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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制度導入工業遺址再開發之影響

第五節 工業遺址開發模式與政策工具之回顧 一、國外方案介紹:

(一)、所有權與營運類型:

各國間對於所有權與營運顯示不同的作法,Bianca 依其特徵分成四 種類型,略述如下:

1.西歐國家:擁有以城市為榮的傳統特質,完成的社區管理以及公共財 的概念等特徵導致歷史城市風貌保存較為完整。二次大戰後、現代主

義下都市再發展概念使保存受到威脅,而後透過廣泛的都市保存計畫 來維持平衡。行政機關提供復原的技術、避免都市構造中主要結構物 的改變並且在公部門的干預手段與民間部門間建立互動關係。

2.美加地區:以私有產權為主,導致政府對於地標建物之所有權與經營 管理上較為受限。因此,政府以商業利益與發展作為誘因,透過法令 與管制強制執行歷史保存,同時說服基金會、非營利組織或是所有權 人積極參與其中。

3.共產主義國家:政府為絕大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人,中央集權的官僚制 度,雖執行相關促進保存的政策,但忽略潛在於社區與個人的權利。

4.穆斯林回教國家:其保存的觀念與上述國家是相當不同的,建築遺產 對其而言非常重要,其因部落的關係以及內嵌的治理機制(自我管制) 形成社會強大的凝聚力,通常沒有正式的市民組織。

(二)、法國推動工業遺址保存與利用的方式:

法國普查局在 1964 年文化部長馬樂侯先生創立,致力於藝術史、

古蹟以及藝術資產的「普查」、「研究」及「推廣」的三項工作,1983 年 加入了工業遺址的領域,目前大概有四萬個古蹟,累積的保存與利用知 識,足資我國參考。本研究彙整法國工業遺址的保存與再利用文獻資料,

有關開發制度性方面,略以如下:

1.在法國,除登記列管或列級保護仍屬中央政府依據最高古蹟委員會意 見來決策文化部並不是工業遺址改建計畫的主導者,通常是鄉鎮市 政府、省政府和私人企業所主導,亦即由下而上的開發計畫執行。。

2.工業遺址的資產與傳統的歷史文化資產不同,解決的辦法就是必須與 都市發展相結合。

3.依據 1913 年的古蹟法,所有在古蹟周圍 500 公尺半徑內,從古蹟可以

看到的所有建築物都在保存的範圍內,即該範圍內建築物在沒有建築 師的許可下,不能進行任何拆除、興建、砍樹或是任何會影響到外觀 的改建。

4.行政程序的民主化、簡單化。凡是對法國建物建築師(ABF)的決定不服 的,可以上訴到省政府。

5.溝通協調機制的建立,以達成一致的平衡點。

(三)英國對於文化資產保護的政策工具略述如下:

1.稅賦優惠措施:

(1)遺產稅減免:傑出的歷史或具有建築特色的建築物,提供公共使用 者。

(2)稅賦減免:提升建築物的價值者。

2.經費補助:英格蘭遺產(English Heritage,"EH")為遺產保護的官方顧 問,接受政府超過 80%的補助。該組織提出幾點補助與相關 財務資助,符合規定者,即予申請補助,取代以往固定比例 的補助方式。地方執行機關的調查工作,EH 也會給予財務上 之協助。提供援救考古學、等級Ⅰ與Ⅱ列管建物與教堂,後 者亦與遺產樂透基金結合。

3.民間組織協助:例如英國國民信託(歷史場所及自然名勝國家信託會),

以持有豐富古建物和文物保存的慈善機構,接受信託保 護並開放經營歷史建築,其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之會 費、捐獻與資產所組成,並運用商業活動之規劃,做為 收入款項。

(四)美國對於文化資產保護的政策工具略述如下:

1.稅賦減免措施:允許歷史保存 20%的扣減額度。自 1976 年公佈稅賦改制 法(Tax Reform Act),超過 27000 處歷史建物進行修 復,完成 180 億元的私人修復計劃。

2.循環基金的運作:一些民間組織透過低價購買空置或是衰微的歷史建 物,修繕後增值再出售,獲取之資金移入周轉性借貸基 金,以收購別處的歷史建物進行修繕,透過這種靈活的 策略,不僅保存大量資產,同時保持稅收來源。

3.保存地役權:地役權為不動產的部分權利,透過信託取得地役權,政府 不需以購買方式達到保護目的,隨後並可於公開市場上出

售給予具有維護熱誠的買者。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約 305 公頃,配合物流倉儲與加工轉運等產業為主。

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約 77 公頃,以水岸遊憩、地區商業與文化設施為主。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約 205 公頃 以經貿週邊輔助機能為主。引入大型購物中心、

複合辦公大樓、住宅、文教等服務。

區內初估具有劃定工業遺址地點:香蕉棚、高雄港史館、聯勤 205 兵工廠、海中樓、

台鋁舊廠等。

2.推動主要策略方案:

(1)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負擔:

截至 95 年 12 月 1 日止,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因高 雄市都市計畫變更(含上開經貿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償回饋負擔可 供建築用地面積(贈與高雄市政府)總計 4.5483 公頃,建築物 3 棟總 面積 31452 平方公尺。

從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之過程,目前已有陸續開發之案例,例 如: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中鋼企業總部、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台糖 物流中心、家樂福購物中心、IKEA 傢俱等。由於該工業區高牆阻絕 了當地文史團體及機關對於工業遺址的調查,以致在開發過程中,許 多早期工業發展設施及遺址也一倂遭到拆除,目前高雄市政府已試圖 就台鋁舊廠房、海中樓等設施如何再利用,正進行規劃中,期待在都 市發展過程當中,能留下一些當地的共同記憶與工業發展的遺構。

(2)都市更新範圍劃定:

本多功能經貿園區經由高雄市政府劃定優先辦理都市更新區域,

對於區域內各更新單元劃定原則,依據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單元除都市更 新計畫範圍內,依該除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之劃定更新單元 範圍或 另定訂單元基準外,劃定基準如下:…三、經政府認定為古蹟或歷史 建築之街區,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其土地面積應在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

(3)對於文化歷史建築之補助:

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為維護、整建本府已登 錄之歷史街區、形象商店街區(或商圈)或具有公共文化藝術特性之

閒置建築物,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依附表二標準向本府都市發

工業遺址:

三、開發的四大策略:

自 1982 年我國訂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後,高雄市被勘選列為古蹟共達 21 處之多,加上近年對於文化古蹟保存的重視,可預期的將來在古蹟數量上勢 必有增無減,目前政府為投注各項公共工程建設所投入之經費,勢將排擠古 蹟維護整建之各項費用,又為因應政府預算赤字及缺乏古蹟營運再利用之專 業知識情形下,如何運用現行法規制度來進行開發經營,是為首要課題,謹 提四大策略:

(一)、將開發有獲益的項目與獲益的整建維護項目聯結在一起獎勵民間投 資:

整建維護大部分的案子都是獲益較低甚至賠錢的文化性消費,因此在 都市更新的開發策略上,可以把鄰近地區一些重要可獲利的開發項目 與該賠錢項目一起開發。最有名的案子就是上海「新天地」計畫及聖 地牙哥的「琥騰廣場」(Horron Plaza)。在港商瑞安集團所投資的新 天地計畫中,首先投資石庫門舊建築群的建築物維護,然後在後期大 量的商業性開發中獲得利益回收。

這類的案子必須細心計算獲益高的項目,所得的利益,是否在支付了 賠錢的整建維護計畫後,仍有相當高的獲益吸引民間投資。

(二)、政府取得產權委託民間經營開發:

在公有土地上或政府價購、徵收這些有重要歷史意義的產權,然後再 委託民間開發商及經營者負責做整建維護。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波士頓 的法尼爾廳市集廣場,或者丹佛市的賴瑞瑪廣場。

(三)、補助私人自辦整建維護:

只要私人地主願意依照政府所定出的整建維護方式來做,就可以獲得 現金的補助、低利貸款或各種稅賦的減免。不過公部門在沒有充沛的 財政資源的情況下,不容易做到。

(四)、容積移轉:

只有在像紐約這種不動產市場開發利益非常高的城市才有成功的可 能,對於其他不動產市場疲弱的地區較不可行。

四、都市更新的操作工具:

都市更新的操作工具,有許多可行的方式,目前較為常見的方式計有下列:

(一)權利變換 (二)市地重劃 (三)區段徵收

(四)徵收 (五)合建 (六)土地信託 (七)設定地上權 (八)土地及建物租賃

第七節 對工業遺址之永續利用影響

文 建 會 (2002)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相 關 法 令 之 探 討 與 研 擬 之 研 究 中, 對 如何 再利 用舊建 物 暨 經營提出 由公私部 門合營的機 制。就目 前國 內之環境 條 件 來 看,工 業 遺 址再利用 之 經營管理 策略, 可由 三個面向 來 探討:

一 、 公 辦 公 營

經營 機構 的 軟 體與硬 體 資源,從 規劃設計到 使用管 理維護之過 程,

皆由公部門一手包辦,缺乏 民間主動參與之作為,如美術館、文物館 等 。

二 、 公 辦 民 營

1.由公部 門進行公有工業遺 址、 土地硬體設施 修建,再以契約委 託民間 團體進行軟體開發與 經營。

2.由公部 門針 對某一特 定或 合適之公 有工業遺址、土地,擬定藝文發展 方向, 然 後公 開甄選 民 間經營團 隊所提 出之 整體工業 遺址 軟、硬 體規 劃構 想 ,並 經公 部門 審 議 通過, 再 由公部門 出資以 契約委託民 間團隊 進行工業遺址之規劃 設計與營運,並定期接受公部門監督與考核。

三 、 公 產 民 營

1.公部門 提供特定之公有工 業遺址、土地,並 擬定藝文發展方向 ,以有

1.公部門 提供特定之公有工 業遺址、土地,並 擬定藝文發展方向 ,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