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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倫理學的責任意涵

第三章 Hans Jonas 責任倫理意涵

第二節 責任倫理學的責任意涵

本節探討 Jonas 責任倫理學中對責任形成的條件與類型,並闡述 Jonas 責任 倫理學的典範─非相互性責任所具有的特性,詳細說明如下:

壹、 責任的條件與類型

Jonas 認為責任在這三個必要條件下才會產生:第一個條件是,要具有因果 力,即行動對世界所帶來的衝擊;第二個條件是,行動是在主體(agent)的控制下;

第三個條件是,它能預見結果影響的程度。Jonas 依這三個條件,將責任分為以 下幾類(Jonas,1984:90-96):

一、形式責任(formal responsibility):行為者必須對行為的後果負責,亦即他要 負責是因為他做了這件事,但前提只有在封閉的「行為─結果」的因果關係中。

所以形式責任是一種事後責任,並且在情況允許時,他對它們負有法律義務。這

具有基本的法律意義而沒有道德意義,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

二、實質責任(substantive responsibility):對決定要做的事,我感受到責任,因 為這是在我力量決定的有效範圍內,是力量的積極責任。這種「感受到的責任」

(feeling responsibility)是來自於感覺到對象的權利及需求,而影響到主體的知 覺,使自私的力量感到羞愧;首先是「應該存在」的對象,其需求仍處於不確定 性;其次是主體「應該做的事」,使良知產生愧疚,力量的德行受到關切(care) 的呼喚,兩方面結合起來確立了責任的感受。

三、相互性責任(mutual responsibility):即我的責任是相對於另一個人的權利而 來,反之亦然。一旦他人的權利確定了,那我對它的相對責任也同時產生,但前 提是彼此都是存在的,如登山或戰爭的軍隊,當有人發生不幸或特別需要幫助時 才會發生,此時個人安全必須繫於另一個人時,屬於「水平式」家族的責任。

四、非相互性責任:父母責任的原型(archetype):父母對小孩「非相互性責任」,

這是最基本的倫理關係,即對已出生的小孩供給食物及照顧的責任及不求回報的 愛,這是天性完全無欲的行為,是一種負完全責任行為的原型,是人類從祖先繼 承過來的一種存在於精神之中根源式的心像,已深植在我們心中成為人類分娩的 一部份,這種「垂直式」父母對小孩的責任是全球性的,可延伸到每一樣需要關 切的事物上。

五、自然責任(natural responsibility):責任的拘束力來自於固有原因的正當性及 時效性,例如:父母對小孩的責任,是毫無條件的、不可取消的、無法事先選擇 的、也不為任何人所改的,是較強勢的責任,也是其他責任的根源。

六、契約責任(contractual responsibility):權利與責任同時產生於契約本身,衍 伸的拘束力來自於契約同意書,具有選擇的成分在內,之後可以辭去或被免除這 種契約責任,含有某種程度的相互性,因為這種責任來自於規定,並非來自於固 有原因的要求,所以有可能產生對責任怠忽職守的行為,如稅務局收稅的工作。

七、自選的責任(the self-chosen responsibility):來自於人類的自由,基於人類天 性的呼喚,是種尊嚴的善,因為這種責任是他可自由選擇的,所以不在其權利範 圍的事物,他也可以置之不理,因此他無法對全部的事負責,典型的例子如政治 人物尋求權力是為了獲得責任,其責任的根源式起源於自發性處理集體利益的問 題,還有意志的成分。責任的客體是社會集體的、匿名的成員,他們將想法呈現

給責任主體知道,若責任主體正好是立法者的話,抽象的責任形式馬上變成具體 的形式,直接面對責任客體。實現責任的方式是將公共利益放在相關分享者的談 判桌上,以有距離的方式,透過組織機關的媒介來執行。然而,絕對的責任也產 生絕對的權力,當然伴隨權力而來的事其報酬與誘惑─榮耀、光環、命令及權威 的樂趣等等。

貳、責任倫理典範-「父母」的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Jonas 從「在世原因」中,指出人類是曾經存在的,因此不管是基於以前的 紀錄或其延續的可能性,確保人類存在是集體的,甚至是個人責任的對象(Jonas,

1984:99-100)。為什麼要透過所有個別的意志來看護著大自然的存有是人類的責 任呢? 為什麼從大自然產出中特別醒目的人類就應該成為規範管理的助手,而 且必須對其特有的天賦及為所欲為的意志加以限制呢? Jonas 認為大自然存有 的自我肯定是有目的地的進行著,而人類是大自然目的性的勞動進化過程中最高 級的產出結果,只有到了自由的人類那裡,在獲得義務性的力量,因為從知識獲 得的力量使人類已經不再是大自然自發性的執行者,而是大自然的毀滅者。所以 人類必須將本體論對存有的肯定的回答注入其意志中,同時在其力量中能夠對非 存有拒絕(Jonas,1984:82)。

那麼,是什麼通過了意志來到了義務(obligation)?Jonas 認為對大自然而言,

其所有目的的目的就是善自身;對人類而言,這個傳遞的媒介是結合了知識與自 由的因果力。力量是具有目的性因果力的產物,任何生命體都有力量,但非人的 生命體的力量是盲目而不自由的,做為具有目的性的因果力可以在動物身上明顯 展現出來,如老虎及大象的力量就比白蟻或病菌大。雖然動物力量的運用是受到 目的所左右,但一旦遇到大自然盲目的,不具選擇性的力量,為實現其善自身的 目的及保持生態的平衡,個別的力量就會受到限制。我們可以這麼說,大自然的 目的是受到良好且嚴格的管理,也就是存有自發性地實現其自身本質性的任務。

但在人類身上,力量透過知識及任意的意志被釋放出來時,才會反噬人類自己,

成為自己的致命傷,使原本個人能力決定個人命運的情況,卻逐漸變成決定大自 然的命運。因此當人類獨自一個人時,其存有在意志之外,「良知」喚起了「應 然」以做為自我約束的力量。當人類的各種目的透過自由藉著力量把他們實現出 來,將自我毀滅帶到最高點時,這時人類本身成為責任的首要對象,「義務」也 就下達第一道的命令:不要利用大自然去破壞已做好的一切

(Jonas,1984:129-130)。換句話說,是力量結合了意志與義務,把責任帶入道德原 理的中心,成為應然的根源。

Jonas 認為人類存在具有不穩的、脆弱的、可被廢止的特性,而生命無常的 獨特模式也成為關切的對象。每一個生命皆有其目的,這是無庸置疑的。基於這 一點,人類無權凌駕於其他活生生的存有者之上,只有當人類為了護衛其他存有 者自身的目的時,他才能夠單獨地對他們形成責任。這種經驗是打從人類一出 生,父母關切每個人就開始的,這是原型的典範;只要是活生生生命(具有新陳 代謝功能),其構成是脆弱的,就是責任的客體。故 Jonas 以父母責任與政治家責 任做為責任倫理的典範,從整體性(totality)、連續性(continuity)、未來性(future) 三方面來談這兩者對承擔人類存在及其境遇責任的陳述。

一、整體性

這兩種責任包含了責任對象生命的整體,即從赤裸裸嬰孩的存在到人類最高 的利益。對父母而言,當責任客體是以肉體身軀活生生的,直接的、親密地呈現 在責任主體面前時,父母必須對自己生育的結果負責;父母責任的根源是直接的 因果關係,是屬於最受自然力所支配的、無條件的自然責任。而從時間及本質來 看,是所有責任的原型;從整體性來看,孩子則是責任的對象,從肉體的出現到 受教育各方面的發展,舉凡技能、品行、人格、知識等,都必須在他們的成長過 程中給予引導與刺激。孩子的存在,人類的生活才有可能;在存有中延續,好的 生活才有可能。然後這些在後來成為政治家的責任;不管從政治家的生命或權力 的延續來看,政治家對「大眾幸福」(public weal)是肩負著責任的,無論是基於 奪取政權而伴隨著的責任,或是為了責任而取得權力,權力的擁有者都帶著責 任,這與父母的責任相似。從父母的自然責任到自選責任,是擴大了責任的範圍;

從身體的存在到最高的利益,從安全感到豐富的生活,從好的照料到人類全體的 幸福(Jonas,1984:101-107)。

這兩種責任的對象分別是最個體性到最普遍性的。就責任對象而言,兒童受 教育是種社會化的過程;例如社會規範的傳遞,將個體變成社會群體的一份子,

亦即個人將自己向社會開啟,到個人存有的完成;換言之,教育的目的在於將兒 童變成公民,而這也是父母責任的一部分。如同父母為國家所做的一樣,國家也 提供教育給兒童,只是國家不滿足於家庭教育之下培育而成的公民,而另外提供 協助,如義務教育,如同形式主義所宣稱的:為了兒童預備其未來的角色,國家 在教育內容上多少帶著意識型態的教化在內。所以父母責任及政治家責任,分別 從最私人到最公共的,從最親密的到最普遍的觀點來看,兩者的責任對象是有部 分重疊的。因此,現代國家不管是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自由主義或獨裁主 義國家、民主平等主義或菁英主義國家,都變得比以前專制作風(paternalistic)

父母的責任是基於創始者(authorship)察覺到小孩關切的需要時,就會立即出 現,以及對新生兒自發性的母愛;而政治家雖非其責任社會的創始者,充其量社 會的護衛者,而且其照顧的對象可能都是能獨立自我照顧的存有者,對其責任對 象的愛,是基於希望帶領其社會能邁向更美好的幸福走。這種關係是對現在、將 來,甚至過去與所有人的手足關係的聯繫與情感上的認同,如同對個人的愛,這

父母的責任是基於創始者(authorship)察覺到小孩關切的需要時,就會立即出 現,以及對新生兒自發性的母愛;而政治家雖非其責任社會的創始者,充其量社 會的護衛者,而且其照顧的對象可能都是能獨立自我照顧的存有者,對其責任對 象的愛,是基於希望帶領其社會能邁向更美好的幸福走。這種關係是對現在、將 來,甚至過去與所有人的手足關係的聯繫與情感上的認同,如同對個人的愛,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