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責任倫理學的存有論基礎

第三章 Hans Jonas 責任倫理意涵

第一節 責任倫理學的存有論基礎

林淑芬(2007)提到 Jonas 回復 Aristotle 自然內在目的論的進路,對「自然」

提供新的描述,視自然為一有機整體,不論動物、植物及整個 physis 都被視為以 己身所內含的潛能,朝向己身最後的結局(finality)去完成實現。此自然存有論為 Jonas 後期所發展責任倫理學的基礎,「責任」不是出於人類意志,而是基於人類 是自然整體的一部分,他/她對其他存有者與生所俱的關係。

鄒慧美(2009)提到 Jonas 認為每一個「存有者」(Seiendes)的感覺與奮鬥並非 只是大自然的一項目的而已,而是存有者本身的目的,即「目的自身」(purpose itself)。

綜合上述學者觀點,筆者認為 Jonas 將自然視為有目的的存在,而人是大自 然這有機整體的一部分,而大自然裡的每一個項目,不是單純為自身存在而存 在,每一個部分都仰賴彼此的存在,進而突顯為了完成自身存在的目的性,人對 萬物的「責任」。這種各方仰賴依存,要對彼此負起責任的觀念,必須先了解 Jonas 的自然存有論。筆者以人與自然作為思考自然存有論的關鍵,依照 Jonas 本書的 思想次第分為人作為一種目的的存有、人作為一種自然的存有、人作為一種價值 選擇的存有,依序闡述其思想要義。

壹、目的的存有

實體存在的目的為何?其目的是如何形成產生的?每個事物都有其存在的 目的?Jonas 以槌子(物質性的工具)、法院(社會性的工具)、腳及消化系統(自然 的工具)為例,分別指出它們存在的目的為何及其目的如何產生的,並分析人與 動物因主體性目的展現的強弱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最後提出生命是自然界主要目 的,而人類則是大自然進化過程中最高及產物的結論,所以人類必須對未來人類 及自然萬物負責,形成其責任倫理學的內涵,茲詳細說明如下:

一、工具性價值的實體存在目的

(一)目的先於實體的存在

Jonas 一開始將工具分成物質的工具、社會性的工具、自然的工具,並分別 找出這些集合物的代表,以槌子、法院、腳及消化系統為例,說明工具實體存在 的目的就是他們的本質,即目的是因為存在而產生。例如:槌子存在的目的是為 了搥打;法院是為了執行正義而存在;腳走路是為了抵達某個地方;而消化系統 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消化食物,使有機體的存活更有活力(Jonas,1984:51-53)。

對相異的物體而言,我們的確可察覺到這些東西存在的目的;槌子存在的目 的是讓某人可用它來捶打,它被創造出來是基於這個目的,所以我們可以說這個 目的符合槌子的概念。然而概念是構成物體的基礎,概念是先於槌子的存在,也 是槌子被創造的原因。再以時鐘計時為例,計時的概念是鐘產生的原因,而鐘之 所以被界定為鐘,是出於其具有計時的目的。因此,鐘有計時的「目的」,實際 上在其本質內就已被決定了,即說明計時是鐘的宿命,若不能計時,鐘就無法存 在了。Jonas 進一步說明,並非槌子「擁有」敲打的目的,或鐘「擁有」計時的 目的,鐘或槌子本身的目的,只有其創造者及其使用者才擁有目的的概念,物體 本身是缺乏目的概念的(Jonas,1984:51-53)。

Jonas 另以法院為例,同樣是概念(執行正義)先於實體的存在,正義的執行 是構成法院(實體)存在的基礎,法院是為了執行正義這個目的而被創造的。而槌 子和法院相似的地方是,它們都是因為某個目的而被創造出來的,而且它們的存 在也都符合它們的目的。兩者不同的是,槌子這種物質性工具,具有外在性 (external)的目的;而法院這種社會性的工具,是由人組成,其目的是內在(internal) 的。即使如此,法院本身仍是一個為了執行正義的工具,而不是目的,槌子和法 院兩者都是具有明顯目的的實物,而它們的目的都是由人類主體所給定的。Jonas 認為實體被創造時,就已被注入好幾個目的,或者之後才被加入的,甚至有時候,

其原始的目的被其他後來的目的完全取代(Jonas,1984:55-56)。

(二)目的賦予實體存在的意義

人類該如何從這些物質性的工具(槌子)來辨別此機構(法院)存在目的呢?

Jonas 認為可從物質工具指涉目的的程度來辨別。創造者看不到的主觀意圖,都 展現在這些看得見的客觀實體的各個部分的組合上,而且這些都不是意外產生

的,而且內含目的的外在有形活動愈多,就愈能從其物質工具中推論此機構存在 的目的。他以法院內必須的工具-槌子為例,在法院組成成員的範圍內,必須挪 用槌子存在的目的來發揮執行正義的功能,槌子不僅有它客觀存在的理由,同時 主觀上也是法院功能能繼續發揮的工具。我們若對槌子的外觀形體上檢視,我們 可以察覺到每個組成部分都是為了整體的存在而被創造出來的。法院內其他像槌 子如此社會性的工具,如法官服、假髮等,其功能的界定也是來自於其主觀上的 性質:若人若無法官服、戴假髮這些裝扮,恐怕無法讓人與法院聯想在一起 (Jonas,1984:51-53)。

Jonas 認為若要人意識到它自己所說的話與正義及司法的決定有關,那麼支 配著法院的目的─正義的概念,必須先讓人了解,然後才是開庭的議程,那些東 西才被賦予法院的意義。Jonas 另外舉古希臘用於放逐的陶片和軍火庫為例,說 明一個社會機構所用的工具越具體、生動、確切,越易於讓人辨出其目的。但是 即使像軍火庫這麼確切的工具,人們也只把握了它的表面目的,而難以把握它更 深刻、全面的目的(例如:國家、主權、民族衝突等原因),這是因為在大多數事 例中,這些目的是比其所表露的現象要來的高度抽象(Jonas,1984:54-55)。

二、工具與有機體的存在目的

(一)有機體缺乏主體性意志

接下來,Jonas 論證工具與有機體存在目的的不同之處,並進一步區別有機 體中人與動物的差別。活體為有機的(organic),即一個身體是由很多工具所組成 的。因此,所謂的有機體是指具有目的性的整體。

Jonas 舉了「走路」的例子,一個人走路是「為了」到某個地方,這「為了」

就是「目的」。人的腳用來走路,是自然賦予腳的「功能」,但以腳自己來說,它 不聽令於它自己,而是聽令於「人」,亦即腳是由走路的人來控制它的方向、步 伐快慢...等,表現意志的是人而非腳。所以,為了除了表示目的外,也代表了主 體意志的控制。而感官的功能,如眼睛、耳朵、鼻子,是較缺乏自主性的,它們 的功能「看到」、「聽到」、「聞到」是較被動的,除非人下達指令要看到某些東西、

聽到某些聲音、聞到某種味道,它們才會積極表現其功能。因此,就「主體性目 的具有使個別的意志力在驅使著工具」這點而言,自然的工具(腳及感官)與人造 的工具(槌子)相同點在於,兩者都缺乏主體性,其功能是被更高的目的或主體主 導(Jonas,1984:56-57)。

(二)動物行為的產生原因:需求先於意志

人與動物之間有何差別呢?Jonas 認為人類的行為中是帶有主觀的、目的性 的預定計畫;而動物的行為是客觀、手段─目的(means-ends)的結構。他以走路為 例,若我們問這位走路的人,為何要走路,我們可以得到一連串的答案:為了到 哪裡;為了見某個朋友;為了跟他討論事情....等,一個「為了」接著另一個「為 了」,每一個目的的後面總是有「為了」的對象,的確存在著主觀的目的,是由 預想的目的所掌握。但在動物行為中沒有如此明確的預定目的,儘管動物的行為 也是目標導向的。例如:鳥撿樹枝是為了築巢;抓蟲是為了餵食雛鳥,但沒有人 能斷言,小鳥的每一個行為是在預想之中,還是出自本能或來自看不見的衝動。

在特定的時間,當某個事件或信號出現時,就會引出適切的下一步,而每一步都 只是為了滿足鳥本身;即每一步並非有目的設定的力量來引導,而僅是出於刺激 與反應,完全由客觀的因果關係所決定(Jonas,1984:56-57)。

Jonas 在以貓追老鼠為例,進一步說明動物的行為是客觀的、手段─目的的 結構。他提到:當貓突襲老鼠時,是為了殺老鼠;而殺老鼠是為了吃它;吃它是 為了解飢…。由於飢餓這種受苦的感覺,使貓產生了內在的衝動,為了減輕這種 痛苦,會導致貓捉老鼠連續動作的產生。所以即使沒有預想目標的影像出現,這 種受苦的感覺即掌控了整個主體的行動。當然若沒有這種受苦的感覺,出於反射 動作或玩耍,每一個單一的行動也可以獨立被執行,只是這些單一的行動很容易 被其他刺激轉移注意力。因此,相較於人類行為中能對預想目標的掌控,動物行 為對意志力的運用及預測,可能僅止於最近的目標,由每一個目的引導著下一個 目的,直到達成整體動作的目的為止;但對動物而言,在帶有意志力驅使的自發 性行為出現前,需求的感覺是目的的代理者,即動物的行為是由需求的感覺來引 發的(Jonas,1984:60)。

但是,光憑感覺是無法教貓使用手段使它平靜下來的,那麼動物行為是如何 一個接著一個來完成的呢?說法其中之一是,在連續行為中,每一個複雜的小動 作,都已在有機體的設計中預備了先驗圖示(schemata)。透過先驗圖示,感覺的 衝動早已被設定好了,一旦信號(外在或內在的刺激)出現時,這先驗圖示就會產 生力量來執行工作以滿足其感覺。所以,在動物在執行完成一連串的行動時,一 方面目的存在於衝動中;另一方面,事先銘記的行為模式早已準備好了。若這連 續行為是由感覺來驅動,每一個動作是靠著「信號」來引發,而不是「滿足」這 個既定目標來下命令(Jonas,1984:60)。

但是,這是否意味貓在這個連續行為中完全沒有意志力的運作?完全不存在

著主體性?Jonas 認為並非如此,貓吃老鼠並不一定為一連串的感覺驅動成的,

著主體性?Jonas 認為並非如此,貓吃老鼠並不一定為一連串的感覺驅動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