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資料庫建立之後,便能用來輔助刑事偵查。例如當透過儀器,檢查出清運 的垃圾中殘留有法規所禁止之管制藥物時,則掌握此項訊息之檢警人員,便可以 透過資料庫,回溯出該次清運垃圾之垃圾車路徑,而後便可以得知垃圾原存在於 哪個地區之中,便可合理推斷出在該地區內可能有毒品交易等不法行為發生。接 下來,便可以透過與其他犯罪資料庫的比對,查詢資料庫中是否紀錄有該地區的 相關犯罪事件與犯罪集團/犯罪者之記錄,早期掌握狀況。然後警察人員可以開 始對該地區加強巡邏,以及針對該些可能進行犯罪者進行追查。便可能在犯罪發 生之前,減少犯罪發生的可能性;或者在犯罪發生的初期,便先得知犯罪可能發 生的狀況,進而提高對該地區犯罪發生的關注力。
又例如在透過分析文件,建立與個人相關的各種資料庫後,例如記載個人財 務資料的信用卡帳單、通訊資料、會員資料等等相關資料庫;當犯罪發生時,檢 警人員透過對犯罪現場的證據蒐集,可能會分析出一些可疑人物名單,此時透過 與個人相關的資料庫進行關聯性比對之後,可以分析出許多可用的結果。例如透 過通訊地址與人名的比對,可以過濾出可疑人物名單中,經常在該地區活動的人
149 透過限制能夠使用系統進行查詢的人數以及資格,可避免資料外洩之風險發生。例如通聯記
錄,我國早期的檢察機制,每一位檢察官均能利用法務部所建置的資料系統進行查閱,但現今僅 能透過申請,藉由專人查詢後,將查詢結果回報給檢察官。
物,以及其日常生活中可能會活動的範圍(透過分析信用卡帳單的消費地點、分 析參與會員活動的內容等等),便可以更迅速且有效率地掌握可疑人物的可能活 動範圍。又例如透過分析可疑人物的信用卡帳單以及銀行對帳單等等資訊,可以 分析特定人物的消費習慣以及財務狀況,當這些財務活動透露出不正常的消費行 為時,也可能有助於發現可疑人物的犯罪動機。
進一步言,由於各資料庫之間的資料可以進行關聯性分析,且此類比對係由 電腦進行,因此能夠同時比對多個事件彼此之間的關聯性。當同一或不同的行政 區發生多個事件時,現有的檢警系統,多僅能使檢警人員單獨對其所負責的案件 進行追查,但對於各案件之間彼此可能相關的部分,則較難進行分析,尤其是跨 越不同管區的案件,更難以進行案件彼此間的交互分析。此時,透過關聯性分析,
便有可能找出各事件與資料庫內容的關係,再透過交互分析,便可能找出各事件 之間可能存在的關聯性,然後同時提供給負責的檢警人員,進一步縮短案件訴追 時間並且提高案件偵查之成功率。
在逐步建立資料庫後,經過時間的累積,資料庫的內容將會越來越豐富,且 能夠顯示出某些具有時間性的特徵,例如消費習慣、活動範圍習慣、社交習慣等 等。透過定期對資料庫內容設定一些風險管控的參考數值,可以透過操作資料 庫,篩選出一些高風險係數的活動或者特定人物,便可在早期階段,投注較多的 關注力在這些特定的事件或者人物身上,以避免可能犯罪的發生。當然這些被標 示為可能具有高風險係數的活動或者特定人物,在真正的犯罪事件發生後,檢警 人員進行資料比對的同時,也會在符合比對條件時,被系統標示為高風險係數,
輔助檢警人員進行後續調查。
因此,對於國家蒐集國民公開之資料,並依照資料倉儲之特性建立包含各種 分類之資料庫,應得採取較開放之態度。首先,這些資料必須為國民所自行公開 者,雖然國民公開之資料有可能與生活之便利相關,但國民對於這些資料的公開 釋出亦或多或少經過其內心的評量;再者,這些資料蒐集的行為,對於國民日常
生活的影響程度並不高,同時國民個人隱私內容中,與這些資料直接相關的並非 高度敏感部分,因此對於蒐集此類公開資料採取開放的態度,對於國民的隱私權 侵害程度應相對偏低。
而後續利用這些公開資料時,便需要嚴格限制其利用目的,與具有存取資料 庫分析工具之資格者,對於違反規定者,亦需要課與相對較高的行政、民事以及 刑事責任。此乃因透過資料分析所產生的分析結果,可能會透露出國民所不願公 開的個人習性與行為特徵,若對於利用資料庫之限制較為寬鬆,則除了獲得存取 資格者之人數與機關可能增加並且不易管控外,對於分析結果之散佈範圍管制亦 可能相對困難,這種狀況可能會導致對於國民隱私內容之過度侵害。尤其是這些 分析結果可能是在任何危害公共利益之事件,例如犯罪事件、暴力事件等等,發 生前便著手分析的,非施以嚴格之目的與利用管制,無法彰顯國家對於隱私權之 保障確已達到憲法所保護之基本權之保障。
再者,現今檢警人員,其實已有較簡單的資料系統可以查詢,例如警察於道 路執行臨檢時,憑藉國民的姓名及/或身份證資料,便能查詢到基礎的資料,包 含有無前科,以及身份證是否曾被冒用等等資料。又例如檢察官於日常辦理案件 場合,便能透過法務部所建置的案件資料系統,查詢特定人過往曾經牽涉的案件 資料。能夠使用這些資料庫者,均需要使用特定的器材,或者先行經過認證,成 為被授權之使用者,以特定名稱及密碼登入系統。私人的資料庫,例如銀行或購 物網站的客戶個人資料,或有時聽聞有不當外洩之狀況,而導致客戶可能遭受不 必要的電話或簡訊騷擾,但來自檢警系統的規模性個人資料外洩,則仍未有聽聞 媒體報導。因此,以更加嚴格的方式來對本文所討論的資料庫存取、分析進行規 範,應能在完成協助犯罪偵防的目的時,同時有效地防止資料外洩。前述資料庫 建立與分析讀取的流程,並不需要繁瑣的資料系統結構,因此並不會增加顯著的 硬體成本,其核心精神,在於限制能夠讀取完整資料之人數,並且將關鍵資料予 以加密,又能夠不影響資料分析工作的進行。另外,這些行政司法單位現今已經
建置並且持續更新的資料庫,未來將可以與本文所提及的,具備關聯性分析的資 料庫進行連線,使得檢警人員能夠獲得更加有助益的資料分析結果,協助犯罪偵 查行為與預防犯罪發生。
五 五 五
五、 、 、 、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與後續研究 與後續研究 與後續研究 與後續研究
我國現有的犯罪偵查方式,依靠檢警人員過往的辦案經驗,針對在犯罪現場 中所搜尋到的跡證來擬定犯罪偵辦方向,並且在偵查中,隨著偵查進行,發掘出 更多證據,便可逐漸修正偵辦方向,最終偵結案件。然而利用日新月異的資訊技 術力量,來協助犯罪偵查,甚至分析出人力所無法分析出的特徵,已是可能實現 的。以往,需要使用到資料庫搜尋的技術時,多是為了要比對某一特徵是否與資 料庫中所建立的檔案相符,常見者例如指紋分析,又或者是 DNA 分析。這種分 析是一種逐一比對的技術;當搜尋到判定為與待鑑定物相同的資料,或是搜尋整 個資料庫而沒有發現可用的資料時,搜尋便會結束。而現今資訊科技的進步,已 使得另一種可以進行關聯性分析的資料分析工具能夠在各種符合資料採礦(Data
Mining)方式建立之資料庫之間,進行關聯性搜尋,而產生綜合的分析結果。隨
著資訊科技的日趨進步,現今的資訊科技已能在短時間內處理極大的資料量,藉 由資訊科技的能力,便能做到過往做不到的分析運算,而且能夠在短時間之內完 成並且產生分析結果。若我們能夠建立此類資料庫,佐以關聯性資料分析介面,則檢警人員便能夠將其自身的案件承辦經驗,納入分析系統;藉由在各種資料庫 之間進行關聯性分析,能夠更準確地找出與案件具有可能相關性的人物,而在偵 查初期即能有效掌握可能涉案的特定人物,即使這其中有某些人物在案件偵查的 初期,由表面的跡證看起來可能完全不相關,亦有可能成為案件偵查的重點。而 這類在案件初期可能不被注意到的人物,便能藉由關聯性資料分析方式,在初期 便被列出成為可能的調查對象,既能加強案件偵辦效果,又能減少漏網之魚的可 能性,同時能夠在偵查初期便可以早一步鎖定對象,更能掌握案件偵查的效率。
能夠用於關聯性分析的資料庫,需要依照特定規則建立,並且隨時間不斷地 增加資料庫內容,方能發揮關聯性分析的優點。由於所要蒐集的資料,與個人相 關,則不可避免地,必定會觸碰到隱私權的議題。在我國,隱私權已透過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文,承認為包含於基本權之範圍內,因此,針對個人所不願意提供出 來的隱私權資料,除非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或者透過執行已經立法之法規規 定,才能要求個人提供這些隱私權資料;顯然地,這些個人可能不願意提供出來 的隱私權資料,無法用來建立資料庫,否則資料庫的內容很可能面臨欠缺完整性 之困擾。
另一方面,針對個人自願揭露的個人資料,則無論是政府機關或者其他任意
另一方面,針對個人自願揭露的個人資料,則無論是政府機關或者其他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