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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逃漏稅捐罪之理論與實務

第二節 逃漏稅捐罪之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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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效預防不法逃漏稅捐情事發生。

第二節 逃漏稅捐罪之保護法益 第一項 學說見解

逃漏稅捐罪係國家為支應提供人民公共設施及服務之資金,保障 其財政收入,確保租稅債權之實現,所制定手段之一。惟一旦涉及刑 罰制裁強度,當需考量其保護法益。以下概述並比較各學說之主張:

一、 國家課稅權說

此說認為國家具課稅高權,逃漏稅行為侵害對象係國家法益,

即國家課稅權力。以德國法學者 Otto Mayer 為中心之傳統學說採 此論點41,其認為租稅法律關係具權力關係特質,係人民服從國家 課稅權之關係,故逃漏稅捐即破壞此權力服從關係而侵害國家課 稅權。日本亦有類似見解,並認為逃漏稅捐罪與詐欺得利罪,除 侵害對象屬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之差異外,兩者之侵害方法、行 為型態等實屬同類42

二、 國民均衡負擔利益說

此說認為依納稅能力公平負擔納稅義務之國民均衡負擔利益,

係逃漏稅捐罪所保護之社會法益43。逃漏稅捐行為違背納稅義務,

為自身利益犧牲社會全體,係現代社會不能允許之反倫理、反社 會行為,間接造成其他人民全體之財產不利益,甚而使國家財政

41 羅凱正,租稅刑罰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頁57 至 58。

42 高榮宏,論逃漏稅罪之保護法益與罪質─兼論與詐欺得利罪之關係,刑事法雜誌,第 38 卷第 3 期,

1994 年 6 月,頁 49 至 50。

43 松澤智,租稅法の基本原理,中央經濟社,第二版,1980 年 7 月,頁 235,轉引自高榮宏,論逃 漏稅罪之保護法益與罪質─兼論與詐欺得利罪之關係,刑事法雜誌,第 38 卷第 3 期,1994 年 6 月,

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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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破綻,陷國家於財政危機中。

三、 國家稅捐稽徵正確性說

此說認為逃漏稅捐罪之保護法益係國家就租稅之確定、徵收 等重要事實,要求納稅義務人真實揭露資訊之請求權。進一步析 之,其認為租稅債權之發生,係於滿足法律規定課稅構成要件時 當然發生,故無以刑法保護之必要;嗣租稅債權確定後,則得依 詐欺得利罪加以保護,與普通債權無異。故逃漏稅捐罪保護對象,

應為稅捐稽徵機關就已發生之租稅債權獲取真實資訊之必要性,

若違反稅法規定租稅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協力義務,將造成無法 正確且完整徵收稅捐之危險,故應接受刑罰制裁44

四、 國家租稅債權說

此說認為國家與人民間之租稅徵納關係,係租稅法定主義下 之租稅法律關係,逃漏稅捐罪係為保護國家於租稅法律關係中,

身為租稅債權人所擁有之租稅債權45。德國通說認為,逃漏稅捐行 為所侵害者,非租稅債權之存在,而係租稅債權之實現;逃漏稅 捐罪之保護法益為「國家適時且完全收入租稅之利益」46,此與國 家租稅債權說之本質無異。

第二項 實務見解

我國法院實務多以國家稅捐稽徵正確性說為主。例如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198 號刑事判決:

44 吳天雲,逃漏稅捐罪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1 年,頁 95。

45 高宏榮,論逃漏稅罪之保護法益與罪質─兼論與詐欺得利罪之關係,刑事法雜誌,第 38 卷第 3 期,

1994 年 6 月,頁 48、53。

46 佐藤英明,脫稅と制裁,成文堂,1992 年出版,頁 91 至 92,轉引自吳天雲,逃漏稅捐罪之研究,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1 年,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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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處罰納稅義務人其公司負責人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目的在維護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係為保護國家法益而設。」

又如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 3956 號刑事判決略以:

「林君每二個月填製不實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將如原 判決事實欄所示之人頭社員分別虛偽記載為銷售人,及虛偽記載 買受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金額等項,持向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行使,被告因而連續以上開不正當之方法,

逃漏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等情。」

第三項 小結

本文贊同「國家租稅債權說」,主要係因在法治國概念下,國家與 人民間已非昔日之權力關係,人民納稅義務係依憲法授權,納稅義務 之內容係由法律規定。國家依法律有請求人民為一定給付之權利;人 民亦因法律負有一定給付義務,此為現代租稅法律關係。故逃漏稅捐 罪所保護者,亦應為國家基於法律所生之租稅債權,而非依其權力片 面發動之課稅權。

另關於國民均衡負擔利益說之主張,實僅為逃漏稅行為間接造成 之結果或反射利益47。逃漏稅捐罪直接侵害對象係國家租稅債權,如同 詐欺得利罪直接侵害個人財產;縱逃漏稅捐罪有保障租稅負擔均衡之 功能,如同詐欺得利罪亦有保護交易信用安全之作用,然該等間接利

47 羅凱正,租稅刑罰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頁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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