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鑑定工作與心評教師

本節將由鑑定工作的意義、心評教師的任務與心評教師在鑑定工作中常遭遇的 問題逐一說明。

一、 鑑定工作的意義

無論就中英文的字義來看,「鑑定」(identification)一詞均有鑑別和判定事物真 偽的意思(夏征農,1992; Longman, 1988);以特殊教育的觀點而言,是指根據法 定標準,判定兒童是否符合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法定資格的歷程,亦即指出該兒童 是否為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胡永崇,1995;張世彗、藍瑋琛,2005;張蓓莉,1999;

趙武升,2003)。此外,王天苗、范德鑫(2000)指出鑑定的結果除了能夠認定障 礙的類別或程度,也要全盤瞭解學生的各種學習需求。透過鑑定工作的實施,可以 確定學生的個別需求及其優弱勢,並提供教師建立有效的教學計畫,以做為未來教 學或介入可採行之參考(Rainforth & York-Barr, 1997; 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2003)。是以,鑑定的目的除了要確立其特殊教育服務的資格,更重要的是在瞭解 特殊兒童,提供適當的教育安置,進而給予適性的教育。

依據特殊教育法(教育部,1997)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1998)的 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 代表為委員,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 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 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Rainforth 與 York-Barr(1997)認為鑑定評量包括四個主要步驟:1.計畫評量;

2.評量學生在自然情境下的表現;3.分析各項能力差異;4.進行診斷評量。上述這些 都是在鑑輔會派案後,心評教師必須要完成的任務。

Taylor(2000)曾為個案的鑑定評量工作提出五個步驟的模式:1.篩選;2.轉介 前介入;3.轉介;4.獲得家長的同意;5.進行正式評量。其中的篩選、介入、轉介及 家長同意都是由校內承辦人負責,而由心評教師進行評量工作。

林寶貴(2000)亦提出鑑定評量的步驟包括:1.填寫基本資料;2.實施心理測 驗、教師評量或醫學診斷評量;3.與家長、級任教師或相關人員晤談;4.徵詢家長 意見;5.彙整評量資料、撰寫個案評量報告。這些即說明了心評教師在鑑定工作中 負責的工作。

楊坤堂(2001)曾綜合國內外學者所倡導之診斷評量流程,提出特殊教育學生 完整診斷評量之四階段七步驟。其中四階段是指篩選、鑑定、臨床教學診斷與醫學 診斷四個階段,心評教師主要負責鑑定和臨床教學診斷;而七步驟是指篩選、轉介、

資料蒐集與建立、鑑定、診斷、教育安置與教育服務等七個步驟的過程,其中除了 篩選與轉介,都是心評教師的任務。

綜合上述,鑑定工作有其一定的步驟程序,為一動態且持續的過程。其程序大 致為:透過初步篩選發現疑似學生,運用轉介前的介入瞭解介入成效,而後轉介疑 似特殊需求學生至鑑輔會,由鑑輔會安排心評教師對其進行必要的資料蒐集,最後 對所蒐集的資料做出適當的分析與解釋,並加以運用於安置及教學上。

二、 心評教師的任務

在美國,鑑定疑似障礙學生是以團隊的方式進行,除了儘可能蒐集完整的診斷 資料,也對特殊需求學生需要的服務作詳盡描述(Taylor, 2000; Venn, 2007)。該團 隊的成員包括: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學校心理學家、語言診斷師、藥劑 師、社工師、學校諮商員、學校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學生家長等

(McLoughlin & Lewis, 2001; Pierangelo & Giuliani, 2002; Yesseldyke et al., 2000)。其 中,在鑑定工作當中,負責使用評量工具或測驗的人員主要為專職的教育診斷人員

(educational diagnostician)及學校心理學家(school psychologist),他們負責評估 兒童是否需轉介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診斷兒童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並且在鑑定 工作之餘提供家長相關知識並給予教師教學輔導建議。

在國內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當中,雖未明文指出心 評教師的組織及制度,然而目前各縣市鑑輔會為了執行鑑定安置工作,都儲訓有「特 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並設有心理評量小組協助執行鑑定工作(王木榮,2001;

林寶貴,2000;林寶貴等,1998;陳心怡、洪儷瑜,2005)。如前所述,鑑輔會的 鑑定人員包括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及醫師,其中的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即為此處的特殊 教育心理評量教師。

目前,各縣市心評教師的任用大多以合格特教教師為主(王木榮,2001;許平 和,2003),在依照各縣市規定接受數小時到數星期不等的鑑定相關研習課程,並 經審核通過後,就具有參與鑑定工作的資格,接受鑑輔會聘任為該縣市的心理評量 教師。如此心理評量教師不但具有特殊教育教學經驗,又具有診斷評量的專業能 力,被期待在執行鑑定工作時,能夠發揮專業能力,做出適當的判斷。

隨著鑑定工作的演進,心評教師的工作內容也時常被檢視。一般而言,其任務 通常可以分為下列數項(王木榮,2001;朱建英,2005;林寶貴,2000;胡永崇,

1991;陳心怡、洪儷瑜,2006;陳麗如,2006;趙武升,2003;劉雅億,2000;謝 雅惠,2005):

(一) 蒐集個案相關資料

心評教師在分派到個案之後,要先彙整校內已完成的初步篩選測驗結果及學習 行為有關記錄,並且蒐集個案的發展史、醫療史、教育史等成長資料,也要對個案 的家庭背景資料進行瞭解;而後,心評教師必須依據個案狀況選擇適合的測驗工 具,進行施測,瞭解個案在智力、認知、動作、學習、溝通、情緒及社會適應等各 項的能力;再者,心評教師須視需要觀察個案在測驗情境及一般學習情境中的表 現,並與家長、教師及相關人員晤談,以求蒐集到完整的個案資料,有利於後續資 料的分析與解釋。

(二) 個案資料的分析與解釋

針對所蒐集的個案資料,包括個案基本資料、醫療有關記錄與觀察、晤談、評 量結果及學習輔導記錄等進行解釋與分析,以完成個案評量報告。在報告當中,除 了藉由各項評量工具的結果與解釋分析個案的優弱勢能力,對個案的學習情形作綜 合研判、提出鑑定結果,並且詳述對個案的安置方式建議、輔導建議及相關服務項 目的建議,以作為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參考。

(三) 提供諮詢服務

在參與鑑定工作時,心評教師要提供個案的家長、老師諮詢服務;平日亦需對 校內有需要的普通班教師、家長等提供鑑定、安置、評量、相關專業及社會福利資 訊等諮詢服務,使其問題能夠獲得即時且有效的解決。

綜合上述,心評教師在從事鑑定工作之前,必須具備完整且正確的診斷、評量、

鑑定、法令、專業倫理……等相關背景知識,才能夠在維護測驗倫理的前提下,儘 可能蒐集與學生有關的資料及記錄,並且選擇合適的評量工具,在標準化的施測過 程中完成評量,進而綜合整理分析個案相關資料,完成個案報告,並做出有效的安 置及教學輔導建議。

三、 心評教師執行鑑定工作常遭遇的問題

目前國內身心障礙兒童的鑑定與安置工作,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已有長足的進 步,然而多位研究者(林寶貴、王炳欽,1990;胡永崇,1991;周台傑、吳訓生,

1994;林寶貴等,1998;張靖卿,1999;劉雅億,2000;王木榮,2001;許平和,

2003;蔡美玲,2003;朱建英,2005;陳心怡、洪儷瑜,2005;王小燕,2007;侯 儒燕,2007)發現心評教師在進行鑑定工作時,仍經常遭遇許多問題,其遭遇的問 題大致可歸納為心評教師的專業知能不足、鑑定工具的借用不便、行政支持的不足

等,研究者將相關問題整理如表2-2,並且分別說明如下:

(一) 心評教師的專業知能不足

有關研究顯示行政單位對心評教師的專業訓練不足,研習課程不夠。而心評教 師也普遍認為自己對鑑定標準不瞭解,在工具的選擇、工具的使用、資料的蒐集、

資料的解釋與報告撰寫上能力不足,在判定時經常出現困難,使得對自己的專業知 能信心缺乏,擔憂鑑定工作的品質。甚至家長與其他教師對於在短期間內訓練完畢 的心評教師專業有所質疑,更導致心評教師在進行鑑定工作上的困難。

(二) 鑑定工具的借用不便

早期研究指出標準化鑑定工具不足或有版權上的問題而無法使用,然而自編工 具的信效度又待加強,實為當時的心評教師在執行鑑定工作帶來許多困擾;近期此 狀況雖有改善,但也有心評教師指出:各特教中心購置的鑑定工具不足,或是借用 地點太遠,使得心評教師在要進行鑑定工作時有借用不便之情形。

(三) 行政支持的不足

許多心評教師認為鑑輔會給予的公假不足、時間不夠,尤其是自閉症、學習障 礙、情緒障礙的個案,經常會需要用到更多時間蒐集資料,然而一個個案通常核給 的公假時數有限,如此經常需要利用非上班時間完成鑑定工作,有時也因此而影響 原本學校中的教學及行政工作,對學生受教權益造成影響。而有些學校則經常受限 於代課經費不足、學生授課品質等因素,不易給予公假派代,不願意安排代課教師 協助處理課務,造成心評教師的負擔更形沈重。

由上述可知,心評教師在參與鑑定工作時遇到的困難,有許多是由於心評教師 專業知能不足所導致,探究這些專業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未能妥善規劃心 評教師的培訓制度而導致。心評教師普遍認為教育主管機關應先澄清鑑定的目的和

由上述可知,心評教師在參與鑑定工作時遇到的困難,有許多是由於心評教師 專業知能不足所導致,探究這些專業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未能妥善規劃心 評教師的培訓制度而導致。心評教師普遍認為教育主管機關應先澄清鑑定的目的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