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反省規範
第三節 規範與名教內化的傷害
從前兩小節可以看出,嵇康認為「名教」的出現,正是「大道」衰微的結果。
非出自於「人之自然」的「名教」,展現了兩方面的負面影響:一為「內化」,成
了人們內心行動依據的判準,除了「誤以為」名教出自於人性自然外,也對其產 生強烈的情感認同;二為「異化」,使人行為的動機或情感已不符合自然本性。「內 化」的名教成為規範人們行動的判準、衡量行為適宜與否的度量衡,並在心理層 面的情感認同或「智用」的作用之下產生強制力,使人不得不遵循名教而行。但 這種情感認同或強制力並非出於人的自然本性。嵇康認為這兩方面所帶來的結果,
都對人們造成實質的傷害,使人的實際作為離自然狀態越來越遠。所謂的實質傷 害有二:一為造成人們由內心的思想到外在的行為都被「同一化」的標準所束縛,
而無法「各抒其性」;二為由於人們追求「同一化」的標準卻不自知,因此使人
「匿情」。匿情之人總是掛著「矜忤之容」面對他人,以「矯飾之言」追求俗譽。
嵇康認為這樣的匿情之人是「成其私之體」,而「喪其自然之質也。」喪失了自 然本質,故而是一種傷害。對嵇康而言,傷害表現在此:君子應是「氣靜神虛」,
內心平靜且虛懷若谷的接納外物。但「匿情之人」總是「懼」隱之不微、「患」
匿之不密,其內心充塞恐懼與憂患,不再能保持「體氣和平」。此一傷害導致匿 情之人封閉自我,不再向自我之外的「他者」開放自己並與之回應。
以下將先從「自然與人為」的關係談起,指出嵇康並不認為「人為」的性質 在最初便完全與「自然」對立;反而有其受肯定的空間。只是「人為」發展太過,
造成了背離「自然」的結果,才產生了「同一化」與「匿情」的現象,同時對「自 然」造成傷害。
一、 自然與人為
在進入「名教內化對人有何傷害?」的探討前,有必要釐清「自然」與「人 為」之間的關係,以做為了解嵇康對於「自然」與「人為」關係的鋪墊。因為「自 然」與「人為」的張力此一問題早在莊子的時代便已出現,而在魏晉時期,「名 教」作為「人為」所出應是無庸置疑。只不過出於「人為」的「名教」,究竟是
否也能夠融於「自然」?或者「人為」是否其實便是由「自然」所出?皆為魏晉 時期的討論課題之一。儘管兩者之間存在張力,但在歷來的討論中,也有不少意 見認為兩者並非在「性質」上就以彼此的對立面而存在。
關於「自然」與「人為」的關係與各自的展現,可追溯至《莊子‧秋水》中 所述:
天在內,人在外,德在乎天。知夫人之行,本乎天,位乎得;蹢蠾而屈伸,
反要而語極。」曰:「何謂天?何謂人?」北海若約:「牛馬四足,是謂天;
落馬首,穿牛鼻,是謂人。故曰,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無以得徇名。
謹守而勿失,是謂反其真。」
由於「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無以得徇名」幾句,似乎意味著「人」
的作為足以滅「天」,因此「自然」與「人為」之間的對立性質似乎不言而喻。
但「無以」也可意味著一種「約束」與「規範」,指「不要以人滅天」。「人為」
可能在不當或過度使用的情況下,能對「自然」造成傷害,但並不必然意味「人 為」的性質從其存在本身而言,就必然會對「自然」造成傷害。「無以故滅命」
指不要以有意的心機強力去改變本然的狀態,可說是對「無以人滅天」的加強解 釋。「無以得徇名」指勿為獲取虛名而用盡手段,傷害本然狀態。並列的三組句 子指出了一種人為與自然之間的「規範性」。
而對「天在內,人在外」,歷來的解釋也多有「自然」與「人為」其實是「存 於內在」與「表現在外」的一體兩面之詮解。如郭象注曰:「天然在內,而天然 之所順者在外。」67;成玄英疏曰:「天然之性,韞之內心;人事所順,涉乎外 跡;皆非為也。任之自然,故物莫之害矣。」68;焦竑曰:「天在內,所以立體。
67 [清]郭慶繁,《莊子集釋》中(北京:中華書局,2013)頁 588 ,注八。
68 同上。
人在外,所以應用。」69上述的觀點認為「自然」與「人為」並非全然對立的兩
詮解下,莊子說的「無以人滅天」,便被解釋為並非完全不能在自然之物之上增 添人為意志,但不可過分而導致扭曲與戕害自然天性。成疏曰:「夫因自然而加 人事,則羈絡之可也。若乃穿馬絡牛,乖於造化,可謂逐人情之矯偽,滅天理之 自然。」75便是此一道理。
由此可見,從《莊子》的詮解之中可解釋出「人為」與「自然」並非完全對 立,甚至「人為」可能可以是「自然」的體現。在不破壞「自然」的狀態下,「人 為」有其可受肯定的空間。從〈太師箴〉一文中也可見嵇康持此一觀點。但嵇康 又認為現世中,從「人為」所出的「名教」,戕害了人的自然之性,使人迷亂而 不能自得。後世之人便容易誤解嵇康認為「名教」與「自然」在性質上兩相對立。
不過其所要反省的其實是針對此「過矯」的傷害。對嵇康而言,「各抒其性」為
「自然」狀態的展現;「同一化」則屬於「人為」操作進而傷害「自然」的結果。
其闡述「各抒其性」,重視人人能順應本有天性自然發揮,並反對「同一化」標 準的想法,在〈與山巨源絕交書〉一文中多處可見:
故君子百行,殊途而同致,循性而動,各附所安。
夫人之相知,貴識其天性,因而濟之。
故四民有業,各以得志為樂,為達者能通之。
不可自見好章甫,強越人以文冕也;己嗜臭腐,養鴛雛以死鼠也。
由以上諸句可見,嵇康認為個人皆有其各自的天性,並按此行動。所以人與人交 往最難能可貴地便是能夠尊重彼此的差異,認知並接納對方的「天性」,且「濟」
75 同上。
之、成全之;不將自己的觀點套用到「我」以外的事物上而將「我」以外的世界 以「同一化」的方式暴力地收攝進我「所能理解」的認知觀點中。
但對嵇康來說,「名教」的「擴張」,卻恰恰是抹消了人人的個殊性,並將所 有的差異性收攝回「同一化」的暴力中。〈太師箴〉一文,描述的正是自然(個 殊性)與人為(名教)的三種階段的關係。其用歷史上的「理律之文」之演進來 表達:
第一階段是毫無人為意志的「自然」狀態,即赫胥氏以前的茫茫上古時代。
此一時代「人倫肇興」,人際關係正開始興起,「爰初冥昧,不慮不營。欲以物開,
患以事成。犯機觸害,智不救生。」上古時人民的思慮樸實渾沌,對自己的生活 既不謀思也不營求,慾望隨著遇到的身外之物而萌發;禍患也因著己身的行為活 動而形成。而所擁有的智慧並不足以拯救自己於災禍之中。因此「芒芒在昔,罔 或不寧。」上古時代無人不安寧。此一階段可說是完完全全的「自然」,毫無「人 為」的添加,也無「智」的作用。但很顯然嵇康並不認為此時渾沌未開的「自然」
狀態便是最佳的生活樣態。
第二階段為伏羲氏到堯舜禹的時代。此一時代「默靜無文,太樸未虧。萬物 熙熙,不夭不離。」君王不發布禮律之文,不以人為意志虧損自然狀態,此時的 萬物和樂繁榮。而堯舜「體資易簡,應天順矩。」體察出平易簡約之道,順應自 然法則而行事,「物或失性,懼若在予。」擔心自己的統治出了偏差,會讓萬物 失去其自然本性。此一時代「宗長歸仁,自然之情。」尊重長者、心向仁義,為 自然之情。因此此階段並非沒有後世所謂的人倫禮教,反而正是「天在內,人在 外」的最佳體現:比起上一階段茫茫太古時代,此時出現的禮律之文可算是「人 為」的產物。但即使有禮律之文的出現,君王也不須向人民頒布禮律之文,人民 就能因順自然之情的揮灑中自動體現出禮律之文的內涵。因此可看出「自然之情」
為「自然」,如同牛馬;而禮律之文為「人為」,如同加了頭套的馬與穿了鼻環的
牛。但禮律之文卻是出自於自然人情之中,其內涵離不開自然人情;若無這樣的 自然人情,也無法產出如此樣貌的禮律之文。如同馬與牛若非有這樣的自然之質,
也無法絡首穿鼻。因此此一階段正是自然與人為相得益彰的理想盛世;也是嵇康 肯定「人為/人文創作」有其重要性的階段。
及至第三階段,「下逮德衰,大道沉淪。智惠日用,漸私其親。懼物乖離,
攘臂立仁。名利愈競,繁禮屢陳。刑教爭馳,夭性喪真。……宰割天下,以奉其 私。」人的智慧不斷進步,心中計算愈趨繁多,也漸漸偏袒與己相親之人──可 以是親人,或是與己利益相連之人。而仁義學說與相關之禮律之文會被造作並被 強調的原由,正是因人擔心別人會因與己不合而背離自己。可以說,此時的仁義 禮律早已非「天內在,人在外」的體現,反而已是「以人滅天」了。此時「名利」
與「是非」的束縛交錯,禮儀繁重;大量的刑罰與禮教展現其對人的規範力、束 縛力,使人喪失自然天真。此時統治的君王,早已非賢德之世的君王,心心念念 讓萬事萬物自然運行,若非「先王仁愛,愍世憂時;哀萬物之將頹」否則不願意 為王治理天下。「昔為天下,今為一身。」此時的君王為了自己的私慾而任意宰 割天下,絲毫不考量萬物之自然。不僅為自身招來禍患,也不再「應天順矩」, 使物各從其性。以六經為本的名教「開榮利之途」,使人們為追求一致的目標「奔 騖而不覺」。此一階段「人為」徹底地扭曲「自然」,「人為」不再是「自然」的 體現,不再以「自然」為本;反而本末倒置地「異化」──反過頭主宰「自然」,
以外在的規範改造「自然」。於是人們「謂《六經》為太陽,不學為長夜耳。」
不只天經地義地認為被造作出來的「人為」外在規範是「自然」原本的樣貌;甚 至被徹底「同一化」,只認可「人為」外在規範所形塑出來的唯一價值標準。此 時的「人為」不再是出於自然的體現,離「自然」相去甚遠的人為規範,內化且
不只天經地義地認為被造作出來的「人為」外在規範是「自然」原本的樣貌;甚 至被徹底「同一化」,只認可「人為」外在規範所形塑出來的唯一價值標準。此 時的「人為」不再是出於自然的體現,離「自然」相去甚遠的人為規範,內化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