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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車手之概念

第一項 車手之定義

所謂「車手」,在一般的術語中,是指過手人(臺語),亦即中間人,通常不 會了解實際的狀況,僅受他人指揮做事,並藉此獲取一定的報酬。本文中所探討 之「車手」,則專指詐騙集團中,專門負責開車或騎車領錢,甚至親自與被害人 接觸、收受款項之詐騙集團成員。

要解釋詐騙集團中專門負責領取款項之「車手」,應先從解釋「詐騙集團」

談起,所謂「詐騙集團」,係指以欺詐或誘騙手法,使被害人上當受騙因而自行 提供財物,進而獲取金錢利益的集團性犯罪。早期有所謂金光黨6、碰瓷黨7,衍 變至今,隨著網路、電信、通訊技術的發達,便捷的電信產品、自動櫃員機等提 供投機詐騙者便於進行各類型的詐騙手法,如電信詐欺、網路詐欺及交友詐欺等,

其中以電信詐欺為臺灣詐騙集團的主要詐騙手法。

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主要先由詐騙集團中所謂「第一、二線成員」負責以 電話或網路聊天詐騙受害人,待受害人上當受騙後,進而約定面交或將財物匯入 詐騙集團所收集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再由詐騙集團指派專門負責收取款項之「車 手」親自受領或持金融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於「車手」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後,

由所領取款項中提取約定成數做為「車手」之報酬。我國實務亦提出「所謂『車 手』,即向受詐欺之被害人當面收取金錢等財物,或持金融卡前往各地自動櫃員 機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出之款項」8。學者亦簡要指出,所謂「車手」即係指詐騙集

6 隨機於公眾場所搭訕並利用他人的同情心、貪婪心而為詐騙取詐之行為。

7 利用製造假車禍、假事故等向他人索取賠償,碰瓷黨早期盛行於中國大陸觀光地區,行騙者故 意設計意外事故使受害人撞破易碎瓷器,甚至自行摔破後偽稱為受害人行為所導致,藉此索取 賠償敲詐外來觀光客。

8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93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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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中,負責領取被害人受詐騙後交付款項之人9

第二項 車手與詐騙集團之關係

第一款 車手於詐騙集團之分工

詐騙集團之運作方式,管理嚴密,分工細膩,層層負責,主要可區分為電信 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車房及水房(資金流),廣義的資 金流包含車手集團、人頭帳戶管道、水房、地下匯兌等,主要工作是負責取款、

轉帳及交付贓款。資金流之主要流程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人頭帳戶或交付車手 後,由車手提領或收受款項後,交由車手頭收款繳交至水房(帳房)。以下就與 車手密切相關之資金流中,各組別負責之工作臚列如下10

1. 水房負責清算當日所得、核對報表、結算盈利後,再分錢給合作客戶(如電 信流、網路流、車房、金主等)。

2. 車房負責提領或收受款項,車房負責人稱為「車手頭」,負責監督車手、算 錢、向水房報帳,車手所持提款卡稱為「車子」,帳戶則稱為「冰箱」,「大 車」為水房使用之提款卡、「小車」即為一般車手使用之提款卡,車手位居 於第一線,最先接觸詐騙所得,也最容易被查獲。

3. 人頭帳戶管道則負責購買或詐騙人頭帳戶,可能以應徵工作之名義騙得存摺、

提款卡,或以登報刊廣告等方式購買存摺。

9 柯耀程,「車手」共同正犯的共同性研判—兼論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833 號刑事判 決,裁判時報,17 期,2012 年 10 月,第 50 頁。

10 曾雅芬,行騙天下: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之分析,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 論文,153-1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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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匯兌又稱「匯水」,通常涉及跨境電信詐欺,由當地非銀行業之企業公 司、珠寶行、銀樓、當舖或富商,兼職經營地下匯兌工作,有足夠之資金且 不會私吞款項,又可換取較便宜之匯率,利用跨境沖帳,賺取匯差。

第二款 車手與詐騙集團之緊密程度

隨著政府大力宣導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及車手所可能涉及的刑責,而車手 因為必須出面領取詐騙後所得之款項,且拜科技發達之賜,現今之自動櫃員機 多裝設有攝影機,能側錄前往自動櫃員機領取款項之人的面貌,使得車手成為 詐騙集團中最容易被偵查機關尋線查獲的對象,甚至密集於我國各地自動櫃員 機貼上針對車手所設計之警示標語:「只要你敢領,一定抓到你!」、「現在當車 手,等著進監所」、「現在當車手,等著被斬手」、「車手一時,葬送一世」,詐騙 集團越來越難覓得願意擔任車手之人,因而偶爾出現有詐騙集團成員,自行拜 託親友,甚或於自動櫃員機附近隨機搭訕路人,請求親友、路人為詐騙集團成 員進行提領款項之行為,惟此類型之提款人多半係偶然一次為之且未約定報酬,

主觀上亦不知悉係為詐欺集團提領不法所得,故實務上甚少遭起訴之案例,從 而,本文僅就行為人主觀上知悉或可得知悉係為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之車手加以 探討,並依車手與詐騙集團間之緊密程度,大別分成兩類。

第一目 集團型車手

此類型之車手,於犯罪實行前或實行時即已加入詐騙集團,與詐騙集團成 員間有共同謀議或緊密聯繫,通常為車房之負責人,或除了負責領款外,尚須 負責其他工作之車手,例如負責假冒公務員與被害人接觸、將偽造之公文書交 付被害人或向被害人拿取存摺、提款卡、詢問提款卡密碼,該類型之車手了解 詐騙集團內部之分工,在詐欺過程中參與分工並協助領款,下稱「集團型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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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行為人於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時已加入該犯罪集團,後於詐欺集團 成員向被害人實施詐術時,除明知詐騙集團之內部分工外,並負責向被害人收 取存摺、提款卡並詢問提款卡密碼11。實務上亦可見,詐欺集團成員先通知行為 人至便利商店收受該詐欺集團成員所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 之傳真,並前往被害人住處附近,由行為人向被害人佯稱為地檢署人員,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12

第二目 受僱型車手

此類型之車手,於犯罪實行時甚或犯罪既遂後始加入協助領款,且係單純 受詐騙集團聘僱專門從事領款工作,並與詐欺集團約定每次提領款項後,可從 中獲取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之報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並無緊密聯繫,於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實行詐騙之過程中未參與任何分工,僅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詐欺 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後,依上手或車手頭指示,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協助提領 款項,下稱「受僱型車手」。例如,行為人受僱於車手集團之負責人即車手頭,

單純依車手頭指示而收取金錢,再將贓款交付車手頭13

11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582 號刑事判決。

12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4201 號刑事判決。

13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易字第 163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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