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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法規與兒童隱私保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隱私權法規與兒童隱私保障

一、隱私權相關法規

隱私權乃為人民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研究首要指出保護個人資訊不能只 是透過道德的限制來達成,而是必須要透過「立法」來實現。早期國內多數民眾

受傳統體制思想影響甚深,對隱私權制度也不如歐美國家完善,早在 18、19 世紀,

美國對於隱私相關法律與社會概念領先全球(Kranich, 2007),同時奠立了隱私權在 美國穩固的基礎。對於美國強大民主的背景,一直以來對「隱私權」議題相當重 視,且不分年齡,人人都應受到相等的隱私權利。隨著多元化思想與社會型態的 變遷,人民對個人隱私重視隨之興盛,詹文凱(1999)提及台灣有關隱私權之保護深 受美國法制與判例的影響。故針台灣憲法、民法、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 資法分述如下:

(一)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所有法制的基礎,美國憲法主張「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亦指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子孫能永 享自由權的幸福(Zhao, 2008)。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亦指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務的安全,在沒有合理事實的 依據下,不得搜索和拘捕(Zhao, 2008)。在 1791 年 12 月 15 日通過了美國憲法的前 10 項修正案,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確立了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 含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等等。對於我國憲法中雖然沒有條文具體保障

「隱私權」,但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0 條人民居住及遷徒之自由、第 12 條人 民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3 條人民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 自由等條文。因此,人民自由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得任意以法律限制。換言 之,隱私權即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之一。

(二) 刑法

憲法保障之各項權利,可透過刑法加以規範實現,例如刑法第 315 條、第 316 條到第 318 條所規定之各種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在禁止洩漏個人秘密資訊,強 調的隱私權是個人對其有關資訊之取得與散佈擁有之控制權。最後,刑法第 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之土地或船艦者,將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保護私人事務免於公開揭露。刑法之 立法不僅需要因應快速變化的科技,也需從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的觀點進行 審查符合其立法保障範圍。

(三) 民法

民法是調整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安邦治國的基本規範。談到

「隱私權」的保護,概念起源於美國,一般認為「隱私權」是屬於我國《民法》

第 18 條的人格權之一,因此侵犯他人隱私權者,依我國《民法》第 18 條及同法 第 184 的規定,即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民 法第 18 條人格權中的「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章忠信,2013)。民法該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 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國 88 年 4 月新修正的《民法》第 195 條(民國 89 年 5 月 5 日施行)也明文規 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

綜合上述憲法、刑法、民法對隱私權保障之規範,國家法律具有宣示的意義、

執行的權力、與懲罰的作用(教育部,2004),確實執行專業倫理,極力保障公民個 人的隱私與資料的安全。個人要有保護隱私的意識與作為,在事前盡力維護,如 果侵害不幸發生,可以作個人補救,透過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各種電子設備興起,通信監察保障範圍以從過去電話的 監聽,至今已擴及各種數位通訊如上網瀏覽紀錄、電子郵件的監看監視等。根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 條指出:「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

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第 3 條指出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1.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 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2. 郵件及書信。

3. 言論及談話。

總而言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避免公 然討論對方的相關資料及個人資料遭他人任意監聽與揭露,龐大的個資外洩造成 事後難以查證,政府必須於法制止,降低社會亂象的發生。

(五)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引起社會發生許多民眾個人資料遭揭露之案例。為了 因應此帶來的嚴重性,1985 年法務部正式成立「資訊法律問題研究小組」著手擬 定我國資料保護法相關立法規條;而為與時俱進,2005 年開始進行「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下文起簡稱為舊個資法)修法審議,2010 年 4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同年 5 月 26 日總統公布。本法第 1 條主旨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為了更具體保障個人資料隱私的問題,我國於 2012 年 9 月 26 日進一步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細項,並在第 12 條提到,為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個人資料保 護法於 2012 年正式實行後,在公務機關、企業或個人,個人資訊的蒐集、處理或 利用,都必須遵循該法規的規範。根據第 12 項實行之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 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六) 「隱私權」與「個資法」概念的差異性

「隱私權」一詞對大眾而言較為普遍與熟悉,如各媒體新聞或報章雜誌上不 時會出現名人的私人生活曝光的訊息,明顯造成當事者隱私遭到他人侵害之情形,

嚴重影響個人的名譽、人格等問題。雖然我國憲法對隱私權沒有明確的明文規定,

但大法官認為隱私權是人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隨著 2012 年 10 月 1 日我國「個 人資料保護法」正式施行,此法律的訂定讓不少人好奇所謂的「隱私權」與「個 資法」的概念是否相同?根據 2013 年出版「個資保護 1.0」書中提到「隱私」是 一個比「個人資料」更廣的概念,除了個人資料,還包括了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 域的保障。「隱私」指隱秘不欲使人知道的私事(中華民國教育部,1994),亦指個 人生活不遭受他人任意公開與打擾。

何謂「個人資料」?Zhao (2008) 提到個人資料包含:(1)需要申請工作所給予 的資訊、(2)員工資訊,例如任何持續雇用、評估、升遷或是訓練任何員工的文件、

(3)醫療記錄、(4)學生記錄、(5)個人財務文件,像是銀行帳戶、商業機密、報稅表、

(6)處理犯罪偵查和調查的記錄、(7)領養契約、(8)由個人、企業公司、組織或任何 其他實體提供的任何自願性資訊、(9)由各州的大學或學院在醫學、科學、技術、

學術或藝術方面進行研究、搜尋或創造努力的任何資料、記錄或資訊的形成、接 收和蒐集、(10)通行碼和存取碼、(11)任何記錄都可能揭露給特定的人士或被認定 為機密資訊;許淑麗(2009)提到個人資訊包括:(1)郵件、(2)通話、(3)個人經歷、

(4)就學記錄、(5)個人信用、(6)財務資料、(7)醫療資訊等;我國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我國個資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 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凡是與 個人可識別之資料與紀錄,皆屬於個人資料的範圍。因此,無論是個人資料或是 個人資訊,只要任何資訊能夠跟個人相關連,就必須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行,使得隱私權的規範更加嚴謹,也代表著法律將更重視人 民的隱私權。

綜合上述定義,隱私權與個資法定義與內涵仍有相異之處,根據財團法人資 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13)對「隱私」與「個人資料」兩者概念的解釋,

參考圖 2-1 所示,瞭解隱私權是一個較為廣泛上層的概念,也就是說民眾的「個人 資料」遭受侵犯,可能構成個人隱私的侵犯,但是「個人資料」只是識別個人的 資料,並非代表個人隱私遭受侵害是因為個資外洩或個資法的關係所構成的。但 兩者概念仍有共同點,對於台灣個資法的訂定,仍不乏民眾聯想到進一步對個人 隱私權的保護。王君軒(2006)認為利用電腦與網路在資訊蒐集、儲存、與交流之便 利性進行個人資訊的竊取,促使個人隱私被侵害的可能性與範圍大增。吳國維(2012)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現況與學校因應之道中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訂定是為了避免 人格權侵害,促進個人資料合理使用。而隱私權屬於人格權之一,因此個人資料 保護法的訂定可進一步維護人民的隱私不被他人侵害。現今政府為了因應資訊科 技對個人隱私權的衝擊,我國致力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行,對於網路個人資料 的氾濫,如何遵循個資維護更是刻不容緩。儘管「隱私權」和「個資法」兩者概

念略有不同,但彼此卻息息相關。「個資法」的上路,對民眾的生活也造成極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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