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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工作具高度專業性與組織性,醫療分工已屬醫療領域中之常 態,團隊中的每個分工者如皆須對整個團隊醫療行為負責,客觀上是

對分工者過高的要求,故信賴原則之適用,可使醫療行為分工者在盡 其應盡之義務後,可以信賴其他分工者將做好他們被分配到的任務、

且具有達成該任務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因此,信賴原則可使 醫療分工者的責任合理化,不至成為過重之負荷262

第第

第第六款六款六款六款 信賴原則應用在醫療信賴原則應用在醫療信賴原則應用在醫療信賴原則應用在醫療過失過失過失過失的界限的界限的界限的界限

既已屬醫療場域中之常態,論斷參與分工之醫療人員的過失責任 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對其他參與者之信賴問題263。說明醫療事故中,

倘若醫療人員主張信賴原則,必須遵守下列三要點264,才能免除過失責 任,否則,仍應負過失責任265

一、醫療人員應盡該專業檢查及指示的注意義務266

二、醫療人員對於病人不能採取協助迴避結果發生時,須非顯然可以 預見,且已盡防範結果發生的注意義務。

262 卓育璇,醫療分工與信賴原則-我國與德國法之比較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年,105頁。

263 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7期,2005年,50-61頁。

264 黃惠滿、洪春榮、楊椒喬,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過失之研究,長庚護理,22卷2期,2011年,

164-174頁。

265 蔡振修,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析論,台中︰自刊,1992年。

266 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7期,2005年,50-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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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人員對於病人的不適當行為,非有充足的時間可以採取適當 的措施,以迴避結果的發生267,且醫療人員已遵守應注意的義務。

例如,台大誤植愛滋器官一事,倘若台大器官移植召集人曾善盡

督導之義務,仍不幸因成員之醫療過失發生傷亡之情形,可以適用信 賴原則免除刑事責任;亦即器官移植召集人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

固應課予與積極造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然此所稱防止 結果發生之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 任,仍應以依日常醫療實務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 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過 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 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原則268。相反的,倘若台大器官移植召集人未 善盡督導之義務,對於被監督人之過失行為,在監督上有疏失或懈怠,

以致侵害病人法益,可能應負過失責任269

綜上,信賴原則與監督過失並不相容,信賴原則不被採用時,監

督過失才能加以討論,因為適用信賴原則時,監督者即無過失可言。

醫療分工下之醫療過失可適用信賴原則,但如一體適用恐對病人權益 保障不盡周延,醫院分工中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之劃分應以實質工作 的內容來判斷,非從分工成員的職稱來觀察270

第第

第第七款七款七款七款 檢討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過失之檢討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過失之檢討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過失之檢討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過失之三個三個三個三個爭論點爭論點爭論點爭論點

由上論述得知,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過失有其可行性,信賴原則 會影響醫療水平分工中注意義務的分配,來限制或否定醫療人員的注

267 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7期,2005年,50-61頁

268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

269 李順德,聯合新聞網,「2分鐘都不願花」監院彈劾柯文哲,取自:http://udn.com/NEWS/

NATIONAL/NAT5/7296171.shtml(最近上網日:101年8月15日)。台大及成大醫學院附設醫院五 名病患因接受器捐,100年8月被植入愛滋感染者器官。監察委員說:「柯文哲醫師連二分鐘都 不願花」,未判讀Anti-HIV檢驗結果,造成重大醫療疏失。監察院101年8月14日以8票對2票,通 過彈劾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移送公懲會處理。

270 張麗卿,客觀規責理論對實務判斷因果關係-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二號判 決,法學新論,28期,2009年,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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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務,從而達到排除醫療人員過失責任的目的,故醫療過失適用信 賴原則應出於謹慎之態度,不能輕易援用,若被不恰當的主張,將無 法保障病人權益。因之,肯定信賴原則於醫療領域適用的同時,必須 使得主張信賴原則的條件明確化,以免信賴原則之適用反而減損病人 的權益。適用與否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不可一概而論271。雖然學者 大多肯定醫療過失有信賴原則之適用,曾(1997)提出檢討能否將信賴原 則由交通事故應用至醫療過失,主要爭論的原因有三點272

第第

第第一一一一目目目目醫療分工的領域通常有控制和指揮者醫療分工的領域通常有控制和指揮者醫療分工的領域通常有控制和指揮者醫療分工的領域通常有控制和指揮者

參與交通的人,彼此之間並沒有控制和指揮的權限,可是,在醫 療分工領域則不同,醫療實務運作通常有控制和指揮者以達到管理或 監督效果273。醫療之管理或監督涉及之層面頗廣,因此,其所成立之 監督過失,不一而足。監督過失的要件,有下列五項:

一、監督者有過失行為。

二、監督者有監督之義務。

三、對監督義務有疏失懈怠。

四、須有危害法益結果之發生。

五、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從信賴原則之觀點而言,在醫師與護理人員分工情況下,醫師應 對護理人員之行為負監督過失責任與否,則涉及信賴原則應否適用之 問題。亦即在適用信賴原則時,醫師毋須負監督過失責任,只有不適 用信賴原則時,醫師始應對護理人員之過失負監督過失之責任274

271 曾淑瑜,信賴原則在醫療過失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28期,1997年,85-91頁。

272 曾淑瑜,信賴原則在醫療過失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28期,1997年,85-91頁。

273 林東茂,信賴原則的適用範疇與界限,東海大學法學研究,11期,1996年,129-133頁。

274 蔡墩銘,醫事刑法要論,台北︰翰蘆,二版,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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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第第二二二二目目目目醫療分工下危險前行為者有防果的義務醫療分工下危險前行為者有防果的義務醫療分工下危險前行為者有防果的義務醫療分工下危險前行為者有防果的義務

交通事故中,參與交通的人,實行危險前行為時(如超速駕駛),不 能主張信賴原則。然而,在醫療事故則不同,實行危險前行為的醫療 人員有時仍得主張信賴原則,只是必須有防果 (防止不好結果發生)的 義務,此為實行危險前行為的醫療人員責無旁貸之義務,不能推託給 醫療分工下的其他人員。醫療事故發生時,倘若實行危險前行為的醫 療人員已經盡了防果的義務,則能適用信賴原則,倘若未盡防果的義 務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第第

第第三三三三目目目目 評價評價評價評價是否超越容許危險時在醫療分工領域的標準較抽象是否超越容許危險時在醫療分工領域的標準較抽象是否超越容許危險時在醫療分工領域的標準較抽象是否超越容許危險時在醫療分工領域的標準較抽象

評價醫療過失的行為人是否超越了容許危險造成過失,在醫療分工 領域的標準較交通領域抽象。評價醫療過失時須根據行為人是否在專業 上「違反注意義務」而定275,而「注意義務」須審酌醫療行為當時之醫 療水準作為判斷標準。

第八第八

第八第八款款款款 小結小結小結小結

考慮醫療分工中,醫護人員間的相互信賴情形是醫療過失案件中 信賴原則適用的具體體現,醫護人員之間適用信賴原則須做到盡指示 之義務(醫師對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人如護理人員,應先盡指示之 義務)、及善盡指導、督導之義務。簡言之,負有安全監督責任者在 其監督能力所及之其他醫事人員、藥物與器材,負有醫療成敗之責任。

但負有監督責任者如已善盡客觀之注意義務,並且善盡指示、指導、

督導之義務,仍不幸因成員之過失發生傷亡之情形,負有監督責任者 可以「適用信賴原則」免除刑事責任276。。。。

275 林東茂,信賴原則的適用範疇與界限,東海大學法學研究,11期,1996年,129-133頁。

276 台北榮總學訊,113期,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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