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都市更新之關聯利益與衝突性

第二章、 都市更新之問題與法理脈絡

第二節、 都市更新之關聯利益與衝突性

壹、都市更新之目的與關連利益

都市更新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甚為多元,學者對都市更新欲達成公益相關討

13持此見解者,陳愛娥(2006),法律原則的具體化與權限分配秩序-評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 第 1239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38 期,頁 15。

11

論亦為數不少。有認為,都市更新之目的為消除經濟上、社會、法律上之不良地 區,以追求城市均衡發展,也就是追求資格提升性的公共利益14。或有認為都市 更新旨在維護都市內治安及公共安全15。亦有認為都市更新之目的係於改善建築 物結構老化及居住品質惡化16,並強化都市機能之現象17。學者所論及之面向廣 泛,然囿於篇幅及討論重點,相關討論泰半難以完整詮釋都市更新所帶來利益之 具體態樣。本節盼承接前述討論,進一步具體化探討都市更新相關利益,且將都 市更新之關聯利益區分為物質面上之利益以及社會面上之利益,而這些利益將同 時作用於公眾及個別私人,本文以下分別討論之18

一、物理面上之助益

都市更新於城市所帶來物理面上的助益較為明顯,個別地區之物理狀況將左

右都市之整體環境,而所謂物理狀況係由以下因素所構成:建物、土地及基地、

城市空間、水資源、公共建設、交通建設、衛生建設以及通信傳播建設,因此如 欲都市更新物理面上的助益,必須由上開因素著手探討。

(一)清除改良老舊建築所帶來之利益

都市問題的起源多半因建築物之陳舊而起,建築物因時間流逝及科技環境之

14林明鏘(1997),論德國都市更新制度,歐美研究,第 27 卷第 2 期,頁 113-116。

15林明鏘(2006),論我國都市更新法制,國土計畫法學研究,頁 241。

16陳立夫(2011),我國權利變換方式都市更新制度之法理,土地法研究(二),頁 174。

17陳立夫(2005),都市更新與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之闡釋,土地問題 研究季刊,第 4 卷第 4 期,頁 37。

18需特別說明者,本文並非認為都市更新之利益得完全以物理面及社會面之分類做出切割。事實 上於都市更新中,物理面與社會面之改善互相連動性甚高。政府透過物理手段的改善某地區,並 將同時帶動該地區社會面上變革;而在進行物理性層面的都市更新前,亦必須先對相關社會問題 有充分之研究規劃,方為妥適。質言之,此二者間關係千絲萬縷,實難以界分。本文於此做出區 分之目的在於思考及探討上之完整性及便利性,實無邏輯上之必然。

12

進步將逐漸破舊而不合當代需求,而破舊的建築物因結構體上之損害、周邊建材 之不敷使用,如未妥善管理修繕,將可能導致使用者或一般民眾之損傷,具有潛 在的危險狀態。而都市更新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透過政府之協助清理不合規格 的建築物並重建之,以達成老舊房舍的清除與改建。由此可知,解決老舊建物所 帶來潛在的危險係屬於都市更新所帶來之公共利益。

此外,老舊房屋因興建時建築觀念發展並未周全,故於建築物本身的設計規 劃上有所不足,因而經常出現通風不良、採光不足、欠缺衛生設備、排水設施不 良等情形19,這樣不合現代化設計的建築物,將造成使用者居住品質低落,故而 老舊建物的清除及重建,亦能為當地居民帶來更舒適的生活,由此可知,清除老 舊建物亦將對當地居民帶來生活上之利益。

(二)整體性重新規劃所帶來之利益

土地使用整體性規劃及都市計畫之倡議於 20 世紀開始受到重視20,而於 20 世紀中葉方逐漸法制化。然因都市長久以來重點發展地區變動不斷,人口亦持續 成長,都市分區效果不彰,而導致都市規劃上越來越捉襟見肘21。這樣的情況下,

都市內房屋建築凌亂且過於擁擠,都市土地細分而碎裂,內部巷道狹小混亂,致

19Mabel Walker, Urban Blight and Slums: Economic and Legal Factors in Their Origin, Reclamation, and Prevention 5 (Russel & Russel 1971) (1938).

20以德國為例,20 世紀初因人口密集及工業化之故,地方政府與民眾為因應此情況而開展商議,

至 1935 年方為聯邦及邦層級的國土計劃訂頒法律基礎。至二戰後各邦開始訂定國土規畫相關法 律,1965 年方訂定聯邦層級之法律。而就我國而言,民國 68 年政府頒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然 直至今日國土計畫法之立法仍尚未完成。陳明燦(2006),國土整合規劃制度之研究-德國實施經驗 闡述,國土政策與法律,頁 338-345。

21我國都市計畫法制於日據時期略具規模,於民國 28 年立法,直至 20 世紀後段相關配合法律立 法後現今風貌方大致形成。林明鏘(2006),兩岸都市計畫法制之比較研究,國土計畫法學研究,

頁 329。

13

生交通壅塞混亂,發生火災或地震時不易搶救,對民眾權利有重大之危害22

都市在欠缺合理規劃下經年累月的成長發展,將導致內部分區上的混亂、雜 處,並使該地區所負擔的建築及人口數超出其極限,進而出現建築過量、土地退 化之情形23。都市更新能以較大規模的方式,清除並重新規劃都市內土地之運用,

並以現代化角度思考都市分區使用應有之型態。透過整體式的更新,城市內的巷 道規劃以及住宅分區將能夠更貼近現代生活,並能配合衛生設備、公共建設而完 整進行區域設計。整體性的重新規劃,也能夠加強該區域防災及救災的成效,對 公共安全甚有助益24。而良好規劃之地區,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當地房價亦將 增高,實亦有助於當地居民之私人利益。

(三)公共設施重新建設所帶來之利益

公共設施的建設必須與時俱進,政府依據城市內居民人數、居民需求、政策

考量以及科技發展而隨時必須改良相關設備,以求合於居民生活上之需求。都市 更新對於公共設施的重新規劃與建設,同時也能配合該地區所預期未來的經濟結 構,以達整體發展之目的。而公共設施重新建設之具體情況可能為天然氣、水、

電管線的重新鋪設及技術提升;通信設施的全面翻新及質量上的升級;交通設施

22舉例而言,我國消防車最小尺寸寬近兩公尺,而迴轉半徑近六公尺,現今台北市許多巷道皆難 以供消防車通行,實將造成消防安全上重大之危險。也因此,台北市規定於現有道路寬度未滿 7.5 公尺,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 140 公尺以上之道路(囊底路道路長度在 140 公尺以 上,雙向連通道路長度在 280 公尺以上)劃設消防通道,但仍無法完全解決相關問題。

23都市在沒有計畫之下的成長,將使得各種類型的建築混雜而未經區別的於城市中雜處林立,住 宅、工廠、垃圾場、商家、飲食店、甚至台灣獨有的宮廟等建築等皆於同地區中,導致該地區在 不合於現代建築計畫原則下發展,將造成公共安全上相當大的問題,也會使得該地區於發展上受 到限制。

24同此見解,黃正義(1981),都市更新論,初版,台灣省都市研究學會出版,頁 282。

14

硬體上的提升以及交通網路的全面重新規劃;整體環境狀態的改善等等25

由於都市更新屬於對某地區「整體性較大範圍」的清除、改善,而公共建設 的重新規劃正需要較大的腹地進行相關規劃及興建。質言之,透過都市更新,政 府能夠更完整的思考並檢討該地區的公共設施建設及相關配置問題。整體的更新 計畫也能夠為對於該地區所需要的公共建設進行更完整的評估,以促進該地區居 民生活狀況,使公共設施得有效照護當地居民之生活,對居民之私益亦將有所貢 獻。

二、社會面上之助益

都市更新除了硬體面、物理性上的翻新修建之利益外,其亦能夠解決許多社

會問題。都市中惡劣的環境容易帶來犯罪問題,也將造成該地區整體經濟品質的 低落26。社會、經濟問題與都市發展間關係緊密,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也可能造 成都市的衰退,因而在探討都市更新之利益與目的時,無疑也必須將其於社會面 上的助益納入考量。

(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都市更新對於該區域之經濟發展上會帶來相當程度的助益。透過硬體層面的

重新配置及翻新,首先能夠去除該地區原有的限制,使其回歸至可重新發展的狀

27。除去限制後,都市更新將會為該地區設定未來走向,引導著該地區未來發

25例如國家進行光纖網路鋪設、道路公路之建設及相關地點交通連結等。如以環境來說,例如整 體性的進行樹木種植,或是將不適宜該地區的工廠及相關設備移除,以求減少空氣及水源污染。

26Mabel Walker, supra note19 , at . 3.

27通常而言,都市更新所選擇之標的多為窳陋不良之地區,這些地區因長久發展,而導致廢棄及 汙染情形十分常見。這樣的區域經濟吸引力甚低,透過都市更新手段將此類區域改造清除,將現

15

展的模式及特徵,給予區域標誌性、顯著性的變化28。都市更新同時會為該地區 創造新的經濟型態,成為區域發展的催化劑,進而促使投資者將其人力及資金投 入該區域,並同時也吸引新的人潮進入此區域29。最後,有鑑於都市更新所需要 的人力、物力龐大,故也能夠製造出許多就業機會,帶動當地經濟水平。質言之,

都市更新能夠為該地區除舊布新,去除發展上的障礙,並增加該地區的使用價值,

吸引更多資金進入,並帶來龐大的商業利益30(二)減少社會問題

都市的老化及建築物的陳舊將使得該區域環境日益惡劣,使得該地區價值低

落,使用上過度細分,並因而導致經濟上弱勢族群進駐以尋找其可負擔的住所31

落,使用上過度細分,並因而導致經濟上弱勢族群進駐以尋找其可負擔的住所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