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於我國之發展,相對前述歐美各國,尚未發展出較具完熟規模之討論 或造成實體法之修法,時間亦較為短暫。隱私權於我國之發展,主要仍是因個案 狀況,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理由書中可見,隱私權一詞開 始逐漸被使用,並且開始引入相關解釋以適用於個案中之狀況。雖然目前為止,
我國關於隱私權並無任何明確的法條規定,亦未明文修入於憲法之基本權利內,
但隨著社會發展以及案件累積,在過去許多大法官解釋文中,逐漸累積獲得我國 對於隱私權的認知與規範。
在我國早期中,對於隱私權之保障並不是很重視,亦無專法規定(近年來有 例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提出,亦可視為隱私權相關法條開始逐漸受到重 視,本法於 2010 年修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再限制於電腦處理部分,惟本法 並非特別針對隱私權所立之法)。目前,關於隱私權受到侵害之處理方式,僅能 藉由主張較為相近之民刑法之規定來保護或者去除侵害。典型者有例如刑法第
28 章之妨害秘密罪,係關於侵害非公開個人秘密之罪責。另外又有如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之。」;這是藉由將隱私權,透過司法解釋,解釋為人格權涵攝之範疇,而轉而援引民刑法中相關條文之規範,來保護或者去除侵害。民法經修法後,亦 將隱私納入保護之範圍內,而於民法第 195 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77即是針對本條 文適用範圍所做出之解釋文,其判決重點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由法院為回 覆名譽適當處分是否合憲之議題。
由過往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中,可以略窺隱私權於我國之發展過程。早 期,在司法院大法官第 293 號解釋文中,處理了議會是否得要求銀行提供放款資 料的爭議。而理由書之首段即明文指出「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 布之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 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在保障銀行 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以維護人民之 隱私權。」其指出人民與銀行彼此間之財產往來資料,係一種隱私權之內容,應 受到保障,不得輕易揭露。在此解釋文中,雖然並未進一步解釋何謂隱私權,然 隱私權一詞已開始為法院所使用,且由事件中,可概略得知,法院開始認為有一 些個人資料,是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疇,非有個人的授權,其他知悉資料之人不 能任意公開。後續的許多大法官解釋文亦多有引用隱私權一詞,例如司法院大法 官第 509、535、603 號解釋文,進一步解釋如何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以及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 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可視為一個補遺規定,透過個案逐漸 累積,隱私權逐漸被承認為一種人民之權利,而後即得以符合憲法第 22 條以及 第 23 條之概括規定形式,成為受到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
前述之第 603 號78解釋文,便是為處理受到矚目的「戶籍法第 8 條第 2、3 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爭議。緣民國 94 年間,我國開始全面換發新
77 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6
78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3
型身份證,以取代舊有之身分證,而原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強制十四歲以上國民
院認為 KTV 雖然每一包廂均有門,但並無法上鎖,任何人均可能由外進入,故,包廂
同意與利益衡量」84、例如以隱私權之質性進行判斷,包含「獨處性」、「秘密性」、
「自治性」、「匿名性」及「親密性」等性質85。
(二)、隱私權發展的轉變
在前述 1967 年於美國發生的 Katz 案中,法院確立了當事人欲主張隱私權之 成立,必須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性原則86。依此原則,美國繼續發展出從主觀及 客觀角度來針對合理的隱私期待性進行判斷之原則。例如所有人將垃圾放置在垃 圾桶或者交由垃圾處理人員處理後,由於其已遺棄該垃圾及內容物,因此,將被 判定為所有人已不可再行主張對於垃圾內容物之隱私權。這是基於財產權的觀念 所演繹出來的判斷標準,將隱私權解釋為附於物品之上之某種無體價值,一旦所 有人主觀地決定將該物品丟棄之後,該物品之財產權即被視為不再專屬於原所有 人,而後續持有該物品之人,便可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以及附在該物品上之資 訊內容,自然也包含了隱私內容。
另外,在 State v. Schwartz 案中87,南達科塔最高法院針對其州內搜索與扣押 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四修正案之規定進行判決。本案中,被告 Schwartz 被控 告非法使用藥物,政府探員將置放在被告住居所附近的垃圾桶取走,並檢視丟棄 在垃圾桶裡的物品,結果發現許多具有燒焦痕跡的錫箔紙、殘留一些粉末的吸 管,以及一些綠色的葉子殘留。隔週,探員再次搜索同一個垃圾桶,並且又發現 許多具有燒焦痕跡的錫箔紙。探員認為這些自垃圾桶中蒐集到的物品是吸毒跡 證,便將這些物品拿去化驗,結果也呈現毒品的反應,於是探員即以這些證物申 請並取得對被告住居及人身的搜索票,隔天探員帶著申請到的搜索票搜索被告的 住居處並且發現非法藥物,並據此起訴被告。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抗辯,認
84 蔡達智,〈隱私權初探〉,《法學叢刊》,50 卷 3 期,頁 93-98(2005)。
85 岑釗梅,〈電子時代的隱私權保護--以美國判例法為背景〉,《中外法學》,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20, No. 5, 頁 768-771(2008)。
86 See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87 689 N.W. 2d 430 (S.D. 2004).
為探員在垃圾桶內搜索到證物的過程是非法的,因為探員並沒有取得搜索這些垃 圾桶的搜索令狀,並認為根據垃圾桶內的證物取得搜索票的過程,以及之後自被 告住居處搜索到的證物,也都因為毒樹果實原則88,由於其先置的搜索過程違 法,所以後續取得的相關證物也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來對抗被告。
在 Schwartz 案中,法院認為依照 Katz 案建立的隱私權保護原則,為成立隱 私權保護的可能性,個人需要對隱私內容表達合理期待性。進一步的,在本案中,
法院認為是否有隱私權保護的可能性,除了參酌被告是否對其棄置的垃圾表達出 合理的隱私期待性之外,亦認為要考慮社會對涉案事件的隱私期待性的看法。總 結來看,本案被告將垃圾丟棄於公共垃圾桶的時候,已經放棄了對於垃圾的持有 權利以及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棄置在公共垃圾桶的垃圾已經不再為個人所有 了,且同時社會大眾對於將垃圾棄置在垃圾桶之行為,亦認為應不再適用以提出 隱私期待性之主張,因此本案並不適用憲法第四修正案中對於政府干擾個人隱私 權內容之規範,判決被告的主張不成立,探員最初所蒐集到的證據以及之後的搜 索過程,都是合法有效的。
類似的案件在美國逐漸引起關於搜索扣押可能侵犯人民隱私權議題的討 論,加上科技的進步,使得探測的能力日趨進化,更有可能以各式各樣的新技術,
對個人進行探測。美國聯邦第十巡迴上訴法院曾經表示「探測科技的演進,可能 使得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範內容越來越受到挑戰」89。另外針對前述棄置垃圾 後,是否仍得主張隱私權而言,美國最高法院過往採取的一個判斷標準是「棄置 分析(abandonment analysis)」,允許法院採行以財產權為基礎的解釋方式,認為當 某一個物品被拋棄時,原持有者即已視同放棄對其之財產權主張,後續持有者可 完全擁有該物品90,而原持有者不得再針對該物品與其上所攜有之資訊,主張隱 私權。棄置分析指出,原持有人丟棄一物品時,亦喪失對該物品之所有權、控制
88 關於毒樹果實理論,可參見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頁 42-48(2002)。
89 See Jennifer Murphy, Trash, Thermal Imagers, and The Fourth Amendment: The New Search and Seizure, 53 SMU L. Rev. 1645, 1649-1650 (2000).
90 Id. at 1659-1660.
權,他人拾獲該物品時,即可依自己之意思處理該物品,無須再獲得該原持有人 同意,這是一種以財產權為基礎的解釋,並廣為美國法院所接受。
類似地,各國關於隱私權之發展議題,都逐漸朝向提出隱私權所欲解決之問 題主體乃在於個人91,其著重於個人針對隱私權內容做出一決定時之意志表示
92。在美國的 Greenwood 案93中,法院即提出三種方法可以檢測個人是否得以在 本案中主張隱私權:
(1) 法院根據 Katz 案,認為對垃圾有隱私期待性是不合理的;
(2) 法院根據 Katz 案,認為人們明白知悉其棄置垃圾袋時,其隱私期待性必
定被破壞;(3) 法院依據使用者拋棄垃圾的動作,來訂出一個界線;當個人棄置垃圾時,
對於該垃圾袋及其內容物來說,由於已經喪失了控制的權利,因此是沒 有隱私期待性可主張的。
在 Greenwood94案中,警察懷疑 Billy Greenwood 販賣毒品,然而警方並未有 足夠的證據,得以申請搜索令狀,以進入 Greenwood 住處進行搜索。然而警方 發現 Greenwood 將垃圾放置於一個黑色不透明的塑膠袋中,並且丟棄在住家附 近的垃圾桶,警方因此去搜查這個被 Greenwood 丟棄的垃圾袋,並且在垃圾袋 中發現疑似使用毒品的遺跡。警方便依照搜索垃圾袋所獲得的證據,申請獲得搜
在 Greenwood94案中,警察懷疑 Billy Greenwood 販賣毒品,然而警方並未有 足夠的證據,得以申請搜索令狀,以進入 Greenwood 住處進行搜索。然而警方 發現 Greenwood 將垃圾放置於一個黑色不透明的塑膠袋中,並且丟棄在住家附 近的垃圾桶,警方因此去搜查這個被 Greenwood 丟棄的垃圾袋,並且在垃圾袋 中發現疑似使用毒品的遺跡。警方便依照搜索垃圾袋所獲得的證據,申請獲得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