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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郵政工會面對民營化政策的困境

第一節 郵政工會組織發展之限制

中華郵政工會為二級制、單一企業型之法人工會,其會員皆隸屬臺灣郵政公 司員工,而台東郵政工會在組織結構特性上,其組織發展受到了一些限制,茲分

述如下:

一、由上而下授權

就現行法律規範而言,工會之成立乃依據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同一區域或同 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 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3」。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又特 別針對「產業工人」另加以定義為「同一場廠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內之工 人,使得我國通稱之「產業工會」實質上並非依「產業別」而設立,而是「企業 別」型態之工會。而中華郵政工會成立乃依據「工會法」第六條規定所設立並向 內政部登記之全國性產業工會,而台東郵政工會係依據「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設 立分會組織,但因國營事業工會組織依該法規定各業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故台 東郵政工會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之分會組織,與一般地方職業工會本身具備法人資 格有所差異。再者,一般地方職業工會之會務運作皆獨立自主,不需透過上級工 會節制,而台東郵政工會是附屬於中華郵政工會轄下之分會組織,此部份與一般 地方職業工會差別甚巨。中華郵政工會章程第十九條明定各地分會之設立、合併 及裁撤等皆須由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故以本研究對象台東郵政工會 與中華郵政工會關係言之,具有上下之隸屬關係,亦即先有上級工會組織後才依 章程設立分會組織,而此種組織結構特性說明了台東郵政工會權利之行使,皆須 在中華郵政工會所賦予權限內執行會務運作。例如台東郵政工會因未具備法人資 格,並無法與事業單位簽定「團體協約」4,必須由唯一具備法人資格之中華郵政 工會方能為之。另外有關會務運作、經費分配、會員資格認定及工會幹部之選舉 方式等,亦須由中華郵政工會章程中所明定,並據以執行,此亦說明台東郵政工 會各項會務運作並不具有完全自主性。

3工會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 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

4 「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 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但以另一層面來看,雖然台東郵政工會未具備法人資格,無法直接與事業單 位簽定「團體協約」,但只要攸關會員權益等事項,仍能獲得中華郵政工會直接授 權來與資方管理者協商、談判。相對地,對資方管理者而言,臺灣郵政公司管理 階層亦充份授權給所轄各縣市責任中心局經理,於其權限內與工會構築溝通管 道。遇有勞、資爭議無法解決時,台東郵政工會得向中華郵政工會提案建議請求 協助解決。另外台東郵政工會可在不違反中華郵政工會章程之原則下,透過代表 大會或理事會自訂規章及辦法,以利會務運作。總結來說,故台東郵政工會於權 限上只有請求權、建議權及被授權之協商權,在這二級制之工會體制亦限制了台 東郵政工會之發展,只能配合中華郵政工會之指示從事會務運作。

二、會員資格

目前中華郵政工會受「工會法」之限制,郵政員工是採取強迫入會方式加入 工會。其與一般工會相異之處在於:一般工會會員並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它只 有勞工與雇主之分,雖然「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勞工於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

年滿二十歲以上,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工會」。第十二條規定「凡在 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所以只要勞工具備上述資格理應加入所屬工會組織,但實務 上根據統計目前依據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數共計4,558家(含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各級總工會及聯合會),會員人數300萬餘人,以2007年受雇勞工總人數870萬人來 看,約占百分之三十四點五。其中產業工會數計995單位,會員人數僅57萬餘人。

職業工會數計3,348單位,會員人數243萬餘人5。由此可知台灣目前在職場當中僅 有百分之三十四點五的直接受雇勞工是工會會員,還有大部份勞工並未加入工會 組織,可見政府雖立法規範勞工應組織工會,但實際上卻未必可以強制每位勞工 皆加入工會。然而以國營事業工會來看,國營事業雇主即是政府,依法即可要求 所屬員工應強制加入工會,這與一般工會有顯著的差異性存在。

中華郵政工會雖然依「工會法」採取強迫入會方式,但會員之資格認定卻來 自工會本身。現行「中華郵政工會章程」第六條即明定:凡受雇於郵政事業所屬 各單位之工作人員均應為本會會員,排除了定期約雇人員、具有副業務長以上職 位人員及經營職之從業人員為工會會員。工會認為:具備副業務長以上職位者,

皆屬於代表政府之資方管理者,本於立場上就與工會站在對立面,而工會主要訴 求及溝通對象,即是針對資方管理者來表達,故將上述對象排除。若以郵政事業 基層主管人員來分析,他們職階均未達副業務長級以上,本身亦屬於中華郵政工 會會員,但基層會員大多把此類當作資方管理者看待,基層會員認為他們都必須 執行上級所交辦之管理任務,角色扮演上與資方管理者無異,故中華郵政工會之 會員有部份身兼管理職務之基層主管人員,與一般工會會員皆屬勞工身分有所不 同。所以這些基層主管人員雖被工會會員認知上為資方管理者,但實際上會員資 格認定由中華郵政工會來決定。

由於中華郵政工會會員早期大部份屬於公務人員身分,但自2003年郵政事業 改制為公司型態經營後,其所進用之新進員工皆不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郵政 事業對員工之薪給、福利等各項工作條件及待遇亦因其身分不同而有雙重之標 準,使得工會組織成員在心態上產生一些影響。例如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之資深 員工而言,他們認為自身通過國家考試而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在目前政府體制下,

其身分應受永久保障,然而最令他們憂心的是,一旦未來郵政事業走向民營化,

他們公務人員身分將被剝奪,擔憂日後若工作能力比新進人員差是否因此而喪失 工作權?反觀郵政新進人員,他們對郵政事業民營化有一種高度期待,因他們本 身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心態上只期盼透過國營事業民營化可讓其員工薪資、福 利調高,工作條件變得更好,所以中華郵政工會於現行體制下,會員自我認知實 際上是有差異的,它影響了會員對工會組織之凝聚力。

另就員工福利方面來看,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之福利並非資方管理者主動爭取 或協商,而是政府透過相關法律(例如「勞基法」或「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 法」及「團體協約法」等)來保障工會會員應有權益。因此在政府法令保護之下,

大部份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中華郵政工會會員都能分享參與工會每年所舉辦之郵工 幹部講習、會員保險、子女獎學金、尊親、旅遊及團康等活動,這些會務成本每 年約七十幾萬餘元,而員工薪資所得自動提撥千分之五工會費作為會務運作之 用,但其中百分之二十五須上繳給中華郵政工會,百分之十五提撥至中華郵政會 會員互助基金,故台東郵政工會每年實際會會收入約為五十萬元,約占會務成本 百分之七十,不足款項則由中華郵政工會或政府其他事業單位撥款資助。由此可 知工會費收入似乎無法支應其工會運作成本,而必須仰賴上級或政府(如勞委會)

扶持。政府對國營事業工會各項保護政策,無形中讓工會對政府政策抵抗之角色 顯得相當難為,加上工會會員大部份為公務員,「搭便車」之心態讓工會之凝聚 力愈顯薄弱。例如工會若遇有勞資爭議無法解決而要罷工時,依現行「工會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並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使得宣告罷 工,以現階段郵政工會生態而言,中華郵政工會會員要召集開會員大會原本就屬 不易,加上會員對工會凝聚力不高,參與罷工還可能面對資方管理者以懲處、打 壓,故郵政工會若提出反資方(政府)的訴求成功機率是微乎其微。

研究者從訪談中發現有一些工會會員傾向未來應朝自主入會為宜,他們認為 日後工會若改為自主入會,會員願意加入工會乃出於自由意願,他願意為工會付 出更多的心力,工會有了眾多的會員做為後盾,工會才能變成一個自主性強的工 會,而不須依賴於事業單位之下,工會也才能真正發揮他的力量。但國營事業工 會會員日後若可自由加入工會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會員是否會因組織成員之間理念不同或選舉恩怨而選擇性的加入工會 或消極抵制參與工會,無形中會削弱工會的力量。

(二)若以本研究對象台東郵政工會而言,由於會員人數較少,日後若採取

(二)若以本研究對象台東郵政工會而言,由於會員人數較少,日後若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