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運動產業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之目前為了解台灣電競產業之範疇與發展困境,因此將此章分成四節 探討相關文獻。第一節討論運動產業之相關文獻;第二節介紹電競產業與產業中 之利害關係人;第三節探討電競產業與運動產業之關聯;第四節則為本章之結論。

第一節 運動產業

一、 運動產業定義

Pitts(1996) 將運動產業定義為一個提供消費者產品的市場,而這些產品 包含體適能、運動、休閒等活動,並說明這些產品包括物品、服務、人物、場地 及想法。葉公鼎(2001) 認為運動產業為透過運動行為提供服務或產品給消費 者之廠商集合。蔡芬卿(2009)則認為,民間團體在運動產業之經營中扮演重要 角色,因而修正普遍運動產業中使用企業作為產業總稱的概念,進一步解釋運動 產業為一群事業體之總稱,且其提供消費者包括體適能、運動、娛樂或休閒相關 活動。

二、 運動產業之範疇

Meek(1997)為推估美國運動產業之規模,依據經濟活動類型之不同而將 運動產業分為三大類(見下圖 2),分別為:運動娛樂、運動產品與服務及運動 支援組織,其中除運動產品與服務屬於有形商品外,其餘兩類則為無形服務:

1. 運動產品與服務(Sport products and services)

包括運動相關用具及之其設計、測試、製造及銷售等,如服裝、設備及 器材,或是其他運動衍生之商品,如代言商品及紀念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運動娛樂(Sport entertainment)

主要分為職業及業餘運動隊伍兩大類別,又兩大類別下各分三子類別,

分別為競賽、旅遊及媒體。競賽包含籌辦、行銷、管理及運動選手等,旅遊 包含旅館、餐飲及相關營利活動,媒體則包括電視、廣播、網路及刊物等媒 介。

3. 運動支援組織(Sport support organization)

分為職業或業餘之運動組織兩類,並包含運動組織聯盟、律師事務所、

運動經紀及仲介、行銷公司或運動教育單位等。

圖 2:Meek 定義之運動產業架構 資料來源:譯自 Meek(1997),p.15-21

學者 Li and et al.(2001)認為,Meek(1997)之分類模糊且無法明確區 分各類別,導致無法定義其運動產業架構中之產品及服務。Li and et al.(2001)

將運動產業分為生產或「提供運動活動之企業或組織」、「提供產品或服務以促進 運動活動之企業或組織」、以及「銷售運動活動相關之企業或組織」三類別,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建構了「運動產業之兩部門模型(two-sector model of the sport industry)」

(見下圖 3),以下將分別描述兩部門:

圖 3:運動產業之兩部門模型 資料來源:譯自 Li and et al.(2001)

1. 運動生產部門,為生產或提供運動活動、競賽、籌辦及服務之企業或組織,

又可分為五種子部門:

(1)職業及半職業運動隊伍(professional and semiprofessional sport teams):職業運動隊伍為提供現場競賽並向消費者索取門票費用之 企業。各運動隊伍舉辦競賽以滿足消費者對於運動休閒娛樂之喜好,並享 有在特定地區之專門營運權,該權利使運動隊伍得以販售競賽門票或其他 商品,並且能夠從媒體轉播授權中獲取權利金,亦或是得到其他企業之贊

athletic departments):校際運動競賽常見於美國校園,為運動產業中 較為特殊之部分,校際聯賽通常為消費者提供運動競賽以供觀賞。

(3)地方休閒部門(municipal and county recreation departments): 此部門通常為政府營運,提供地方市民運動休閒娛樂活動之相關選擇。

(4)運動俱樂部(sports, athletic, and fitness clubs):此部門多 為提供各式運動與體適能活動與相關設施之企業。

(5)獨立之職業運動選手或運動生產者(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athletes and other independent activity producers):獨立職業運動 選手多因自身利益而參加相關競賽,此類競賽多為賽車、高爾夫等運動項 目。獨立運動生產者為相關競賽之企業主;此外,教練及防護員皆屬於此 部門。

2. 運動支援部門:根據不同企業或組織之目的及功能再區分成六個子部門:

(1)行政或規範性運動協會(administrative or regulatory athletic associations):行政或規範性運動協會負責為協會成員提供行政服務及 制定相關規範。

( 2 ) 運 動 產 品 製 造 商 、 批 發 商 及 零 售 業 者 ( sporting goods manufacturers, wholesalers, and retailers):包括製造運動相關產品 及銷售相關產品之企業。

(3)運動設施及建築(sports facilities and buildings):該部門之設 施分為多功能及單一功能兩種類別,多功能設施多為運動館,單一運動功能 設施則有溜冰場或保齡球館等。

(4)運動媒體(sport media):媒體提供消費者運動休閒相關娛樂,透過 電視、網路、廣播以及各式刊物等媒介,傳遞運動相關資訊如運動競賽轉播、

(5)運動管理企業(sport management firms):運動管理企業負責籌辦、

行銷或管理運動競賽;提供職業運動選手經紀及相關管理服務;或是提供相 關企業或運動選手法律諮詢及財務顧問等服務。

(6)地方運動委員會及管理機構(state, municipal, and county sports commissions and authorities):此部門為政府成立之半官方運動組織,藉 以協助發展地方運動產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之企業,多為運動場館設施之建築事務所。

(8)運動設施營建業:負責營建運動場館及周邊工程之企業。

2. 運動周邊產業:受運動核心產業刺激而產生之相關產業:

(1)運動促銷服務業:提供活動或商品行銷服務之企業,多為經紀或廣 告業者,例如:企業贊助、產品代言或運動廣告等。

(2)運動大眾傳播業:提供運動活動或競賽轉播或報導之媒體,包括:

電視、網路、廣播及各項刊物等媒介。

(3)運動資訊出版業:提供運動行為相關資訊之企業,如:運動網站、

運動雜誌或書籍、錄影帶或遊戲及其他軟體之業者。

(4)體育運動行政組織服務業:提供運動相關一般性行政服務之政府或 民間組織,如:各級政府之體育行政單位、各單項運動協會或運動俱樂部。

(5)運動管理服務業:提供運動相關經營管理服務之企業,如:運動管 理顧問、財務顧問或法律諮詢等。

(6)合法性運動博弈業:提供運動相關之合法賭博或彩券。

(7)運動旅遊業:專門提供各項運動競賽活動期間所發生之交通、飲食 及住宿之業者,如:公共運輸、餐廳或旅館。

(8)運動歷史文物業:提供運動相關歷史文物觀賞之業者,如:運動博 物館等。

(9)其他:無法被歸類在上述各分類中之企業或組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4:葉公鼎定義之運動產業範疇 資料來源:整理自葉公鼎(2003),p. 18-26

本研究延續葉公鼎(2003)及 Li and et al.(2001)學者對於運動產業之核心 與週邊分類方式,修改對於核心之定義,並透過實證研究,建構適合電競產業之 運動產業範疇架構,詳細解釋列於本章第四節。

三、 運動產業產值

根據我國教育部體育署(2018)估計之運動產業產值(見下圖 5),台灣運動 產業之總收入約為新台幣 3,459 億元,占台灣全國總收入 0.89%。運動產業中 以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占 72.58%。從圖表中可以得知台灣運動產業的 發展並不良好,佔全國總收入不到 1%,且運動產業之產值多集中於運動用品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關產業,顯示運動產業內之發展不平均,可能影響整體運動產業的發展之健全。

圖 5:台灣運動產業產值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運動署(2017), p. 9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