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酒精濫用對人的影響
第一項 對人體內部組織
酒精對人體的影響,最主要為中樞神經系統,影響程度與其在人體血液中的 濃度成正比,酒精會抑制大腦中樞活動,直接阻礙大腦中樞作用,以及影響呼吸 功能,間接影響人的內在心理與外顯行為。主要的表徵有:視力變差,如難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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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濫用酒精行為之刑法評價
別自己與其他外界事物的距離、顏色分辨不清、無法適應強光;喪失記憶力及定 向感,如服用酒精翌日忘記前日發生之事;身心失調,如出現幻覺;動作失去協 調,如走路不穩、說話模糊不清;喪失感覺,如減弱或喪失痛覺;腦細胞受損,
如持續飲酒過量,可能永久喪失判斷力及學習力,甚至造成酒精性痴呆等 55。
人體的心臟與血管系統,因使用酒精可能產生心律不整、心肌負荷過度、心 肌病變,血管可能因而硬化使得血壓升高,容易發生心臟病或心肌衰竭;持續使 用酒精過量會抑制呼吸中樞、減緩支氣管輸送氧氣功能,導致肺部器官功能減 弱。且酒精會降低人體抵抗力,容易使病菌侵襲呼吸系統,產生慢性呼吸系統疾 病56。
酒精對人體的消化系統亦會產生相當之損害,因酒精會改變肝臟和胰臟所分 泌的消化酵素,通常酵素會通過小腸用來幫助分解脂肪和蛋白質。而服用酒精後 這些改變的酵素會影響脂肪、蛋白質和脂溶性維他命 A、D、E、K 的吸收,造 成營養不良等疾病。且服用酒精會造成器官的破壞,對食道、胃、十二指腸可能 造成食道炎、胃炎、出血等症狀,甚至嚴重惡化為癌症;也易引起急性或慢性胰 腺炎;對於肝臟而言,可能會因服用酒精而產生脂肪肝、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 硬化、肝癌等疾病 57。
泌尿與生殖系統的功能也會受酒精影響,可能導致尿道炎、前列腺炎;嗜酒 者體內賀爾蒙分泌受到影響,體內異性賀爾蒙增加,男性嚴重可能胸部加大、睪 丸內縮,甚至導致性無能,女性則是乳房縮小,聲音粗啞、長鬍子、月經失調等,
甚者可能不孕。孕婦若有酒癮,容易使胎兒發育不良,產生「胎兒酒精依賴症」,
嬰兒出生時身體瘦小,頭部特別細,且臉的輪廓古怪,眼睛很小,嘴唇凸出,全 身不停震顫58。
第二項 對外顯行為
飲用酒精對人體外顯行為產生的破壞,與酒精在血液中的濃度有密切關聯,
即與酒醉的程度有關,酒醉是指因喝酒所引起的精神機能異常59。酒醉程度由輕 微至嚴重大致上可分為:微醉、醉、泥醉(爛醉)三個階段,此三階段的變化是
55 內容整理自: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酒癮防治手冊,頁 1 以下;交通部道路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 交通安全您不能不知道系列(八)我的飲酒問題有多嚴重,頁 17-21。
56 同前註。
57 同前註 55。
58 同前註 55。
59 蔡墩銘(1998),《法律與醫學》,頁 409,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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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酒精與人類行為
流動的,無法清楚劃分。
酒醉程度最為輕微的微醉者,其行為異於未飲酒者的地方是,變得較平常多 話、樂於與旁人接近接觸、個性較為開朗熱情、極容易不停糾纏旁人,也可能較 容易衝動、情緒易受鼓動,不過也有微醉者反而變得更沉默安靜、更害羞、缺乏 勇氣,表現因人而異。
其次為醉者,醉者的奇異行為表現較醉者更加明顯,自外在觀察就可發覺,
醉者除了在口語上無法清楚表達,身體的平衡感亦已受酒精影響而破壞,無人攙 扶下仍能自行走路,但走路姿態搖晃,無法筆直行走,且方向感大幅降低。此際 醉者雖尚保有意識,但已模糊不清、難以思考,身體會呈現極度的疲困,常會有 明顯的失控行為出現。
最後則是泥醉,此階段泥醉者已陷入趨於完全無意識的狀態,注意力僅能集 中數秒鐘,所說的話零碎沒有主題,也幾乎沒有意義,旁人只會覺得不知所云。
泥醉者的意識已經消失,無法辨識周遭的情境,亦無法自行走路需要旁人攙扶,
動作也失去目標。泥醉者的心理上可能高度亢奮,抑可能完全的冷漠。
此外,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的調查與發表資料,酒醉程度及可能呈現的症 狀,則有六種情形,如下表所示 60:
60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同前註 23,頁 8;蔡墩銘,同前註,頁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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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濫用酒精行為之刑法評價
表二:酒醉程度及可能呈現的症狀
血液中酒精
濃度(%) 酒醉程度 症狀
0.05~0.1 微醉 弱度酩酊,顏面色紅,輕度血壓上升,但亦有 人無症狀。
0.1~0.15 輕醉 輕度酩酊,解除抑制,多辯,決斷快。
0.15~0.25 茫醉
興奮期,中度酩酊,興奮症狀加上麻痺症狀,
言語略不清楚,運動失調,平衡障礙,顏面蒼 白,判斷力遲鈍。
0.25~0.35 深醉
強度酩酊,主要呈麻痺症狀,噁心、嘔吐、意 識混亂、茫然自失、步行困難、言語不清,易 進入睡眠狀態。
0.35~0.45 泥醉
昏睡期,意識完全消失,喪失反射作用,呼吸 緩慢、實有呼吸困難,對其棄之不顧可能造成 死亡。
0.45 以上 死亡 多數人會因呼吸麻痺,或心臟機能不全死亡。
第三項 對內在心理
酒精會使人在面對內在焦慮、外在壓力的感覺變得遲鈍,因而能暫時得到焦 慮與憂鬱等不愉快情緒的紓解,使人免於心理上的衝突,且酒精可以形成一種假 的情緒狀態來化解焦躁不安、緊張憂慮的情緒,特別針對舒緩強烈的罪惡感、自 責最有效 61。
正因飲酒者不只會因受到酒精影響產生理上變化,心理方面亦會有所變化,
酒精會造成廣義上人格的改變,此種人格改變即與犯罪行為有所關聯,尤其以「意 識品質」的轉變與犯罪行為非常相關。意識品質的改變舉例有:飲酒者的批判能 力可能會受到限制或喪失,道德感與羞恥感降低,冒險意念也會升高,心理慾動 增強,理性衡量事物的能力也大幅降低。這些改變,促使飲酒者對於現實狀況的 理解能力受限制,容易任意放縱自己的所作所為,於人群中顯現攻擊的傾向62。 因酒精對心理產生改變人格的作用,飲酒者容易產生為犯罪行為的慾望,或於從 事犯罪行為時更無罪惡感,手法與犯罪結果也可能因此加重。
61 台大醫院精神部,同前註 5,頁 59。
62 張麗卿,同前註 31,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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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濫用酒精與罪責判斷
第三章 濫用酒精與罪責判斷
第一節 前言
犯罪的成立,在三階層理論體系下,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及「罪責」(或稱有責性、責任),此三者乃構成犯罪的三大要件63。此三要件有 一定的檢驗次序,行為若該當構成要件,再進入違法與否的判斷,最後確定有無 罪責,亦即,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時,若行為人有罪責,犯罪便 成立;反之,行為人若欠缺罪責,就不會構成犯罪。
濫用酒精者因酒精對身體造成的作用,如同第二章所述的種種生理與心理影 響,致使其陷入精神障礙的狀態,失去對行為的辨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 與否的能力,此際濫用酒精者所為的犯罪行為可能就會因欠缺罪責而免除或減輕 刑罰。惟,一般法感情對於濫用酒精者的犯罪行為,可因欠缺責任能力而不需面 對刑罰的制裁不能接受。在某些特殊的情況,如故意或過失地因可歸責於自己的 原因而濫用酒精,導致自陷精神障礙的狀態而為違法行為,刑法上發展出一套「原 因自由行為」理論,作為突破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處罰根據,使 得與濫用酒精相關的犯罪行為能以刑法評價之。
本章先說明罪責理論的內涵與學說爭議,確立理論內涵後,再對罪責要素分 別作詳細介紹,期能藉此討論一探罪責理論的全貌。濫用酒精者可能因酗酒所致 的精神障礙而被評價為欠缺責任能力,而「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能夠將濫用酒精 犯罪者繩之以法,但理論的內涵與適用上應具備的要件為何,必須清楚有理且不 能浮濫的使用。因此,本章另一重點則為介紹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先說明理論意 義、可罰性基礎與類型,接著分析此理論的立法與實務,逐一就我國立法過程的 遞嬗、司法實務見解的更迭,以及原因自由行為於外國的發展與運用作介紹。最 後,針對多被認為是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的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作條文的 分析與檢討。
63 林山田(2008),《刑法通論(上)》,增訂十版,頁 261,作者自版;甘添貴、謝庭晃(2004),《捷 徑刑法總論》,頁 42-43,瑞興;林東茂(2012),《刑法綜覽》,七版,頁1─15 以下,一品;林鈺 雄(2009),《新刑法總則》,二版,頁 130,元照;余振華(2011),《刑法總論》,頁 107,三民;
黃常仁(2009),《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論證》,增訂二版,頁 1-2,新學林;陳子平(2008),
《刑法總論》,二版,頁 103-104,元照;張麗卿(2011),《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四版,頁 81、
85-86,五南;蔡墩銘(2011),《刑法總論》,修訂九版,頁 90-91,三民;黃仲夫(2013),《簡明 刑法總則》,再版,頁 55-56,元照;林書楷(2010),《刑法總則》,頁 3-4,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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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濫用酒精行為之刑法評價
第二節 罪責理論
犯罪乃不法行為及有罪責的行為人所組成,評價對象包含行為與行為人。不 法行為的內涵,是刑法譴責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稱之為行為不法(行為非價)
與結果不法(結果非價);行為人罪責有無的評價,則取決於能否對行為人加以 非難,罪責的內涵是一種對行為人的「良知非價」。換言之,當行為人有決定應 該為合法的行為,或能避免法規範所不樂見的結果發生,但卻選擇違法行為或導 致結果發生,對行為人這樣的惡意進行譴責,對其「良知」加以非難 64。
罪責既為一種非難,其非難的本質究竟為何,為什麼能對行為人加以譴責,
其理由和內涵,學說上存有不同見解,以刑法解釋學的角度切入,有「道義責任 論」、「社會責任論」之分;罪責的理論,則依罪責因素究竟存於行為人主觀心態,
或仍有法規範的概念存在,分別有「心理責任論」與「規範責任論」65。
或仍有法規範的概念存在,分別有「心理責任論」與「規範責任論」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