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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警察職場現況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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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警察職場現況之探討

本研究特別將「警察」職場提出探討,實有別於一般的公務人員,其 中差異包括工作性質、勤務作息、同儕關係、人事制度等,形成了獨特的 組織,這些制度的不同,足以影響到日後的工作滿足及組織承諾,本節將 探討「警察職場」這些影響的因素,以補充及解釋研究之理論模式。

壹、警察工作之特性

在探討警察工作前,首先必需瞭解警察組織特性,警察組織,即兩人 以上為發揮警察功能,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交流活動,以正式分工達到維 護社會治安的任務與目標,所結合而成的社會實體(楊永年,2000);我國 之警察組織就其組織機關劃分,可分為各縣市(含北、高二市)警察局、

專業警察局(鐵路、公路、航空、刑事等)及掌管保安業務之保安警察總 隊等。 就警察任務之特殊性而言,警察組織為合乎時代與環境的需要,完 成警察艱鉅之任務,發揮高度行政效率,故其組織之形成自有其原則與特 性。依據我國「警察法」第二條內容觀之,警察主要工作應為「維持公共 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等四大任務,其中 警以「預防犯罪」、「犯罪偵查」及「交通執法」為核心業務,警力的投 力也最多,另對於其他行政機關無法達成的予以協助,幾乎涵蓋政府所有

「社會安全政策」。而一般民眾對於警察的期待性為:清廉、公正及專業,

而基層員警正是落實與實踐政府維護治安政策承諾之執行者,若無其他行 政法之規定,警察工作實在是政府最重要的公務部門,亦為政府貫徹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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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第一道防線,工作責任之繁重可見一斑。民眾對於治安有高度之需求,

希望生活在絕對安寧的安全環境。但是警察無論維持治安、疏導交通或處 理一般民眾爭端,甚至協助政府執行公權力,幾乎無時不陷入生命遭受危 險的情境當中。

而且警察工作是無假日可言,二十四小時不斷地運作,在有限警力的調 度情形下,員警必須犧牲家庭甚至個人身心健康,以貫徹治安使命。因此 警察因公殉職或因急症過勞死的現象時有所聞。然而,民眾不但希望警察 能不眠不休提供最好的治安環境,更希望警察有絕對高度清廉的組織紀 律,一但警方依法執行強制性任務或發生有損警察形象之案件時,民眾對 於警察態度則趨近於屈辱。如此兩極化的需求及反應,對於警察組織造成 某種程度的衝擊,也動搖部分員警繼續為警察工作犧牲奉獻的意願。

貳、警察人事制度的特性

我國自民國 49 年制定「警察教育條例」開始,建立以中央警官學校(於 民國 84 年改制為中央警察大學)與台灣警察學校(於民國 75 改制為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二階段警察教育體系,前者負責中、高階警察官(管理幹部)

養成教育、升職訓練及警政學術研究,後者負責基層警察(執法幹部)養成 教育,並以先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後,再通過國家考試(警察三等或四等特種 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未能通過國家考試者,則以警佐待遇人員任 用。自 1996 年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考試院為實踐考試權之公平及 公開,機關不得再舉行封閉性質之考試,考選部開始接手辦理年度警察特 考,並開放一般非警專畢業生報考,錄取者至警專後施以 18 個月或 11 個月 之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國家三等考試或四等考試之及格,並取得 警察官之任用資格。惟依照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除需取得警察 特考任用資格外,警察職務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尚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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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 具備公文處理及專業能力 需要具備體力、耐力及警察專業訓練。

訓練 專業及人際溝通知能 公務知能、體能、警察專業技能。

服勤時間 辦公時間為原則,加班為例外

除配合輪班外,尚需 24 小時備勤待命,遇 有專案情事時,隨時停休。

服勤後工作 無後續調查者為多

常有後續協勵調查、製作筆錄(例如民眾 報案)

轉任限制 除特考特用年限未期滿不得調任 外,一般並無特別限制。

除特考特用年限未期滿不得調任外「依職 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依法考試及格 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辦理轉 調事宜。

陞遷 組織呈瓶型,陞遷較易。

專用電話 有窗口服務專線 除值班台服務外,24 小時專線服務電話 資料來源:考試院公務人員保訓會,邱華君,2006,及作者自行整理。

為應高危險度的職業,警察人員之各項待遇、福利均優於一般行政機 關,如以警察四等考試及格人員與普通考試及格人員比較為例,警察四等考 試及格人員每月待遇為 59133 元,普通考試及格人員待遇為 38133 元(含每 月 20 小時加班費),二者差距為 21000 元;通過四等警察特考,如未通過三 等警察特考,最後支最高年功俸級數為年 500 元(相當於公務人員俸點 610)

相當於薦任第 8 職等年功俸 5 級,惟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僅具四等特考及格,

未通過 3 等警察特考或相當高考三級考及格者,最高僅得支委任第五職等年 功俸 10 級,俸點 520,相當支警察人員俸表為 410 元。這對於日後的保險、

生活津貼、補助及退休金,甚至撫卹的給與之計算影響相當大。如表 2-5 所 示:

18,445+18,535=36,980

委任三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專業加給+俸額)

18,445+17,890=36,335 警察人員警勤加給(需具

每月最高100小時(或金額上限17,000 元)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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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相當不錯的選擇。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渠等參加該考試時,

如僅看到誘人的待遇而未能瞭解警察工作全貌,或是想藉由警察特考管道遁 入行政機關服務,在實際任職後,才發覺與所想不符,造成進退不得的窘境。

肆、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相關研究

本文特別論述警察特種考試之研究,主要該考試有別於一般的基層行政 機關考試,民國 77 年解嚴之初,為應大量的群眾運動,政府大量招考警察,

當時股市及經濟蓬勃發展,擔任「警察」是相當容易的,且警察人員特種考 試相當於對內考試,直到 1996 年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考試院為實 踐考試權之公平及公開,考選部開始接手辦理年度警察特考,並開放一般非 警專畢業生報考,錄取者至警專受訓一年後再分發,錄取後施以 18 個月或 11 個月之訓練,訓練期滿分發警察機關。

從考試院的觀點,警察特考係屬國家考試的一環,首重於公開、公平競 試,如警察人員,僅同意警專及警大的畢生報考,採封閉式考試,雖然可以 解決上開二校畢業生就業及免賠償學費的問題,同時也因為單一取才方式,

比較容易建立所謂的警察團隊精神或歸屬感,但就職務的競爭無法提升,缺 乏外在的競爭所導致的安逸心態,因此需要有一個競爭體系,才會有多元的 思維,來面對複雜的社會環境(蔡允棟,2005)。

至於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評價,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馬心 韻(2007)針對特考錄取人員訓練班隊職幹部、結業班學員及任職單位主管 問卷調查及訪談結果分析指出,大專院校畢業參加特考班錄取人員參加警察 特考及格後,對警察工作的認知與認同感尚待建立,優劣為:

一、優勢:是類人員於其原大專院校主修科系的領域內,確實為專才(例如,

法制、資訊、外文等),故若遇我警察機關首長願意專才專用(例如,

支援機關法制室、資訊室等),確能發揮所長,幫助各該警察機關處理 許多專業上的疑難雜症,如果能夠專才專用,工作能力極強,態度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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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二、劣勢:

(一)由於通過警察特考而至特考班受訓者,結業後是基層警察人員,能 至資訊、法制等單位支援者畢竟是少數,故心中多忿忿不平,深覺 大才小用,有被欺騙感,隨時俟機轉業。

(二)即若有少部分人員有機會調至資訊、法制等單位支援,亦無法變更 其為警察組織最基層人員的事實,必須面對各級主管(官)的指 揮命令,在為民服務的過程中有時尚得低聲下氣,心態上需要一 番調適。

(三)是類人員在原有大專院校的教育訓練,以及畢業後到通過警察特考 間的工作歷程,多屬民主、自由、隨興-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故 轉換至警察組織,在紀律、服從、團隊生活方面多不能適應,對 勤務、業務諸多質疑、對主官指揮權時時挑釁,在在挑戰整個警 察團隊。

(四)對個人的權益極端計較,例如,因為勤務時間已到,而個人無意願 加班(超勤),棄戒護中的人犯於不顧;主管因此簽報懲處,竟質 疑懲處-內部管理規定的適法性,即使真遭受懲處,亦無動於衷,

因為特考班結業擔任警察人員者,可隨時離職而無需賠償。

(五)現行警察人事制度的設計,是類人員雖擁有大專院校畢業的學歷,

如欲晉陞,仍須考入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修業二年,或考入 第二類警佐班接受訓練,為此心中又多忿忿不平。

基於上開研究係從警政署為警專科學校入學考試改革方案中論述,雖 在警察體系在組織設計上與一般行政機關有別,惟就現行之警察人事制度 設計上,吾人有不同意見論述:

(一)各機關人員,均應本於適才適所,配合專長任用,如此才能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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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人力資源,雖然警察職務並無職系設計,其主要考量在於 人員之指揮調度、職務歷練等,惟警察在學教育,係分系(科)

受教,渠等通過國家考試後卻未依系(科)分發,這是否意昧著

受教,渠等通過國家考試後卻未依系(科)分發,這是否意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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