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IFRS 17 準則主要計量之變動
第一節 適用範圍及保險合約之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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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的萬能險保單較多之問題。另一方面,由於萬能險在提供保險保障的同時,
也提供最低保證收益率和靈活支取保費等功能,且客戶在現行低利率的市場環境 下對於萬能險的需求並沒有減少,符合標準的萬能險商品仍然有一定的市場。因 此,萬能險的銷售狀況仍需要受到保險公司的關注,且未來 IFRS 17 的實施對萬 能險亦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第四章 IFRS 17 準則主要計量之變動
第一節 適用範圍及保險合約之分拆
一、 IFRS 17 的適用範圍
IFRS 17 的適用範圍和保險合約分拆都是在 IFRS 4 準則的基礎之上進行改動 的,畢馬威國際(KPMG)就有在其以 IFRS 17 準則為主題的刊物15中提出相關 分析,指出就適用範圍方面,IFRS 4 與 IFRS 17 相差不大,都是適用於保險合約,
而非將其適用於公司(entity)。
IFRS 17 明確規定了有三種合約在 IFRS 17 準則的適用範圍內,它們分別為:
1. 公司簽發的保險、再保險合約;
2. 公司所持有的再保合約;
3. 公司簽發之具有裁量參與分紅特性的(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 投資合約。
不過,針對上述第三點中的具裁量分紅特性的投資合約之適用,需要符合一 個前提,即公司也將同時簽發保險合約,否則不算入 IFRS 17 的計量範圍內。
除此之外,IASB 在 IFRS 17 準則中16還指出了適用的一些除外項,常見的具
15 畢馬威國際,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最新發展:《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同》(IFRS 17)
16 IASB(2017), IFRS 17 Insuranc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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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有(1)向客戶售賣與其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有關的「擔保合約(warranties)」;
(2)未來對非金融項目的使用或使用權的「或有合同權利或義務」,例如許可費、
特許權使用費、可變和其他或有租賃付款;(3)殘餘價值保證;(4)來自於員工 福利計畫以及退休金給付義務中,固定給付退休金計畫(Defined Benefit)之部 分的「雇主資產負債」等。
總體來說,IFRS 17 認為上述這些除外的合約都有可能符合保險合約的定義,
但即使這些合約歸屬於保險合約範圍內,仍需要按照其他的會計準則對這些合約 進行相應核算。
二、 IFRS 17 的合約分拆
IFRS 17 針對保險合約的分拆與 IFRS 4 有較大的不同。IFRS 17 準則規定,
針對含有投資成分、商品和非保險服務成分以及嵌入衍生工具成分這三類成分的 保險合約,需要判斷其是否符合分拆的條件,若符合條件則需要將這些成分予以 分拆,從而將這些成分納入到其他會計準則的計量之中。
依據 IFRS 17 附錄中的定義17,投資成分指的是保險合約中,即使最終承保 的事件不發生,也需要支付給要保人的部分;而商品和非保險服務通常指風險管 理、資產管理這類服務。其中,萬能險中與 IFRS 17 合約分拆較為相關的成分為 投資成分。
根據 IFRS 17 的規定,保險合約將以這三種成分是否「明確可區分(distinct)」
為基礎,依照其明確可分需要滿足的不同分拆條件,將這些成分進行分拆,各項 成分的會計準則適用如表 4-1 所示共有六種情況。投資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都需 要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才可進行分拆,而商品和非保險服務成分的明確區分條件與 上述兩個成分不同,僅需符合其一即可。
17 同注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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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收入》(IFRS 15)。相反地,若是這三種成分不可明確區分,則均適用 IFRS 17,‧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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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中的投資成分較為獨特,其收付款並不會計入損益表的保險收入和保險服務 費用這兩個項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