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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之原因與影響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之社會控制: (頁 41-5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醫療糾紛之原因與影響

醫療糾紛是病患及其家屬認為遭受傷害,追究醫療專業人員或院方應擔負 傷害與賠償責任所引發的爭議事件。以前述圖 1 來看,此意謂著當病患與家屬認 定傷害屬於 A(包含 D)範疇時,醫療糾紛便就此展開。不過,當醫師自認有過 失或錯誤之案件時,醫師或醫院往往會積極尋求和解。除非賠償金額談不攏,否 則大部分醫師或醫院自認在處置上有失當之案例,係以迅速和解方式處理(楊漢 泉,1997)。事實上,經常被凸顯與注意的醫療糾紛現象,也是醫病雙方對醫療 傷害屬性認知差異之紛爭。就病患及其家屬而言,其對不良的醫療結果認定屬於 A(包含 D)的範疇,認為不良醫療結果是來自於醫療過失或醫方的錯誤,要醫 生或院方負起責任。相對地,醫生或院方對於醫療結果的看法,則屬於 B 或 C 的範疇,醫生認為醫療傷害是因醫療風險或疾病自然過程,而非醫療過失或錯誤 所造成,應免除醫療責任。因此,醫療過程中是否確實發生過失或錯誤,往往流 於醫病之間的爭論。

若先排除醫病雙方對傷害和過失責任認定之主觀爭論,假定在理想情形下 能對醫療過程中醫療傷害的屬性進行分類時,便可進一步釐清兩種型態的醫療糾 紛形成根源:一是,當醫療過程中確實發生可避免的醫療傷害時,即便病患與醫 生對醫療傷害認定存在差異,其發生醫療糾紛的根源應為醫療過程中發生錯誤;

二是,當醫療過程中沒有發生可避免的醫療傷害或非屬醫療傷害時,病患與醫生 對醫療傷害認定存在差異,則醫療糾紛的根源是醫病溝通問題。如下表 3 所示。

據此,本節一方面探討醫療錯誤之類型,另一方面,分析因醫病溝通問題,

卻發生即使醫療過程中無過失或錯誤存在,卻仍受病患與家屬質疑之事件。除此 之外,亦呈現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病雙方和整體社會於解決糾紛時所可能遭受之 影響。

表 3 醫療糾紛之形成根源

醫生與病人主觀認定 理想客觀分類情形

病人認定有醫療錯誤情況,

醫生或院方自認無過失

醫療糾紛之形成根源

可避免的傷害或錯誤 A(包含 D)

1 醫療過失、體制問題、設備故障、

溝通失敗…等等。

不可避免的傷害或非屬醫療傷害

(B+C)

2 醫病溝通問題或未落實知情同意 原則

第一項 醫療錯誤之類型

1998 年,IOM(Institute of Medicine)開創「美國健康照護品質方案(The Quality of Health Care in America project)」,期望能針對一系列有關醫療品質提升 之議題進行探究,發展出有效的因應策略,藉以提昇美國的醫療照護品質。該龐 大方案第一個進行探究議題即是醫療錯誤,並將相關研究結果集結成名為《犯錯 是人之常情:建立一個安全健康體系(To Err Is Human: Building a Safer Health System)》報告書。該書中明確指出醫療體系存在錯誤且某些錯誤是可避免的26。 不過,犯錯雖是人的本質,尋求錯誤解決與預防之道也是人的本質。如何從錯誤 中學習,避免相同錯誤再度發生,建構更安全的醫療照顧體系,亦即讓病患免於 意外傷害,是促進醫療品質的第一步。

26 該報告書中主要引用且說明兩項研究之數據;一是 1984 年由 Weiler 教授等人所進行的紐約州 住院病人病歷之研究;二是 1992 年 Thomas 等人所進行科羅拉多州與猶他州之研究。參見前揭 註 11,Linda T. Kohn(et al.), p1&p26.

事實上,醫療錯誤與安全問題可能發生在照顧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如同前 述,錯誤與兩種類型的失敗(failure)有關:第一,執行上的錯誤(an error of execution),是指正確行動卻無法如預期(intended)般執行;第二,方針的錯誤

(an error of planning),是指一開始的行動便不正確。Leape et al.(1993)研究亦 發現,70%的醫療傷害是屬於可避免的,這些可避免的錯誤最常見的形式包括技 術錯誤(44%)、診斷錯誤(17%)、疏於防範傷害(12%),以及錯誤使用藥物(10%)

27。更進一步分析各類可避免的錯誤中,醫療過失所占比率如下:技術錯誤中有 20%、診斷錯誤中有 71%、疏於防範傷害中有 50%,以及錯誤使用藥物中有 37%

是起因於醫療過失,亦即醫生所提供的照護未達合理期望。顯然地,可避免的錯 誤並不只是單純個人過失所造成,尚包含其他因素如設備問題、溝通問題、或體 制問題等等。

陳春山(1995)則將醫療過失分為十三種型態,包括問診錯誤、檢查錯誤、

症狀觀察錯誤、判斷錯誤、醫療方法選擇錯誤、技術或遺留錯誤、醫療儀器操作 之錯誤、投藥副作用及放射線之錯誤、佐理人員及護理人員之過失、說明之過失、

轉診之過失、病院管理之過失,以及急救之過失28等等。由此可見,每個醫療過 程的環節,從診斷、治療、醫囑,乃至於病患之後送過程中,均會發生可避免的 醫療傷害。

因此,避免與減少錯誤並非責怪個人便可達成,應進一步透過體制探討建 立更安全的醫療服務提供體系。James Reason(1990)指出,第一線操作人員的 錯誤其效果立即可見,可稱為現行的錯誤(active errors)。由於醫護人員為提供 醫療協助之第一線人員,容易引起他人將過失或矛頭指向單一個人身上成為代罪 羔羊,這也是一般討論最多的錯誤類型。其實,醫療人員錯誤的產生亦可能是醫 療組織或體制上一連串的錯誤所導致,如不良的制度或組織設計、不好的管理策

27 參見前揭註 11,Linda T. Kohn(et al.),p4 & 36 .

28 參見陳春山,「誰點燃醫療糾紛導火線—醫療糾紛的起源與型態」,法律與你,88(1995),頁 11-13。

略、不正確人事任免等等。這些疏失往往潛藏於每日例行公式中,甚少被人發覺 且習以為常,進而演變成偏差的常規化(normalization of deviance)。此種類型的 錯誤則可稱為潛藏的錯誤(latent errors)29。因此,若欲建構一個安全的照顧體 系,不僅需注意因個人因素所形成之錯誤,更須從體制層面探究潛在錯誤所形成 的醫療傷害。

更甚者,從過失責任分擔來看,Merry & Smith(2001:242)指出,當代法 學者強調應將過失責任從個人轉移到所處團體或組織上,因為個人雖在工作脈絡 中觸法,但並不代表是在謀求自己利益,而可能是對企業利益與目的盡忠職守。

據此,企業或醫院組織應承擔大部分過失責任,非由個人獨力承擔與面對責難。

第二項 醫病溝通問題

另一方面,有些醫療糾紛的產生並非臨床上真正發生過失或錯誤,而僅是 醫病溝通出現問題。廖士程等(2000,1999a)認為,知情同意的落實,有助於 維持病患自主性、醫療風險,以及不確定性之共同分擔。醫師必須評估病患之社 會文化背景,藉由平易且適當之解說,使其瞭解目前所處情況,並知曉各種可能 後果,減少不切實際的期望與要求30。同時,於形成醫療決策前,充分評估病患 是否能與醫師溝通醫療選擇,以及病患是否瞭解其所做決定之意義31。Levinson et al.(1997)研究亦指出,比較被指控與沒有被指控的初級照顧(primary care)醫 生發現,兩者在與病人的溝通行為上具有顯著差異:沒有被指控的醫生對病人進 行較多解釋、詢問病人意見、確認病人瞭解、鼓勵病人說出感受、更多的微笑與 友善態度,以及較長的互動時間等等32。因此,良好的醫病溝通,是預防並處理

29 參見前揭註 11,Linda T. Kohn(et al.),p55-65.

30 參見廖士程、李明濱、李宇宙、楊培銘、李源德、謝博生,「醫學中心住院醫師之醫病溝通訓 練成效」,醫學教育,4:3(2000),頁 294-95;或是廖士程、李明濱、李宇宙,「醫療爭議之心 理社會面向」,醫學教育,3:3(1999a),頁 267-274。

31 以常見的手術同意書為例,醫改會針對台灣、澳洲和英國等地之手術同意書內容進行評比。

發現台灣衛生署的版本中連基本手術適應症、風險與併發症都沒有說明,為評比版本中的倒數第 一名。因此,對衛生署、醫界提出呼籲,盡快修訂各類手術同意書的格式,落實手術前的告知,

讓民眾瞭解。另一方面,醫改會亦印製「3 思而後行,8 問而後動—手術前須知」的單張,提醒 民眾尋求自保。參見http://www.thrf.org.tw/index.html。

32 但該研究也發現外科醫生是否遭受指控,在與病人溝通行為上並無顯著差異。參見 Wendy

醫療爭議之重要因素。特別是減少臨床雖無過失發生,卻演變醫療爭議之窘境。

藉由耐心的傾聽、對病患就醫感受有良好敏感度,以及同理心,謹慎建立治療同 盟和信任與合作關係。

Little(1995)指出,醫學危機的根源是醫生與病人之間的溝通失敗。醫生 與病人溝通失敗,使得彼此之間的期望無法契合,進一步產生失望與對立。Little 認為造成不滿的主因並非治療的結果,而是醫生與病人之間的互動模式。醫病互 動過程中,不僅使用不合適的語言,對於疾病的診斷與治療也過於強調使用科 技,代替病人主訴與身體的接觸。同時,Little 察覺到由於企業與國家兩者考量 成本下,使得醫生與病人之間互動的自由度受到限制。如此,醫療並非歸屬於醫 生與病人,而是政策決定者與企業主33。事實上,大多數文獻亦認為管理式醫療 的確影響醫療自主性和醫病關係,造成醫療糾紛增加34(廖士程等,1999a&b)。

儘管 Little 瞭解醫病互動的結果,是受到科學與經濟因素影響,但其對於問 題的診斷與解決方案,均集中在醫病互動雙方。Little 認為只要透過教育方式,

為臨床醫師建構新的依循典範包括:質疑英雄式醫療的價值、提高生命價值而非 延緩死亡、重視並瞭解病人經驗等等,經由改變醫生使未來醫病互動中減少非人 性化之取向,便可解決醫療危機的問題。不過,該論點過於薄弱,忽視醫病互動 時所處的社會脈絡,亦即外在於但實際影響著醫病互動的其他因素,如政治與經 濟因素等等。如同 Friedson(1977)所言,我們均直覺從個人的動機、價值,以 及知識層面來分析人類世界的問題,而非從人類世界本身的組織層面35。這將使 得我們強調存在世界中的錯誤是因個人的錯誤,並企圖改變個人,而非他所處的 環境。

Fielding(1995)則認為,醫療糾紛權利主張(claim)不斷增加與醫療愈易

Levinson, Debra L. Roter, John P. Mullooly, Valerie T. Dull, Richard M. Frankel, “Physician-Patient Communication: The Relationship With Malpractice Claims Among Primary Care Physicians and Surgeons”, JAMA, v277, n7 (1997), 553-59.

33 參見前揭註 23,Clarissa Cook, Gary Easthope, p87

34 參見前揭註 30,廖士程等(1999a),頁 268&274;或是廖士程、李明濱、李宇宙,「醫療糾 紛之危險因子及其處理」,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43,6(1999b),頁 43。

35 參見前揭註 23,Clarissa Cook, Gary Easthope,, p90.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之社會控制: (頁 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