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嵇康的倫理思維定位
第二節 面向他者:自然顯情的規範力
學界之所以將嵇康與德行倫理學相聯繫,與德行論理學在西方重新受到重視 有關。西方倫理學的討論中,很長一段時間聚焦在目的論和義務論之間的爭論。
但不管是哪一方,爭論的焦點集中落在「行為」,缺乏考慮做出行為的「行為者」
之整體行為狀態。史達克(Michael Stocker)認為這樣的理論犯了道德上的「精 神分裂症」(moral schizophrenia)。因為其認為「美好生活」的指標之一是:行 為者的動機(motive)和證成其行為的理由(reason)之間需達到和諧──其實正 是嵇康所為「無措」。但目的論與義務論的理論卻撕裂了兩者間的和諧。這樣犯 了「精神分裂症」的道德理論,若內化成個人行為動機,則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則 流於表面。人只會在乎自己的行為是否能達成效益;或是否合乎道德規則,「而 排除了其他「人」所重視的價值,如愛、友情、群體、忠誠等等。」104為了解決 此一道德上的分裂問題,開始有學者呼籲「回到亞里斯多德」。重視「行為者」
本身而非外在規範的亞里斯多德論理學,終於在沉寂多時後回歸到主流思想討論 中,並與中國哲學產生許多對話。
一、 嵇康與德行倫理學
(一) 與亞里斯多德倫理學之比較
德行倫理學重視的不只是行為,更重視人的情感、人格以及道德習慣,故其
104 同上,頁 149。
理論核心是理想的人格典範,而非「道德規則」。105要檢視嵇康的倫理思想是否 為「德行倫理學」,則無可避免地須與德行倫理學的開山祖師──亞里斯多德對話。
亞里斯多德認為,「德行的活動」沒有固定的規範內容,「德行」來自「靈魂」中
「理性」的部分。德行可分為「理智之德」(intellectual virtues),如明智、智慧;
和「道德之德」,如慷慨、節制,此類德行屬於「欲求」(意志)。106「德行」展 一種行為」。故「考量」(deliberation)是構成選擇的重要因素109。不過「考量」
的對象並非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方法110。如果達成目的的方法不只一種,就要
欲而不踰矩」111地合於道德的狀態。其於〈釋私論〉曰:
君子之行賢也,不察于有度而後行也;任心無窮,不議于善而後正也;顯 情無措,不論于是而後為也。是故傲然忘賢,而賢于度會;忽然任心,而 心與善遇;儻然無措,而事與是俱也。
嵇康認為君子並非是先明瞭「何謂賢明」的規範後才去行動;也並非先在心裡考 量「何者為善」的標準後才決定該怎麼行動,而是顯露真情、不存成見,直接隨 順著內心的情感去行動。但所做的行為都會恰好與行為規範相符合,內心的行為 動機也會恰好與外在規範制定的所謂「良善」相當。因此君子心中並不衡量、計 算「怎樣做才符合道德?」,但所做出來的行為結果卻都準確地符合道德要求。
此處嵇康對於符合「德行」的行為之完成,似乎不若亞里斯多德強調「審慎地考 量」;反而更強調那「隨心所欲」地「不加思索」的狀態。「審慎地考量」對嵇康 來說,似乎便是已將「是非標準」放置在心中的情況。他雖認同有一客觀的道德 標準,只是他認為若將此一道德標準擺在心中,時時認知到有此一標準的存在,
並審慎地檢查自己每一個行為是否符合標準(如同康德的義務論中行為者要符合 善意志而行義務的心態一般),如此一來則便已非嵇康所嚮往的「從心所欲不逾 矩」的狀態,也可能使「行為動機」與「行為理由」分裂。唯有不刻意去認知此 一道德標準的體亮心達之君子,才能在「漫不經心」的狀態下,既讓行為符合道 德,又使行為的「動機─理由」達到和諧一致。
對亞里斯多德而言,每個事物都有「目的」,並擁有實現該目的的「潛能」。 例如一棵橡樹種子的「目的」是成為一棵橡樹,所以其「潛能」便是讓該橡樹種 子成為一棵橡樹,而非成為一棵松樹。人生的「終極目的」是「幸福」,幸福是
111 此處借用孔子之言,但並非一併承接儒家的君子修養功夫脈絡。而只是強調自然地顯情(從 心)而行為自然且必然地符合規範(不踰矩)這一特質。
最完善的「善」。112但「幸福」並非「靜態」的「事物」,「幸福」在於「活動」
之中,而「人之為人的主要活動是理性的活動,理性的主要活動是默觀真理。」
113所以可說,「幸福」主要在認識和默觀真理。孫振青在《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
書中說道,亞里斯多德認為「幸福的人」是這樣的:「他的一切活動完全符合德 行(理智的和道德的),也擁有足夠的外在善(健康、財富等等),並且不只是偶 爾如此,乃是終生如此。」114
亞里斯多德的德行論,有一最終目的,便是追求「幸福」,而擁有「德行」, 是能夠達成幸福的方法之一。雖然要成就「幸福」,需要有德行以及外在善來配 合。但外在善(如財富、健康等等)會隨著外在條件的變動而失去,但是屬於內 在善的「德行」相對穩定,也不容易因外在因素變動而失去。
假使我們說,嵇康的人生目的是「自然」,他的一切功夫修養都是為了要達 到「自然狀態」,那似乎與亞里斯多德所說的追求「幸福」有可類比之處。且亞 里斯多德認為「幸福」在於「默觀真理」,在嵇康那裡,「真理」便是「大道」。 兩人都會同意,道德是客觀的,不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影響到德內容的客觀性。但 是對嵇康而言,人本來就是「自然的」。人會失去「自然」,是由於各種外在條件 的影響,使人「遠離自然」。所以對嵇康來說,「回歸自然」之於人,如同漂流的 遊子欲歸鄉。若不曾離鄉遠遊,便不必「追求回歸」;但對亞里斯多德來說,「幸 福」在彼岸,人追幸福的旅程,是一趟勇往直前,從此岸到彼岸的單方向旅程,
不曾涉及「回歸」。故亞里斯多德的所謂的「追求幸福」,其目的性仍然是很強的。
而這點正是無法與嵇康比擬之處。
亞里斯多德認為分辨善惡的標準在於「理性」的運用。而對嵇康而言,則在 於「顯情無措」──即動機與行為之間的和諧一致,以及真誠地向他人開放自己。
「理性」具有一種「自我控制」的宰制力,但「顯情無措」的真諦並不在「自我
112 同注 110,頁 55。
113 同上,頁 53。
114 同上,頁 65。
控制」,而在於「向他人」「開放自我」。兩人的倫理觀點於此明顯分道揚鑣。
因 此 接下 來 將 檢視 當 代 繼承 亞 里 斯多德 德 行 論 的麥 金 泰 爾 ( Alasdair MacIntyre),其理論是否有更多與嵇康的相同之處?
(二)與麥金泰爾倫理學之比較
不過即使是麥金泰爾的理論有近似於嵇康之處,但由於他也如同亞里斯多德 般具有濃厚的「目的」色彩,且以第一人稱的「理性」為倫理中心,故也無法完 滿地與嵇康的倫理思想深入對話。以下詳論之:
麥金泰爾認為在西方哲學的傳統中,並沒有一普遍共享的德行觀念。故 他歸納「德行」可被歸為三類:
1. 德行為一種品質,可使人執行社會角色。
2. 德行可使人完成特殊的人生目的。德行的獲得和運用,是達成人類目 的的手段。例如亞里斯多德認為人生目的是追求幸福,則德行便是達 成幸福不可或缺的條件。
3. 德行是實現成功的手段,也可說德行是一種效益。
從以上三類對於「德行」的觀念,麥金泰爾歸納出一個共通的特色,即是:德行 的應用必須先接受道德或社會生活的某些樣貌,並依據這些樣貌定義和解釋。115 故他提出「實作」(practice)的概念,加以定義和理解「德行」此一概念。
所謂「實作」,指「任何經由人類社會合作所建構的複雜、一貫的活動形式」。
包含以下三點:(1)是社會建構之合作性的人類活動;(2)過追求這個活動的最
115 注 103,頁 155-156。
佳標準,可以實現其內在善;(3)此最佳標準就是此活動的部分定義。116實作的 範圍包含藝術、科學、遊戲等等,範圍很廣。而追求實作的「內在善」,意味著 此實作其本身帶來的「善」,非外鑠的好處獲利益。例如一個小孩被媽媽要求學 鋼琴,彈得好就有獎賞。如果小孩彈鋼琴是為了獲得獎賞,那他追求的是彈鋼琴 所帶來的「外在善」;但如果小孩發現彈鋼琴這件事情本身能夠帶給他快樂,追 求技巧的卓越能帶給他滿足與成就感,因此他彈琴不是為了得到獎賞,而是滿足 於彈鋼琴這件事,就可謂是理解了「內在善」。
「實作」不只是「個人的實作」,也包含多人一起參與的實作。麥金泰爾認 為任何實作都有歷史,進入實作中,都會被一標準所規範,也有所謂「達到卓越」
的標準存在。所以一旦進入一個實作,就要接受此一實作的標準與此標準具有的 權威性。但由於人參與實作,實作的歷史也會因此不斷演進,其內的標準也會隨 著人的參與而不斷修正。例如「成為一位好公民」此一實作,以前卓越的標準可 能只需要守法,但隨著歷史的演進,除了守法以外,還需要關心正義議題、監督 政府、會正確辨讀資訊、必要時展現公民不服從之力量……等等。例如「打排球」
此一實作,有一套內在的標準來決定何謂「好球員」、「好動作」,待許多人進入 此一實作,追求卓越的過程中,可能會發展出更新的技術,或是因為發生某些事 件而發現原先標準的不適當,因此修正了此一實作中「好」與「善」標準。
而麥金泰爾認為,「所謂德行,就是人類所獲得的品質,擁有和運用這種品 質,可以使我們達成內在於實作的善,而缺乏這種品質我們則會無法追求任何的 內在善。」117其認為任何實作都需要「真誠」、「正義」、「勇敢」這三種德行。
之所以任何實作都需要上述三種德行,原因在於:
每種實踐都具有相應的內在利益,並且每一種人類的實踐都有相應的我們與 其他人的關係,因此不論我們是否喜歡,都得參照這些實踐所要求的相應德
每種實踐都具有相應的內在利益,並且每一種人類的實踐都有相應的我們與 其他人的關係,因此不論我們是否喜歡,都得參照這些實踐所要求的相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