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二
二、、、、醫療醫療醫療醫療輔助輔助輔助行輔助行行為行為為之特性為之特性之特性之特性
醫療輔助行為包括上述十一項衛生署規範之範圍,護理人員執行
醫療輔助行為時,有下列三特點應予注意33:(一)醫療具有複合性與動態性:病患身體生理變化時時不同,病患 治療過程中,有視病況之進展逐漸修正其治療之特性。
(二)醫療預測之不確定性:人體構造複雜,每位病患對疾病有其不 同反應,雖有一定規則,但病菌之侵襲及個人抵抗程度之預測,
有難度。
(三)醫療之裁量性:醫療輔助行為並非一成不變,人體抵抗疾病侵 襲變化過程中,須在短時間內,評估並選擇對病患最有利方式 而作決定。
32 周國隆、楊哲銘,實用醫事法律,台北︰五南,初版,2010年,91頁。
33 引自中村敏昭、齊藤靜敏、蔡篤俊、謝瑞智,醫療紛爭與法律,台北:文笙,增訂一版,2004 年,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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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 三
三、、、、執行執行執行執行醫療醫療醫療輔助醫療輔助輔助行輔助行行行為為為相關注意事項為相關注意事項相關注意事項 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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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醫師之指示醫師之指示醫師之指示 醫師之指示
護理人員所為的醫療輔助行為必須在醫師指示始得為之,其情形 可得者有二:其一為事前必須經醫師指示始得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
另一為醫師在醫療過程中因負有指揮監督的責任,護理人員經醫師指 揮而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未經醫師指示擅自為醫療行為者,違反醫 師法第28條之規定,應負刑事責任。但如護理人員對病患的醫療護理,
完全遵照醫師的指示,或認真觀察病患的病情,將結果如實的報告醫 師,如果醫師仍不加以理會,不做具體指示,則由醫師負完全責任34。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的指示下始可執行,彰顯醫療的獨佔性,
非醫師不得為之。但並不意味所有的醫療行為均須醫師的指示護理人 員始能為之,如遇危急病患,於必要時,仍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35。 例如護理人員法第26條規定,讓護理人員遇危急病患,並於聯絡醫師 後醫師仍來不及處理時,即得依其醫學常識及在技術允許的範圍內,
實施緊急救護處理,如:清除呼吸道阻塞物、開始人工呼吸、接上心 電圖監視系統、建立靜脈輸液管路等。
實務上曾發生在無醫師指示下護理人員緊急救護,而否認護理人 員刑責的案例。高等法院92年醫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90歲的許姓病 人因左大腿骨折,於2001年7月30日至某醫院骨科住院開刀,被告庚、
辛為骨科病房2001年8月10日凌晨時之值班護士,於凌晨2時20分,被 告庚夜間巡房時發現心電圖顯示病患已心跳歸零且之前並無人發現,
被告庚、辛於醫師不在場時自行急救,病人家屬(自訴人)認定護理 人員違背規定為病患插管進行侵入性急救行為不當,致病人經急救無 效後死亡,控告被告庚、辛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違反護理人員法 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因本案之被告辛係一值班護理人員,辛曾受訓完成高級心臟救命 術訓練課程,並取得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證書(其有效期間自1999
34 黃丁全,醫事法,台北︰元照,初版,2000年,131-132頁。
35 黃丁全,醫事法,台北︰元照,初版,2000年,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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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起至2004年6月止),具備急救能力,當時責無旁貸,立即執行 正確急救,且另一被告值班醫師(壬)當時亦趕來病房,並立即予以 接手急救,足認被告辛及庚所為上開先行採取插管、心臟按摩正確緊 急救治,無可責難,值班醫師(壬)接續上開搶救過程,無任何耽誤,
亦無可議之處,自訴人主張被告庚、辛自行先行插管急救過程不當,
被告醫師(壬)延誤急救,均無可採。故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第26 條規定,遇危急病患,於聯絡醫師後醫師來不及處理時,在無醫師指 示下,得依其醫學常識及在技術允許的範圍內,實施緊急救護處理,
當堪認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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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醫師醫師醫師指示醫師指示指示之指示之之方法之方法方法方法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醫師之指示」為何?醫師當面口頭囑咐、指 導或書面之醫囑均屬之,惟均應依醫療法第67、68條規定於病歷上明 確記載36。醫療行為事關病患的生命安危,如指示以默示的方法為之,
不免有誤解以致發生危險的情形,故應以明示為必要。又醫師為指示 後需不需要目擊為如何的處理,應視指示的事項有無造成醫療衛生上 危險的可能為判斷的標準,如所指示的醫療輔助行為,且有高度的危 險性時,醫師於指示後仍須監督護理人員為如何的執行,以維護安全37。
醫師為指示後,護理人員基於醫師之指示開始實施醫療行為,於
實施過程中是否仍須醫師之指示,不無疑問。本文認為不論是事前指 示或是過程中指示,仍應視醫療行為的性質以分別觀察之,如醫療行 為非由醫師親自執行就有產生醫療危害之虞時,仍須依賴醫師的指 示,聽候指示進行;如無產生醫療危害的顧慮,於醫療過程中即不需 要醫師再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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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指示不明確指示不明確指示不明確時指示不明確時時時護理人員有詢明的義務護理人員有詢明的義務護理人員有詢明的義務 護理人員有詢明的義務
醫師因對護理人員負有指揮監督之責任,因此所為的指示必須明 確可行,如醫師指示的內容模糊,產生不清不楚的指揮效果者,原則 上不認為已盡指示之應盡的責任,此時護理人員對不明確的醫囑有詢
36 周國隆、楊哲銘,實用醫事法律(初版),台北︰五南,2010年,92頁。
37 黃丁全,醫事法,台北︰元照,初版,2000年,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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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政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其正式護士、助產士,依照醫師之處方 指示,可為患者注射、換藥、洗眼、洗鼻44。
(四)輔助人員,在醫師指導下,為傷患做消毒、注射麻醉劑、擦洗雙氧 水、食鹽水、包紮等工作尚無不合。縫合傷口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醫師如遇到緊急情況不克分身為病人縫合傷口,臨時指示輔助人員 縫合表淺傷口,尚不失為權宜措施45。
(五)換膚、更皮術、健胸豐乳、全身漂白、減肥、脫毛…等舉凡能影響 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應屬醫師業務之醫療46。
(六)醫師出國,其於出國前既無法事先預見有那些病人會於其出國期間 前來求診,復不能明白求診患者之病情如何?自無法就病人之治 療、用藥或其他處置等預為「指示」47。
第 第 第
第三三三三款款款款 護理業務在醫療上之責任護理業務在醫療上之責任護理業務在醫療上之責任護理業務在醫療上之責任
護理業務之醫療輔助行為因屬於醫療業務範圍,須在醫師指示下 由護理人員執行,故醫療輔助行為與護理行為非常容易混淆48。若將護 理本來業務再進一步區分為四種型態,將有助於清楚了解護理行為與 醫療行為業務之分際:(一)絕對醫療行為,如醫師之診斷、治療。
(二)相對醫療行為,指醫師指示之必要業務,如護理人員打針等。
(三)相對護理行為,指無指示必要之業務,如協助檢查,護理人員 保有相當之裁量權。(四)絕對護理行為,指護理人員絕對適任之專 業行為,如護理診斷,在此範圍內護理人員之注意義務內容比相對護 理行為更加擴大49。本研究引用劉文瑢教授所述,以圖二呈現護理行為 與醫療行為業務之分際50。
44 參照65年3月12衛署醫字第107880號文。
45 參照65年4月8日衛署醫字第1009184號文。
46 參照70年9月29日衛署醫字第9344818號文。
47 參照81年5月13日衛署醫字第8105857號文。
48 劉文瑢,醫事法要義(初版),台北︰合記,1999年,115頁。
49 劉文瑢,醫事法要義,台北︰合記,初版,1999年,115頁。
50 劉文瑢,護理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責任分際,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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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著,護理業務與法律實務,台北︰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1999年,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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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醫療醫療
醫療與與與護理與護理護理 護理
絕對醫療行為 相對醫療行為 相對護理行為 絕對護理行為
醫師之診斷、治療 檢查、治療上護理 護理診斷
護理行為 醫師之業務
護理之業務
〈傳統〉輔助性業務
主體性業務
圖圖圖圖 二二二二、、、、護理行為與醫療行為業務之分際護理行為與醫療行為業務之分際護理行為與醫療行為業務之分際護理行為與醫療行為業務之分際
第第
第第四四四四款款款款 執業之意義執業之意義執業之意義執業之意義
本研究之「執業」,是指護理人員受聘於各公私立醫療或護理機 構依法執行或護理師或護士業務之意。「執行護理業務」係指:「以 護理及醫學專業知識與技術評估為病患健康之違和及功能,設計護理 計畫,執行護理活動並協助醫師執行醫療行為,且有高度專業性技術 及獨立性,與一般業務之提供,性質不同」51。「執業」應具備二項要 件:
一、依據專業性的知識與技術提供護理服務。
二、依法規規定獨立執行護理工作52。
第三第三
第三第三節節節節 護理人員在護理人員在護理人員在護理人員在醫療醫療醫療體系中醫療體系中體系中之體系中之之角色之角色角色功能角色功能功能 功能
前述護理人員在醫療體系中之角色功能擴展,以及醫療型態轉變 成一種團隊醫療,亦即醫療責任型態從個人責任轉變成為共同責任。
是故,護理人員除了應盡自己之義務責任外,還要尊重其他醫事人員
51 參照73年11月7日衛署保字第502582號函釋。
52 李聖隆,護理與法律,於:陳月枝、張媚、林明珍等,當代護理學導論,台北︰華杏,2010年,
52 李聖隆,護理與法律,於:陳月枝、張媚、林明珍等,當代護理學導論,台北︰華杏,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