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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就業促進措施

1. 法制借鏡:以我國按摩業現況而言中國大陸法制不失為修法之參考對象,惟從協助身 障者融入主流之觀點,英國或德國以完整涵蓋養成教育、考試與就業三個不同階段的 就業促進措施,較能體現個別化職業重建之精神,這也是我國身權法修正之後最需要 加強之處。

2. 重新建構訓練養成體系

 保健按摩部分,如未來證照制度採行A 方案,實施「手技調理技術士證」,應改 變目前分散、混亂的訓練方式,針對丙級及乙級技術士層級,建立一套逐級而上 的基本訓練課程,設定適當之養成訓練期間,其適用於先天失明者就讀之高職課 程,亦適用於後天失明者之職業重建。

 理療按摩目前定位不明,欠缺教考用之配合,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 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12 條「公私立醫療機構進用或轉介」之規定形同具文。

 如欲將理療按摩提升至醫療行為範圍,使其從業人員成為醫事人員,依目前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規定,首先須有法規明確將其定性為專技人員,並需要 考試院與教育部配合。

 醫療性理療按摩之教育養成,可參考中國大陸現況,由大專院校設立相關科、系、

所,但在我國,基於大學自治之考量,以教育部提供補助經費鼓勵大專院校設置 或開設相關學程為宜;或參考日本筑波大學,由國家設立專門養成訓練學校,涵 蓋高職、大專等各種學制,並提供生活重建、職業重建訓練課程與在職訓練、進 修訓練課程,該項機構宜定位為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之一環,招收對象以身 心障礙者為限,不收取非身心障礙者。

 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已經取得按摩相關技術士或專技證照之身心障礙者,定期參 與進修與訓練,強化其專業能力及市場競爭能力。

3. 養成教育階段之就業促進措施

 未來政策上如欲延長按摩基本養成訓練期間達一年以上,應配套修正就業促進津 貼實施辦法」,延長身障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使身障者於職業訓練期間均能獲 得生活津貼之支持。如視障者原為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而參加按 摩職業訓練者,在此期間之生活津貼,依社會保險給付優先於其他社會給付原 則,應先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請領,待六個月期滿後再依就業促進津貼實 施辦法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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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障者如須離開住居地接受職業訓練,在此期間之住宿費用以及往返交通費用,

亦應給予適當補助,並建議將補助項目擴及與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學費、器材及 考試費用等,並宜參酌英國皇家盲人協會或日本筑波大學發展出來的支援服務內 容,提供視障者參加職業訓練所需之各項軟、硬體設施。

 行政機關應大幅強化資訊,主動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諮詢與資訊。

4. 就業輔導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諸多就業輔導措施之明文規定,例如創業輔導,

職務再設計、定額進用制與公有公共場所申請營業優先許可等。主管機關基本上 享有寬廣的政策空間,建議應針對視障按摩師之就業型態發展出更為細膩之就業 輔導模式,並嘗試予以法制化。

 有鑑於過去長久以來視障按摩業者受法律專屬保護,卻隔絕於一般法律秩序的弱 勢現象,建議主管機關應特別強化視障按摩師之「創業知能」,除應提供經營管 理課程,協助視障者透過職務再設計,備置經營管理所需之盲用軟硬體設備外,

同時也提供視障按摩師經營上所需之稅務知識、各種就業途徑之優缺點、合夥或 雇用相關之法律知識,以及社會保險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如依本計畫第「參」部分之研究結論,將「理療按摩」定位為身心障礙者就業促 進措施之一環,則身心障礙按摩師參加理療按摩之訓練課程期間,亦應比照養成 階段之就業促進措施,如生活津貼,教材、交通或食宿費用之補助。

 如能克服目前法規、教育與考試法制上之限制,順利將理療按摩提升至醫療行 為,則理療按摩師可透過定額進用制,進入醫療機構工作;相對地,進用之醫療 機構得依身權法第 37 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勞工主管機關得依身權法 第44 條第 1 項規定另行提供補助,增加醫療機構之進用視障理療按摩師之意願。

 應設置就業輔導員協助視障者進入按摩業,並得將取得乙級按摩技術士證且具有 豐富經驗之視障按摩師培訓為按摩類就業輔導員或按摩類職業訓練師,一方面增 加取得乙級證照按摩師之就業管道,提升視障按摩師之進修意願,另一方面有助 於視障按摩師資之培訓。惟無論是擔任職業訓練師、職業訓練員或就業服務員,

依職業訓練法、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及上述準則之規定,尚須具備接受相關 訓練才能取得資格,就此主管機關必須另行啟動職業訓練措施,例如協助視障按 摩師接受職業訓練師之培訓,或另行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5. 程序參與

 已發布之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法規命令,身心障礙者團體或個人得依行政程 序法之規定,針對其不備之處提議修正,促使行政機關提出修正草案、舉行聽證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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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視障從事按摩業相關之促進措施,較可能以行政計畫方式提出。主管機關本得 基於職權先將計畫草案公告,並召開正式聽證或以非正式程序,使利害關係人得 參與其事,表達其事實及法律上見解。

 行政機關進行意見徵詢之程序時,除應邀請職業重建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協助 外,並應將法規命令或行政計畫之草案以適當方式盡可能傳遞給每位視障按摩 師、職業團體與相關團體,公平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建議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出程序參與的修正草案,要求行政機關訂定與身 心障礙者各項權益相關之法規命令或擬定行政計畫時,或下達解釋性規則之前,

應將草案內容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之身心障礙個人或團體,給予一定期間陳述意 見之機會,並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6. 公平性問題

 視障按摩業保留條款失效後、推拿方面之證照制度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期間,可能 形成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必須取得證照、申請執業許可,而非視障者不受任何限制 的現象;另一種可能的作法,則是保留證照考試,但不再限定視障者必須取得技 術士資格始得執業。為為緩和因此所生之違憲疑義,可考慮以各項就業促進措施 作為鼓勵視障者接受職業訓練、通過證照考試、申請執業登記之誘因,例如接受 按摩職業訓練課程或進修訓練之視障者,政府給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學費教材 等各項補助;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辦理執業許可者,得申請個人工作室之創業輔 導與職務再設計補助;政府媒合企業雇用之視障按摩師,至少須具備丙級技術士 之資格,或者政府補助身障福利團體經營按摩院,以其聘用具有丙級技術士證之 視障按摩師為要件;取得乙級技術士證、具有一定工作經驗並參加經營管理課程 結業者,得申請開設中型按摩院之創業補助。

 未來其他障別之身障者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基於平等原則,政府自應依其需求給 予適當之就業促進協助,並需要針對不同障別另行設計不同模組之服務內容。

 政府提供之就業輔導措施不宜僅以身障福利團體為對象,或僅以某種就業或經營 型態為限。政府實施職業重建服務,應尊重身障者選擇就業方式之自由,以為其 開啟其多元就業管道為目的

7. 主管機關

 保健按摩之主管機關應為衛生署,視障者從事保健按摩之職業促進事項,則以勞 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理療按摩之主管機關亦應為衛生署,如理療按摩維持現制未設有證照,身心障礙 者接受理療訓練期間與就業階段之各項促進措施,仍以勞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如將理療按摩提升為醫療行為,則有關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設立由教育部主 管,修業期間、課程內容、實習等事項由衛生署主管,相關之專門職業與技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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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考試由考試院主管,但身心障礙者在執業階段所需相關之就業促進措施仍由勞 委會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