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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顏世禮,2005)

台灣有關設施使用管理方面的研究,自1990年已有專家學者開始從不同課題進 行研究,相關研究課題可說相當廣範,包括以設施管理公司業務內容及大樓設施管 理內容的管理制度(何友鋒,1992、賴榮平,1994)、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張金鶚,1991、

吳讓治,1995)、建築設備的管理維護及更新準則(賴榮平,1993)、設備管理的規約及 管理費用(張圭廷,1997)、設施設置的適宜性及使用經營管理(陳覺惠,1999/2000、沈 錦吉,2003)、外牆附屬物設置(王順治,2001)、公共設施的規劃特性、管理模式與使 用行為(儲國輝,2003)、以生命週期觀點的設施管理(鄧慶蘭,2004、盧昭伶,2004、劉 京翰,2005)等等,研究對象多以公寓大廈及住宅用途的建築物為主(張金鶚,1991、游 晉程,1997、吳讓治,1995),雖有以辦公大樓(賴榮平,1993)、智慧建築(溫琇玲/李明澔 等,2005/12)或超高大樓(張文俊,2003/06)為對象,但相對而言仍屬少數。

第四節 設備維護計畫

壹 、 維 護 的 定 義 與 目 的

維護,指維持和保護(宋念謙,1997),而良好的設備維護絕對是有效提高或 延續建築物價值的有效方法之一。另外如果從建築物所要提供使用者最基本的「安 全」機能來說,隨著設施營運時間,設備逐漸老化,如未能確實進行維護工作,所 帶來的後果將是故障不斷、耗能、以及潛在著不可預知的危險因子(楊冠雄, 1994)

建築物維護管理的目的為(建築企劃論,日本建築學會,黃志瑞譯):

一、建物維持管理的強化 二、建築防災、安全化的提升

三、管理體制的組織化,組織營運強化 四、既有建築物的防災設施改修。

貳 、 建 築 設 備 維 護 的 方 式 :

設備維護的觀念應該是從企劃、設計、營造階段就要思考的問題;設備維護乃 具體實現建築物功能的實質程序。維護管理的方式可分為事後維護、預防維護、改 良維護、維護預防等四類。(鄭達才,2000)

(一)事後維護:

乃設備發生故障後所實施的維修作業。屬於無法預期的突發事件,如果事後維 護發生比率太高,顯示整體設備維護品質目標或是達成該目標的各項作為需要改 進。

(二)預防維護:

針對各種設備實施定期的檢測、調整、維護等。其目的是使設備不至發生超出 預期的故障而導致安全、舒適、民生等目的受到影響。

(三)改良維護:

目的是局部或是全部更換某一設備,以期達到故障降低、節能、智慧化或符合 法令的規範。而這種改良維護可能是因為持續不穩定的運轉品質、計畫性的更新、

科技進步(例如品質優異的S-VHS錄影系統在沒有到達壽限前因為科技進步被DVR 提早取代)

(四)維護預防:

是指在設計或者營造階段,已然將日後維護各種影響因子導入,期望讓維護更 經濟、有效、維護容易、影響最小;甚至無須維護。例如台北市內湖某電信網路中 心大樓,將消防水滅火、給排水都規劃雙管道,目的即是縱然發生管路洩漏,在維 修期間仍能確保消防或者給排水正常運作。

叁 、 建 築 設 備 的 分 類 :

建築設備,指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中的八類設備。(電氣、給排水、燃燒、消 防、空調、昇降、受信箱、電信等)唯因建築技術規則乃各種建築設備最基礎的規 範,在各種建築設備日新月益下,各有專門主管機關或者法令來規範。本次研究範 疇乃針對智慧型辦公大樓,所以在建築設備原有的八類項目外,另外增加了監控、

機械停車、飲用水、資訊等四項;合併為十二項。

肆 、 建 築 物 設 備 維 護 的 內 涵 :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已經揭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 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 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 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在建築設備維護管理上,區分為三個層級;

一、設備維護

二、委託專技人員檢查簽證 三、主管機關行政查核。

在主管機關法令意涵上是朝向建築物的自體管理。

在設備維護上,又可分為「法定」、「非法定」兩種分類方式,依照建築物的 規模、設備的類別而有所不同,如下表,從表2-1可以觀察出,直接與民生有關的事 項(用電、用水、空調等)因為事涉使用直接品質,法令規範檢查申報較少。但雖 直接與民生無關事項,但若缺乏有效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傷害者法令即積極介入管理 規範(高壓電、消防、昇降設備、飲用水、機械停車等)。

表2-1 建築各類設備維護分類表

V:有法定維護檢查規定 O:屬於自行維護檢查,無法定檢查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No

設備種類 住辦 商用 備註

1.1 高壓電氣 V V

1.2 低壓電氣 O V(50KW 以上)

2 給排水 O O

3 燃燒 O O 十一樓以上需設立瓦

斯自動遮斷閥

4 消防 V V

5.1 空調 O O

5.2 能源管理人員 O V 空調超過一百馬力

6 昇降 V V

7 受信箱 O O

8 電信 O O

9 監控 O O

10 機械停車 O O

11 飲用水 O V

12 資訊 O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