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都市更新
一、都市更新的意涵
彭光輝﹙2004﹚對於廣義的都市更新定義,基於都是都市整體發展之利 益,經由政府或私人團體等組織之努力與擴大合作關係,就老舊窳陋之實質 環境、經濟、社會、文化等不同層面切入,實施重建、整建、保存維護與振 興產業、加強社會關懷、豐富文化內涵等手段,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 生活環境、健全都市永續發展之整體性目標。。張添晉(2005)認為都市更 新可以讓都市產生新陳代謝,在都市機能轉變的同時,連帶進行地區結構性 調整與再發展,來解決環境髒亂、空間擁擠、公共設施不足缺乏綠地開放空 間等問題。都市更新條例第一章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 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以上內 涵明白指出為了都市整體環境的永續發展,對於市區內建物老舊之汰換,可 透過都市更新來達到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及美化城市景觀風貌,朝向都市再 生。
二、都市更新的背景
首先瞭解台北市都市更新的背景,整理台北市都市更新法規之沿 革,並了解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辦理流程,透過都更流程釐清其中參與 之利害關係人。
1.1970 年代以前提供整建住宅安置公共建設拆遷戶
區 8 公尺以下道路地上物違建搬遷困難,政府不主動 徵收補償興闢的政策下,更地區權利關係人請求開闢 計畫道路後,由民間配合自行實施都市更新。
(3).協助地主尋找投資者進行更新方式:市府代地主尋找 投資者,協助召開協調會議,取得全部地主同意後,
進行都市更新工作。
(4).國防部與市政府合作更新改建老舊眷村為國民住宅:
台北市隸屬國防部的老舊眷村約達 160 處,經都市計 畫劃定之住宅區,產權屬國有財產局,由市府以公告 現值承購取得土地,興建國民住宅,進行都市更新工 作。開發總戶數由國防部取得半數,另半數由國宅處 取得提供符合國宅承購之市民申請購買。
4.1990 年代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
市府考量都市更新推動涉及土地權利關係人的生活、生計,
在行政機制較難彈性調整、靈活運用以及財力、人力的侷限 下,有修正更改的必要,因此朝政府擬訂整體性、綱要性更 新計畫,引導鼓勵民間豐沛的財力、能力、人力、經驗等投 入都市更新工作。市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工作,1983 年即 行制訂「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1993 年修正時增列「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都市更新建設事項」,將容積獎勵高度 限制放寬等納入規定。中央擬訂都更條例過程中参酌市府推 動經驗,於 1998 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
(二)台北市都市更新法規沿革
臺北市都市更新其變化歷程中由法規沿革可發覺,參與都市
1.啟蒙期(民國62年至72 年)
4.成熟期(民國 93 年至今)
82.09.17 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修訂「獎勵私人或團體興辦都市
94.09.01
訂定「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 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公布實施「臺北市都市更新單 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95.06.13 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95.12.01 公布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 條」。
96.11.09 實施「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跟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36 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97.11.05 公布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之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
標準」。
101.05.07 修正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
101.09.11 公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
101.10.04 公告「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
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三)都市更新流程(以北市府為例)
第一階段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
劃定更新地區,政府配合政策方向或因環境治安…,等因素主動將都市 計劃中需要都市更新地區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在此劃定地區範圍內的 土地,才可進行都市更新。要確認那些地區為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可 向台北市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查詢或上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
未經劃定更新地區,政府未劃定更新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準備相關 文件,向主管都市更新機關辦理申請,主管機關將會依據「台北市未經劃定
第二階段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機關申請,若都更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可執行,於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須成果備查。將都市更新作業流程整理如圖 2-1。
圖 2-1 都市更新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