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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利害關係人理論探討對都市更新案例之成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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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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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吳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陳惠芳 博士

從利害關係人理論探討對都市更新案例 之成敗因素

Exploring the Factors that Lead to Success or Failure in Urban Renewal

Cases Based on the Stakeholders’Theory

研究生:李育頷

(2)

謝辭

人生旅程中,感謝許多貴人的扶持幫助,讓我有所成長及進步。在職場 工作幾年後再回到學校重新拿起書本,是有些吃力,論文能夠完成,首先衷 心的感謝指導教授陳惠芳博士,花了許多心思指導論文方向以及耐心的鼓 勵,讓我獲益良多。承蒙口試老師溫福星教授及劉基全教授提供諸多寶貴的 意見與指正,對於指導教授及口試老師,謹致最深的謝意。

感謝學校提供進修機會,在學期間,系上顧萱萱老師、林炳文老師、謝 文雀老師、蔣成老師、謝效昭老師、梁恕老師的用心指導,系辦公室的胡秘 書及多位助教的協助,謹表最誠摯之謝忱。來自各領域的同學菁英,感謝大 家的提攜與互勉,共同完成作業報告,學業才能順利完成。

感謝公司主管的鼓勵支持與工作同仁的體諒協助,在工作上無後顧之 憂,讓我可以安心求學上課。

最後感謝我的家人給我的支持,因為有你們當後盾,在學業的階段我才 能更進一步完成。

在此感謝在我工作、求學的路上,曾經關心我、幫助我的人,謝謝您們。

李育頷 謹致

2014年8月於東吳大學

(3)

摘要

都市發展有其生命週期,早期的都市建設功能,面臨機能退化、衰頹階 段,透過都市更新手段可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為國家重大發展政策,可展現地區新風貌,健全都市機能,

振興地區經濟活力。目前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實施者可依政府主辦及民間主 辦,地方政府擬定更新區域並主導計畫實施,俗稱公辦都市更新;民間主辦 為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擔任實施者,實施者主導計畫實 施,地方政府協助都市更新規劃。

都市更新過程本身是個衝突不斷發生、協調、解決的一個循環過程。本 研究試整理都市更新案例,藉由已完成都市更新案例及在都更過程中遇到狀 況的案例,利用利害關係人理論找出利害關係人,了解案例內容與相關事 件,分析利害關係人對於都市更新案的立場及態度,並探討成功及失敗案例 中利害關係人之間所引起的衝突、產生信任與否及對公平的知覺等相關理論 來探討都更案成敗的主要因素。

以台北市已完成的都市更新案例及都市更新造成停緩的案例,做為案例 研究資料,找出利害關係人如政府官員、都更意見戶、都更贊成戶、建商、

媒體傳播及社會團體。對於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深度訪談,藉此蒐集到各方 對於案例的看法與意見,將所蒐集到的資料進行分析。

分析結果顯示都市更新的成敗關鍵因素在於信任,在雙方互動過程中,

建商須獲得地主的信任,地主建立對建商的信任感。因為不信任而產生衝 突,從衝突的產生到化解的過程中,建商與地主兩者間的溝通,透過對話互 相學習,減少資訊不對稱,彼此信任,共同合作將都更完成創造最大價值,

達到雙贏,改善環境及城市景觀都有助益。希望本研究之觀點能提供未來推 動都市更新之參考,進而提升整體都市更新效率。

關鍵詞: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知覺公平、衝突、信任

(4)

Abstract

Urban development goes through a life cycle like a product. In the stage of deterioration, urban renewal can improve the functions of buildings, the living environment and public welfare.

Urban Renewal is a state poli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urban renewal can be led and carried out by the legal owners of the land , assist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this is called privately-organized urban renewal.

Urban renewal is a process of constant conflicts, coordination, and settlement. Based on the Stakeholders Theory, this study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stakeholders' stance and attitude toward urban renewal, and to probe into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conflicts, trusts, and perception of fairness by stakeholders to find out the main factors for a leading to success or failure of a urban renewal project.

This study conducte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some stakeholders,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those in favor of urban renewal and those who have a say in it, contractors, the media, and the social movement group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key factor leading to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a urban renewal project relies mainly on trust. in Through the interaction, the contractors have to gain the land owners' trust and the owners should build up trust on the contractors. In solving any conflict, the contractors and the owners need to communicate,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to ensure the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for both parties, to trust each other, to work together, to create the best value, to reach a win-win situation,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and to benefit of the urban community.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can provide implications to urban renewal management.

(5)

目錄

摘要 ……….II 英文摘要 ……….III 謝辭 ……….I 目錄 ……….IV 表目錄 ………VI 圖目錄 ………..VII

第一章 緒論 ... - 1 -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 1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 3 -

第三節 研究架構 ... - 4 -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5 -

第一節 都市更新 ... - 5 -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 ... - 14 -

第三節 知覺公平 ... - 20 -

第四節 衝突... - 22 -

第五節 信任... - 30 -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3 -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 33 -

第二節 研究設計 ... - 34 -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 ... - 36 -

第四章 綜合分析... - 38 -

第一節 訪談對象 ... - 38 -

第二節 都市更新申辦成功個案說明 ... - 39 -

(6)

第二節 研究意涵 ... - 65 -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建議 ... - 67 -

參考文獻 ... - 85 -

英文部分 ... - 85 -

中文部分 ... - 88 -

(7)

表目錄

表 2-1 北市都市更新各階段法令表 ... - 9 -

表 2-2 利害關係人四種類型 ... - 17 -

表 2-3 衝突處理方式及可能結果對照表 ... - 28 -

表 2-4 影響信任關係之因素 ... - 32 -

表 4-1 訪談人員名錄 ... - 38 -

表 4-2 變更計畫內容 ... - 41 -

表 4-3 更新單元土地及建築物權屬統計表 ... - 45 -

表 4-4 本案更新時程 ... - 46 -

表 4-5 更新單元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屬統計表 ... - 52 -

表 4-6 所有權人同意調查結果表 ... - 52 -

表 4-7 綜合分析 ... - 61 -

表 4-8 綜合分析 ... - 61 -

(8)

圖目錄

圖 1-1 本研究之流程 ... - 4 -

圖 2-1 都市更新作業流程 ... - 13 -

圖 2-2 政策利害關係人結構圖形 ... - 14 -

圖 2-3 利害關係人分類圖 ... - 15 -

圖 2-4 利害關係人之活動矩陣 ... - 16 -

圖 2-5 計畫衝突來源的關係圖 ... - 23 -

圖 2-6 龐帝(Pondy,1967)動態衝突模式 ... - 25 -

圖 2-7 都巿計畫衝突管理的過程 ... - 27 -

圖 2-8 信任整合模型 ... - 31 -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 33 -

圖 4-1 更新地區位置示意圖 ... - 39 -

圖 4-2 都市計畫現況示意圖 ... - 40 -

圖 4-3 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 559-5 地號等道路用地、第三種住 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綠地計畫案示意圖 ... - 42 -

圖 4-4 更新前基地現況圖 ... - 43 -

圖 4-5 更新前基地現況,巷道狹窄 ... - 44 -

圖 4-6 舊違章建戶分布圖 ... - 48 -

圖 4-7 更新單元位置圖 ... - 50 -

圖 5-1 都更關鍵因素 ... - 64 -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都 市 發 展 有 其 生 命 週 期,早 期 成 長 中 的 都 市 發 展 所 規 劃 的 基 礎 建 設 及 功 能 , 無 法 因 應 都 市 持 續 發 展 的 需 要 , 面 臨 機 能 退 化 、 衰 頹 沒 落 階 段 (如 建 物 老 舊、 交 通 阻 塞、住 宅 擁 擠、經 濟 停 頓、治 安 敗 壞 及 土 地 使 用 不 合 理 ),所 衍 生 的 社 會 問 題,透 過 都 市 更 新 手 段 可 促 進 都 市 土 地 有 計 畫 之 再 開 發 利 用 , 復 甦 都 市 機 能 , 可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 都 市 更 新 」 為 國 家 中 央 重 大 發 展 政 策 亦 列 入 行 政 院 「 愛 台 12 建 設 」總 體 計 畫 之 一,更新都市、老舊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園區,及加速 高鐵車站特定區之開發,以展現地區新風貌,健全都市機能,振興地區經濟 活力(2009)。為 落 實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地 透 過 修 法 , 期 能 加 快 推 行 速 度 。 目 前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實 施 者 可 依 政 府 主 辦 及 民 間 主 辦 分 為 不 同 類 型 。 政 府 主 辦 由 地 方 政 府 擔 任 實 施 者 針 對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的 規 劃 地 區 , 由 地 方 政 府 擬 定 更 新 區 域 並 主 導 計 畫 實 施 , 俗 稱 公 辦 都 市 更 新 ; 民 間 主 辦 為 由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組 成 都 市 更 新 擔 任 實 施 者 , 實 施 者 自 行 劃 定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範 圍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目 標 擬 定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 向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申 請,實 施 者 主 導 計 畫 實 施,地 方 政 府 協 助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 都 市 更 新 處 理 方 式 可 分 為 重 建 、 整 建 及 維 護 等 三 種 方 式 。 重 建 : 係 指 拆 除 更 新 地 區 內 原 有 建 築 物 , 重 新 建 築 , 住 戶 安 置 ,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並 得 變 更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或 使 用 密 度 。 整 建 : 係 指 改 建 、 修 建 更 新 地 區 內 建 築 物 或 充 實 其 設 備 , 並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維 護 : 係 指 加 強 更 新 地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管 理 ,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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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更 過 程 中 遇 到 狀 況 的 案 例 , 利 用 利 害 關 係 人 理 論 找 出 利 害 關 係 人 藉 此 探 討 其 中 成 敗 因 素 。 張 靜 如 (2002)在 都 市 更 新 衝 突 管 理 機 制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民 權 段 都 市 更 新 案 為 例 指 出 在 都 更 的 每 個 階 段 都 必 須 面 對 過 程 中 的 各 項 問 題 與 衝 突 , 因 此 探 討 過 程 中 產 生 衝 突 的 因 素 及 時 機 。 黃 泳 涵 (2009)在 信 任 與 都 市 更 新 參 與 整 合 意 願 之 研 究 指 出 ,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績 效 不 彰 原 因 來 自 於 地 主 、 權 利 關 係 人 與 實 施 者 等 , 更 新 行 動 者 對 於 更 新 認 知 差 異 與 權 利 變 換 共 識 無 法 達 成 , 造 成 彼 此 不 信 任 和 不 合 作 行 為 , 地 主 對 都 市 更 新 之 認 知 不 足 , 對 實 施 者 合 作 關 係 的 信 賴 感 偏 低 等 種 種 情 形 使 得 都 市 更 新 窒 礙 難 行 。 本 研 究 從 都 更 個 案 之 中 尋 找 出 利 害 關 係 人 , 除 了 對 於 過 程 中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間 所 產 生 的 衝 突 及 信 任 進 行 探 討 , 加 入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間 對 於 知 覺 公 平 這 項 觀 點 , 藉 由 這 三 個 方 面 找 出 成 敗 因 素 與 關 聯 性 。

利 害 關 係 人 常 被 定 義 為 「 影 響 組 織 達 成 目 標 或 被 組 織 目 標 所 影 響 的 任 何 個 人 與 群 體 」 (Freeman, 1984)。 在 企 業 中 , 利 害 關 係 人 理 論 在 於 釐 清 公 司 的 目 標 , 瞭 解 重 要 利 害 關 係 人 形 成 的 原 因 、 企 業 制 訂 管 理 決 策 之 依 據 , 想 要 企 業 能 永 續 的 發 展 , 企 業 的 管 理 者 必 需 製 定 一 個 能 符 合 各 種 不 同 利 害 關 係 人 需 求 的 策 略 才 行 。 在 政 策 上 , 政 策 的 擬 定 及 實 施 會 影 響 民 眾 團 體 , 受 到 政 策 所 影 響 的 民 眾 或 團 體 可 能 獲 利 也 有 可 能 受 害 , 這 些 人 可 泛 稱 為 政 策 利 害 關 係 人 。

(1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 據 上 述 之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本 研 究 以 利 害 關 係 人 理 論 為 基 礎 , 希 望 了 解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都 更 案 的 態 度 , 並 分 析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都 更 案 的 立 場 , 本 研 究 將 所 舉 都 市 更 新 案 例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分 為 執 法 政 府 、 都 更 意 見 戶 、 都 更 贊 成 戶 、 建 設 公 司 、 媒 體 傳 播 及 社 會 團 體 ﹔ 隨 著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立 場 不 同 , 對 於 都 市 更 新 案 的 態 度 差 異 , 都 直 接 或 間 皆 影 響 都 更 案 的 推 行 。 任 何 一 個 都 更 案 的 推 行 , 均 須 讓 每 個 利 害 關 係 人 達 成 共 識 , 在 相 同 意 願 下 進 行 合 作 , 讓 都 更 案 順 利 推 行 , 達 到 都 市 更 新 的 效 果 。 同 時 本 研 究 運 用 衝 突 、 公 平 與 信 任 相 關 理 論 來 探 討 都 更 案 成 敗 的 主 要 因 素 。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點 :

一 、 了 解 都 市 更 新 成 敗 案 例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件 。 二 、 了 解 都 市 更 新 案 爭 議 的 內 容 及 原 因 。

三 、 分 析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於 都 市 更 新 案 的 立 場 及 態 度 。

四 、 探 討 成 功 或 失 敗 案 例 中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間 產 生 的 衝 突 、 信 任 及 對 公 平 的 知 覺 。

五 、 研 究 結 果 所 提 結 論 與 建 議 , 提 供 政 府 輔 導 都 更 案 及 都 更 業 者 推 行 都 更 之 參 考 , 以 期 能 提 升 都 更 推 行 效 能 。

(1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 研 究 擬 確 定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後,利 用 文 獻 回 顧 建 構 出 對 應 本 研 究 之 質 性 研 究 模 式 。 質 性 研 究 上 , 將 採 用 檔 案 分 析 、 深 度 訪 談 以 資 料 的 蒐 集 , 茲 將 本 研 究 流 程 圖 示 如 圖 1-1。

圖 1-1 本研究之流程

(1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文獻探討主要說明都市更新、利害關係人理論、知覺公平、衝突、

信任等相關意涵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都市更新

一、都市更新的意涵

彭光輝﹙2004﹚對於廣義的都市更新定義,基於都是都市整體發展之利 益,經由政府或私人團體等組織之努力與擴大合作關係,就老舊窳陋之實質 環境、經濟、社會、文化等不同層面切入,實施重建、整建、保存維護與振 興產業、加強社會關懷、豐富文化內涵等手段,以達到增進都市機能、改善 生活環境、健全都市永續發展之整體性目標。。張添晉(2005)認為都市更 新可以讓都市產生新陳代謝,在都市機能轉變的同時,連帶進行地區結構性 調整與再發展,來解決環境髒亂、空間擁擠、公共設施不足缺乏綠地開放空 間等問題。都市更新條例第一章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 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以上內 涵明白指出為了都市整體環境的永續發展,對於市區內建物老舊之汰換,可 透過都市更新來達到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及美化城市景觀風貌,朝向都市再 生。

二、都市更新的背景

首先瞭解台北市都市更新的背景,整理台北市都市更新法規之沿 革,並了解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辦理流程,透過都更流程釐清其中參與 之利害關係人。

(14)

1.1970 年代以前提供整建住宅安置公共建設拆遷戶

戰後遷台的國民政府,初期只將台灣視為暫居之地,直至

民國五十年代,才開始有較完備的都市計畫出現。對於大量 湧入的外省軍民未及時安置,導致各主要城市的大型空地以 搭建違建作為臨時住所。政府當時對違建採取放任態度,以 致違建大量成長,於是違建就成為而後至今須面對的重要都 市更新課題。(張祖璿,1968;陳怡伶,1992)。

政府來台後台北市快速發展成為全國的政治、商業、教育文 化中心。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興建,積極密集地推 展。以大量闢建交通或公共設施為由,拆除違建;或以改善 興建市民住宅與眷村為由,拆除違建並與以重建,來解決居 住問題,市府以興建「整建住宅」安置公共建設拆遷戶。一 九六二至一九七五年間,陸續興建的廿三處、共一萬一千多 戶住宅,如水源路、南機場、基隆路整建住宅等,每戶建築 設計室內八至十二坪。

2.1970 年代大量推出國民住宅

在快速經濟成長與大量人口都市化的帶動下,台北市呈現龐 大的房屋需求。民間大型建設公司競相投入購地或合建的開 發建築行列。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戶住宅要求,積極進行老 舊宿舍或國軍眷村等更新改建工作,陸續於各地區推出國宅 出售。

3.1980 年代大規模進行更新都市計畫

1980 年代以後市政府開始以下列執行方式,自行辦理或引導 民間進行更新重建工作。

(1).區段徵收方式:市政府依據都市計劃法、平均地權條 例等法令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拆除重建的 都市更新工作。

(2).政府開闢計畫道路,引導地主自行合建方式:老舊地

(15)

區 8 公尺以下道路地上物違建搬遷困難,政府不主動 徵收補償興闢的政策下,更地區權利關係人請求開闢 計畫道路後,由民間配合自行實施都市更新。

(3).協助地主尋找投資者進行更新方式:市府代地主尋找 投資者,協助召開協調會議,取得全部地主同意後,

進行都市更新工作。

(4).國防部與市政府合作更新改建老舊眷村為國民住宅:

台北市隸屬國防部的老舊眷村約達 160 處,經都市計 畫劃定之住宅區,產權屬國有財產局,由市府以公告 現值承購取得土地,興建國民住宅,進行都市更新工 作。開發總戶數由國防部取得半數,另半數由國宅處 取得提供符合國宅承購之市民申請購買。

4.1990 年代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

市府考量都市更新推動涉及土地權利關係人的生活、生計,

在行政機制較難彈性調整、靈活運用以及財力、人力的侷限 下,有修正更改的必要,因此朝政府擬訂整體性、綱要性更 新計畫,引導鼓勵民間豐沛的財力、能力、人力、經驗等投 入都市更新工作。市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工作,1983 年即 行制訂「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1993 年修正時增列「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都市更新建設事項」,將容積獎勵高度 限制放寬等納入規定。中央擬訂都更條例過程中参酌市府推 動經驗,於 1998 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

(二)台北市都市更新法規沿革

臺北市都市更新其變化歷程中由法規沿革可發覺,參與都市

(16)

1.啟蒙期(民國62年至72 年)

政府於民國 62 年修訂「都市計畫法」並增列第六章「舊 市區更新」,正式賦予都市更新之基本法源。地方政府首先開始 施行都市更新的地方政府為台北市,主要法令為「台北市都市 更新自治條例」,於民國 72 年 9 月 12 日立法發布施行,此階 段重點主要為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進行都市更新。

2.成長期(民國 73 年至 88 年)

政府為提振經濟景氣,刺激內需產業發展,於民國80年12 月17日公布「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辦理都市更新申請須知」至

「都市更新方案」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都市更新條 例」,及配套相關的8 個子法,包括「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 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 用及管理辦法」、「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原「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 法」,皆於民國88 年間相繼公佈施行。此階段重點主要為開始 運用多數決、權利變換制度,容積獎勵的誘因,運用信託鼓勵 民間投資,政府得強制接管等方式,推動重要策略地區都市更 新。

3.震後期(民國 88 年至 92 年)

臺灣於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發生了規模 7.3 級的強震,

造成許多的房屋倒塌,震災居民亟需要家園重建,我國開始大 量運用「都市更新條例」並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災 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將都市更新列為整體重建的重要方式,

使得災後重建社區為「都市更新條例」提供了超過 60 處以上 的成功案例。都市更新藉由實際案例的操作,得到相關的驗證,

進而可以修正相關的都市更新法令與制度內容,使之更趨於完 備。惟於非受災區,成功應用都市更新制度者,卻是經驗不多。

(17)

4.成熟期(民國 93 年至今)

於民國 92 年之後,房地產景氣漸漸復甦,建商開始投入 運作都市更新工作。政府於民國 94 至 98 年度間提出「都市更 新示範計畫」、「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及「愛台 12 建設-都 市更新推動計畫」,強力宣示政府的重視及推動的決心。民國 94 至 99 年度間,再歷經 6 次大幅度的修法,這 6 次的修法累 積了「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多年以來,所參考的相關經驗及各 方建議。其修法重點主要是針對不參與協議合建者,得以採權 利變換、協議價購、現金補償、徵收讓售、標售及二順位優先 購買權等建立機制並為簡化都市更新申請作業流程,縮短都市 更新辦理時程的規定。民國 97 年馬總統上任後,內政部為落實 總統愛臺 12 建設中都市更新之政見,特別擬定「(98-101 年) 愛臺 12 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據以推動。行 政院為加速推動老舊私有建築重建及整建維護,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核定「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以「研訂相關法 規及建立都市更新推動機制」及「推動都市老舊合法建築物機 能改善」為執行主軸,將透過專業協助、經費補助、教育訓練、

低利融資等多重方式,鼓勵並全方位推動都市重建、整建及維 護工作,執行期程為 100~103 年,預估經費需求為新臺幣 184 億元。除了以上所提的法案外,本研究將都市更新各階段的法 令整理如下(表 2-1)

表 2-1 北市都市更新各階段法令表

日期 法令

62.09.06 都市計畫法增列第六章「舊市區更新」

64.03.03 實施「國民住宅條例」。

65.02.04 實施「都市計劃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66.11.21 實施「臺北市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18)

82.09.17 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修訂「獎勵私人或團體興辦都市 更新建設事業專章」

82.10.29 公告停止「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辦理都市更新申請須知」、

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82.11.02 修訂「都市計劃法臺北市實行細則」

83.07.30 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審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地區

選定處理方式」、「選定原則暨作業流程」

84.09.25 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審定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基準與

「臺北市獎勵私人或團體興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86.06.01 推動「獎勵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手冊」

86.09.01

公布實施「臺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獎勵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 助即認定要點」、「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

宅社區辦法」、擬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87.11.11 公布實施「都市更新條例」

88.03.31

公布實施「都市更新團體設置及解散辦法」、「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 積獎勵辦法」。

88.05.14 公布實施「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88.05.21 公布實施「都市更新投資信托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89.11.26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90.04.20 修正公布「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90.04.30 公布實施「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公

布實施」。

91.05.12 公布實施「臺北市整建住宅都市更新初期規劃費補助辦

法」。

94.06.15 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94.08.24 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94.08.25 公布實施「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補助辦法」。

(19)

94.09.01

訂定「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 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公布實施「臺北市都市更新單 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95.06.13 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95.12.01 公布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 條」。

96.11.09 實施「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跟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36 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97.11.05 公布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之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

標準」。

101.05.07 修正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

101.09.11 公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

101.10.04 公告「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

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三)都市更新流程(以北市府為例)

第一階段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

劃定更新地區,政府配合政策方向或因環境治安…,等因素主動將都市 計劃中需要都市更新地區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在此劃定地區範圍內的 土地,才可進行都市更新。要確認那些地區為已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可 向台北市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查詢或上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

未經劃定更新地區,政府未劃定更新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準備相關 文件,向主管都市更新機關辦理申請,主管機關將會依據「台北市未經劃定

(20)

第二階段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已劃定或通過自行劃定地區,即進入第二階段—都市更新概要。由政府 實施主辦更新時,政府主管機關組成「都市更新專責機構」自行實施、同意 其他機關實施更新或主管機關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 施。

由民間實施都市更新,可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合組更 新會或委託民間更新團體,舉辦公聽會並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的人 數及總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準備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書圖,申請都 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主管如審定通過才能進入下一階段。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階段可以讓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人清楚了解都市更 新地區範圍;實施者是由開發商或地主自組更新會及更新方式採重建或整建 維護。

第三階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政府實施都市更新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 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民間實施都市更新分為政府劃定地區及自行劃定地區,政府劃定地區部 分,此階段須舉辦公聽會並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及 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分之二的比例同意,才可提出都市更 新事業計劃的書圖,向都更主管機關申請在自行劃定地區方面﹔此階段的門 檻為須舉辦公聽會,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超過三分之二及私有土 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超過四分之三的比例同意,才可提出都市更新事業 計劃的書圖,向都更主管機關申請。

若都更範圍單元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都超過五分之四的 比例同意者,所有權人數則不予計算,即可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劃的書圖,

向都更主管機關申請。

在權利變換部分,此階段內容為所有權人權利變換調查意願,意見戶處 理,更新前後價值評估,規劃分配單元,並且提出權利變換計劃向都更主管

(21)

機關申請,若都更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可執行,於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須成果備查。將都市更新作業流程整理如圖 2-1。

圖 2-1 都市更新作業流程

(22)

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

一、利害關係人意義

Freeman (1984 )首先提出「利害關係人」的觀點,其定義是在一個 組織中會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目標影響的團體或個人。企業管理階層要永 續企業發展,需要製定一個能滿足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需求的策略。最先在 企業發展上以利害關係人的觀點來探討管理領域,制定策略。而後,應用於 公共事務部門的公共政策制訂與管理,Dunn(1994)界定政策利害關係人係受 到公共政策影響或影響公共政策制定的個人或團體,由於這些個人或團體對 某一特定公共政策有相關利害關係(Stakes),所以被稱為政策利害關係人 (policy takeholders)。吳定(2003)對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定義是,受到 某項政策方案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影響的人員,包括正面影響與負面影 響的人員在內。「從政策制定者的立場來看,他必須公平地認定與考慮所有 政策利害關係人的立場或態度,方足以制定符合公平正義之政策,否則社會 必然興起不平之鳴,政策之推行乃有窒礙難行之處」(丘昌泰,2006)。「任 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然涉及或多或少的利害關係(stakes),有些人 得到政策上的利益,有些人則失去利益,更有些人自認為該項政策對其毫無 任何實質影響」(丘昌泰,2006);Dunn(1994)指出必須重視政策利害關係 人的意見與態度,制訂公平正義的政策。就政策利害關係人的類型來看,可 分為政策制定者、政策受益者、政策犧牲者(丘昌泰,2000:47),如圖2-2 所示:

圖 2-2 政策利害關係人結構圖形

資料來源:丘昌泰《公共政策基礎篇》(2006,頁52)

(23)

二、利害關係人的類型

Mitchell (1997)分析利害關係人所擁有之特性有三種:權力性

(power)、合法性(legitimacy)、急迫性(urgency),詳如圖2-4。此 三種特性組合歸類七種利害關係人,只具有一種特性者,是潛伏性的利害關 係人(latent stakeholders),如圖所示之1, 2, 3。具有二種特性者,是 期待性的利害關係人(expectant stakeholders),如圖所示之4, 5, 6。

三種特性兼具者,是決定性的利害關係人(definitive stakeholders),

如圖所示之7。,Mitchell(1997) 認為兼具三種特性的利害關係人應是最 顯著且必須立刻被關注的。三種特性皆無者,則非利害關係人,如圖所示之 8。七種利害關係人的特性如下:

(一)潛在的利害關係人:擁有權利、但缺乏合法性與急迫性要求。

(二)自由的利害關係人:擁有合法性,但缺乏權力與急迫性要求。

(三)索求的利害關係人:擁有急迫性要求,但缺乏權力與合法性。

(四)主控的利害關係人:擁有權力與合法性,但缺乏急迫性要求。

(五)危險的利害關係人:擁有權利與急迫性要求,但缺乏合法性。

(六)依賴的利害關係人:擁有急迫性要求與合法性。但缺乏權力。

(七)決定性利害關係人:同時擁有權利、正當性與急迫性要求,此類的利害 關係人最優先被考慮的。

(八)非屬於利害關係人:於此議題中無利害關係。

(24)

三、關係人矩陣

利害關係人所關心的議題,可藉由各相關利害關係人透過溝通管道收集 整理,並依照問題分別在影響力以及利害關係人關注程度兩方面,所受到的 關切性、重要性、優先性作為分析準則。

圖 2-4 利害關係人之活動矩陣 資料來源:羅紹麟和童秋霞,(2000)

在羅紹麟和童秋霞(2000)的利害關係人之活動矩陣(圖 2-4)中,以利 害關係人對問題有興趣(利益)的程度高低及影響力(權力)程度大小,可讓組 織思考是否需要考慮何種發展溝通之策略;而利害關係人的權力、決定行動 的優先次序、分配給利害關係人的數量以及策略形式的採納等均是考量因 素。利害關係人的活動矩陣在面臨特殊問題時,可引導出有效的影響策略,

並建立策略經營團體(Strategy Management Group,SMG)負責經營策略的 監控、評估其重要性、決定適當的行動等。這將對問題之處理提供時間與方 法,特別是對於外在環境急促變動時,分析方式是依照每一個利害關係人對 問題的興趣程度高低以及其影響力之大小,分別將其標繪在矩陣上。

而對於利害關係人影響策略的基本概念,主要根據 Savage et al.(1991) 觀點,他們根據利害關係人潛在合作關係的可能性高低及利害關係人潛在威 脅的可能性高低,來分析各利害關係人相對權力、背景以及對於其他相對利 害關係人的影響,將「利害關係人」分為「混合型」、「邊際型」、「支持型」、

「反對型」等四種類型,詳如下表 2-2:

(25)

表 2-2 利害關係人四種類型

利害關係人威脅程度

利害關係人間的 潛在合作關係

高度 低度

高度 混合型 支持型

低度 反對型 邊際型

資料來源:丘昌泰《公共政策基礎篇》(2006,頁56)

丘昌泰(2006)引述國外學者的理論說明, 從兩個指標: (一) 利害關係 人之間的潛在合作可能性究竟是高度或是低度的; (二)利害關係人對組織 的潛在威脅:指利害關係人抱持反對之立場,以致威脅到組織政策的制定與 執行, 亦可抱持支持之立場,有助於決策的形成及執行。其四種組合類型 特性如下:

一、支持型:此類型的利害關係人彼此之間具有「高度」合作的可能性,對 於政策制定機關僅具「低度」的威脅,因而形成「支持型」的利害關係 人。

二、反對型:此類型的利害關係人彼此之間僅具「低度」合作的可能性,且 對於政策制定機關持著「高度」強烈的反對態度,因而形成「反對型」

的利害關係人。

三、混合型:這類型的利害關係人彼此之間具有「高度」合作的可能性,且 對政策制定機關亦持著「高度」的威脅,因而形成「混合型」的利害關 係人。

四、邊際型:這類型的利害關係人彼此之間具有「低度」合作的可能性,且 對政策制定機關亦持著「低度」的威脅,因而形成「邊際型」的利害關 係人。

(26)

四、利害關係人之分析

進行利害關係人分析有下列幾點基本假設(Mitroff, 1983 )(轉引自童 秋霞,2001):

一 、組織或系統是由內在與外在之利害關係人共同組成。

二 、每一個利害關係人是不同的實體, 而且擁有其本身之資源、目的與意 願。利害關係人掌握之資源包括物資、象徵性、地位、資訊與技術;

而與系統中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關係是起於權力、權威、職權與責任。

三 、所有的利害關係人間形成一個相互依賴之網路。

四 、每一個新的策略都視利害關係人之性質而定。

五 、與利害關係人之關係是可以改變的。

六 、某一特性時點的組織狀態與其組織文化有關。

利害關係人分析步驟只是一個過程, 視當時情況選取適當之步驟, 一 般來說有下列幾個步驟( 沈明鑑,2004):

一 、辨識利害關係人。

二 、辨識利害關係人的興趣及關心所在。

三 、辨識利害關係人會對組織提出的要求為何。

四 、由組織的角度辨識對組織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

五 、辨識不同的策略性挑戰方案的結果影響。

透過利害關係人分析步驟,不論是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的利害關係人,

進而分析各利害關係人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依據上述分析來發展個別策 略,以爭取最大的支持並降低可能的阻礙。

(27)

五、小結

綜合以上研究所論,我們可以了解在推動都市更新中,政府在都市更新 政策擬定及執行的影響力,建商在土地開發過程中獲利,都更社區中贊成戶 及意見戶在都更過程的參與狀況,媒體傳播及社會團體在都更中產生的影響 力這些都可稱之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最重要的功能是透過分析找出不 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意見和需求,找出發生衝突的原因,透過諮商了解各 方意見並均衡各方的需求以消弭各利害關係人衝突得產生,讓組織或議題繼 續運作以致完成,此為利害關係人價值之所在。利害關係人理論應用範圍廣 闊,用於研究的經驗充足,可視為利害關係人分析是一項值得信賴的分析途 徑,故本研究將延續先前的研究經驗,以利害關係人做研究分析的基礎理論。

(28)

第三節 知覺公平

一、知覺公平意義

公平理論(Equity Theory)的起源,為社會心理學者Homans(1961)是 最先提出社會交易理論中認為人是自利、以自我中心的,以「成本-利潤」

來考量交換行為,在交換關係中取得分配公平。心理學家Adams(1965)提 出公平理論,員工的激勵程度來源於對自己和參考對象(Referents)的報 酬和投入的比例的主觀比較,一個員工將工作付出與工作所得的比例和某個 條件相同的參考對象來比較,若比率相同時,則認為公平而感到滿足;若比 例不相同時,則認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心理產生負面情緒影響工作表現。

二、知覺公平三構面

Austin( 1979)提出影響人們評價交易的知覺公平有三構面,分別為分 配公平(distributionjustice)、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以及互 動公平(interactional justice)。指出「公平不單指結果,也包含是如何 配送以及以何種方式來執行此一結果」。

(一)分配公平

在企業指員工對組織的決策有關於工作負荷、責任承擔及酬賞的分 配是否公平的認知,議題的核心為結果公平性的探討。Homans(1961)的 社會交易理論及Adams(1965)的公平理論為分配公平相關理論,Folger and Greenberg(1986)與Folger and Cropanzano(1998)都認為分配 公平是指個體所得的分配結果是否公平認知。

(二)程序公平

Thibaut and Walker (1975)所謂程序公平強調人們對於最終結 果感到公平與否,會受到人們在決策中是否有控制權來影響。Folger and Cropanzano (1998)則認為程序公平是指決定結果公平性問題所用的 機制與過程。程序公平觀念最早由 Thibaut & Walker(1975)所提出,

(29)

針 對 法 院 爭 議 處 理 過 程 提 出 程 序 公 平 理 論 ( Procedural Justice Theory),認為人們在爭執、做決策或物質性和社會性資源分配的情境 中,被分配者對於分配結果的反應,受到程序的公平性影響大於受分配 結果的公平性影響。

(三)互動公平

Bies & Moag (1986) 提出互動公平是在程序的執行中,個體的公平 與否判定也基於他們所接收到之人與人之間對待的品質,點出人際互動 的重要性,以往公平理論研究著重結果公平與程序公平,忽略了在程序 進行之中,個人所受到的人際待遇也會影響個人對公平的認知。Tax et al. (1998)說明互動公平概念為『互動關係的處理中,人們在既定程序 時感受到的公平性』。 (Smith et al,1999)認為互動公平是對資訊交 換、結果溝通方式的態度。

三、小結

綜合過去關於知覺公平的研究可歸納出:分配公平,人們對於是否公平

的認知,是看對於工作付出與薪酬所得之相對比較而定(Adams, 1963)。當 所得的薪酬低於工作付出時,人們會主觀認知不公平對待,進而影響工作表 現如降低工作績效。程序公平,政府或組織在決定任何的獎懲決策時,所依 據的決策標準或方法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則,例如訂定標準之依據、過程公開 等考量。互動公平,組織做決策前與員工相互之溝通程度、員工的意見是否 為組織所採納以及主管是否有體諒到員工的立場等。在都市更新過程中都更 社區的地主以分配結果是否公平作為最大的衡量因素,所有地主與建商之間 的分配以及所有權人之間的分配是否公平取得共識。利害關係人的溝通過 程,如建商與地主所開的都更協調會產生的互動公平以及政府部門審核建商 的都更文件及流程所產生的程序公平,都會影響都更案的推動。

(30)

第四節 衝突

一、衝突的意義

衝突理論是源於馬克思主義的社會衝突理論,認為社會衝突起因於資產 階級及無產階級之間的對立,權力是社會結構及社會關係的核心,衝突的產 生在於資源的有限而分配不均,所有鬥爭的結果,都是為了獲得權力。階級 概念為馬克思社會衝突論最基本的概念,所以馬克思所指社會衝突又稱為資 產 階 級 與 無 產 階 級 的 對 立 , 此 為 傳 統 社 會 衝 突 學 派 。 德 國 達 倫 道 夫

(Dahrendorf Ralf ,1959)的衝突理論接受馬克思的階級觀點並受到馬克 斯.韋伯的啟發(Max Weber),以權力權威為基礎,提出社會是建立在權力 制度中,社會各種成員為分配權力,產生鬥爭。每解決一種權力衝突都會產 生新的利益組織,從而導致新的衝突產生,衝突不會被根除。以團體和文化 為基礎的新衝突學派,主張衝突來自不同團體之間以及其文化差異,探討範 圍從個體層次衝突到團體的衝突到總體層次的衝突。美國社會學者所謂「芝 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中如帕克(Park)、柏格斯(W.Burgess)、 史謬爾(G.Simmel)等為代表人物。

衝突理論可應用面相當廣泛,研究者的立場與學術領域有所不同,對衝 突的定義有以下 : Schmitdt & Kochan(1972)提出產生自個體與其他個 體關係間,追求自我利益的過程中,明顯、公然對立或敵對行為。Hellriegel and Slocum and Woodman(1986)提出個人或群體間任何目標、認知或情感 上的不相容情境。張金鑑教授(1991)為衝突所下的定義是:「兩個以上的角 色(包括個人的和團體的)或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人格(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 意識、目標、利益的不一致,所引起的思想矛盾、語文攻訐、權力爭奪及行 為鬥爭,謂之衝突。」﹔汪明生和朱斌妤(1999)認為兩個(含)以上相關 聯的主體,因互動行為所導致不和諧的狀態﹔德塞勒(G.Dessler,1976)認為 衝突乃是組織中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由於不同目標、利益、期望或是價 值,而產生不同的意見結果。此為組織衝突的探討。

John Minnery(1986, 轉引自蔡慧姿,2001)認為衝突是普遍存在於 社會與空間之中, 衝突是多向度、動態的而且無處不在。空間衝突事實上 是一種社會衝突,一種人與人之間互動,所產生的不平衡狀態(洪鴻智,

(31)

1995),葉俊榮(1994)認為環境衝突之源起在於人類社會之存在需耗用大 量自然資源,然而自然資源是有限的,往往引發不同利益陣營間在資源利用 上的利益衝突。楊宏志(2003)認為環境衝突係指二個以上團體(公部門、

私部門)或個人,對於某一土地資源之使用,存有相異的看法或決策,其所 造成的明顯對立或潛在緊張關係的一種過程,這是由社會衝突到環境衝突的 探討。在都市計畫衝突方面的探討,Michael(1985)認為都市計畫衝突是必 然的,都市計畫改變了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所以必定引起衝突的產生。陳俊 潔(1995)認為都市計劃衝突與一般衝突事件相異之處,在於利害關係人難 以界定,且數量眾多;而其衝突的議題較複雜且多元,難以清楚釐清。

二、衝突之種類及過程

James(1985)提出關於衝突之發生原因可由權力結構、實質利益、程 序性與未來不確定性四個面向來作探討(圖 2-5),且此四個面向亦會產生彼 此重疊及相互影響,每一件衝突的發生必定具有多面性且其來源必有其相互 關係。

(32)

權力結構衝突集中於基本權力的關係,來自於權力相對弱勢者要求在權 力及資源方面的改善或權力相對強勢者要求更多的特權,而這些衝突會 挑戰及測試社會秩序。如都市計畫衝突事件中的規劃作業,一般社會民 眾無法參與決策過程,決策受到幕後強力影響之下,待結果公佈後因權 力結構造成分配不均,衝突事件因此產生。

(二)實質利益衝突

實質利益衝突集中在計畫結果之影響,決策利害關係是在於有技巧的策 略運用,使計畫能達成基本實質利益的分配,在此參與者通常認知到,

計畫決策必需牽涉各團體間之利益交換並企圖在現有體制內,尋求利益 的極大化,而產生利益競爭衝突。因此,實質利益分配的問題是大民眾 所關心的,利益分配不公的認知,是衝突事件外顯化最主要因素,此種 衝突常見於一般社區與外在環境之抗爭或是社區內部之事件處理。

(三)程序性衝突

程序性衝突集中在一種特殊社會秩序下的政策決策過程方式上,這程序 過程扮演著決策力量的大門,控制資訊的流通,也是遊戲的規則,將改 變個人影響決策的能力。在這類衝突中,各團體的目的在尋求如何改進 決策的制訂過程,即為有效參與度的問題。

(四)不確定性衝突

不確定性衝突之焦點主要在未來影響的可能性上。在此有兩個向度問 題,一是價值觀的差異,另一是不信任的情緒問題。價值觀的差異為衝 突問題主要來源,基於不同的價值觀將有不同的判定與預期;不信任的 情緒是影響衝突解決的一大阻力,即使各團體能認同結構、程序、實質 利益方面的基本問題,但對計畫執行的不信任,仍無法達成協議,將使 衝突更加惡化。此衝突情狀最常表現在宗教或種族歧視之衝突事件。

衝突的發生夾雜著多種因素,增加探討衝突的複雜性,以至於衝突過程 難以預測與控制,Pondy(1967) 認為衝突為一連串的動態過程,而每一個衝 突均是由一連串的事件組合而成,把衝突過程以動態衝突模式來解釋(圖 2-6),可分為五個階段 :

1.潛在性衝突階段(latent conflict)(如資源缺乏、政策不同等)

(33)

2.知覺衝突階段(perceived conflict)(如壓迫、緊張狀態、敵意、焦慮 等)

3.感覺衝突階段(felt conflict)(如對衝突情況的認知程度)

4.外顯衝突階段(manifest conflict)(對明顯之侵略產生的抗爭歸入此類)

5.衝突的結果(conflict aftermath)

圖 2-6 龐帝(Pondy,1967)動態衝突模式

三、衝突管理

汪明生、朱斌妤等(1999)稱衝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的觀念,

是因應傳統紛爭處理方式的不足所生,傳統的紛爭處理方式只是被動且暫時 的解決已發生的衝突,而衝突管理是希望以管理的角度來面對尚未發生、已 發生之衝突。

Blake & Mouton (1964) 提 出 五 個 衝 突 處 理 方 法 , ( 一 ) 逃 避 (withdrawal):忽略存在或潛在的衝突,而不去面對衝突;(二)安撫

(34)

辦法得到完全的滿意;(五)問題解決 (problem solving):直接面對問題 所在,利用互相的溝通、意見的交換,使雙方都能感到滿意。

Barker(1987)認為衝突管理是指:一種衝突再解決之步驟,藉由組織 發展前提下促成組織成員:(一)再確認相互間在組織中工作關係之本質與 特性(二)排除組織成員間溝通上的障礙因素(三)再界定組織成員間相依 存與互惠互助之使命(四)認清問題關鍵所在與尋獲可資共同使用之資源

(五)採取共同行動以解除引起衝突的某些特定問題。

Minnery(1985)認為都市計畫衝突的過程與都市計畫發展過程,部份是 合理的、重疊的。所謂的理想過程,彷彿應該包含所有可能的策略,但實際 上並非如此,有一些的策略會被一再重複,其他的則被忽略,不過,所有的 策略都可以是有用的,甚至是重要的,其計畫衝突管理過程如圖 2-7,其步 驟如下:

(一)衝突的認知。

(二)釐清衝突的性質原因與結構。

(三)評估衝突的利益。

(四)面對衝突與採取行動。

(五)結束與監督。

(35)
(36)

依據行政院經建會委託私立東海大學之研究,傳統公部門執行計畫之爭 議化解模式,大致上可分為三類六種模式(表 2-3)。

表 2-3 衝突處理方式及可能結果對照表

處理方式 具體作法 可能結果 說明

擱置拖延 安撫民眾 衝突表面上化解 需繼續監控並再尋求合適管理方

政府

強勢主導 強制執行、脅迫 抗爭加劇但計畫可能得以執行,雙方

關係惡化 取決於政府相關之安撫措施

抗爭團體 強勢主導

圍堵基地、暴動 雙方關係惡化;計畫再檢討並展開協

抗爭者常藉此扭轉談判劣勢

正式協商

公動會 依程序行衝突化解

雖不具法定效力,但注重專業知識 與程序,已漸漸為衝突事件化解使

公民投票 強勢者獲勝 公投法尚未具法定效力,忽略計畫

之專業性

議案裁決 依民代之票數取決 表面上雖傳達民意,但違背憲法精

神,不具法令拘束力

非正式或 半正式協商

私下協商 獲得彼此都能接受之協議 無第三者介入,須以協議書加以約

束,以確保調解結果之執行

仲裁 仲裁人依雙方證據決定或雙方自行

協議 專業第三者介入,具約束力

調解 獲得彼此都能接受之協議 專業第三者介入,須以協議書加以

約束, 以確保調解結果之執行

訴諸法律 司法訴訟 雙方關係未獲改善;但衝突事件必須

依法停止

常用於計畫執行完畢,產生之實質 影響時,惟對計畫執行已無影響

資料來源:蔡源德,1998.

(37)

雖然各學者所探討的構面並沒有完全相同,但是所提出的衝突管理方法 的原理是相同的,「衝突管理」隱含的意義除了在解決衝突外,似乎更著重 於如何預防並將衝突帶來的力量引導為解決衝突的助力。事後衝突處理工作 包含主客觀的資料蒐集、整理、分析,理性協商談判、促進協議方案並建立 衝突處理機制。

四、小結

綜合以上研究發現在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各利害關係人或是各個團體 之間,因為目標理念不同或是利益價值的分配不均造成衝突產生。衝突議題 的產生對於都更過程造成阻礙,從生活環境以至於社會觀感產生不良影響,

在衝突管理方面在衝突發生前採取行動,以免衝突發生,在處理衝突時執行 管理策略以消弭衝突。

(38)

第五節 信任

一、信任之意義

合作關係之建立,互相信任之依賴。當雙方產生信任,認為不會危及或 傷害彼此時,可避免因立場之不同所產生的利益衝突。並且相互信任的依賴 形成,長時間產生默契,也能建立維持長久的合作關係。當信任存在時,眾 人才能充分合作,且願意在不確定的情境之下,對他人或其他團體持正面而 積極的態度與信念(黃怡姿,1999)。Crosby et al. (1990)認為信任是對其 夥伴具有信心,並認為其夥伴是可以依賴且有長期的利益。從信任的作用,

能發現信任對組織效能的重要性。Rousseau et al. (1998)將信任定義為由 於對他人行為背後的意圖抱持正向的預期,而願意讓己身置於易受傷害或敏 感處境的心理狀態。在組織行為學領域之中,以往許多相關研究結果,皆指 出信任可以增進團隊成員或工作團隊間的合作(Gambetta, 1988; Hosmer, 1995;Rousseau et al.,1998)。信任能創造組織成員之共同目標,並增強凝 聚力(Bradach & Eccles, 1989)。Doney & Cannon(1998)認為信任是一種 認知目標的可信度與善意,其出發點源於彼此內心的真誠。

二、信任的特質

Mayer, Davis, and Schoorman(1995)整理出許多學者對於信任的研究,

主要存在著三種特質,影響信任的相關因素整理如表2-4,認為被信任者擁 有才能、慈善和正直三個特質,方能得到他人的信任。信任整合模型三種特 質說明如下(如圖2-8):

(一)才能(ability): 指讓一個人在某些特定領域內具有影響力的一種技 巧、能力及特性。被信任者在某些特定的領域中,

擁有很高的能力,這種能力為信任者所需求,而使 信任者進而產生信任。

(39)

(二)慈善(benevolence):Mayer et al.(1995)認為慈善是信任者相信彼方 想要善待己方的程度。被信任者排除自我利益考 量,對彼此進行具有正面意義的行動,此善意為 被信任者對信任者的情感稱之。

(三)正直(integrity) :Mayer et al.(1995)信任者相信被信任者會堅持 原則的程度,而這些原則是信任者可以接受的。

被信任者行為前後一致性、正義的程度、言行一 致的程度、大公無私、是否遵守道德規範等特性 都會影響信任者對於被信任者是否正直的判斷。

圖 2-8 信任整合模型 資料來源: Mayer et al(1995)

(40)

表 2-4 影響信任關係之因素

學 者 影響信任的因素

Hovland、Janis & kelley (1953) 專業知識,可信賴的動機。

Deutsch(1960) 能力,意願。

Giffin(1967) 專家(內行人),可靠的資訊來源,意圖,個人的魅力,聲譽。

Boyle & Bonacich(1970) 過去的互動,謹慎程度。

Kee & Knox(1970) 職能、動態。

Farris,Senner & Butterfield(1973) 正直,有所有權的感覺,新行為的驗證,群體規範。

Jons,Jams & Bruni(1975) 能力,與個人需求和渴望的相關行為。

Rosen & Jerdee(1977) 判斷力或稱職,群體目標。

Frost,Stimpson & Maughan(1978) 依賴被信任者,利他行為。

Gabarro(1978) 率直,過去的成果。

Cook &Wall(1980) 可信賴的特質,能力。

Lieberman(1981) 稱職,正直。

Johnson-George & Swap (1982) 可靠性。

Hart,Capps,Cangemi &

Caillouet(1986)

率直/一致,共同利益,自治/回饋。

Good(1998) 能力,意圖,被信任者的表現。

Butler(1991) 有採用價值,職能,一致性,謹慎,光明正大,正直,忠誠,

率直,承諾,實踐,感受能力。

Ring & Van de ven(1992) 道德上的正直,聲譽。

Sitkin & Roth(1993) 能力,共同價值觀。

Morgan & Hunt(1994) 共有價值觀,溝通,無投機行為。

資料來源:修正自 Mayer、Davis & Schoorman(1995)

在信任整合模型中,被信任者應具有這三種特質才能被信任者信任,本 研究也採用這三種特質用以衡量信任。

三、小結

綜合以上所論在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利害關係人間信任之建立極為重 要,都更社區所有權人對於建商完成都更的能力及建商是否保持正直態度分 配公平與否的信任﹔對於政府都更政策執行的信任﹔所有權人之間的信任 對於都更過程都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力,可能造成停緩或是能順利完成都更。

(4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對於研究架構、研究設計及資料蒐集方法加以說明。

第一節 研究架構

都更案例各方關係錯綜糾結,在政府不同的公部門、民間社區不同的組 織以及各利益團體都有不同的公益主張與私利打算。本論文研究以蒐集所得 都更案例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及深度訪談,選擇已完成及目前進度停緩的都更 個案各一,研究成功或造成停緩的因素為何,辨識出利害關係人後,與利害 關係人進行深度訪談,若無法直接與利害關係人進行訪談,以找尋到相關類 型或有相關經驗的人物替代進行訪談。本研究以利害關係人理論為基礎探討 利害關係人在都更過程中所產生的衝突、知覺公平以及信任等面向,整理所 提供的意見,本研究認為這些訪談結果能反應出問題所在,並探討都更完成 及造成停緩的因素及種類,希冀藉此研究架構(如圖 3-1)研擬出對策及建議。

基於前述之研究架構,本研究於以下之假設前提成立進行:

(一)符合主要利害關係人之需求時,都市更新案才會成功,反之,都更案 則會造成停緩狀態。

(二)都市更新之衝突化解可透過對利害關係人影響力與對問題之興趣高低 與了解程度加以修正進行。

(42)

第二節 研究設計

本研究認為找出都市更新案例成功或是停緩的關鍵因素,需辨識出利害 關係人,了解各利害關係人的想法及意見,與其間所產生的衝突、信任及分 配公平存在程度高低。收集到的都市更新相關案例,以台北市中山區長春段 都市更新案例及大安區懷生段都市更新案例,做為案例研究,並對政府官 員、都更意見戶、都更贊成戶、開發商、媒體傳播及社會團體的深度訪談,

藉此蒐集到各方對於案例的看法與意見,將所蒐集到的資料分析,期能得到 結果。

一、研究個案

本研究以中山區長春段和大安區懷生段兩個案例,長春段為全國第一個 都更變更細部計畫完成之個案,建物與社區都已完成﹔懷生段則為目前都更 進度停緩之案例。

事業案名「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 559-5 地號等 80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此為實施者華固建設公司於 2002 年開始進 行更新相關討論,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已於 2007 年 7 月發布實施,2010 年更新成果備查完成。

事業案名「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 177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 案」,此為 2012 年 7 月 H 建設公司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成為所有權人開始進 行開發,目前作業進度為都更進度停緩狀態。

1.研究對象

以開發商、都更意見戶、都更贊成戶、政府官員、媒體傳播及社會團體 等六類。

2.訪談對象

在開發商以土地開發及都市更新領域具有資深經歷及實務的相關人員 為對象,政府官員方面以都更處科股長為對象,在都更意見戶及贊成戶方面 以都更案例社區中地主為對象,媒體傳播及社會團體訪問相關人員。

(43)

二、訪談大綱

藉由下列訪問大綱,來進行研究資料之蒐集:

(一)都更完成社區部分

1、分析已完成都更案例的利害關係人。

2、完成之都更案協商期間所發生的相關事件衝突主要因素為何?衝突發生 後如何消除各利害關係人彼此之歧見機制與做法可採取哪些措施?

3、完成都市更新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彼此之信任度如何建立?

4、完成都市更新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心中對公平的認知為何?

5、完成都市更新案例其中的關鍵因素為何?

(二)都更停緩社區部分

1、分析造成停緩都更案例的利害關係人。

2、造成停緩之都更案協商期間所發生的相關事件衝突主要因素為何?衝突 發生後如何消除各利害關係人彼此之歧見機制與做法採取哪些措施?

3、造成停緩之都更案利害關係人彼此之信任度如何建立?

4、造成停緩都市更新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心中對公平的認知為何?

5、造成停緩之都更案例中的關鍵因素為何?

6、若要推動已停緩的都更案,政府政策可有那些作為?

(44)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是指在研究論文中,針對所研究的主題作文獻上的探討。它是 一種最簡單的探索性研究方法,即透過蒐集有關他人所做的研究,分析其研 究結果與建議,指出需要驗證的假設,並說明這些建議性的假設是否有價值 拿來應用,而當做自己的研究基礎(楊國樞等,1989)。因此本文二手資料 的選取來源有六:

(一)政府公開資訊。

(二)以都市更新為主題的相關碩士論文。

(三)都市更新公司所完成的都更案例。

(四)討論都更案的期刊文章。

(五)各種有關都市更新民意調查報告。

(六)相關媒體網站剪報。

二、深度訪談法

Marshall 和 Rossman(1995)認為深度訪談是有目的性之會談,透過會 談的過程,了解受訪者對於某些事物和行動上的態度以及判斷過程。訪談法 是調查者直接與被調查者進行接觸蒐集資料的一種調查方式,它能蒐集更為 深入之資料(葉至誠、葉立誠,1999)。深度訪談法不是書面問卷調查,除 了透過面對面放談過程中,尋求事先所設定問題需要的研究資訊外亦可調整 訪談的內容,更加了解受訪者的更深入的見解及想法。在訪談結束後將訪談 錄音內容謄寫出逐字稿,以便對於訪談內容加以分析與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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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案分析法:

Airasian 和 Gay (2003)認為,個案研究是為了瞭解導致個人、團體或機構 之狀態或是行為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關係,而以此研究對象作深入探究。藉 由眾多都更實務案例中尋找具代表性及特殊性的個案進行深入研究。希望透過實 務的個案研究深入了解都市更新的運作情形,並深入探究各利害關係人在都市更 新過程中彼此造成的影響。

(46)

第四章 綜合分析

第一節 訪談對象

本研究主要目的,希望透過已完成之都更案例及目前停緩狀態的都更案

例資料中,對於都更過程中利害關係人之間產生的衝突、信任及知覺公平加 以探討分析,先將案例中的利害關係人找出,就利害關係人中設定受訪者的 條件,主要以案例中的參與人員、從事都更相關事務並富有經驗、﹔有熱忱 及意願接受訪談,設定訪談人員如表4-1。目前社會更加的開放多元,資訊 廣泛流通,思想與價值觀存在著差異,質性研究所抽取的樣本必須是能夠提 供「深度」和「多元社會實狀之廣度」資料為標準,而非量化研究中,以能 代表人口並推論到人口群體的樣本為抽樣原則(胡幼慧,1996),透過訪談 也可收集到文獻上無法取得之資料,依據以上所述理由,本研究進行深度訪 談,訪談對象以所列舉的案例中參與的對象為之,不同的訪談對象代表不同 的群體,表達的立場及觀點可以讓研究更客觀。

表 4-1 訪談人員名錄

對象類別 姓名 性別 背景

都更處 李先生 男 都更處股長

雙橡園都更案例 林先生 男 華固建設公司土地開發部

襄理

王先生 男 住戶

懷生段案例 李先生 男 H 建設公司副董事長

辜先生 男 都更公司總經理

張先生 男 地政士

龐先生 男 住戶

楊小姐 女 住戶

黃先生 男 媒體人員

(47)

第二節 都市更新申辦成功個案說明

一、 計畫範圍

本更新單元位於「中山區建國北路、長春路東南側更新地區」內,屬台

北市政府於 2000 年 6 月 26 日劃定之更新地區;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 19 巷 6 弄以東、長春路 258 巷 2 弄以西、建國北路二段 19 巷以南、南京東路三 段 89 巷 27 弄以北所圍地區。範圍包括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 559-5、559-10、

559-11、635、653、665、665-2、667、671-1、672、673、673-2、673-3、

673-5、702、636、637、638、639、640、641‘42、643、644、644-1、645、

646、647、648、648-1、649、649-1、649-2、650、650-1、651、651-1、

652、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1、

666、668、669、670、671、671-2、672-1、673-1、673-4、674、675、676、

677、678、679、680、681、681-1、681-2、681-4、681-5、681-6、681-9、

681-10、681-11、697-1、701、703、703-2、704、705、706、706-1 地號 等 83 筆土地,土地面積 4,359.61 平方公尺。(如圖 4-1)

(48)

二、 發展現況

(一) 都市計畫情形

本更新單元範圍屬民國 74 年 3 月 6 日府工二字第 07392 號公 告實施之「修訂民生東路、敦化路、縱貫鐵路、復興路、南京東 路、松江路、長春路、建國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 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使用區分為 第三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並於民國 89 年 6 月 26 日公告「劃定 臺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案」內劃為「更新單元」(南京東路 3 段 89 巷、長春路 258 巷 2 弄、建國北路 2 段 19 巷及南京東路 3 段 89 巷 27 弄所圍地區)之一部分。(如圖 4-2)

圖 4-2 都市計畫現況示意圖

數據

圖 1-1    本研究之流程
圖 2-1    都市更新作業流程
表 2-2    利害關係人四種類型  利害關係人威脅程度  利害關係人間的 潛在合作關係  高度  低度 高度 混合型  支持型  低度  反對型  邊際型  資料來源:丘昌泰《公共政策基礎篇》(2006,頁56)  丘昌泰(2006)引述國外學者的理論說明, 從兩個指標: (一) 利害關係 人之間的潛在合作可能性究竟是高度或是低度的; (二)利害關係人對組織 的潛在威脅:指利害關係人抱持反對之立場,以致威脅到組織政策的制定與 執行, 亦可抱持支持之立場,有助於決策的形成及執行。其四種組合類型 特性如下:
表 2-4    影響信任關係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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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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