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灣觀光旅館產業環境分析
第一節 觀光旅館產業介紹
一,觀光旅館的起源
飯店 hotel 一詞是源自於拉丁文的 hospitale,最早是起源於法 國,在法國大革命前的貴族將用來招待貴賓的市郊別墅稱為hotel,
此後則漸為歐美各國所沿用至今成為旅館的名稱;另一種說法則是 指在法國巴黎,依旅客所需而按日,週,月出租的附傢俱但不提供 餐飲服務的出租房子或公寓(吳勉勤,2003)。
國外旅館的起源與宗教有關,因宗教的興起,信仰者大幅增 加,欲前往聖地朝聖者亦隨之增加,因此為因應朝聖者住宿,於聖 地四周便陸續出現提供住宿之地方,至19 世紀後期陸續出現了専為 皇室,貴族及富商等人提供高級豪華服務的旅館,而該時期以巴黎 Grand Hotel 及紐約 Waldorf Hotel 最具代表性(陳俊旭,2008)。
中國旅館之起源可追溯至秦漢時代,當時住宿主要的提供對象 是傳遞公文書信的差使或來往各地經商的旅人等,而設置有<驛亭
>,<客棧>等供餐飲住宿,演變為日後各朝代亦為因應不同人員及 不同狀況所需而有不同的名稱;如唐朝設有<禮賓院>,<驛館>為以 招待各國使節住宿,元朝則有<會同館>是專司禮賓及接待翻譯工 作,而近代台灣最初的旅館則稱為<販仔間> (陳俊旭,2008)。
二,台灣觀光旅館的定義,分級,業務範圍 (一),定義
依民國 58 年 7 月 30 頒佈並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佈之 政府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 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 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而制定之『發展觀光條例』中第 二條第七項對觀光旅館業之定義為『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 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全國法規資料 庫)。
(二),分級
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105 年 1 月 28 日修正):
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亦明 定「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 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型式如圖4,圖 5 所示(全國法規資料庫),而依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 計畫所訂,旅館依建築及設備內容之不同分為五個星級,星級旅館 標章如圖6(交通部觀光局):
一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基本服務及清潔,安全,衛生,
簡單的住宿設施等。
二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必要服務及清潔,安全,衛生,
舒適的住宿,24 小時服務櫃台等設施。
三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親切舒適之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良好且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餐廳,旅遊(商務)
中心等設施。
四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精緻貼心之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優良且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二間以上餐廳,旅遊
(商務)中心,宴會廳,會議室,運動休憩及全區智慧型 網路服務等設施。
五星級: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頂級豪華之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且精緻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二間以上高級餐 廳,旅遊(商務)中心,宴會廳,會議室,運動休憩及全 區智慧型無線網路服務等設施。
(三),業務範圍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2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全國 法規資料庫):
(1),客房出租。
(2),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圖 4 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圖 5 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圖 6 星級旅館標章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