務上有其分工原 則,醫政處則針對醫事法令規定及解釋、中醫師證書之核發、中醫醫 療院所名稱使用原則之解釋、中醫藥之財團法人許可與監督事項及業 務之輔導、不列入醫療管理相關人民團體之設立等業務,中醫藥委員 會則針對中醫藥之財團法人業務之輔導、中醫密醫與醫療廣告之查處
督導事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民俗療法相關業務、不列入醫療管理相 關人民團體之業務輔導等業務,而其他屬於專案問題之業務則由醫政 處與中醫藥委員會兩個單位協調辦理。藥政處則負責管理包含中醫藥 在內的藥政、藥物、藥商與醫療器材之規劃與管理。中醫藥委員會則 是負責臺灣中醫藥發展之規劃,以及在國家總體醫藥衛生法規之下制 訂與中醫藥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並就政策法規的實施和推動進行監 督、管理與輔導之行政職權(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2003;林端宜、
李沛、肖林榕等,2004)。
在我國政府組織改造的中央三級機關的調整原則中,中醫藥委員 會現在所處位階正好位於「署、局」的位階層級,如能維持現在的中 央三級機關型態並直接更改為「中醫藥管理局」或「傳統醫藥管理 局」,就如同衛生署的疾病管制局、國民健康局或管制藥品管理局的 情況一樣,中醫藥委員會的業務性質特殊且具獨特性,再加上 WHO 公佈傳統醫學全球發展策略、全球植物藥市場產值不斷攀升的影響及 我國政策重視中草藥生物科技發展之際,將中醫藥委員會改制為「中 醫藥管理局」,對內除可延續中醫藥委員會時期的「中醫臨床教學整 體計畫」、「中藥用藥安全環境計畫」及「中醫藥現代化與國際化整 合型計劃」三大計劃外,也可繼續推動中醫醫院評鑑、中西醫整合、
中醫護理、中醫實証等等制度,並積極的推行及整合跨部會之政策,
改革創新國內中醫藥發展環境;對外則增強我國優良中草藥製劑的國 際競爭力、提高我國中醫藥之國際領導地位,並整合國內外相關資
源,推動傳統醫藥與現代科技之結合、促進補充另類醫學國際化與促 成傳統醫學與現代醫學之融合,創造有特色的本土醫學,開創臺灣中 西醫結合醫療的新組合模式,將政策制定與執行合而為一,不再有先 前多頭馬車的情況,使臺灣中醫藥發展的教、考、用、法、管、保與 研發各方面朝向視權統一的方向,展現 21 世紀臺灣中醫藥產業發展 的新生命、新活力。
從世界醫學發展的歷史演進來看,不論國內或國外,都是從黑暗 中不斷的摸索、試驗、改良,最後得到肯定。中醫學是如此西醫學亦 是如此,中醫藥的療效歷經數千年的臨床人體試驗,發展至今,依然 被世人所接受且廣泛使用,就可證明中醫藥是經的起時間的考驗。倘 若政府改造後將現有的衛生署及內政部與所屬相關單位進行相關單 位的業務檢討與合併,中醫藥委員會位階並未維持或提升,反將中醫 藥委員會之中醫管理、中藥管理、研究發展等單位業務檢討後,合併 至其他業務範圍相類似但並不能相輔相成的單位,而無法維持臺灣中 醫藥專責機構-「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的獨立存在,將對臺灣中醫 藥產業發展造成極大影響與衝擊,也將對2,300萬臺灣人民的醫療選擇 權與健康維護投下不可預測的變數,也將讓我國在世界各國積極發展 傳統暨補充另類醫學的全球趨勢中被淘汰,我國在世界中醫藥的領先 地位將永遠被海峽對岸的中國大陸所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