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隱私權的法律發展,在許多國家中便因應許多個案累積,透過立法、司 法系統的解釋與創造,逐漸成為備受關注且重要的議題。漸漸的,隱私也成為一 種基本的人權,透過明文法規或者法律解釋,成為受到重視以及法律保護的權 利。在美國,隱私權的問題多見諸於與搜索扣押相關的刑事判決中,關於美國憲 法第四修正案之討論59。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係規定「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
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能簽發搜查令和逮捕 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 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60。其內容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公權力 執行進行限制,限制政府機構,諸如行政機關、警察機關等等以非法或無理的手 段進行證據蒐集。需注意的是,第四修正案的規範主體是政府機構,而非私人,
因此若係由私人取得證據,則無論其取得證據之方法是否合法,一般而言,政府 在刑事訴訟中,均可以出示該證據,此時即不適用第四修正案。
59 See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See California v. Greenwood, 486 U.S. 35 (1988).
60”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在討論到搜索與扣押對隱私權所造成的影響中,經常被提出案件便是 Katz 案件,其係關於檢警蒐證程序是否抵觸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護的主體。Katz 案 之簡介如下:1967 年,在洛杉磯,一名叫 Katz 的人在公用電話亭中撥打電話至 邁阿密以及波士頓下注,而在電話中傳播賭博信息違反了當時賭博法律的相關規 定。在 Katz 不知情的狀況下,FBI 人員利用監聽設備,側錄了 Katz 該次下注的 談話內容,並且作為呈堂的證據,在對 Katz 的審判中,控方出示了對 Katz 的電 話錄音作為證據,錄音是通過對 Katz 使用的公用電話亭安裝竊聽設置得到的。。
根據該錄音內容之證據,Katz 因此被判為有罪。
本案的重點狀況為,檢方該次的側錄程序事先並沒有取得任何令狀,包含搜 索令以及任何法律文件。於是 在案件審理中,Katz 主張該次的側錄行為,違反 了憲法第四修正案對於正當程序的規定,而檢方則主張電話亭既是公共場所,則 此場所不在第四修正案所要規範的範圍之內。這是由於第四修正案的文字明白規 範了受保護範圍為「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等,檢方認為此文字 規範應解釋為僅包含私人住居範圍,因此檢控方堅持認為電話亭是公共場所,不 受第四修正案保護,無須搜查令就能進行竊聽與側錄等行為。
上訴法院認可了檢方的主張,同時認為檢方的監聽行為亦無實際上物理侵入 電話亭內部,因此側錄行為應具有正當性,而沒有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定。
Katz 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這次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法院的決定,認為憲法第
四修正案所欲保護的不被政府無理入侵的隱私權,其主體應是人民,而不受限於 人民所處的地方。因此,當人民對於其自身行為,表現出合理的隱私期待性時,其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無論該人處於辦公室、朋友的住居所、或者在計程車 中」61,亦即不必然受到人民所處的環境的限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當
Katz 使用電話亭時,即已表現出仰賴電話亭之物理區隔,以進行私密談話之意
圖,應該受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檢方利用監聽器材才能側錄到的談話內61 See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352 (1967)。
容,已經逾越了公眾於電話亭外所能得知的訊息範圍,這樣的監聽側錄被視為實 質侵入了 Katz 的私密範圍,是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進一步來說,在 Katz 案中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第四修正案不受地點之拘束,同時 Katz 案亦將憲法第四 修正案的保護範圍擴張到例如私人談話內容等無體物,而非僅保護如同條文內容 所列舉之有體物。即使人民所處之地為公共場所,若他/她不希望自己的某些行 為或者隨身物品讓公眾知悉,且表現出適當的隱私保護意圖,則這種隱私主張的 權利,就屬於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範圍。本案中 Katz 於電話亭內的談話內容,
受到電話亭的區隔,外界的公眾難以獲知其談話內容,應視為 Katz 並不欲讓公 眾得知此次談話內容,係一種隱私權主張的行為,故檢方利用儀器側錄的過程,
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該次側錄所獲得的內容,屬於非法的證據,不能作為呈堂 證物。
自 Katz 案起,隱私權的具體表現即有了一個標準,亦即合理的隱私期待性,
這成為討論隱私權是否得以主張並且受到法律保護的主要核心。由此出發,合理 的隱私期待性逐漸發展出兩種判別模式,分別是以過程為標準的判斷模式以及以 結果為標準的判斷模式。前者主要發展出二原則,分別為知覺提升/替換原則,
以及普遍公眾使用原則;相對於此,後者發展出明知且自願暴露原則、明知且被 動暴露原則、第三方知情而暴露原則等等62。
1.1
以過程為標準的判斷模式此判斷模式主要針對個人與公眾發生關係時,個人的行為是否得為公眾 所知悉,無論個人有無意圖保持隱私。舉例而言,若個人與人交談或打電話 時,音量過大,則其身邊周圍之人即可能在正常狀況下,聽聞其談話內容,
在此狀況下,該人欲主張其談話內容具有隱私期待性而可以成立之可能性即 低。類似的情況在現今社會中,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或有所體驗,即乘客透
62 岑釗梅,〈電子時代的隱私權保護--以美國判例法為背景〉,《中外法學》,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20, No. 5, 頁 773-777(2008)。
過行動電話交談時,經常會有過大的音量,導致身邊的人即使不願意,也會 得知該次談話內容(至少是發話者的談話內容)。而知覺提升/替換原則,即 是指在工具輔助之下,若透過該工具輔助,係用以提升人類之五感,例如透 過望遠鏡提高可視距離;或者用以替換人類之五感,例如透過紅外線攝影機 偵測熱能,取代一般之視力。則此類技術所提升/替換的能力程度差異,自 然代表侵入他人領域程度的不同。因此,若僅僅只是提升人體五感來察覺他 人的行為或者事物,則在美國一般咸認不會侵犯他人之隱私權內容。但是當 技術能力提升到替換人類五感能力時,例如前述以紅外線攝影機取代一般視 力,由於此類技術所呈現出來的效果已經超越正常人類所可能表現出來的能 力,因此透過此類知覺替換技術來察覺他人的行為或者事物,即相當可能被 判定為已經侵犯他人之隱私權內容。
隨後發展出的普遍公眾使用原則,即是針對能達成知覺提升效果的工 具,其能使用但不會造成侵犯隱私權內容的工具效能範圍,進行進一步討 論。意即雖然某工具是用以達成知覺提升之效果,若該提升效果過於強大,
而超出當代公眾的普遍認知時,使用該工具進行偵查即可能會被認定為侵犯 他人之隱私權內容。例如在 Dow Chemical Co. v. United States63一案中,環 保署所使用的高空精密攝影器材,使得環保署人員能夠搭乘飛機於高空中,
針對 Dow Chemical Co.之工廠內部進行拍照,其所得之照片精細度,甚至可 以清楚揭示 1/2 英吋內的事物細節,即使在 2009 年的現在,這種儀器都並 不是一般公眾能夠且會使用的工具,因此若在該案中,Dow Chemical Co.能 夠主張並且適用此普遍公眾使用原則,則環保署的作法很可能會被判定為已 經逾越一般的水準,而侵害了 Dow Chemical Co.的隱私權內容。值得注意的 是,此普遍公眾使用原則會隨著時代的演進而需要逐步修正,即公眾所使用 的器材亦會逐漸進步,使得從前被認定為效能過高而有侵權之虞的工具,在
63 See DOW CHEMICAL CO. V. UNITED STATES, 476 U. S. 227 (1986)
未來即可被認定為不會夠成侵權。例如現代的數位攝影器材,普遍具有高感 光度(ISO)設定,在這種設定下,僅需少量的光線,即可拍攝出足夠清晰的 照片,使得攝影者在微光中仍然能夠拍攝出曝光程度很足夠的照片。目前來 說,許多數位攝影器材的高感光度設定幾乎均可達到 ISO 3200 以上仍然清 晰的等級,而這是過往使用底片作為感光元件所無法企及的效果。
前述二原則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即是到底怎樣的工具屬於感官提升,且 又屬於公眾普遍得以使用之工具,加上現今世界各國之間交流頻繁,所謂「公 眾」之認定是否因不同國家而有所不同,都是法院於審理時難以認定的事實。
1.2
以結果為標準的判斷模式此類判斷模式主要針對造成隱私暴露之結果進行判斷。以 Katz 案舉 例,被告於電話亭中打電話,代表其對該次談話具有主觀上的隱私權主張意 圖;若被告係於一人來人往的廳堂中使用公共電話,由於四周可能隨時有他 人經過,或許被告之談話內容即可能被認定為主觀上不具有隱私權主張之意 圖。在 Katz 案中,即有法官指出類似的意見,認為若某人明知此訊息會披 露給公眾得知,即使該人位於私人辦公室或者住宅,這種訊息也不是憲法第 四修正案所要保護的標的64。因此,明知且自願暴露之行為,便可能會破壞 訊息內容受到隱私權保護的範圍。
但有些狀況,人們明知會面臨資訊暴露的狀況,可是為了另一個不得不 達成的目的,僅能選擇被動暴露。例如搭乘飛機時,每一個乘客都需經過 X
但有些狀況,人們明知會面臨資訊暴露的狀況,可是為了另一個不得不 達成的目的,僅能選擇被動暴露。例如搭乘飛機時,每一個乘客都需經過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