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科技廠房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法
第三節 防火安全評估因素與細項目的權重分析 47
權重分析乃以權重數值來表示各項因素的相對重要性。所以,為探討防 火安全評估因素、細項目與防火安全對策,對於台灣各類工廠建築物火災的 影響程度,本研究以專家問卷調查法(Delphi Method),委託各縣市消防局火 災調查的專家代表,針對其主管轄區內近十年來,火災調查紀錄較詳細與可 靠的各類工廠建築物火災案例,以本研究所提供的專家問卷調查表 3-6,填入 各項因素在每一件火災案例的影響配分,經過正規化統計後,即可獲得安全 評估因素、細項目與安全對策的權重數值。
一 、 問 卷 調 查 表 之 配 分 涵 義 :
於前述火災案例問卷調查表中,將表列 20 項安全評估因素與 57 項細項 目對每場火災案例的影響程度,分成五種程度說明如下:
(一).主要程度(5 分):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或鑑定報告書,有明確文字 記載的影響火災發生因素。
(二).中強程度(4 分):其影響程度界於主要與次要影響程度之間。
(三).次要程度(3 分):此項為在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或鑑定報告書,雖未 有明確文字記載,但根據填表人或其他參與人專業經驗判斷,可 能與第(一)項有關聯性之火災發生因素。
(四).中弱程度(2 分):其影響程度界於次要與可能影響程度之間。
(五).可能程度(1 分):此項為主要與次要影響程度以外之火災發生因素 (1 分)。
二 、 權 重 分 析 之 數 值 運 算 :
首先在前述 450 件案例的問卷調查表中,獲得 20 項安全評估因素的各項 平均得分,先予以正規化後,得到 20 項安全評估因素的主項權重值,合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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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分;再將各項安全評估因素的主項權重值,依細項目的得分加權分配,得 到各細項目的權重值,20 項安全評估因素與 57 項細項目的權重關係如表 3-4
;並將四種類型工廠類建築物與全國平均的安全因素權重變化關係,進行統 計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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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高科技廠房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法 未設置居室內、走道及梯間滅火器或有
設置但其性能不佳
未設置室內(外)消防栓或有設置但其性能 不佳
17 手動滅火設 備
場內人員對本項設備熟練度不佳 居室內及走道未設置自動滅火設備或 有設置但其性能不佳
18 自動滅火設
備 未設置泡沫或其他特殊滅火設備或有 設置但其性能不佳
建物附近道路情況不利救災 與鄰房未保持適當防火間距 建物騎樓物品、車輛堆置情形 19 建築物環境
特性
建築物鄰近水源供應能力不足 建築物與鄰近消防隊距離過遠(>10km) 建築物火災情境超出當地消防搶救能力 鄰近消防隊規模、訓練、器材裝備之配 置不足
20 消防資源力
輔助救災系統(瓦斯、電力)及指揮能力 不佳
三、文字說明部份:
資料來源: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審 核: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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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高科技廠房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表
本研究建構的高科技廠房建築物之防火安全評估表,其組成內容包含:
(1).20 項防火安全評估因素、57 項細項目與 4 項防火安全對策;(2).影響各 項防火安全評估因素與細項目的相對權重數值;(3).防火安全評估因素與細 項目的評估值;(4).20 項防火安全評估因素、57 項細項目與 4 項防火安全對 策的評估分數等四大項目。有關第(1)項如本章第二節所述;至於第(2)項高 科技廠房建築物的權重數值,應該以表 3-4 之電子科技類為主,但是若評估 對象的產業特性,與表中其他類型較為相近,亦可選擇其類型建築物的權重 數值,例如印刷電路或光電顯示等產業,由於其產業特性須要利用相當多的 化學物品,其性質則較接近於表中塑化科技類;至於,第(3)與(4)項則如後 續所述:
一 、 評 估 值 的 量 化 分 級 :
為表示評估建築物在各項防火安全評估因素與細項目的落實程度,必須 依照其優劣程度予以量化分級;由於台灣地區產業發展的程度不同,建築物 所有權人對於維護防火安全等級的責任感落差甚大;所以,本文將評估值分 成 5 級,A 級為大於 90%,B 級為 70%至 90%,C 級為 60%至 70%,D 級為 30%
至 60%,E 級為低於 30%,並以 60%為可接受最低安全等級,各項分級標準 的內容涵義如下表所示,並如後續詳細說明。
量化等級 評估值 特性說明
A 0.9~1.0 須全部符合國外相關法規(如美國 NFPA)或大部分 產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B 0.7~0.9 超過 C 級,未達 A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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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3~0.60 場所皆符合現行國內相關法規的需求,然有部分 設備或設施(非主管機關列管之項目)性能不佳 E 0.3 以下 上列以外之情形
一般政府部門在制定建築或消防等法規時,皆以維護人命安全為出發點
,所以,符合各項法規的需求,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最基本的責任,因此,前 述評估值若為 C 級時,則其建築物內部各項防火安全評估因素,皆必須符合 台灣地區各項法規的規定。然而,對於高科技產業的建築物所有權人,除考 量人命安全的基本需求外,亦必須努力維護其財產的安全,避免因火災發生 造成其營業中斷的重大商業損失,所以,評估值若為 A 級時,除了必須符合 台灣地區各項法規的規定外,尚須達到國際安全標準與規範,如美國防火協 會(NFPA)規範、美國半導體設備與材料協會(SEMI)規範、美國 GE Global(IRI) 規範、美國工廠互助聯盟(FM)規範等,如此,方能獲得國際再保公司的認同
。至於,評估值若為 B 級,則為其標準為超過 C 級但未達 A 級。另外,若建 築物在完工時符合各項法規的規定,但在建築物後續使用過程中,因增建、
改建或其他原因,使部分防火安全評估因素的功能失常,造成合法但不安全 的建築物,此乃台灣地區多數建築物共同的問題,本文將其評估值列為 D 級
;至於,完全不合法的建築物其評估值則列為 E 級。本文在評估值的分級標 準,採用非固定值的範圍方式,其原因除了參考英國愛丁堡點計畫法 B-6外,
由於維護建築物防火安全等級的責任,主要在於建築物經營者的決心,因此
,評估人員可以在前述評估值的分級基礎下,將產業的經營前景、經營者的 道德良心等,非客觀的因素考慮進去,適度調整各項評估標準的落點,使本 評估法更能真實反映建築物的防火安全等級。
另外,若評估建築物規模很小,對於防火安全設施與消防安設備的需求 較小,依現行法規的規定,將可以免設置部份防火安全評估因素之細項目,
B-6 Marchant EW. Fire safety evaluation (points) scheme for patient areas within hospitals[report, Department of Fire Safety Engineering,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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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些細項目是否要納入評估範圍呢?根據日本特定建築物的防火安全評 估法 B-4的論述,防火安全評估因素的細項目在於表示影響火災的可能項目,
現行法規的影響層面,應該是在各細項目的評估值之落點,所以上述情形,
其評估標準之落點應屬於 C 級。
前述權重分析的結果係以滿分 100 分為基準,然而,目前國內產業在防 火安全程度落差甚大,所以,每個評估場所現場實際的程度等級不一;因此
,必須將前節所述的 57 項細項目,依評估現場的實際程度予量化分級,猶如 將前述的權重值乘以評估值一般,如此可以獲得 57 項細項目的評估分數,其 合計獲得評估總分;另外,根據表 3-5 防火安全評估因素與防火安全對策的 關係,亦可獲得 4 項防火安全對策之得分;由上述評估總分與安全對策之得 分,即可判斷評估建築物整體防火安全等級。
二 、 評 分 方 式 :
以防火安全因素之細項目為評分的基礎,由評估人員視現場各項細項目 的等級(A、B、C、D、E 級),決定各項細項目的評估值,再將此評估值乘以各 細項目的權重數值,即可獲得各細項目的「實際得分值」,再將 57 項細項目 的「實際得分值」合計後,得到該評估場所的「評估總分」;另外,根據表 3-5 防火安全評估因素與防火安全對策的關係,亦可獲得「預防起火對策得分
」、「防止擴大對策得分」、「避難安全對策得分」、「必要項目對策得分
」,再與前述「評估總分」,一起納入後續的高科技廠房建築物防火安全等 級的基準之中,依照其得分的落點,來評價建築物的防火安全等級與判斷其 火災危險程度。
綜合上述,本研究針對高科技廠房建築物建構其防火安全評估表如表 3-7。
B-4 Chen QC, Jian XW. An approach for the life safety system of building fire.[Central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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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0.9~1.0)B級(0.7~0.9)C級(0.60~0.7) D級(0.30~0.60)E級(0~0.30) 落實緊急應變小組有ERT,未儘落實有設置,有落實有設置,未落實未設置 自設緊急應變計畫有ERP,未儘落實有設置,有落實有設置,未落實未設置 有組織,監控無漏洞有組織,監控有漏洞有組織,半天監控無組織,半天監控無組織,無人監控 自主檢修,並自行改善自主檢修,改善未完成依法檢修,並改善依法檢修,改善未完成未依法檢修 有管理維護全時監控有管理維護未監控落實管理維護 有適當方式,切斷裝置切斷裝置未連至管理室有適當方式 自主訓練隨時測驗自主訓練未隨時測驗訓練時間8(hr./yr.)以上訓練時間4~8(hr./yr.)為落實防災訓練 納入緊急應變計畫內未納入緊急應變計畫臨時員工佔1/4臨時員工佔3/4臨時員工佔4/4 絕對無此情形可能有此情形少數有此情形(1/5以下)部分有此情形(2/5以下)有此情形(2/5以上) 甚低(<25kg/m2)低(<37.5kg/m2)中(<50kg/m2)高(50~100kg/m2)甚高(>100kg/m2) 10倍以下有適當設施20倍以下有適當設施30倍以下有適當設施30倍以上有適當設施左列以外情形 納入緊急應變計畫未納入緊急應變計畫有落實計畫內容 納入緊急應變計畫未納入緊急應變計畫有落實計畫內容 全部耐燃一級材料危險區全部,其餘符合符合法規標準少部分不符合法規左列以外之情形 全部耐燃一級材料危險區全部,其餘符合符合法規標準少部分不符合法規左列以外之情形 防火時效4小時以上略高於法規基準值符合法規基準值法規基準值2/3倍左列以外之情形 超過2個安全方向危險區全部,其餘符合符合法規基準值不合法規增設避難器左列以外之情形 全部設置,功能正常略高於法規基準值符合法規,功能正常部份設置,部分正常左列以外之情形 非常容易容易符合法規標準不容易非常不容易 全部耐燃一級材料危險區全部,其餘符合符合法規標準少部分不符合法規左列以外之情形
1.79 1.45 1.58 3.211.90 危險物品安全作業實施計畫 緊急進口尺寸、間隔配置情形
1-1防火管理人或保安監督人之職責落實程度 1-3場所內有無安全管理組織並派員24小時監 控
1-1防火管理人或保安監督人之職責落實程度 1-3場所內有無安全管理組織並派員24小時監 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