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芎林、橫山地區的地理環境與歷史發展
第三節 開墾歷程
一、開墾制度
康熙 23 年(1684)台灣建府併入清朝政府後,清政府當時即採取限制大陸內地人 民來台貿易往來的海禁政策38,只是荷治時期就有東南沿海漢人來台的經驗39,加上東 南丘陵的自然環境中,地形不但侷限了農業的發展及人口的扶養力,同時山脈海岸分布 亦使面海謀利易於向陸發展(施添福,1987:94-95),造成清初的法令禁止不了閩粵漢 人不斷偷渡來台。而在台漢人的拓墾與熟番之間的互動也難有規範,康熙 60 年(1721)
的朱一貴事件,更突顯當時台灣社會生活與墾民互動的失序。於是,隔年水師提督藍廷 珍於全台南北 54 處「立石禁入番地」,開始具體的漢番隔離措施40(施添福,2001:68)。
隨著漢人拓墾日盛,這些南北劃分漢番的界石,於雍正至乾隆初年或有增加,但不 斷增加的界石還是規範不了漢人向土牛界外的私自進墾。乾隆 9 年(1744)福建布政使 高山觀察到土牛界內的熟番地已多為漢人所佔墾;界外至山腳的埔地或有熟番與漢人雜 處;而生番大多仍居內山。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於乾隆 15 年(1750)針對康熙 61 年(1722)
以來的土牛界為基礎,實施「三層制」的族群分佈政策:將漢墾戶置於界內,熟番在界 外至山腳,而生番以山區為生活空間。41(柯志明,2001:153-158)
台灣入清初期,為了釐清漢人與熟番的地籍,於雍正 2 年(1724)要求漢人申報私 墾的土地以供政府登記,作為納稅的依據;雍正 8 年(1730)也受理熟番報墾番社土地 並繳稅以保障地權(柯志明,2001:106-113)。但是乾隆 9 年(1744)改採比雍正時期 更多重繁重的同安稅則42,使得大部份熟番無力經營番社土地,於是土地多有轉賣漢人
38 台灣入清後,朝廷議欲墟其地,靖海侯施琅上疏力爭後,清政府頒布〈台灣編查流寓例〉與移民禁令,
「……克台之歲,旨下福建督撫,凡渡台者禁帶家眷,而琅以請申海禁,不許惠、潮之人入台」以限制 粵地人民來台。(連橫,《台灣通史》,台灣文獻叢刊第 128 種(以下稱文叢),152。台北:台灣銀行經 濟研究室)
39 天啟元年(1621)海澄人顏思齊已率漳、泉人士來台拓墾,「天啟元年,海澄人顏思齊率其黨入居台灣,
鄭芝龍附之;事在其傳。於是漳、泉人至者日多……」(文叢 128,台灣通史:11);荷蘭人於明萬曆 29 年(1601)、天啟 2 年(1622)兩度來中國要求貿易不成,隔兩年向當時控制台灣的日本人取得安平地 區作為貿易基地(文叢 128,台灣通史:12-13),之後荷人經營安平地區有成,甚至吸引中國沿海商賈 往來,「荷蘭人善用砲攻,其居台也,以夾板船為犄角;雖兵不滿千,而南北土酋咸聽命焉。海濱巨賈,
常來往貿易。」(文叢 66,重修台灣府志,1960:3)
40 康熙 60 年(1721)朱一貴事件後,隔年五月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倡議:「……滿保以沿山一帶易藏奸宄,
命附山十里以內民居勒令遷徙,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長城以限之,深鑿濠塹,永以為界,越界者以盜賊 論,廷珍復上書止之,乃飭沿山各隘立石為界,禁民深入。……」(文叢 128,台灣通史:65)
41 雍正朝以來,台灣番地封禁的執行成效不彰,乾隆 9 年(1744)福建布政使高山來台清查後,建議「使 生番在內,漢民在外,熟番間隔其中。清界而後,漢民毋許深入山根,生番毋許擅出埔地;則彼此屏跡,
斷絕往來,自不致生釁滋事矣。」(文叢 256,陳台灣事宜疏,1963:41)實行族群三層制管理,此規 劃到乾隆 15 年(1750)才得以落實。(柯志明,2001:157-158)
42雍正 7 年(1729)以前,台灣的田賦為中國江浙地區的三倍,但入清之際拓墾土地有餘,這樣的稅賦壓 力未顯著;但雍正朝後墾民日增,不但漢佃私墾嚴重,南部熟番亦被迫出走(施添福,1998:58-60),
的情形(柯志明,2001:125-131)。
漢番界線雖已劃定,但北部相對邊陲 的淡水廳、彰化縣漢人越界私墾的情況依 然嚴重。乾隆 25 年(1760)閩浙總督楊 廷璋藉整頓台灣田稅,落實保甲清查之 便,再次重劃土牛界(簡稱新界)以釐清 邊界的漢人熟番田園歸屬43;同年也設立 由熟番守隘的「隘番制」,由番租中提撥 隘番口糧,提供守衛邊界熟番的糧餉。於 是新舊界間由平埔熟番申報管理,新界以 外為守隘熟番認養的荒埔,可以耕作或作 為獵場。但為了照顧不黯耕作的熟番,可 以在「保留原佃」與「番地歸番」的原則 下允許「界外私墾」。使得原本漢人越界 贌買的番地田園,只要獲得地方官府的書 面許可,仍可由原漢墾戶私自承墾。只 是,土牛界內社番地的典贌、漢人把持的 清況由來已久,使得隘番糧餉短缺,於是 這些守隘熟番在土牛界外招漢佃開墾收 租的情況也多有所聞。(柯志明,2001:
182-196)
乾隆 10 年(1745)福建布政使高山原始構想
乾隆 25 年(1760)浙閩總督楊廷璋修正版
乾隆 55 年(1790)陝甘總督福康安修正版 圖 2-2:清代番界三層制架構的變化與修正
圖片來源:改繪自柯志明(2002):268。
僅管自乾隆 31 年(1766)設立理番同知衙門專責熟番地權的保障;乾隆 33 年(1768)
後,更免除番地招墾漢佃的正供,讓熟番得以有喘息的空間(柯志明,2001:235-236)。
只是這些利於熟番的政策實施之前,漢人私墾早已破壞楊廷璋土牛新界的規劃,於是族 群分布在乾隆末年又得再一次調整。
雍正 7 年始,田園均改照同安則例下則起科(柯志明,2001:109)田之稅賦僅過去的 1/5~1/3;園之 稅賦也僅過去的 3/2~1/2。乾隆 9 年(1744)朝廷評估台灣田賦過輕,從嚴依同安稅則,田園均分上中 下則徵稅(柯志明,2001:151)。
43乾隆 25 年(1760)閩浙總督楊廷璋重釐當時台灣北部(彰化縣、淡水廳)的土牛界,將之前點狀界埤 重新挑溝堆土成為線狀界線(文叢 186,清高宗實錄選輯:79)。依據乾隆 25 年繪製的〈清乾隆中葉台 灣番界圖〉,依施添福考證為目前最詳細完整的全台番界圖,其卷軸開頭:「圖內民番界址以紅線為舊定 界,以藍線為新定界。台、鳳、諸三屬用紅線,緣其舊也,淡屬向無通身劃界,只山口設碑耳。今依新 定界用藍線。彰屬則于舊界之外間置新界,故紅藍線並用。謹分別繪圖於左。」故乾隆 15 年以康熙末 年碑界為依據,台中盆地以南慣用紅線稱呼;乾隆 25 年針對濁水溪以北的新定界慣用藍線表示。(柯志 明,2001:附圖說明)
乾隆 51~53 年(1786~1788)林爽文事件後44,反應了台灣各族群間的磨合仍未達 到清政府的期待,同時土牛新舊界外仍有待裁定歸屬的土地,於是福建巡撫徐嗣曾配合 陝甘總督福康安重新清丈土牛界外的土地,並於乾隆 55 年(1790)於丘陵山腳下畫歸 屯番作養贍埔地之用,此新界線稱「歸屯為界」45(柯志明,2001:255-269)。
圖 2-3:新竹地區漢墾、保留、隘墾等區土牛線圖
資料來源:改繪自台灣堡圖(1904);坤眾大地資訊公司(2007):〈新竹縣行政區域圖〉;內容參考柯志 明(2002):附圖。
44 林爽文起事的根據地位於大里杙(今台中市大里區),屬新舊界間的私墾區,其黨羽在剿亂期間於土牛 界外流竄,致三年才亂平,使朝廷重新檢討土牛界的劃定。(柯志明,2001:248-258)
45 乾隆 55 年(1790)奏准設屯、分撥埔地的案子內,附有當時留辦台灣事務的泉州知府徐夢麟之稟文:
「台陽近山地廣,民多越墾,往往深入內地,生端滋事。雖曾於乾隆十五年、二十五年兩次立碑,並於 淡、彰二處挑築溝土,以分界限,但日久漸廢,旋遭匪亂,……應請以此次清查屯地,歸屯為界。……
從前以紅、藍、紫色劃線為界,今則添繪綠線,以別新舊。」(文叢 031,台案彙錄甲集:46)是故乾 隆 55 年歸屯新界線,於圖紙中慣以綠線表示。(柯志明,2001:266-269)
以康熙 61 年(1722)為基礎的新、舊界以內,幾乎成為漢人墾區庄為主的「漢墾 區」;新、舊界外至此次丘陵山腳的新番界內,屬於熟番業戶招漢人墾佃的「保留區」;
而這條新番界以外屬於生番的生活空間,若有漢人或熟番願意自備工本主持墾務,經官 查核許可發給墾照後,就可以設隘防番,進而拓墾,稱為「隘墾區」。(施添福,2001:
89-102)
依施添福(2001)與柯志明(2002)之研究,本研究區大致位於乾隆 25 年(1760)
所劃定的土牛新界以外,座落於乾隆 55 年(1790)所定歸屯新番界的兩側,在人文生 態區中分屬「保留區」及「隘墾區」兩大類型,其中芎林鄉下山村至石潭村之間大致位 於乾隆 25 年(1760)定界的保留區中(施添福,2001:95);而芎林鄉永興、五龍、華 龍、秀湖村及橫山鄉全境均屬於乾隆 55 年(1790)劃定新番界以外的隘墾區(柯志明,
2001:18、327-328)。
其中保留區分為:漢人私自侵入保留 區內違法拓墾的「私墾制」;番社及社番 向漢佃招墾或杜賣與漢佃的「自墾制」;
及乾隆 55 年(1790)設屯後,將保留區 內未墾埔地撥給屯番的養贍埔地,若屯番 無法自耕,一樣可招佃承墾的「屯墾制」。
乾隆 27 年(1762)淡水廳同知胡邦翰實 行開荒,放領土牛界外未墾地域(劉詩 敏,2009:65),竹塹社通事什班、土目 斗限比抵,於乾隆 40~50 年左右(1775
~1785)藉由社番乏力開墾的理由,私自 向官府請墾本研究區芎林下山、上山、水 坑的未墾荒埔。乾隆 55 年(1790)後正 式設屯後,全部收歸屯有46,這些私墾的 墾佃必須繳納屯租,以為屯餉(戴炎輝,
2012:512-513)。
圖 2-4:本研究區內的土地經營方式
圖片來源:改繪自施添福(2001):98、101。
乾隆 55 年(1790)歸屯為界以外的埔地為生番的生活空間,有意入墾的宗族團體,
在預設墾區庄後,就以墾戶(或墾首、墾戶首)的身份向官府申請墾照或諭戳後,就可 以出示曉諭,宣示取得土地開墾權。只是這條歸屯界外常有生番侵襲,官府發給墾照同 時,也要求墾戶設隘防衛,這些築隘路、設隘寮、僱隘丁的工作,可以另請隘首代為處 理,也可以出抱給他人經營。若設隘防番不力,致底下的墾佃因安全顧慮而散逸,官府
46 林爽文事件後,軍機大臣福康安奏請籌議比照四川苗民屯丁制,實施屯埔:「以熟番充補額兵以捍衛地 方,並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乾隆 53 年(1788)全台共設大屯 4 處,每處 400 人,設把總、外
46 林爽文事件後,軍機大臣福康安奏請籌議比照四川苗民屯丁制,實施屯埔:「以熟番充補額兵以捍衛地 方,並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乾隆 53 年(1788)全台共設大屯 4 處,每處 400 人,設把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