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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溝通之義涵、重要性及相關法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親師溝通之義涵、重要性及相關法規

壹、親師溝通的義涵

「溝通」從辭海字典的解釋即「溝通意見、使之融合」。其英文為

「communication」,從拉丁文「communis」而來,「共同的」(common) 意思,亦 即藉著「分享」(share)訊息、態度或想法,與別人建立「共識」(commonness)之 意(王淑俐,2005)。

謝靜蕙(2001)指出溝通是為了傳達雙方的觀念和想法,溝通理論應該建立在 心裡─社會的基礎上,人的心理因素與社會因素關係著溝通的成效,而動機 ( motive action )、知覺( perception )、態度( attitude )、意見( opinion )為最密切相 關的因素。其流程為送訊者傳送某些訊息要給收訊者,為要和收訊者溝通,於是 藉由媒介將訊息傳遞給對方,當收訊者接收到訊息或針對訊息有反應後,也會透 過媒介傳訊給送訊者,就是所謂的回饋,此時雙方角色已有互換的現象,如此角 色互換的過程,就是完整的溝通。林東征(1997)年整理各家學者對溝通之見解,

認為溝通係指「發訊者經由語言或非語言的訊息,以適當方式表達意義,使收訊 者表現預期反應的歷程,而溝通有以下特點:1.溝通是一種過程 2.溝通為人類所 特有 3.溝通是一種創造性的努力 4.溝通是調節性的 5.溝通需要合作。」林珍宇 (2002)則提出:「溝通意即個人或團體利用各種媒介或管道,將事實、觀念和態 度等意見傳達給對方的一種心理─社會歷程。」簡而言之,溝通即是發訊者和收 訊者間訊息的互相傳送,收到訊息後給予回饋的歷程,而溝通的行為發生在教育 現場裡,發訊者與收訊者分別為教師和家長時,便形成了所謂的「親師溝通」。

趙聖秋(1998)指出「親師溝通」是指學校教師與家長,利用各種方式溝通聯 繫,將個人意見、想法、情感或態度等傳達給對方的雙向互動過程,而這雙向互 動過程是具有目的性的,即教師與家長彼此之間都希望促進子女的成長與學習。

涂怡如(2002)認為在民主的溝通情境中,匯集並組織親師雙方的教育理念、管教 方式和溝通策略,探討學生的生活、行為、學習、個性和成就,接著整合雙方意 見並建立共識,最後提出具體明確的解決方針,這教師和家長間的溝通交流歷程,

即為親師溝通。王芬玲(2010)對親師溝通的詮釋為運用各種聯繫的管道與方法,

針對學生生活中的行為、學習、個性和興趣等主題,將各自的意見想法、情感態 度等,透過訊息的傳達,分享給親師雙方,讓彼此更佳了解的雙向互動過程。李 孟隆(2014)亦有此見解,其認為親師溝通是教師和家長間彼此的對話歷程,透過 多重溝通管道,雙方交換對學生的教育想法、彼此對教育的期待和觀念的過程。

由此可知,親師溝通不僅是將各自的意見想法互相交流外,更期待親師雙方能建 立共識,以協助子女學習成長(吳美瑤,2011)。

對教師而言,良好的人際互動是有效的教學的基礎,師生互動、學生的同儕 互動、親師互動、教學與行政互動和學校和社區互動等皆屬於人際互動的一環,

而人際互動中,又以人際溝通(包括師生溝通、親師溝通、同儕溝通等)為其主要 的內涵之一(楊坤堂,1998)。教師能藉由溝通,傳達教學理念和班級經營的想法,

並可降低家長對於學生在校學習的不安感;家長也可以透過溝通,適時的提出想 法與老師討論,親師間彼此協調,就會減少親師衝突的產生,也讓家庭和學校更 緊密的結合(賴婉甄,2010)。

綜上所述,親師溝通係指,在適當的溝通情境中,有目的性的利用多種方式 傳遞不同訊息。而藉由訊息的傳送交換意見想法,匯集並組織彼此的教育理念,

然後整合雙方意見並建立共識,再共同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法。而在親師溝通之前,

教師應具備有良好的人際互動能力,以面對頻繁的溝通和互動。

教師針對不同的議題,不斷與家長的溝通互動、協調合作與觀念澄清,即是 希望能與家長雙方更加了解彼此,促進子女成長和學習。當雙方的溝通互動達到 共識,對兒童的學習產生實質的助益時,即達到了親師溝通的目的。具備良好的 互動能力的教師,不僅促進學生的成長和學習、得到家長的信任,更能順利的傳 達教學理念,更易執行班級經營,此即為親師溝通的意涵。

貳、親師溝通的重要性

隨著時代的開放與進步,在今日的教育現場中,透過教師和家長頻繁的接觸 與合作,親師溝通的重要性相對地受到重視。胡珍瑜(2006)認為親師溝通的重要 性在於開啟親師對話的窗口,傳遞教師的教育理念、誘發家長參與教學,家長能 提供教師有形或無形的教育支持,而促進親師之間的合作。

張瑞鑾(2011)認為良好的親師溝通對教師和家長皆有莫大幫助,除了能增進 雙方的教養認知,更能透過不斷地溝通互動,教師更了解學生家庭的背景與需求,

讓彼此的教育理念更相近。Fonteine、Zijlstra 和 Vlaskamp(2007)提出教師要了解 學生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每天關心學生的生活作息、身體狀況等,隨時調整提 供給學生的支持,讓學生們可以得到適性教學,學生是否有良好的學習表現,即 是仰賴於家長和老師間的覺察與交流。當老師與家長密切合作時,老師針對學生 所設定的教學目標,就能在家庭中一併實施,讓特殊需求學生的學習發揮到最大 成效(甘蜀美、林鋐宇,2006)。而范熾文、楊樹槿(2002)認為家長是學生生活中 最重要且最具影響力的人,親師間是否有良好互動,家長是否支持學校教育,明 顯地影響學生在校的學習行為和表現。

Batt(2011)將親師溝通的文獻做整合,指出家長是否參與親師溝通,對學生 的教育有重大的影響,其在針對俄亥俄州艾倫小學中的三年級特殊教育學生、導 師及家長做的研究中發現,當父母積極參與學生的教育時,會提高學生的學習動 力和參與班級事務的動機;另一方面,當教師釋出友善的態度,讓家長感到受重 視時,家長相對樂意地參加學校活動。林晨華(2013)認為家長的投入不僅讓學生 的課業和行為表現有正向的發展,教師能因家長給予的肯定而提升教學效能。謝 靜蕙(2001)亦認為建立良好的親師關係有利於推行班級事務,當學生出現問題時

,有了家長的協助,問題出現時,就能透過學校教師和家長雙方合作,將問題迎 刃而解。

綜上所述,親師溝通是一個不斷交流的平台,在其中建立親師雙方在教育理 念上的共識、銜接學生的家庭與學校生活,以提升子女的學習動機,並從中滿足 家長和教師的期待。親師溝通的重要性對學生而言,除了能了解學生家庭的背景 和個別需求,親師溝通能提高學生的學習動力,讓學生的課業和行為表現有正向 的發展,擁有良好的學習表現;另一方面,良好的親師溝通能整合親師期望、引

起家長動機進而一起投入教育,也因為與家長的密切合作,許多發生在親師雙方 間的問題,自然而然就能順利解決。

親師溝通的重要性不斷的在理論與實務中被重視,從另一層面來看,因應其 重要性,更需要法規予以規範。在國內外的法規中,在教師與家長的權利職責方 面的法規已日趨完善,以下將統整國內的相關法規,並針對法規中親師溝通的意 涵和重要性相關的論述。

參、親師溝通的相關法規

在融合教育的思潮下,特殊需求學生的受教權備受重視,不僅在政府政策中 予以宣導,亦有到法律規範的保障。從 1975 年美國的《94-142 公法》中就強調 父母參與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性,此法案強調在公立機關監督下,提供特殊 教育和相關服務,而其他法案如《障礙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又稱 IDEA 法案)亦是如此。

在台灣的教育相關法規中,家長的權利也同樣受到重視,奠定教育根本基礎 的教育基本法和國民教育法中,強調了家長的權利和義務。而《特殊教育法》中,

更是強調了家長參與學生學習的重要性。家長在參與特殊需求學生教育的過程中,

舉凡鑑定、安置與轉銜的相關會議,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和親師之間的個案討論,

都需要親師之間互相的溝通,可見出親師溝通對於特殊需求學生的重要性非凡。

以下分別歸納《94-142 公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和《特殊教育 法》的法條,將其中親師溝通的意涵與重要性的相關規定分別做論述。

一、美國相關法案

在 1975 年的《94-142 公法》是美國特殊教育的重大里程碑,此法定義特殊 教育和制定特殊教育方針和政策,確保三歲至二十一歲的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使 能獲得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簡稱 FAPE),

其重要的精神是:零拒絕、非歧視性評量、免費且適當的教育、最少限制的環境、

適當的程序及家長與學生的參與等,給予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的保障。

茲將法規中有關家長權利與義務部分之相關規定歸納如下(引自李家昀,

2013):

(一)權利部分 1.事前通知。

2.家長同意。

3.家長查閱學生資料權利。

4.獨立性的教育評鑑。

5.法定代理家長。

6.公正的聽證會、行政申訴和訴訟。

(二)義務部分

1.家長應與學校或機構間建立夥伴關係。

2.家長應釐清與教育及醫療有關的詞彙。

3.家長在簽署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其他文件前,應充分了解其內容。

4.家長應確定子女是否已融入普通教育系統中。

5.家長應在決定自己子女的任何特教方案之前,充分了解相關法規內容。

6.家長應隨時檢視子女學習情形。

7.家長應與學校或其他機構共同解決子女的教育相關問題。

8.家長應注意相關紀錄的保管。

9.家長應加入家長團體。

二、國民教育相關法令

國內的教育相關法規部分則有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修正的《教育

國內的教育相關法規部分則有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修正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