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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傷害知多少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之社會控制: (頁 32-4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醫療傷害知多少

Bosk(2000)指出,以前對於醫療傷害之定義為醫療專業人員之特權,但 現在變成為專業人員與社會大眾可共同協商的事物。特別是有時何謂過失是非常 模糊的,在經驗中很難找到明確的指涉對象14。換言之,某些過失容易認定,某 些卻是模糊的。不過,病患及其家屬雖逐漸獲得表達對醫療傷害看法與感受的機 會與管道,但病患或家屬是否能在醫療過失認定過程中積極介入並有所作為,仍 有待深入瞭解。尤其醫病之間對醫療訊息掌握的不對等(information asymmetry)

特徵,往往左右病患或家屬對於醫療過失之覺察和舉證能力,更進一步影響所能 獲得的賠償金額。

第一項 「不確定性」與醫療傷害:「確定」的不確定性?

不確定性(uncertainty)是醫療服務市場的主要特性之一,其中包含對治療 效果的不確定性(盧瑞芬、謝啟瑞,2000)。從醫院或醫師的觀點,醫療傷害的 發生便常被推給醫療的不確定性,宣稱醫療傷害是醫療正常風險或醫學知識的限 制所造成。

事實上,不確定性的問題一直持續存在醫生工作環境中。早期 Fox(1957)

對康乃爾醫學院學生進行的研究已發現,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三方面:第一,個人 知識或技術不足;第二,醫學知識的限制;第三,不能區分其不確定性是來自自 己無知或醫學知識侷限15。Perrow(1984)也從體制之間的互動失敗,來說明不 確定性。如:醫療專業人員彼此之間的協調與組織管理運作產生問題16。胡幼慧

(2001)則指出,醫療結果的不確定性可分為兩種:臨床的不確定性和功能性不

14 參見 Charles Bosk (2000), “Understanding Harm”, Hastings Center Report, July-August, p44.

15 參見張苙雲,「醫療與社會」(台北市:巨流,一版,1998),頁 186。或是胡幼慧,「新醫療社 會學」(台北市:心理,初版,2001),頁 118。

16 參見 Stephen L. Fielding, ”Changing Medical Practice and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s”, Social Problems, v42, n1 (1995), p46-47.

確定性。前者是指因人體組織器官的確實功能,許多仍屬於醫療未知領域,再加 上個人體質的差異,因此無法完全預測病患治療之結果。後者則是醫生製造出來 的不確定性,做為醫生與病患應對的策略,以使病人及家屬更易管理,更遵從醫 矚。

上述各學者對不確定性與其根源進行分類,一方面說明當病患接受醫師治 療時,醫師並無法保證醫療結果的好壞,從而有時會有不良醫療結果產生之情 形。另一方面,亦說明探究醫療傷害之過失責任歸屬的重要性,區分形成醫療傷 害的原因和類型:可避免的、不可避免的、或非屬醫療傷害只是疾病自然過程。

如同 Bosk(2000)主張,不確定性並非醫療人員免除過失責任之萬靈丹與藉口,

必須進一步分辨不確定性根源,是個人能力不足、疏忽、組織協調問題所造成,

亦或是醫學知識與技術之極限等等。Fielding(1995)更認為,此不確定性的說 詞,似乎與醫學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公開宣稱醫學成就的「科學(science)」

與「奇蹟(miracle)」等屬性有所不一致。「科學」意味著精確與具理解力;「奇 蹟」則意味著超自然的事件。這兩名詞的結合,往往使得病患無法接受不完美的 醫療結果,並認為醫療傷害絕對是醫生疏失所造成且需負起過失責任之原因。

因此,病患是何種不確定性因素所造成的醫療傷害,是需要醫生誠實面對、

進一步釐清,以及向病患或家屬充分溝通的,而非單就一句「不確定性」便可粉 飾太平。病患及其家屬絕對無法接受一有醫療傷害的產生,便將原因歸諸於醫療 的不確定性—醫療風險或醫學限制所造成不可避免的傷害—所造成。如此「確定」

醫療傷害為某種特定「不確定」的因素所造成的邏輯,是無法令人信服的。

第二項 誰在認定醫療傷害?--病患觀點的邊緣化

台灣醫療糾紛究竟有多嚴重,且醫療糾紛事件中潛藏醫療錯誤與過失的可 能性,無論對醫療提供者或使用者而言,都是最根本也最急於解答之問題。衛生 署醫政處根據歷年移送醫療審議會進行鑑定的訴訟案件進行統計。該筆統計資料 顯示,自民國七十六年至九十年底已完成鑑定之醫療糾紛案件,達三千一百四十

七件。換言之,平均每年約有 210 件醫療糾紛案件以司法訴訟為解決途徑,由法 院交付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且呈現每年上升之趨勢。如表 1 所示。

但該筆統計資料仍無法直接顯示台灣醫療糾紛、醫療傷害,以及醫療過失 之嚴重性。主要原因是,並非所有醫療糾紛事件均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而醫療糾 紛的產生也未必就代表醫療過失。同時,在醫病訊息不對等的情形下,即便臨床 上已確實發生醫療過失與傷害,其結果亦非必然引發醫療糾紛。再加上,醫事鑑 定結果過高的醫療無過失比率,也讓民眾質疑鑑定公平性。因此,該項統計只能 說明進入法律途徑的醫療糾紛案件所具有的特性。

根據盧瑞芬與謝啟瑞(2000)指出,描繪一個國家所面臨醫療糾紛問題的 衡量指標有八項,包含:醫療傷害之比率、醫療傷害歸因於醫療過失之比率、醫 師遭遇醫療糾紛之比率、病患提出訴訟之比率、醫療糾紛和解比率、醫療糾紛案 件訴訟比率、病患在法庭勝訴比率,以及病患獲得補償之比率等等。如表 2 所示。

從表 2 中可發現,台灣整體醫療傷害的頻率和歸因於醫療過失之比率等兩項統計 數據仍舊缺如,連帶的使病患提出訴訟比率亦無法計算。其他統計數據除病患勝 訴比率遠較美國低外,其餘均相差無幾。

表 1 七十六年至九十年間衛生署醫事鑑定案件訴訟性質與結果

訴訟性質 鑑定結果 年份 受委

託鑑 定數

完成 鑑定 數

刑事 民事 相驗 其他 有疏 失

可能 有疏 失

無法 認定 有疏 失

無疏 失

資料 不足 需再 鑑定

撤回 未審 議

非醫 療糾 紛

其他

76 147 145 128 4 0 13 8 12 0 112 0 0 0 13 77 165 164 130 10 0 24 14 12 1 105 1 0 2 29 78 151 150 130 6 0 14 7 11 2 105 1 0 0 24 79 128 127 117 7 0 3 16 13 7 75 1 1 0 14 80 129 132 117 6 0 9 6 18 1 73 5 14 1 14 81 166 163 130 9 11 13 21 22 6 81 10 2 0 21 82 140 140 100 16 18 6 27 9 4 62 3 3 0 32 83 191 185 99 46 30 10 34 2 15 109 4 2 10 9 84 198 200 120 37 33 10 24 7 24 116 3 2 12 12 85 238 233 190 19 18 6 53 15 22 123 7 2 9 2 86 262 260 223 24 11 2 39 17 27 142 4 1 30 0 87 291 287 235 37 14 1 43 15 23 182 3 3 18 0 88 332 328 256 45 13 14 59 9 24 203 0 0 31 2 89 383 337 271 35 18 13 38 25 28 210 2 1 30 3 90 406 296 224 41 21 10 14 18 14 224 0 2 20 4 合計 3347 3147 2470 342 187 148 403 205 198 1922 44 33 163 179 百分比(%) 100 78.4 10.9 6.0 4.7 12.8 6.5 6.3 61 1.3 1 5.2 5.7 註:係已完成鑑定案件計算

資料來源:衛生署醫政處(2002 年 2 月)

表 2 醫療糾紛問題之衡量指標

項目 衡量方法 美國 台灣

1.醫療傷害的頻率 遭遇醫療傷害人數/住院人數 3.7%∼4.65% n.a.

2.醫療傷害可歸因於醫 療過失的比率

醫療專家認定有醫療過失的件數/

醫療傷害人數

17%∼28% n.a.

3.醫療糾紛之頻率 每年遭遇醫療糾紛的醫師人數/所 有執業醫師人數

14.8% 10.8%

4.病患提出訴訟之比率 醫療糾紛件數/醫療傷害人數 10% n.a.

5.醫療糾紛案件和解比 率

和解的醫療糾紛案件數/所有醫療 糾紛件數

44.4%(佛州) 42%

6.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比 率

上法庭的醫療糾紛案件數/所有醫 療糾紛件數

11.5%(佛州) 11%

7.病患在法庭勝訴的比 率

病患勝訴的案件數/上法庭的醫療 糾紛案件數

23.7%(佛州) 8%∼11%

8.病患獲得補償的比率 (和解案件數+病患勝訴件數)/

所有醫療糾紛件數

43.3%(全國)

47.2%(佛州)

43%

資料來源:盧瑞芬與謝啟瑞合著,醫療經濟學(台北市:學富文化,初版,2000),頁 217。

美國學者 Weiler et al.(1993)與 Thomas et al.(2000)研究經常被引用說明 和推估醫療傷害的發生情形17。首先,Weiler 其領導的哈佛團隊針對 1984 年紐約 州三萬名住院病患的病歷資料,費時四年,以確實數據揭開長久以來圍繞在醫療 糾紛此一議題上的迷思,亦即醫療並非如大眾所預期的安全,醫療糾紛亦不只是 病人的無理取鬧。該研究發現,約有 3.7%病人曾遭遇醫療傷害,而這些醫療傷 害中有 28%是肇因於過失。換言之,約有 1%的病人曾在就醫過程中因醫療服務 的過失而遭受傷害。再者,病人在法院所提之訴訟件數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因為 每 8 件可能成立之醫療傷害事件中,只有一件實際提起侵權行為訴訟。在提起訴 訟中,則不超過一半會得到賠償。相對的,反而有很多應該得到補償之案件,病 患根本沒有起訴,也未獲得賠償。其次,Thomas et al.(2000)則是在 1992 年針

17 在《犯錯是人之常情:建立一個安全健康體系》報告書中,蒐集數十篇對醫療傷害、醫療錯 誤,以及醫療過失發生率及其原因的相關研究。Weiler et al.(1993)與 Thomas et al.(2000)此 兩篇研究,則經常被引用且為人熟知。參見前揭註 11,Linda T. Kohn (et al.), p26 &216-253。

對猶他州與科羅拉多州 15000 份隨機的醫療記錄進行審查。其結果發現醫療傷害 的發生比率 2.9%,而這些醫療傷害中屬於可避免的傷害(即醫療錯誤)約 53%,

因醫療過失所造成的約 29.2%。

如同楊秀儀(1997&2001a)指出,美國醫療糾紛的發展脈絡中,讓我們理 解到任何顯露出的醫療糾紛事件都只是冰山一角,潛而未見的是為數眾多的醫療 傷害以及醫療過失。即便是醫療科技執世界牛耳的美國,其每年因可避免之醫療 錯誤而死亡之人數仍高居十大死因第八位。而有醫療傷害的一天,醫療糾紛就無 法避免。因此,有愈來愈多的學者、研究人員、甚至醫生本身都相信:醫療糾紛 增多的真相是因醫療傷害增多了,而非台灣醫界代表往往動不動就搬出是「病人 無理取鬧」的說詞。

再者,臨床上實際發生醫療傷害與過失之事件,亦遠比被揭露之案件為多。

Paget(1988)指出,醫療實際上是充斥錯誤(error-ridden)的,從聆聽醫生談論 他們的工作中發現,錯誤的發生是基本的(norm)而非例外18。從表 2 中「病患 提出訴訟比率」來看,遭受醫療傷害的病患,真正訴諸求償(或訴訟)行動的比 率只有 10%。據此,令人疑惑的是,醫療傷害既是如此充斥,為何病患或家屬 無法覺察到醫療過失,並進一步將之披露呢?進一步探究其中原因包含有二:一 是,醫療專業人員不容易面對錯誤,而對醫療過失刻意掩飾,將病患或家屬觀點 的邊緣化(marginalization)。所謂邊緣化,是當醫生將病患的個人與社會性健康 顧慮排擠到周圍時,稱之。例如:不聽或不考量病患之觀點、忽視病人的顧慮、

表現出對病人恩賜(patronize)之態度、或發生不良結果後極力阻撓病患取得資 訊等(Fielding,1995)。第二,則與美國律師收費制度有關。因為律師只有當案 件獲得勝訴時,律師才能收取約賠償金額三分之一為費用。同時,在進行審判前,

雙方都必須聘請專家提出證詞,此費用亦是由律師先支付。因此,律師會篩選具 有最大期望、有利可圖的個案,以符合成本考量19

18 參見前揭註 16,Stephen L. Fielding, p39。

19 參見 Henry S. Farber & Michelle J. White, “ A Comparis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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