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要求醫方認錯的機制—原因、時機,以及效果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之社會控制: (頁 154-178)

第四章 病患及其家屬觀點

第三節 要求醫方認錯的機制—原因、時機,以及效果

上一節主要說明核心概念—「要求認錯」,並且分析不同案例類型其「要 求認錯」的差異性。就病患及其家屬處理醫療糾紛經驗而言,「要求認錯」此 概念彰顯出病方處理醫療糾紛的主歷程:「如何」認定醫方有錯、「為何」要 求醫方認錯、要求醫方認錯的「方式」、要求醫方認錯的「機制」,以及最終 的「成果」等等。事實上,在此主歷程之下,研究者亦發現一要求認錯的次 歷程,亦即病方採用「要求醫方認錯機制」。此概念主要包含屬性有「採用(或 不採用)該機制的原因和時機」和「該機制的效果」。

具體而言,本節主要說明的重點在於,當病患及其家屬質疑有醫療疏失 後,採行要求醫方認錯機制的原因、採行該機制的時機,以及該機制的效果 等等。

第一項 採用(或不採用)該機制的原因和時機

如前述,研究者將所有要求醫方認錯的機制區分為兩大類:法律機制和 非法律機制。這當中主要原因是研究者從訪談資料中發現,病患及其家屬評 估採用要求醫方認錯機制過程中,將採行法律機制視為是一個重要分界點。

研究者認為此行動考量的意涵是極富意義與重要性。若要瞭解病患及其家屬 採取醫院協商、地方人士或民代協助、官方調解、民間團體協助等機制的評 估過程,應以是否採取法律機制作為重要的參考點。

病患及其家屬這樣的行動評估方式存在於整個要求醫方認錯的過程。如 案例 7 便提到「我打算他說明會沒辦法講的讓我信服,醫院還是不認錯的態 度,我就準備告他。我要一個答案,因為我父親死得不明不白,我一定告到 底,由法院作公平裁判…」。此代表著家屬在採行要求醫方認錯機制之前,已 針對相關機制能否達到自身要求醫方認錯的方式進行評估。案例 9 也提到原 本希望能透過協調或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不一定要採取法律訴訟。但因屬 次協調過程中醫方誠意不足,不得已只能在告訴期限最後一天告上法院。

「之前我們就一直協調,本來想說在調解委員會也好,或是在律師那邊 直接和解就好了,不一定說要告上法院。因為我知道傷害告訴的話是六 個月,我是到六個月的最後一天才送的,因為他們的講法我實在沒有辦 法接受。他說我們比較是站在給你慰問金的那種方式,他說這不是賠償 金,院方的意思大概是五萬塊左右。我說那可能就差距太大了。」(案 例 9)

一般而言,病方對於採行法律機制如法律訴訟和法醫相驗都充滿期待,

希望透過這些行使政府公權力的法律機制能有公正的評判和釐清真相。如案 例 8 便提到「原本我們認為法院是公平正義的地方,我們認為包公會審案、

王朝馬漢會幫我們查證據…」。同樣地,家屬對法醫相驗亦抱持同樣的期待。

如案例 3 病患的丈夫原本認為既然病患已經過世且不認同醫師對死因的解

釋,不如透過法醫解剖來瞭解死亡原因。如此,不僅有實實在在的證據去跟 醫師協商,也可以迫使醫師承認有醫療疏失。不過,因其岳父不同意解剖而 作罷。

為何病患及其家屬是先採取協商或調解等非法律機制而不是法律機 制,亦或者僅採取協調或調解機制而沒有採取法律機制?研究者將此行動模 式的相關考量歸納為六點:一、等待醫方誠意的回應;二、對於醫療疏失和 處理方式的瞭解程度;三、是否願意承擔訴訟成本;四、傳統觀念;五、其 他家屬意見;六、地方人際壓力。

一、等待醫方誠意的回應

雖然病患及其家屬質疑醫方有醫療疏失,但有些案例會認為醫師不是故 意的、基於愛護醫師或以和為貴的立場,希望先聽聽醫方的說法,瞭解醫方 的誠意,也期待醫方能主動說明真相。就病患及其家屬而言,進入訴訟是不 得不然的作法,也代表著醫病關係陷入嚴重的對立與衝突。

如案例 5 家屬認為醫師不是惡意的,便在醫師承諾負起未來醫療照顧責 任後,沒有繼續提出傷害訴訟。

「一開始我們沒有提出傷害訴訟是因為他們有意思負擔未來醫療費 用,而且願意善盡照顧責任,所以就算了。我們也是替醫師想他不是惡 意的,那也是我們一念之仁嘛。」(案例 5-2)

案例 6 家屬原本希望透過協商醫方能進行賠償且盡早達成和解,使家屬 能善盡照顧病患的責任。但醫院對於賠償與否和賠償金額一再反覆,最後只 能提出告訴。

「我在照顧我媽媽的時候,就跟醫院協調,等於還沒有告他的意思。我 提出說你每個月給三萬塊當作安養院的錢,那家屬照顧起來會比較輕

鬆,不會說經濟上的壓力又心理上的壓力。他一開始講說考慮,後來又 說不願意。其實台灣人觀念還是想趕快賠、不喜歡告這個東西,哪怕是 不甘願可是接受和解後,大家重新再出發,這其實是最好的方式。時間 拖愈長家屬心理就想說,好啊你真的要逼我告你,就什麼要求都照法律 來。」(案例 6)

案例 8 該病患死亡後,家屬曾經透過其他非法律機制如協商、調解、民 意代表等,但都未獲得醫方善意回應。最後在法律告訴期限快到時提出訴訟。

「我們也不願意一下子就走這條路,那是期限快到了才告,好像說半年 內沒有提出就無效。我們也希望說他不是這樣,可是他一直沒有善意的 回應,還蠻惡意的,好像人醫死了活該這種感覺。那官方的、民意代表 都只是書面往返說這種事先接觸一下,都是多了工的(閩南語)。」(案 例 8-1)

由上述可知,病患及其家屬在期待醫方誠意回應的情形下,先採取相關 協商或調解機制後再採行法律機制。就病患及其家屬而言,此行動方式代表 對醫方展現最大的誠意,也表明自己並不喜歡惹是生非和無理取鬧,而是迫 於無奈。只要在告訴期限內,任何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的非法律機制均可能 進行嘗試。

二、對醫療疏失原因和處理方式的瞭解程度

有些案例因為對於醫療疏失的原因、相關證據、或是醫療糾紛處理方式 仍不清楚或未完全掌握的情形下,決定先以協調、調解、民間團體協助、地 方人士或民意代表協助等非法律機制處理糾紛。

如前述案例 5 原本醫師承諾負起後續醫療費用,家屬因而未提起傷害訴 訟,但五年後反被醫院控告積欠七八百萬醫療費用。不過,家屬處理方式並 非直接提出告訴,而是先尋求民意代表協助。主要原因在於家屬並未完全掌 握醫療疏失的原因與相關證據。

「(研究者:後來醫院告你們積欠醫療費用之後,為什麼沒有直接反告 他們傷害,而是先去找民意代表?)第一個因為那個病歷的解讀也很困 難,第二個就是一直到最後都拿不到 X 光片,就是很多的證據取得不容 易。」(案例 5-2)

案例 13 當病患出生後家屬發現下肢嚴重缺損,心情非常低落,根本無 法思考該如何處理。在朋友建議下便先到衛生局調解,之後才採取法律途徑。

「那時候是我一個朋友說可以先到衛生局去調解,我當時候也沒什麼心 情不知道怎麼辦,我只是希望說他能給我好好的回答,給我一個合理的 解釋。後來衛生局也拿他沒辦法,我只好走法律。」(案例 13)

案例 8 之所以未直接採取法律機制,原因也包含尚未清楚是否真有醫療 疏失的情況,因而先請求民間團體協助。

「像消基會裡面有一個類似鑑定的單位,但是我們只能跟櫃臺人員 Touch 而已,也沒有辦法見到鑑識成員、聽他們的解說。那我們就把病 歷資料給他,還有口頭解說寫一張單子。那之後大概過一兩個月鑑定出 來就說有延誤。那就說如果跟他協談不成、沒有給你滿意答覆的話就告 他。我們那時候也搞不清楚、就東問西問,那大家也認為先協談一下瞭 解狀況,不要一下子就告。」(案例 8-1)

三、是否願意承擔訴訟成本

有些案例因為不願意負擔訴訟過程中所需龐大的金錢與時間成本,因此 先採行非法律等等機制後再採行法律訴訟,亦或者未採行法律機制。如案例 2 便因為考量自己沒有能力承擔訴訟所帶來的金錢與時間成本,在一次醫院 協商後便決定不再繼續追究醫方責任,即便採取法律機制的想法一直存在。

案例 6 家屬亦考量訴訟所需的金錢成本,只能先以刑事訴訟提出告訴,等檢 察官起訴之後,才再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其實現在最苦的是說,那怕你叫我們去告,那個訴訟費我也拿不出 來。那去告刑事是由檢察官幫我們,不用錢。那假設你是民事部分,那 真的是沒有錢跟他告。(研究者:那你有附帶民事賠償?)附帶民事是 起訴了以後,才可以提。」(案例 6)

四、傳統文化觀點—「留全屍」

相對於法律訴訟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家屬希望瞭解病患死 因和要求醫方認錯,其實可採用法醫相驗此較便宜且鑑定結果具有公信力,

以及醫學專業為基礎的法律機制。本研究案例 8 和案例 14 與醫院協商未果 後,便請求法醫相驗釐清死因,作為收集證據和提高要求醫方認錯可能性的 重要機制。但本研究中 7 例死亡案件卻僅有兩例申請法醫相驗。

事實上,7 例死亡案件家屬要求醫方認錯的動機中都具有非貨幣性動 機,亦即家屬認為應向病患或其他家屬有交代、不想讓親人死得不明不白等。

然而,又在傳統文化觀念—留全屍的觀念下,僅有兩例申請法醫相驗。此種 不願意解剖卻又質疑死因,在傳統觀念保留全屍的壓力下,使得家屬面臨要 求醫方口頭認錯卻又放棄收集有利證據的矛盾作法,最終使自己陷於不利追 究醫療傷害真相的地位,只能受制於醫師的處理態度。

五、其他家屬意見—「病人是公家的」

病患及其家屬在評估各種要求醫方認錯機制過程中,也因病患具有多重 身份的關係連帶,使得採行要求醫方認錯機制並非可由單一家屬決定。如案 例 3 病患的丈夫無法認同醫師對死因的解釋後,原本想採行法醫相驗的行 動,因其岳父傳統文化觀念「留全屍」的反對下,不得不放棄採行法醫解剖 的念頭,轉而透過地方人士與醫院協商。案例 7 受訪者也表示原本打算醫院 說明會之後若沒有滿意的解釋,便要採取法律行動。但之後卻受到其母親的 反對。受訪者認為其母親沒有追求事實真相的觀念,希望能息事寧人。

在此,研究者必須強調,當其他家屬對於採行要求醫方認錯機制意見相 同且支持時,反而會成為要求醫方認錯行動能否持續的重要因素。如案例 8,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之社會控制: (頁 15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