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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理精蘊》中的《幾何原本》部分原文

幾何原本一第二十一

凡平行二線。或縱或斜。畫一直線。交加於上。則平行線上所成之二角。必俱相 等。如甲乙。丙丁。二平行線上。畫一庚辛斜線。其甲乙線之庚戊乙角。丙丁線 之戊己丁角。皆相等。假使庚戊乙角。大於戊己丁角。則戊乙線。必離於庚戊線 而向丙丁線。甲乙。丙丁。二線不平行矣。若甲乙。丙丁。二線。毫無偏斜。又 得庚辛直線。相交成二角。則此二角必然相等矣。

幾何原本一第二十二

凡平行二線上。畫一斜線。則成八角。此八角度有相等者。必是對角。或内外角。

如庚戊乙。甲戊己二角。其度相等。因其兩尖相對。謂之對角。庚戊乙。戊己丁。

二角。其度亦相等。因其在平行二線之内外。故謂之内外角。甲戊己。戊己丁。

二角。其度亦相等。因其俱在平行二線之内。而立斜線之左右。故又謂之相對錯 角。又如甲戊庚。庚戊乙。二角其度不等。因其立一線之界。謂之並角。庚戊甲。

丁己辛。二角其度亦相等。因其俱在平行二線之外。故謂之外角。乙戊己。丙己 戊。二角。其度亦相等。因其又俱在平行二線之内。故又謂之内角。總之二平行 線上。交以斜線所成八角。必兩兩相等也。

幾何原本一第二十三

平行線上一邊之二内角。或一邊之二外角。與二直角相等。如丁己戊角。與丙己 戊角為並角。則此二並角。與二直角等。前第十四節云。凡一直線交於他直線所 成二角。必與二直角相等。則此二角同出於一直線。為並角。故亦與二直角等矣。

又如甲戊庚。庚戊乙。雖為外角。而亦為並角。此二並角。亦與二直角等也。他 如甲戊己。乙戊己。二並角。丙己辛。丁己辛。二並角。亦與二直角等也。

幾何原本一第二十四

壬 辛

己 甲

丙 丁

有平行二線。復與一線相平行者。此三線互相為平行線也。如甲乙。丙丁。二線 之間。有戊己線與之平行。則甲乙。丙丁。戊己。三線互相為平行線也。照前第 二十一節。在此三線上畫一庚辛壬斜線。則所成之庚辛二角必相等。而辛壬二角 亦必等也。三線之與斜線相交所成之角。既各相等。則三線互為平行可知矣。

幾何原本二第八

凡三角形之三角度相併。必與二直角度等。如甲乙丙三角形。自乙角與甲丙線平 行畫一乙丁線。則成丙乙丁角。與丙角為二尖交錯之二角。其度必相等。見首卷 第二十二節。而甲角與甲乙丁角。為甲丙。乙丁。二平行線内一邊之二内角。與 二直角等。見首卷第二十三節1今於甲乙丁直角内。減丙乙丁角。所餘為甲乙丙角。

1 內文中的「見首卷第二十二節」是指幾何原本一第二十二,「見二卷第四節」是指幾何原本二 第四,……,依此類推。

丙乙丁角。既與丙角度等。則甲乙丙。丙乙丁。合成之一直角。與甲角之一直角。

非二直角之度耶。2 幾何原本二第十一

凡三角形内。長界所對之角必大。短界所對之角必小。如甲乙丙三角形之乙丙界。

長於甲丙界。故其相對之甲角。大於乙角。而甲乙界。短於甲丙界。故其所對之 丙角。小於乙角也。試依甲丙界度。截乙丙於丁。復自甲至丁。作甲丁線。即成 甲丙丁兩界相等之三角形。夫甲丙。丁丙。兩界度既相等。則甲丁丙。丁甲丙。

兩角亦相等。今甲丁丙角相等之丁甲丙角。原自乙甲丙角所分。則乙甲丙角。必 大於甲丁丙角矣。然此甲丁丙角。為甲乙丁小三角形之外角。與小三角形内之甲 乙二角相併之度等。見本卷第五節。既與甲乙二角之度等。則大於乙角可知矣。夫 甲丁丙角。既大於乙角。則乙甲丙角。必更大於乙角矣。丙角之小於乙角。其理 亦同。

幾何原本二第十四

凡三角形。將二界線相併。必長於所餘之一界線。如甲乙丙三角形。將甲乙。甲 丙。二界線併之。則長於所餘之乙丙界線也。試以丙甲線引之至丁。作丁甲線。

與甲乙等。則丁丙線。為甲丙。甲乙。二界線之共度矣。復自丁至乙。作丁乙線。

成乙甲丁兩界相等之三角形。其丁乙甲角與丁角等。見本卷第九節。則丁乙丙角必 大於丁角。夫丁乙丙角既大於丁角。則其所對之丁丙線。必長於丁角相對之乙丙 線可知矣。見本卷第十一節

幾何原本三第三

2幾何原本二第四節最後一句的「非」 應是筆誤。

凡平行四邊形。自一角至相對之角。作一對角線。必平分四邊形為兩三角形。如 甲丙乙丁四邊形。作甲乙對角線。即成丙甲乙。丁甲乙。兩相等三角形。葢此四 邊形之丙丁二角為對角。其度必等。見本卷第二節。而對角線所分之丙甲乙。丁乙 甲。二角。丙乙甲。丁甲乙。二角。俱為二尖交錯之角。其度又兩兩相等。見首 卷第二十二節。夫此兩三角形。原自一四邊形而分。各角又俱相等。則其所函之分 必等。而四邊形平分為兩平分無疑矣。

幾何原本三第七

凡四邊形。於對角線。不拘何處。復作相交二平行線。即成四四邊形。設如甲丙 乙丁四邊形。於對角線之戊處。復作一壬戊己。一辛戊庚。相交之二平行線。即 成甲戊。戊乙。丙戊。戊丁。四四邊形。此四形中之甲戊。戊乙。二形。為對角 線上所成之形。丙戊。戊丁。二形。為對角線旁所成之形。此對角線旁所成兩形。

必俱相等。如丙壬戊庚。戊辛丁己。兩形之分是己。葢甲丙乙丁之全形。因甲乙 對角線。平分為兩平分。所成之甲丙乙。甲丁乙。兩大三角形之分必等。其對角 線上所成之一小方形。復為甲戊對角線。平分為兩平分。成甲庚戊。甲己戊。兩 小三角形。此兩小三角形之分亦必等。而對角線上所成之一大方形。又為戊乙對 角線。平分為兩平分。成戊壬乙。戊辛乙。兩中三角形。此兩中三角形之分亦必 等。今將甲丙乙。甲丁乙。兩大三角形内。減去甲庚戊。甲己戊之兩相等小三角 形。再減去戊壬乙。戊辛乙之兩相等中三角形。所餘對角線旁所成之丙壬戊庚。

戊辛丁己。兩四邊形。此兩四邊形。自然相等矣。

幾何原本三第八

凡兩平行線内同底所成之四邊形。其面積必等。如甲己。乙辛。兩平行線内。於 乙丙底作甲乙丙丁一長方四邊形。戊乙丙己一斜方四邉形。此兩形雖不同。而所

容之分必相等。何也。試以兩三角形考之。如甲乙戊一三角形。丁丙己一三角形。

此兩三角形之甲乙。丁丙。二線等。甲戊。丁己。二線亦等。甲丁戊己二線

俱與乙丙平行而度分相等若於甲丁戊己二線各加一丁戊線即成甲戊丁己線

其度自然相等。而戊甲乙。己丁丙。二角。為甲乙。丁丙。平行線一邊之内外角。

其度又等。則此兩三角形。自然相等可知矣。今於兩三角形内。各減去丁戊庚。

則所餘之甲乙庚丁。戊庚丙己。二形之分必等。復於此二形内。毎加一庚乙丙形。

則成甲乙丙丁。戊乙丙己之兩四邊形。其面積必然相等也。

幾何原本三第十

凡兩平行線内同底所成之各種三角形。其面積俱等。如甲乙。丙丁。兩平行線内。

於丙丁底。作甲丙丁一三角形。己丙丁一三角形。此兩三角形之面積必等。何也。

自丁至戊。作一直線。與甲丙平行。再自丁至乙。作一直線。與己丙平行。即成 甲丙丁戊。己丙丁乙。兩四邊形。此二形既同出於丙丁底。其面積相等。而甲丙 丁。己丙丁。兩三角形。為平分兩四邊形之一半。其面積亦必相等矣。

幾何原本三第十二

凡有幾三角形。其底。若俱在一直線。而各底相對之角。又共遇於一處。則其衆 三角形。必在二平行線之間。如甲乙丙。甲丙丁。甲丁戊。甲戊己。四三角形。

其乙丙。丙丁。丁戊。戊己。各底。俱在一庚辛直線上。而各底相對之角。又皆 遇於甲處。則此四三角形。俱同在庚辛。壬癸。二平行線之間矣。

幾何原本三第十五

欲知衆邊形各邊角之度。將邊數加一倍。得數減四。其所餘之數。即為各邊角度 也。如辛七邉形。以七邊數加一倍。共為十四。十四内減四。所餘之十。即為十

直角數。為此七邊形之各邊角之總度也。何也。假如辛形自心至七角作七線。成 七三角形。凡三角形之三角。與二直角等。見二卷第四節。則此七三角形之各三角 度共與十四直角等。其七三角形之辛心所有之七角。又與四直角等。見首卷第十五 。若將十四直角内。減四直角。乃餘十直角。則此十直角。與衆邊形之各邊角 之總度相等可知矣。

幾何原本四第六

圜弦線上。自圜心作一垂線。則將弦線為兩平分。如乙丙弦。自圜心甲至弦線丁。

作一垂線。必將乙丙弦為兩平分。成乙丁。丁丙。二段。若自甲心至弦線乙丙二 末。作二輻線。成一甲乙丙三角形。此三角形之甲乙。甲丙。二線。為一圜之輻 線。其度必等。此二輻線既等。則甲乙丙三角形内。甲丁垂線所分之乙丁。丁丙。

二段。亦必等矣。若將垂線引長至弧界戊作線。則又將乙丙弧界為兩平分矣。

幾何原本四第七

凡自圜外一處。至圜界兩邊。作二切線。此二線之度必等。如自圜外甲至圜界乙 丙兩邊。作甲乙。甲丙。二切線。此二線之度相等。今於圜心丁至圜界乙丙二切 線之末。作二輻線。則此二輻線。為甲乙甲丙之垂線矣。如本卷第五節云。因其為 垂線。則甲乙丁。甲丙丁之二角。必同為直角。見首卷第十節。再自丙至乙。作一 弦線。即成丁乙丙。甲乙丙。兩三角形。丁乙丙三角形之丁乙。丁丙。二線。同 為圜之輻線。其度必等。因其相等。故丁乙丙。丁丙乙。二角。亦必等。夫甲乙 丁。甲丙丁。二角。原相等。此二角内減去丁乙丙。丁丙乙。二角則所餘之甲乙 丙。甲丙乙。二角。亦自相等。此二角既俱相等。則甲乙。甲丙。二切線。為等

凡自圜外一處。至圜界兩邊。作二切線。此二線之度必等。如自圜外甲至圜界乙 丙兩邊。作甲乙。甲丙。二切線。此二線之度相等。今於圜心丁至圜界乙丙二切 線之末。作二輻線。則此二輻線。為甲乙甲丙之垂線矣。如本卷第五節云。因其為 垂線。則甲乙丁。甲丙丁之二角。必同為直角。見首卷第十節。再自丙至乙。作一 弦線。即成丁乙丙。甲乙丙。兩三角形。丁乙丙三角形之丁乙。丁丙。二線。同 為圜之輻線。其度必等。因其相等。故丁乙丙。丁丙乙。二角。亦必等。夫甲乙 丁。甲丙丁。二角。原相等。此二角内減去丁乙丙。丁丙乙。二角則所餘之甲乙 丙。甲丙乙。二角。亦自相等。此二角既俱相等。則甲乙。甲丙。二切線。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