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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真禾機電公司提供)

2 30 31

註:1.本表需要每日 AM08:00 記錄 2.本表需保存一年

3.抽污泥日期、抽出量、費用憑證留存於備註欄中記錄 4.購入藥品費用憑證應留存

(資料來源:真禾機電公司提供)

叁 、 消 防 設 備 一、消防檢修申報: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 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 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 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 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建築物消防設備是否需要申報,以及申報頻率及委託對象,如流程圖3-25:

圖 3-25(消防設備法定檢查判斷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建築物是否依法需設置消防設備

需定期檢修申報 不需定期檢修申報

一年一次 半年一次

是否為甲類場所

是否為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

消防法定檢查

可委託設備師(士)申報 需委託機構辦理

消防申報的內涵,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 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1.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2.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3.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 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 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而檢修項目如表3-43

表 3-43 消防檢修項目表

檢 修 項 目

□ 滅火器         室內消防栓設備 □室外消防栓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 □水霧滅火設備 □泡沫滅火設備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乾粉滅火設備 □海龍滅火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  標示設備 □避難器具

□緊急照明設備  連結送水管    消防專用蓄水池 □排煙設備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緊急電源插座 □其他(發電機) 資料來源: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二、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 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 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 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 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 防防護計畫;

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圖 3-26(消防防火管理人設置判斷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消防署訂定之消安設備檢查表 ,防火管理人員應每月定期檢查消防設 備,如表3-44:

建築物規模選擇

11 樓以上或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物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他

每月定期檢查設備 每月定期檢查設備 每月不需定期檢查設備

表 3-44(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紀錄表)

備 考:如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報告防火管理人。

符號說明:“O"->堪用、符合安全規定等、"V"->立即修正後堪用或符合安全 規定、"X"->無法使用、損壞或未依安全規定且無法立即排除者之情形。

(資料來源:消防署網站 http://www.nfa.gov.tw/show/show.aspx?pid=146)

實施人員

肆 、 昇 降 設 備 : 一、電梯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 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 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 一份」。第五條:「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 屆滿前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 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昇降設備之設置及檢查所需法定書、表、證 如表3-45。

(資料來源:內政部 95.3.6 台內營字第 0950800053 號令訂定發布,並 自 95 年 7 月 1 日生效)

其中有關管理維護書表為:

<B - 14> 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範本)〈請見附件〉

<B - 15> 建築物自動樓梯維護保養紀錄表(範本)〈請見附件〉

<B - 23> 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請見附件〉

表 3-45(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目錄)

<B - 1>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申請書

<B - 2>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變更登記申請書

<B - 3>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申請書

<B - 4>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登記申請書

<B - 5>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登記申請書

<B - 6>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變更登記申請書

<B - 7>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註銷及解聘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申請書

<B - 8>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

<B - 9>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資料卡

<B - 10>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證

<B - 11>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

<B - 12>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B - 13> 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B - 14> 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範本)

<B - 15> 建築物自動樓梯維護保養紀錄表(範本)

<B - 16> 建築物昇降設備維護保養數量統計表

<B - 17> 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申請書

<B - 18> 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B - 19> 建築物自動樓梯竣工檢查表

<B - 20> 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標準表

<B - 21> 建築物自動樓梯竣工檢查標準表

<B - 22> 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申請書

<B - 23> 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B - 24> 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

<B - 25> 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

<B - 26> 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標準表

<B - 27> 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數量統計表

<B - 24> 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請見附件〉

<B - 25> 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請見附件〉

<B - 26> 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標準表〈請見附件〉

另外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中,針對昇降設備的檢查僅有檢查是否具 備「使用許可證」一項。

二、機械停車

根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 商負責機械停車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 月實施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 執一份」 。第六條:「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 滿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 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