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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料及樣本說明

第二節 資料處理與分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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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資料處理與分組說明

本研究使用的為母體資料,其中 CD 檔採用全體保險人中 0 至 6 歲的兒童為 研究對象。為避免估計偏誤、確保樣本內兒童在做就診與否的決策時,不會受到 其他政策干擾,在選樣時透過 CD 檔之部分負擔代號 (PART_NO) 排除原本即享 免部分負擔政策之病患,包含重大傷病、低收入戶、山地離島之兒童。而本研究 欲討論的是兒童的一般就醫行為,新生兒與兒童的預防保健服務6也受政策補助,

但預防保健資源的使用並不在本文研究範圍內,因此透過健保卡就醫序號 (CARD_SEQ_NO) 刪除對於兒童預防保健項目的使用。由於資料限制,我國健保 資料庫以西醫部分最為完善、準確,因此僅使用 CD 檔之案件分類 (CASE_TYPE) 為「01、02、03」之西醫案件,針對三歲前受全國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 助、直至滿三歲後即未受任何其他補助的兒童之西醫就診資料做分析,整理成以 每位兒童之每次就診為單位的樣本資料。同時西醫之中一般門診、急診、住診之 特性與就診需求彈性皆不同,本研究係單就案件分類為「01、03」之西醫一般案 件 (即西醫一般門診) 與案件分類為「02」之西醫急診部分做討論。由於 CD 檔 資料龐大,為處理方便僅留下其中之醫事機構代號、就醫日期 (FUNC_DATE) 、 身份證統一編號,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放棄了 CD 檔中正確率較低的出生日期 (ID_BIRTHDAY) 。

接著使用個人身份證號串連已經過篩選的 CD 檔與 ID 檔,可得每個樣本之 被保險人身份證號 (INS_ID)、投保金額 (INS_AMT)、出生日期 (ID_BIRTHDAY)、

6 新生兒及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內容包含:兒童免費健康檢查、兒童牙齒塗氟、新生兒先天性代 謝異常疾病篩檢、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補助服務 方案等六項,並且全數受全國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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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代號 (INS_RELATION)、單位區域代碼等。首先透過 ID 檔之單位區域代碼 (AREA_NO_I) 排除設籍於台北市、六歲以下皆享有補助之兒童,由於資料建檔 時 ID 檔之出生日期正確率仍不是百分之百,為避免資料判讀與估計之偏誤,對 六年間記錄於 ID 檔之出生日期取眾數以降低錯誤率,並刪去在 ID 檔中沒有出 生日期的樣本。然後使用 CD 檔之就醫日期減去 ID 檔之出生日期可得該孩童於 該筆就診時之年齡,本文係以週為年齡計算單位,接著即可算出每位孩童在滿三 歲前後二十週之所有就診記錄。

然而以留下滿三歲前後二十週有就醫記錄之兒童、再計算各週兒童之門診次 數之選樣方式並不完整,若樣本內全部都是選擇就醫的兒童,則會造成選樣偏誤,

因此需使用 ID 檔做判斷,計算每週之兒童數,將當週未就醫或者這二十週內完 全沒有就醫記錄之兒童全數納入樣本,以全體兒童數作為基數,以便整合不同年 度之資料。接著,為避免樣本兒童適用此政策期間不同而影響其健康狀況或者就 醫選擇,僅保留自出生始即受惠於兒童醫療補助之樣本,意即將 2002 年 3 月 1 日前出生之樣本全部刪除,以確保除居住地之醫療資源多寡、家庭所得高低外,

樣本均享有相同的醫療條件。

本研究資料串檔圖 3-1 如下:

圖 3-1 資料串檔圖 門診及處方治療明細檔

(CD 2004-2009)

承保資料檔 (ID 2004-2009)

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檔 (HOSB 2004-2009)

總檔案 (2004-2009)

ID、HOSP_ID ID HOSP_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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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研究著重於全國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的實施,對於享不同程 度醫療資源與經濟條件兒童其醫療利用之影響,因此需依樣本之居住區域與所 得條件分組,才可做進一步之分析、比較其政策效果。

一、 依居住地區分組

ID 檔中的單位區域代碼雖可看出兒童投保之地區,然而時常有投保地 (即 戶籍地) 與居住地不符的情況,為確保資料之準確性,使用樣本之就診地區檢驗 並進行居住地區之認定再做分組準確度較高。首先使用 CD 檔保留之醫事機構代 號串連 HOSB 檔,以兒童滿三歲前後六十週為判別範圍,利用 HOSB 檔中縣市 區碼擷取兒童於此對時間內所有就醫記錄之就診地區,認定佔兒童就診次數百分 之五十以上之縣市別為其真實居住地,藉此將兒童依所處區域分組。然而,確實 有些已納保之兒童在此六十週內完全沒有就醫記錄,因此針對這些兒童僅以 ID 檔中投保之單位區域代碼認定其居住地。

認定兒童的居住地之後,將居住地依醫療資源充足程度分組,本文將兒童居 住地區依醫療資源充足至匱乏分為「醫療資源過剩區」、「醫療資源充足區」、「醫 療資源不足區」三組。

根據我國衛生福利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原有之臺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台中市、

嘉義市、台南市等轄區,不得為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此乃因改制前之臺北市、

高雄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本屬我國都市化程度最高、各方發展 最為完善、各類資源最為充足之地區,因此本研究將上述六個區域歸類為醫療資 源過剩區。而雖此法規除了山地、離島地區外,亦規定「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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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戶籍人數,超過四千三百人之鄉、鎮、市、區」為醫療資源缺乏區,但每年 總額支付制度下西醫部門透過協商執行「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醫療資源缺乏地 區改善方案」,給予供給面的誘因,而其每年單純針對西醫部分所定義之醫療資 源缺乏區與法規中不同。由於本文單就資料最完整的西醫部門做分析與探討,在 居住地區分組方面除了健保署所認定的山地、離島地區外,另採「全民健康保險 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定義,將列入改善方案之地區列為醫療資源 不足區,每年實施改善方案之鄉鎮變化並不大,由於本研究使用 2004 至 2009 年 間之資料,因此採 2009 年之協商結果為分組依據,當年實施之 101 個鄉鎮一覽 表收錄於附錄二 (p.73) 。同時,採用目前主流使用台灣鄉鎮市分級方式(曾國 雄、吳水源,1986),將第七級鄉鎮亦全數納入醫療資源不足區,其都市化分級 表收錄於附錄三 (p.75) 。其餘介於醫療資源過剩區與醫療資源缺乏區的地區則 視為醫療資源充足區。

為了清楚呈現居住地區分組間的醫療資源差異,首先從 CD 檔獲取各鄉鎮市 區 2004 年至 2009 年間有西醫門診或西醫急診執業紀錄的醫師人數,接著使用 醫事機構病床主檔(以下簡稱 BED 檔)計算 2004 年至 2009 年間各鄉鎮市區供 西醫門診與西醫急診使用的病床數,並結合內政部戶政統計月報之鄉鎮市區人口 及按都會區統計資料,取得台灣各鄉鎮市區各年度的人口數與人口密度,用以計 算各鄉鎮市區的醫病比(每位醫師需服務多少病人)與病床比(每張病床服務的 病人數),藉此反應各地區醫療資源的多寡。由於本研究使用的是 2004 年至 2009 年間的就醫資料,在計算醫師人數、病床數與人口數時皆取 2004 年至 2009 年之 平均值,各鄉鎮市區的醫療資源概況收錄於附錄四 (p.78) 。

台灣目前有 368 個鄉鎮市區,2004 年至 2009 年間,共有 25 個無醫鄉(完

人口數(人) 23,698.667 21,435.833 19,535.333 人口密度(人/km2) 26,921.13 1,372.04 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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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固定居住地區下依家庭所得條件分組

二至四歲之兒童屬於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依目前健保體制應隨親 等最近的保險人投保。通常為了節省保費,兒童會依附雙親中薪資較低者投保,

父母方面,依規定有工作者需各自於雇用單位投保,無工作者則依附配偶投保。

因此使用樣本兒童 ID 檔之被保險人身分證號串連該年度 ID 檔個人身分證號可 得該樣本兒童依附投保人之投保金額,再檢視兒童之被保險人是否有配偶依附,

藉以推估兒童所處家庭之所得狀態。

若兒童所依附之被投保人另有配偶依附,則可辨別兒童處於單薪且雙親的家 庭,此情況下父母只有一方有所得,因此可推測其投保金額高低和所得多寡呈正 比,在做相對所得的推算與分組時較為準確。因我國健保制度係以個人為投保單 位,健保資料庫不包含保險人之其他社經資料,若兒童所依附之被保險人另沒有 配偶依附,可推估有以下兩種可能:(一)兒童來自雙親且雙薪的家庭,兒童依 附雙親中所得較低的一方投保,而該被保險人的名下沒有另一位配偶。(二)兒 童來自單親家庭,兒童所依附的被保險人名下亦不會有另一位配偶依附。在此兩 種情況下,並無法使用投保金額去估計這些孩童所處家庭之所得條件,因為無法 從投保資料認定父母中未被兒童依附的那一方之投保金額,在家庭總所得推估上 有困難,為了資料的準確性,本研究僅討論可確定來自於單薪且雙親家庭的樣本。

接著,將這些來自單薪且雙親家庭的樣本其所依附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則視 為其家庭所得,雖然其投保金額不全然等於投保人之全數所得,但不可否認投保 金額也佔其所得之重要部分,因此樣本兒童所處家庭之所得的相對關係仍可從資 料中呈現。表 3-3 表示我國健保被保險人平均投保金額,而其中第四類 (90 年 2 月起) 、第五類、第六類保險對象無投保金額只有保險費,其保險費係以精算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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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樣本居住地與所得分組後,即可在控制樣本特性的前提下分別做分析與討 論,計算兒童每週就醫次數。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使用 2004 至 2009 之門診、

依樣本居住地與所得分組後,即可在控制樣本特性的前提下分別做分析與討 論,計算兒童每週就醫次數。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使用 2004 至 2009 之門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