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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指導技巧不佳,指護理人員因溝通技巧不佳,未按護理常規 主動、有效的提供主要照顧者正確的知識,致病人安全受威脅而受重

三 三 三

三、、、、護理指導護理指導護理指導護理指導技巧不佳技巧不佳技巧不佳 技巧不佳

護理指導技巧不佳,指護理人員因溝通技巧不佳,未按護理常規

主動、有效的提供主要照顧者正確的知識,致病人安全受威脅而受重 傷或死亡。

例如,案例12為某醫院之病人因中樞神經淋巴瘤住院治療二個 月。病人處嗜睡之半昏迷情形,家屬指被告三位護士均未注意將病人 有放置口腔式人工氣道及應維持半坐臥姿勢之事告知印尼籍看護,造 成病人發生食物逆流、呼吸困難、意識昏迷之情形。

分析案例12之三位護士為:「…明知放置人工氣道後,應…使病 人維持坐臥姿,卻均未告知病人之看護,不可使病人平躺而應維持坐 臥姿…;致病人翻身躺平由看護清理排便時,胃部食物逆流嗆及呼吸 道…,經急救呈植物人狀態,並死亡…」。案例12之護士有無按護理 常規提供主要照顧者正確知識與病人呼吸困難、意識昏迷之關連性,

為判斷此護士應否負過失責任之關鍵。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業務之第三類為:護理人員對於病 人有負有療養上的指導責任,應親自向病患和家屬說明,倘若未親自 向病患和家屬說明,致病人安全受威脅,護理人員難免有過失之責任。

就案例12之加以討論,護理人員向病患和家屬說明,是其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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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的程度是否達到家屬的期望,與病人發生呼吸困難、意識昏迷之 間關連性不高,因此,本案護理人員難謂有過失。

四 四 四

四、、、、照護照護照護照護的的的人力資源不足的人力資源不足人力資源不足 人力資源不足

指護理人員因工作單位人員過少、或無法運用現有的人力資源,

而有「過度承擔」之情,造成未能妥善救護病人,延誤病人醫治,致 病人受傷或死亡。

例如,案例14為養護之家負責綜理該單位全部事務之負責人,因 為欠缺足夠之人力,以致對於被害人於93年9月22日23時許,在該養護 之家107室107號床掙脫束縛時,「未能及時發覺前往處理」,致罹患 糖尿病、輕度腦栓塞並雙眼失明之被害人於起床後從床側邊牆站立摸 壁而行,不慎踩空摔下,受有頭部外傷、後枕部裂傷等傷勢之情形。

分析案例14之負責人為:「…被告本應注意其所經營之○○養護 之家僅屬小型養護機構,對於完全無法活動,不能進行任何自我照顧,

且完全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如被害人者,『欠缺足夠之人力』與設備 得以防止發生危險,且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超越該養護之家之 承擔能力,仍與被害人之子乙○○訂定委託契約,…復『疏未注意加 派人力』或採購監視設備以加強安全措施…,致被害人從床上掙脫束 縛時,未能及時發覺前往處理?」。案例14之負責人對被害人「未能 及時發覺前往處理」有無過失,為判斷此負責人應否對被害人受有頭 部外傷、後枕部裂傷負過失責任之關鍵。

評估養護之家負責人因單位護理人員過少對病人受傷有無過失,

係以負責人是否能力「過度承擔」為判斷,亦即養護之家負責人是否 欠缺照顧糖尿病、輕度腦栓塞並雙眼失明之被害人所需之能力,但竟 然膽大敢與被害人之子訂定委託契約,行特定照顧行為,此等超越個 人能力而為特定行為之情況,可能構成「超越承擔過失」,養護之家 負責人不但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且具備行為不法。就案例14加以討 論,負責人綜理該單位全部事務,單位護理人員過少,致護理人員有

「過度承擔」之情,護理人員能力上有所不能,就應放棄行為,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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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即是製造不受容許的危險,本案之負責人聘用之照顧人力不足,

構成「超越承擔」過失。

第三第三

第三第三目目目目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輔助行為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執行執行疏失執行疏失疏失 疏失

護理人員於執行經醫師指示的醫療活動或協助醫師執行醫療行為 時,發生包括:注射給藥疏失、預防接種上的疏失,,,,說明如下:

一 一 一

一、、、、注射注射注射注射給藥疏失給藥疏失給藥疏失 給藥疏失

注射給藥疏失指護理人員在依醫囑給藥或輸血時,未確實執行三 讀五對(藥量誤認、注射部位不正確)時,引起病人受傷或死亡,包 括:感染、坐骨神經損傷、注射技術不佳、針頭折斷的錯誤。

例如:案例08之護理人員為一麻醉護士,將止血劑(Transamin)誤 為麻醉劑(Marcaine),並將誤裝之止血劑注射入產婦劉○○腰椎內,

使其因急性腦水腫合併腦疝形成,經急救無效不治死亡,體內胎兒亦 胎死腹中。

分析案例08之麻醉護士為:「…應注意在取藥時,須核對藥劑容 器之標籤外觀,以確認注射之藥劑無誤,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其等 智識、能力及當時況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案例08之護士有無 確實執行三讀五對,為判斷應否對被害產婦與體內胎兒之死亡負過失 責任之關鍵。

就案例08之麻醉護士加以討論,注射給藥疏失引起的法律問題主 要以護理人員是否有過失為重要的前提。護理人員的注射行為,一般 應在醫師指示下為之,而該麻醉護士在依醫囑給藥時,確實未確實執 行三讀五對,而引起病人受傷或死亡,護士因而有過失,無庸置疑。

二 二 二

二、、、、預防接種上的疏預防接種上的疏預防接種上的疏預防接種上的疏失失

預防接種上的疏失,指衛生所或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在執行預防接

種業務上發生疏失,致個案受傷或死亡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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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案例11為某鎮衛生所之衛生室護士,於未經醫師在場問診

及視診情況下,辦理個案之預防接種注射日本腦炎疫苗後,出現大量 吐奶及鼻孔流出褐色帶有腥味之液體之情形,且有呼吸緩慢之現象,

個案經醫院急救後,宣告不治死亡。

分析案例11之護士為:「…說明書中接種記載『本藥須由醫師處 方使用』,被告在未經醫師親自診察及未有醫師處方之情形下,辦理 被害人預防接種注射而被告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竟不注意,於未經醫 師在場問診及視診、未依醫師處方,亦未就日本腦炎疫苗使用書中所 載,加以診察、排除…」。衛生室護士是否可以未經醫師在場問診即 執行預防接種業務,為判斷案例11之護士應否對個案死亡負過失責任 之關鍵。

一般護理人員的注射行為,本應在醫師指示下為之,然衛生所護

士或學校保健員為例外。就案例11護士之預防接種行為,係依據衛生 機關工作計畫或公函執行公共衛生預防接種工作,可視同在醫師指導 下或依醫師處方執行醫療行為,因此,不需承擔刑責。另外,由於預 防接種的不良反應,本質上也是因注射疫苗而引起的,不良反應包括:

正常毒性產生的嚴重局部或全身性反應、因異常毒素造成的傷害、因 操作者污染而產生合併症,因製造上錯誤或不正常的固有毒性或感染 性而產生、因預防接種產生的副作用損傷,都可以請求預防接種傷害 救濟,如有人為疏失的部分,另可依法追訴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第

第第二二二二款款款款 超越一般護理業務執行風險超越一般護理業務執行風險超越一般護理業務執行風險超越一般護理業務執行風險

行政業務執行疏失 行政業務執行疏失 行政業務執行疏失 行政業務執行疏失

護理人員執行行政業務時,因懈怠或疏虞以致缺乏照護活動的物質 資源,因而可能造成病人死亡,分為二類過失:行政職責懈怠、醫療 儀器維護疏虞,說明如下:

一 一 一

一、、、、行政職責懈行政職責懈行政職責懈行政職責懈怠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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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主管之行政職責包含病房外病人運輸設施之管理與督導,當 護理行政主管因怠於管理與督導,間接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時,稱為 行政職責懈怠。

例如,案例06為何○○於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安養,於87年1月11

日11,晚間發生口吐白沫、臉部不停抽搐之症狀時,無任何醫療人員 及值班人員發現,直到何○○之女於晚間10時30分抵達病房,始發現 何○○已整個上半身吐滿唾液,雖立即至六樓護理站告知值班護理人 員,並做緊急之搶救措施,惟值班護理人員告知並無任何醫師可至現 場做緊急、妥善之急救,要求家屬快轉院,又因該院之救護車無法使 用,民間其他單位之救護車30餘分鐘始抵達,且不符合救護車應有救 護人員至少二名之規定,如此一再耽擱,延誤搶救病患之時機,致使 何○○於87年1月13日晚間因病況惡化而死亡。

分析案例06之值班護理人員、護理長為:「…○○醫院係主管單 位核准設立之醫院,附設安養中心為醫院內部之一單位,依法該院應 就安養中心之病患,提供符合醫療標準之醫療、安養服務。惟該院於 平日門診時間外,從無設置值班之醫師,嚴重違反醫療法之相關規定;

對於醫院之重要設備、緊急運輸工具,並怠於維修、保養,僅作外觀 之粉飾,讓人誤以為可作為緊急救援之工具,致延誤救援時機…」。

因送醫院過程中是否因救護車關係而延誤就醫難以判斷,本案被告護 理長之判決結果,不需承擔刑責。就安養中心護理長之行政職責加以 討論,確應包含病人運輸設施之管理與督導,以利病患之緊急送醫;

但是醫療疏失只是行為人客觀上「未依醫療成規而行」並不等於「醫 療過失」,判斷有無「過失」乃適用法律之結果,為「法官保留」366

但是醫療疏失只是行為人客觀上「未依醫療成規而行」並不等於「醫 療過失」,判斷有無「過失」乃適用法律之結果,為「法官保留」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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