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語用學理論基礎
本文觀察的抱怨行為隸屬言語行為研究領域,因此本節首先回顧言語行 為相關理論,釐清抱怨行為於其中的定位,接著透過西方禮貌理論,探討禮 貌概念如何影響溝通中的語言現象,最後對照華人文化及德國文化中的禮貌 意涵。
一、言語行為理論
(一) Austin 的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為英國哲學家 Austin(1955)提出 的學說,用以探究語言與行為間的關係。Austin 將話語分為表述句(constative utterance)與施為句(performative utterance)兩類,前者為說話者對其所見 之描述,可驗證內容真假;而後者無所謂真假,說話者話語一出即完成某種 行為。換言之,言語除了陳述功能,尚能用於達成特定目的。下例(1)中,
說話者說出話語的同時便完成了「承諾」行為:
(1) I promise to be there tomorrow. (Austin, 1955)
然而,表述句「描述說話者所見」之性質既為一「描述」,便可歸類為 施為句中的「陳述」行為,由此可見,表述句、施為句之類型劃分仍難清楚 界定言語的不同屬性。於此,Austin(1962)修正其分類方式,主張話語之 產生牽涉三個行為過程: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指說話者透過語音、
詞彙與語法構成話語,即說話動作的實施;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指
話語所欲傳達的意圖;以及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即話語帶來的結 果。審視例(1),說話者完成說話動作的同時,藉話語之形成完成了言內行 為,同時並傳達了「承諾」意圖,達成「承諾」之言外行為;而現實中無論 說話者隔天是否依約出現,在言談當下聽話者都已意識到對方的承諾,是為 話語導致的結果,屬於言後行為。
在上述過程中,言外行為乃言語行為理論關注的主要對象。Austin(1962)
將其按說話者的傳達意圖分為五種類型,分別為裁決型(verdictive)、行使 型(exercitive)、承諾型(commissive)、行為型(behabitive)與闡述型
(expositive),各類別意義與範例如表二-1 所示:
表二-1:Austin(1962)言外行為分類
言外行為分類 說明 範例
裁決型(verdictive) 說話者給予裁決、判斷或評價 宣告、診斷 行使型(exercitive) 說話者行使自身權力或影響力 開除、辭職 承諾型(commissive) 說話者對行為之實施予以承諾 承諾、打賭 行為型(behabitive) 說話者展現其態度或社會行為 道歉、敬酒 闡述型(expositive) 說話者闡述抑或說明自身觀點 定義、假設
(二) Searle 的言語行為理論
Austin(1955, 1962)奠定了言語行為的理論基礎,美國哲學家 Searle
(1969)則進一步發展該學說。其主張,言語行為的實施需滿足四個恰當條 件(felicity condition),即命題內容條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預 備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誠意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與基本條件
(essential condition)。Searle 並以「請求」行為為例,說明此四個條件的內 涵:
表二-2:Searle(1969)請求行為構成條件
恰當條件 說明
命題內容條件
(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 說話者陳述聽話者將來的行為 預備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 說話者相信聽話者有能力執行該行為
誠意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 說話者希望聽話者執行該行為 基本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 說話者試圖讓聽話者執行該行為
基於上述四個條件,Searle(1979)亦重新對言外行為進行分類。其認 為 Austin(1962)的分類定義有失明確,且以施為動詞(performative verb)
為區分標準難以反映溝通的真實性質。Searle 主張,語言溝通的最小單位並 非詞彙或句子,而是言語行為,並就此觀點將言外行為重新界定為五大類:
闡述型(representative)、指令型(directive)、承諾型(commissive)、表達型
(expressive)及宣告型(declaration)。各別特徵如表二-3 所示:
表二-3:Searle(1979)言外行為分類
言外行為分類 說明 範例
闡述型(representative) 說話者陳述自己相信的命題 讚美、批評 指令型(directive) 說話者試圖讓聽話者做某事 請求、建議 承諾型(commissive) 說話者對未來行為做出承諾 答應、拒絕 表達型(expressive) 說話者表達自己的心理狀態 感謝、抱怨 宣告型(declaration) 說話者藉話語改變現存事實 任命、判決
以抱怨行為為例,抱怨行為因涉及說話者對其不滿心理之表述,屬於表 達型言外行為(Trosborg, 1995)。而當說話者於抱怨中直接陳述不滿,亦即 所說話語反應真實意圖時,該行為稱為直接言語行為(direct speech act);然 而在溝通過程中,說話者亦可能因語境或其他因素考量而實施不同於其真實
目的言語行為——Searle(1975)闡釋,當說話者欲實施特定言語行為,卻 透過另一種言語行為加以傳達,則其行為屬於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間接言語行為之組成分為首要言外行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與 次要言外行為(secondary illocutionary act),後者為字面意義,前者則是說 話者的真實意圖。換言之,說話者藉由實施次要言外行為來達成首要言外行 為。下例(2)中,話語的字面意義是詢問,然而說話者的目的實非詢問,
而是表達對聽者製造噪音的不滿:
(2) Would you mind not making so much noise? (Searle, 1975)
例(2)中,說話者透過「詢問」之次要言外行為完成了「抱怨」之首 要言外行為。然而說話者何以不直接抱怨,而要間接地透過「詢問」表達「抱 怨」?Searle(1975)以請求行為進行說明,其認為對話中對禮貌的需求是 實施間接言語行為的主要動機。相較於直言目的,說話者傾向修飾其言語,
透過間接的請求讓話語顯得禮貌。為釐清禮貌於溝通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 將於下小節回顧西方禮貌理論,探討互動中話語形式與禮貌的關係。
二、西方禮貌理論
禮貌原則(Politeness Principle)為英國語言學家 Leech(1983)所提出,
其理論係以語言哲學家Grice(1975)之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為 基礎,試圖針對互動中的語言現象與說話者的話語動機提出解釋。以下首先 檢視合作原則,而後探討其所引發之迴響與後續學者之禮貌學說。
(一)合作原則
在理想社交情境中,Grice(1975)認為溝通雙方會遵循一系列原則並彼 此合作,以達成有效的溝通,此即合作原則的基本概念。合作原則包含四大 準則:
1. 量的準則(Quantity Maxim):提供訊息量不過多或過少,符合溝通所需。
2. 質的準則(Quality Maxim):說真話,不說缺乏證據的話。
3. 關聯準則(Relevance Maxim):提供訊息符合主題。
4. 方式準則(Manner Maxim):說簡單明瞭的話,避免晦澀、歧義。
然而,並非所有互動都遵循上述準則。Grice(1975)指出,在溝通過程 中不乏雙方刻意違反合作原則的情形,此時便產生會話隱含(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即言外之意。然而Grice 僅提出話語字面意義與實際意義不一 致的現象,並未說明成因。於此,Leech(1983)進一步提出禮貌原則,解 釋說話者何以刻意違反合作原則,而不遵守最有效率的溝通方式,以求彌補 合作原則之不足。
(二)禮貌原則
對於 Grice(1975)未能說明何以溝通不總以最簡潔有效的方式進行,
Leech(1983)主張,說話者刻意違反合作原則可能是出於禮貌的需要。所 謂禮貌指的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態度(何兆熊,2000)。Leech 認為,一個 人是否有禮貌,取決於其話語是令他人受惠或吃虧。當談話中的一方受惠,
另一方則相對吃虧,而讓他人受惠的程度越高,話語便越是禮貌。Leech 的 禮貌原則便是依此「得益」(benefit)與「虧損」(cost)的角度提出,包含六 項準則:
1. 得體準則(Tact Maxim):盡量少讓他人吃虧,多讓他人受惠。
2. 慷慨準則(Generosity Maxim):盡量少讓自己受惠,多讓自己吃虧。
3. 讚美準則(Approbation Maxim):盡量少貶損他人,多讚揚他人。
4. 謙遜準則(Modesty Maxim):盡量少讚揚自己,多貶損自己。
5. 贊同準則(Agreement Maxim):盡量減少雙方分歧,增進雙方一致。
6. 同情準則(Sympathy Maxim):盡量減少他人反感,增加對他人同情。
根據上述準則,「讓說話者受惠」或「讓聽話者吃虧」的言語行為便是 違反禮貌原則,此時應以間接性的言語進行修補。檢視下例(3),A 的巧克 力不翼而飛;針對其詢問,B 並未直接給予答覆,而僅表示早上孩子去過房 間。藉由此暗示,B 使 A 意識到可能是孩子拿了巧克力,同時避免了對孩子 的指控,符合禮貌原則中的得體準則。
(3) A: Where’ my box of chocolates?
B: The children were in your room this morning. (Leech, 1983)
禮貌原則亦說明話語間接性與禮貌程度的關聯。Leech(1983)指出,
在相同命題內容下,表達方式愈間接,則所呈現的禮貌程度愈高。就Leech 的觀點而言,間接的言語之所以較為禮貌,在於其為聽話者創造了選擇空間,
並透過不確定性降低了說話者的話語力道。圖二-1 呈現話語間接性與禮貌 程度的對應關係——在對聽話者提出「接電話」之請求的情境下,以句6 的 表達方式最為間接;而若聽話者欲拒絕,句6 也給予其最大的空間,因此屬 於最為禮貌的表達方式:
1. Answer the phone. 直接 不禮貌 2. 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3.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4.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5. Would you mind answering the phone?
6. Could you possibly answer the phone? 間接 禮貌 圖二-1:Leech(1983)禮貌原則之禮貌程度量表
(三)面子保全理論
Leech(1983)的禮貌原則基於損益角度剖析禮貌概念,英國語言學家 Brown & Levinson(1987)則著眼於人際互動中的面子需求(face want)提 出其禮貌理論,是為面子保全理論(face-saving theory)。基於Goffman(1955)
對面子議題的研究,Brown & Levinson 將面子定義為「一社會成員在公眾面 前意欲展現的個人形象」,並將之分為二大類別:
1. 積極面子(positive face):個人對於獲得他人認同、喜愛或欣賞的需求。
2. 消極面子(negative face):個人希望其意志不受干涉或阻礙的行為自由。
Brown & Levinson(1987)認為,為了在互動中維持禮貌,溝通雙方的 首要任務是維繫對方的面子。然而其亦指出,言語行為本質上存在許多威脅
面子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雙方都可能因特定的言語行為而使面子受損。
此類行為稱為面子威脅行為(face-threatening act, FTA),按威脅對象及威脅 的面子類別可分為四大類:
表二-4:Brown & Levinson(1987)面子威脅行為分類
威脅對象 面子類別 行為內涵及範例
聽話者
積極面子 說話者忽視聽話者的感受及需求,對其表 現批評、蔑視、抱怨或侮辱。
消極面子 說話者干涉聽話者之意志或自由,對其施 以命令、請求、勸告或威脅。
說話者
積極面子 說話者忽視自身感受及需求,對聽話者道 歉、懺悔、接受其批評或恭維。
消極面子
說話者於自身意志或自由妥協,對聽話者
說話者於自身意志或自由妥協,對聽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