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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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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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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陳 昭 珍 博士.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之探討 A Study of Cognition toward Users’ Privacy of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 Librarian in Taiwan. 研究生:郭 玟 欣.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四 年 七 月.

(2) 謝辭 在這兩年的研究生涯中,碩士論文終於順利得以完成,不單單只是我個人的 努力,這都要感謝身邊每一位照顧與鼓勵我的家人、老師以及朋友們,玟欣銘謝 在心。在學攻讀期間屬實辛苦,但卻過得很充實,學習本身就是痛苦與快樂並存 的歷程。時光倒轉,我想我依然還是會選擇踏入研究生涯這趟值回票價的學習旅 程。 首先我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陳昭珍博士,老師在百忙之餘,不厭其煩的幫助 我釐清對論文的疑義,從論文命題到整個架構都給予不少實質的建議與指正。更 讓我感謝的是,在研究過程中,老師時常給予鼓勵與指點迷津,讓我得以克服撰 寫論文中所遇到的瓶頸。同時也感謝我的口試委員-政大圖檔所林巧敏教授以及 大葉大學智財權專家章忠信教授,在口試中提出諸多值得探討的問題並給予精闢 寶貴的建議與修正,更是讓我的論文有所增色,三位老師著實功不可沒,致上萬 分的謝意。也謝謝苑菁助教,在諸多行政業務上給予熱心的協助,不時叮嚀我們 各個該注意的程序,才能順利完成最後一關的口試,辛苦您了! 感謝圖資 102 的同學們,大家總是有顆善良與包容的心,不吝給予同儕們鼓 勵與支持,不論什麼聚會和活動,出席人數總是能高達七八成,讓大家能趁閒暇 之餘分享彼此的喜怒哀樂與夢想。真慶幸當年選擇就讀師大圖資所,才有機會認 識你們這群如此投緣、團結一心的朋友,謝謝你們唷!也謝謝珍家王朝夥伴薷方、 羽芳、玖蜓、陶禎、銀峰以及依倩學姊等,不論是一起唸 paper、Meeting、計劃 書與學位論文口試,這一路上得到妳們的協助與包容,在我緊張的時候建立我的 信心,讓我得以完成研究所的學業,致上最誠摯的謝意,也希望你們一切平安順 利,祝福夢想早日實現,加油! 最後,我要感謝我最親愛的家人,您們總是很擔心我的健康狀況會因長期熬 夜及龐大的壓力拖垮,寧可不要我太過勞累、太拼命,只要能讀得健康跟開心就 好。所幸,一切都撐過來啦!謝謝您們這些年來給予我無限的包容與支持,在我 i.

(3) 心情煩躁時聽我發牢騷,讓我無後顧之憂好好專心完成我的研究,家庭的溫暖是 我不順遂時最好的避風港,謝謝爹地媽咪無微不至呵護唷! 太多太多的感謝無法一言以蔽之,總之,致上最誠摯的謝意,感謝這段過程 中給予玟欣支持、幫忙與指導的你/妳/您們,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心想事 成。. ii.

(4) 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之現況,與 不同背景變項之圖書教師對於使用者隱私權認知之差異情形,並瞭解我國中小學 圖書館所面臨到的隱私問題。本研究對象以全國 103 學年度申請書教師之國民中 小學 410 所學校進行問卷調查。回收有效問卷共 291 份,以描述性統計、t 檢定、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資料的分析,並彙整圖書教師於開放式題項所提出解決隱 私問題的看法,所得到的結論如下:. 一、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屬中上程度,表示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 權有相當的認同與瞭解;但其中以「資訊隱私」認知較為薄弱。 二、在個人背景變項擔任年資於「傳統隱私」以及有無參與隱私權教育研習 於「隱私概念」及「整體隱私權認知」有達顯著差異。 三、中小學圖書館隱私問題以揭露學生個人資料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進行拍 攝問題居多,且大多數圖書教師仍以保守、不出事原則的方式來解決學 生的隱私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結果提出建議包括,應積極舉辦隱私權相關教育研習,將隱私 相關政策列為我國圖書教師專業知能指標之一,竭誠盼望有權機構如圖書館學會、 教育相關單位等共同討論並擬定隱私查核表作為教育現場圖書教師參酌之依據。 最後,研究者亦針對後續研究分別提出具體的建議,期望能幫助圖書教師於使用 者隱私權認知及相關研究有所助益。. 關鍵字:中小學圖書館、圖書教師、隱私權、認知. iii.

(5) Abstract This study is aimed at discuss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s of junior high school and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 librarian’ cognition of users’ privacy rights. It compares how teacher librarians of diverse background variables have different perceptions of users’ privacy rights to comprehend the privacy issues which junior high school and elementary school libraries have encountered. This study issues questionnaires with open questions to the teacher librarians working in the 410 domestic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elementary schools in the 103rd school year, collecting 291 valid copies to compile information on how teacher librarians handle privacy issues. The collected data were further analyzed for descriptive analysis, t-test, one-way ANOVA and post-hoc Scheffe comparison. From the statistics generated by the valid samples, the followings can be concluded: 1.. 2.. 3.. The study result shows teacher librarians have high-intermediate cognition of users’ privacy rights, suggesting that the study subjects have considerable comprehension and agreement of users’ privacy rights. Nevertheless, their understanding of ‘information privacy’ is relatively weak. Regarding personal background variables, ‘seniority’ demonstrate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erms of ‘conventional privacy’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privacy rights educational workshop’ shows great difference in the aspects of ‘privacy conception’ and ‘the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privacy rights.’ Concerning the privacy issues occurring in junior high school and elementary school libraries, students’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aking photographs of users without permission are in the majority. In addition, most of the teacher librarians tend to handle students’ privacy issues in the conservative and low-profile manner.. The study proposes suggestions based on its study results, which includes holding relevant educational workshops of privacy rights, considering privacy policies to be part of th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teaching skills of domestic teacher librarians. It is hoping that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such as the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the educational units may discuss together and draft a privacy checklist to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teacher librarian. This study proposes feasible suggestions to future studies which may benefit the understanding of teacher librarians on users’ privacy rights and its relevant studies. Keyword:School Library, Teacher Librarian, Privacy rights, Cognition iv.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4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5 第四節 名詞解釋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8 第一節 隱私權定義與發展 .................................................................................... 8 第二節 隱私權法規與兒童隱私保障 .................................................................. 12 第三節 圖書館讀者隱私權利及隱私議題 .......................................................... 22 第四節 中小學圖書教師現況與發展 .................................................................. 5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56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假設 ...................................................................................... 56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58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59 第四節 研究實施程序 .......................................................................................... 66 第五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 66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 68 第一節 問卷受訪者基本資料 .............................................................................. 68 第二節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現況分析 .......................... 77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之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差異比較分析 .......... 81 第四節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在學校圖書館使用者隱私問題現況分析 .......... 9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0 第一節 結論 ........................................................................................................ 100 第二節 建議 ........................................................................................................ 105 參考資料 .......................................................................................................................113 v.

(7) 附錄一 正式問卷 ........................................................................................................ 120. vi.

(8) 表次 表 1-1 各學年度我國設置圖書教師之國民中小學數量表 ........................................... 2 表 2-1 隱私與隱私權之相關定義表 ............................................................................. 10 表 2-2 國內外圖書館相關隱私問題統整表 ................................................................. 34 表 2-3 學校圖書館隱私查核指南表 ............................................................................. 40 表 2-4 學校圖書館隱私查核表 ..................................................................................... 45 表 3-1 一 O 三學年度設置圖書教師之國民中小學所在各縣市數量表 .................... 58 表 3-2 受測問卷題數分布表 ......................................................................................... 60 表 3-3 問卷設計內容與參考來源 ................................................................................. 61 表 4-1 圖書教師性別統計表 ......................................................................................... 69 表 4-2 圖書教師擔任年資統計表 ................................................................................. 69 表 4-3 圖書教師學科背景統計表 ................................................................................. 70 表 4-4 圖書教師擔任職務統計 ..................................................................................... 71 表 4-5 圖書教師學校地區統計表 ................................................................................. 71 表 4-6 圖書教師學校類型劃分統計表 ......................................................................... 72 表 4-7 圖書教師在學時修讀過與隱私權相關的課程統計表 ..................................... 72 表 4-8 圖書教師任職後參加過隱私權相關的研習統計表 ......................................... 73 表 4-9 圖書教師個人基本資料隱私事項統計表 ......................................................... 74 表 4-10 圖書教師個人生活資訊隱私事項統計表 ....................................................... 76 表 4-11 圖書教師個人物品隱私事項統計表 ............................................................... 77 表 4-12 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整體面向分析表 ........................................... 78 表 4-13 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各題得分分析表 ........................................... 79 表 4-14 不同性別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 t 檢定分析表 ................................ 81 表 4-15 不同擔任年資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變異數分析表 ....................... 83 表 4-16 不同學科背景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變異數分析表 ....................... 84 表 4-17 不同擔任職務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變異數分析表 ....................... 86 vii.

(9) 表 4-18 不同學校地區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變異數分析表 ....................... 88 表 4-19 不同學校類型劃分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 t 檢定分析表 ................ 89 表 4-20 參與隱私權教育研習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 t 檢定分析表 ............ 90 表 4-21 不同背景變項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整體認知與各面向差異情形表 ... 91 表 4-22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在學校圖書館曾遇到使用者隱私問題統計表 ........... 94 表 4-23 學校圖書館使用者隱私問題之處理方式摘要表 ........................................... 95 表 4-24 圖書教師擬定隱私查核意願統計表 ............................................................... 99 表 5-1 解決隱私問題之參考依據統整表 ................................................................... 107. viii.

(10) 圖次 圖 2-1 隱私與個人資料概念的範圍 ............................................................................. 18 圖 3-1 研究架構 ............................................................................................................. 56 圖 3-2 研究流程圖 ......................................................................................................... 57. ix.

(11)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之現況。本章分成 四節,第一節主要闡述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依據研究的背景與動機提出 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陳述本研究之研究限制;第四節為本研究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背景 美國是對隱私權研究和立法最早的國家。 「隱私權」一詞的提出,早期由學者 Warren 和 Brandeis 在 1890 年 12 月發表了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中 的刊登一篇題名為「The Right to Privacy」中定義隱私權為「不受外人干擾的權利」 (the right to be alone)。為了確立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含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出版自由等等,早期 1791 年 12 月 15 日通過了美國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稱為「權 利法案」(Bill of Rights)。而美國憲法主張「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亦指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子孫能享有自由權的幸福(Zhao, 2008)。 美國對於隱私權之概念與法制架構發展領先全球,奠定美國公民人權之基礎;反 觀在廣受東方文化強調家長權威影響的台灣社會,對隱私權概念發展較晚起步。 隨著社會時代的變遷及資訊科技的日新月異,網際網路的崛起使人類依賴科 技進行資訊的傳遞與分享,若沒有意識到自己身處於透明化的社會環境,在沒有 隱私權的保護之下,加上人與人之間關係錯綜複雜,各種琳瑯滿目的個人資料, 將毫無預警的被揭露出來,因國內個人資料揭露與侵犯問題層出不窮,引起了政 府與民眾對個人資料隱私的重視。我國 2010 年 4 月 27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於 2010 年 5 月 26 日總統發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代表政府為維護個 人資料保護與個人隱私制定具體法源之規範建立新的里程碑。面對現今社會多變 及繁雜的現象,雖有具體的法規制度,但要靠法律讓民眾的個人資訊保護做到滴 1.

(12) 水不漏是不可能的(劉佐國、李世德,2012)。由此可見,相關法規並無達到明顯嚇 阻之成效,社會依舊發生不少隱私侵犯的案例,仍有多數民眾對隱私權概念有些 模糊。 我國中小學圖書館的經營管理與利用一直是圖書館發展事業中最弱的一環(曾 雪娥,1997)。為了有效管理中小學圖書館之經營及落實閱讀推動,教育部於 2009 年正式推行國小圖書教師(Teacher Librarian),2012 年將推行對象延伸至國中,根 據各學年度申請設置圖書教師之國中小數量如表 1-1 所示。. 表 1-1 各學年度我國設置圖書教師之國民中小學數量表 學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國小數量. 51. 113. 170. 243. 264. 308. 37. 78. 102. 280. 342. 410. 國中數量 總計 資料來源:圖書教師電子報. 由表 1-1 可知,全國圖書教師申請數量逐年明顯增加,顯示圖書教師計畫已達 推行之成效。圖書教師職責之一為管理圖書館業務,管理圖書館業務的同時可能 會面臨到牽涉學生的隱私問題,諸如閱讀分級標籤,當有學生個人閱讀能力不佳, 不願意讓同儕知道自己的閱讀標準,此時,閱讀分級標準是否有牽涉學生隱私權 之疑慮?況且小學生與成年人相較之下,對隱私權概念較為淺薄,圖書教師處理 學生隱私問題之際,應履行我國圖書館專業倫理守則,促進知識自由之責任?還 是代替父母地位(in loco parentis)適時干涉他人使用、取得資訊及媒體資源的權利? 雖然身為圖書館員應成為圖書館讀者隱私權利的最大擁護者,但圖書館至今仍鮮 少有實際解決隱私問題的相關政策與辦法,加上圖書教師未給予明確的職責與定 位,有時回應第三者取用學生紀錄的要求時,特殊情況如:行政高層施壓、家長 干涉等問題,館員很難實行權威性的發言,造成侵犯學生隱私權案例層出不窮。 由此可知,正式的權利宣言對於圖書教師仍有明顯的不足,應該要有明確的規範 2.

(13) 來釐清圖書教師的身份與職責(Riehl, 2007)。兒童是無聲、無投票權的弱勢族群(陳 麗鳳,1999);對提供未成年人服務的專業人員而言,法律上和倫理上的不確定性 是日常工作中的絆腳石(王智弘,1996)。由此可知,在成人權利取向的社會中,未 成年人在社會上屬於較弱勢無權的族群之一,致使教育現場上偶有發生侵犯學生 隱私權事情或言行舉止上侵犯學生隱私權視為理所當然,恐造成兒童或青少年的 身心受到傷害。儘管有具體法規保護,但不代表所有人都認同此法條之規範,道 德兩難的問題仍是中小學圖書館保護學生隱私一大挑戰,該如何幫助學生瞭解個 人隱私的重要性,值得省思。 綜合國內外學者(Adams, 2007 & 2011;Zhao, 2008;李孟瑄,2008;林呈潢, 2011)所提到侵犯使用者隱私問題包含公然張貼逾期未還書籍名單、第三方強制要 求館員公開及閱覽使用者流通紀錄、閱讀分級標籤、非正當管道取得使用者個人 紀錄、公共場所監視器疑慮、數位化裝置(例如 iPad、智慧型手機…)等。從過去傳 統社會至現今資訊社會所面臨的圖書館使用者隱私問題仍是圖書館界不容忽視的 議題。. 二、研究動機 相較過去中小學圖書館人力匱乏,在沒有正式且專業的圖書館員情況下,隨 著我國「圖書教師」正式推行,而申請設置圖書教師學校逐年增多,以每週減課 十節方式,專心負責學校圖書館之經營,因此中小學圖書館隱私問題比以往更值 得加以探討;在國民中小學之教育現場中,偶有發生言行舉止侵犯學生隱私權視 為理所當然或侵犯學生隱私權案例層出不窮,相較於西方國家,台灣學校圖書館 目前仍未有具體的隱私查核機制與政策來幫助館員及讀者降低對圖書館隱私問題 的疑慮,況且圖書館界討論隱私權相關議題仍以大學圖書館居多,甚少探討中小 學圖書館隱私問題之研究。援此,欲透過本研究來瞭解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 用者隱私權是否具備良好的認知,從實體圖書館讀者服務到資訊科技及網路服務 所涉及的隱私問題,以及圖書教師對隱私權概念與法規的暸解,欲將隱私權認知 3.

(14) 面向分為隱私概念、傳統隱私、資訊隱私,進一步探究不同背景變項之圖書教師 對使用者隱私認知是否有差異,以及瞭解至今我國中小學圖書館曾發生過什麼樣 的隱私問題,期望研究結果能對未來相關教育單位及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 私權有更深廣的瞭解。.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目的 基於前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 認知之探討,並瞭解不同背景變項的圖書教師對使用者認知之差異,研究結果期 望能提供圖書教師及決策階層參考,進而促使使用者隱私權之維護,落實在圖書 館實務中。研究目的可分為下列三項:. (一) 瞭解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的認知。 (二) 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之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三) 探討我國中小學圖書館遇到隱私權問題。. 二、研究問題 根據前述目的,本研究有下列三項研究問題: (一) 瞭解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的認知 1..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的隱私概念認知為何?. 2..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的傳統隱私認知為何?. 3.. 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的資訊隱私認知為何?. 4.

(15) (二) 不同背景變項之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差異 1.. 不同性別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2.. 不同年資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3.. 不同學科背景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4.. 不同職務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5.. 不同學校地區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6.. 不同學校類型劃分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7.. 是否參與隱私權教育研習之圖書教師對隱私權認知是否有差異?. (三) 探討我國中小學圖書館遇到隱私權問題 1.. 我國中小學圖書館曾遇到哪些隱私權問題?.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旨在瞭解我國中小學圖書教師對使用者隱私權認知的現況調查研究, 研究限制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在取樣時針對中小學圖書教師為樣本,但對性別、學校地區、學校類 型劃分等因素無法控制,因此,在樣本分佈可能不盡理想,解釋及推論上可能有 誤差存在。. 二、研究預期貢獻 本研究對象僅針對有設置圖書教師之中小學圖書館,研究結果無法類推到全 國幾千多所中小學圖書館員對隱私權認知的情形,因此研究結果僅供各中小學圖 書館參考。 5.

(16)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之重要名詞有「隱私權」 、 「圖書教師」 、 「認知」 ,於整理相關文獻之後, 茲分別界定如下:. 一、隱私權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指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 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 干涉或攻擊」 ;我國憲法與法律保障人民的隱私權第十二條指出「人民有秘密通訊 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指出「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隱私權於本研究指圖書館使用者能夠自由使用圖書館資源, 不受他人干涉或攻擊之權利。. 二、圖書教師 圖書教師(Teacher Librarian)即為學校圖書館之圖書館員,並同時具備教師資格, 因此稱為圖書教師(圖書教師輔導團,2010)。根據 AASL 出版《Empowering Learners: Guidelines for School Library Programs》於 2011 年編定出版《圖書教師手冊》名列 圖書教師之角色為:教師、教學夥伴、資訊專家、行政管理者(陳昭珍、簡馨、林 菁、賴苑玲、陳海泓,2011)。於本研究圖書教師指負責學校圖書館之職責,兼具 教師資格及圖書館館員身分。. 三、認知 認知(Cognition)是解釋為認識或者知道(鍾聖校,1990);謝淑芬(1994)認為認 知是人對於人、事物的暫時性了解情形、認識程度以及看法,也是一種抱持的信 念、評價、意見;賈馥茗(1995)則認為認知是個人對其所處環境之知覺、辨識、記 憶、判斷等認識與了解的歷程。綜合上述可知,認知指知道的過程,其中包括知 6.

(17) 覺、記憶、判斷,經由知覺、辨識、記憶、判斷等此歷程而獲得概念。於本研究 所指之認知指為,人對於處理事物上的了解程度及看法,既圖書教師對於隱私權 這件事認識的程度之情形。. 7.

(1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針對本研究之相關理論、文獻與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探討,作為圖書教師 對隱私權認知研究之基礎。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隱私權定義與發展,第二節為 隱私權法規與兒童隱私保障,第三節為圖書館讀者隱私權及隱私議題,第四節為 中小學圖書教師現況與發展。. 第一節 隱私權定義與發展 一、「隱私」與「隱私權」的定義 根據學者的研究,最早開始討論「隱私權」一詞由 Warren 和 Brandeis 在 1890 年 12 月發表了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中題名為「The right to privacy」 開創性的文章中,將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定義為「不受外人干擾的權利」, 即為一般個人所應有獨處不受干涉之權利,此種權力所保護的並非私人財產,而 是不可輕犯之人格(許淑麗,2009)。隱私(Privacy)在牛津英語詞典中,乃指不受他 人觀察或干擾,不受公眾注目的自由;即隱秘不欲使人知道的私事(中華民國教育 部,1994),由此可知,「不受干擾」為隱私權的核心價值,揭露他人隱私是一件 違反道德的行為。 自「隱私權」的提起,引起世界各國對隱私的重視,使隱私(權)已成為一個普 遍運用的概念,但至今對於隱私(權)的定義仍無法清楚被界定。Laurant(2003)在隱 私權及人權報告書(Privacy and human rights)中的提到國際隱私權組織(Privacy International)表示:「在國際上所記載的所有人權中,隱私是最難定義及界定」; Inness 則認為「隱私」就是一個能動者(agent)對於個人親密領域掌控的狀態;包含 了對個人的近用(access),對個人資訊的獲得,對個人親密行為的決定(引自高宇 成,2006);陳虹碩、林呈潢(2011)指出過去學者對於「隱私」和「隱私權」的定 義模糊,沒有一個明確公認的定義;Adams(2006)認為「隱私」(Privacy)在圖書館 8.

(19) 界被定義為「一個公開諮詢的權利,無須經由他人利益為由而進行查閱或審查」, 更具體接近的詞彙為隱密性(Confidentiality)。由此可知,每位學者對「隱私(權)」 的定義各有不同的見解,使隱私(權)概念的定義是缺漏的。為了試圖釐清「什麼是 隱私權?」,有必要先歸納不同學者對於「隱私」及「隱私權」之間的差異性。 高光義(1997)指出「隱私」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也就是與個人主觀上的認知有程度 相關;高宇成(2006)指出「隱私權」指我們擁有一種「權利」,是法律上的一種主 張,保護隱私的權利制度,與財產權、自由權、平等權一樣,也就是個人在社會 中擁有控制個人資訊之權利;「隱私」與「隱私權」是兩個不能完全等而視之的 概念(高宇成,2006)。 綜合上述定義,「隱私」較屬於個人私密之事不被他人知道;「隱私權」較 屬於法律上的主張與權利的掌控。「隱私」的概念的範圍比「隱私權」概念更為 廣泛,在隱私的範疇中,有些隱私可能不需要法律的保護,若造成對方人格的傷 害,也有些需要法律進一步的保護他人「隱私權」。舉例來說,當某位讀者想借 閱具爭議主題之相關書籍時,並不想讓他的家人、老師或是朋友知道,因為這是 屬於他個人的「隱私」;若圖書館員將此事告訴他的家人、老師或朋友,雖然行 事上侵犯了他的隱私,卻不算侵犯他的隱私權,俗話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被侵犯的隱私範圍較小,則沒有達到法律保護的構成要素;但是如果未經當事者 同意將其姓名、電話、借閱記錄等個人資訊公開於網路上,此行為可能踰越界線 明顯嚴重侵犯他人隱私造成名譽及人格的損害,法律將會介入,透過法律來保障 使用者的隱私,也就是說個人「隱私」遭到侵犯,不代表個人的「隱私權」也被 侵犯,「隱私」與「隱私權」概念雖然不完全是相等的概念,但也卻是密不可分 的關係。 總而言之,隱私權能透過法律約束保障個人決定事情和個人可以去分享資訊 給其他人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提升知識自由的價值,但在社會上仍有許多 隱私衝突問題非但沒有解決辦法,侵犯隱私案例更是不計其數,歸咎於至今仍無 法給予隱私(權)明確的定義,尺度的拿捏在於每個人的見解不同,大眾普遍分不清 9.

(20) 隱私(權)的內涵,也因為隱私和隱私權為不同的概念,彼此的涉及範疇也會有所不 同。茲將隱私與隱私權的相關定義,以表格方式整理說明之,如表 2-1。. 表 2-1 隱私與隱私權之相關定義表 項目 定義. 隱私(Privacy). 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1) 指隱秘不欲使人知道的私事. (1)指不受外人干擾的權利(Warren;. (中華民國教育部,1994)。. Brandeis, 1890)。. (2)「隱私」是一種事實的狀態(高 (2)「隱私權」指我們擁有一種權利(高 光義,1997)。. 光義,1997)。. (3)一個公開諮詢的權利,無須經. (3)隱私權是個人在社會中擁有控制. 由他人利益為由而進行查閱或審. 個人資訊之權利(Liu et al, 2004)。. 查」(Adams, 2006)。. (4)「隱私權」是指我們擁有一種「權. (4)「隱私」就是一個能動者(agent) 利」,與財產權、自由權、平等權一 對於個人親密領域掌控的狀態(高 樣;意即人們有「權利」抗拒對於上 宇成,2006)。 差異性. 述三個基礎的侵犯(高宇成,2006)。. 較屬於個人主觀認知程度. 較屬於法律上的主張與權利的掌控.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二、隱私權的發展 (一) 傳統社會 從過去傳統社會到至今資訊社會世代的轉變,國家對隱私權的定義以及學者 對隱私權的看法也有所不同。早期西元三世紀左右,猶太人制定的「米西納」 (Mishnah)規定中禁止民眾任意「凝視或窺探」(to peer and look into)他人住宅(許淑 麗,2009)。到了西元 1180 年時,猶太人已經使用「隱私」來保護個人的權利,並 且主張若因凝視或窺探所造成之損害時,法律上應給予救濟(楊敦和,1983);詹文 10.

(21) 凱(1998)指出隱私權的功能在於個人自主,以維護人性尊嚴及允許個人自我決定其 生活;洪敦彥(2004)指出「家是個人城堡」(An Englishman's house is his castle.)的概 念,不僅適用在政府與人民間的關係,更涉及到私人對彼此私人空間的相互尊重。 由此可知,早期隱私權強調個人私生活的不受干擾,不可任意窺探、侵犯他人生 活之範圍。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大會第 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 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闡明現代隱私宣言,隨著世界人權宣言 的提起,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 ICCPR)也隨而建立一個標竿。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任何 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United Nations, 1948)。簡言之, 早期社會的隱私權觀念,運用原始隱私權概念,延伸至私人住宅,只要非依正當 方式,任何人皆不得以入內,發生於私人住宅的任何事,不是按照正當程序,則 任何人都不能夠隨意取得他人之相關資訊。. (二) 資訊社會 隨著電腦資訊科技蓬勃發展及網路世代的環境下,人人逐漸仰賴網際網路進 行資料傳遞與儲存,造成個人隱私侵害問題案例更是層出不窮。許淑麗(2009)指出 現今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侵犯不再只是侷限於政府而已,由於電腦網路的普及,網 路駭客(hacker)的入侵,侵犯個人資訊隱私的方式層出不窮。各個行業為了提供更 多元的個人化服務,蒐集個人隱私資料的現象充斥在現實生活中,使個人隱私在 不知不覺中被他人侵犯,縱使有隱私權相關法規的保障,也難以防範複雜的網路 世界所帶來的問題。任文瑗等人(2006)指出保護資訊隱私權是維護資訊社會正常運 作的必要條件,維護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就是維持資訊社會的秩序。隨 著國家與政府的重視,當個人資訊被侵佔及濫用時,使用者有權透過法律檢舉此 不當之行為而維護個人隱私,就目前與我國資訊社會所牽涉隱私權最相關的法律 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雖然可以保障使用者資訊隱私權,但在電腦資訊科技快速 11.

(22) 發展的情況下,法律的制定能否跟上資訊科技快速變化的速度,仍值得深思。對 此歐美國家基於保護個資為由,在 2014 年 5 月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提出一項判決,人民可以要求 Google 刪除關於個人過往任何負面及影響個 人名譽的資訊,也就是說,人人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 此判決突顯出歐洲法律對個資的嚴苛,為了確保個人資料被處理時,仍擁有個人 基本隱私及維護個人名譽之權利。由此可知,對於隱私權的重視,從過去消極避 免受他人侵犯,演變至積極請求法律上的保護。. 三、小結 從過去傳統社會演變至今資訊社會到無遠弗屆網際網路社會,越來越多人開 始關注隱私權的問題,我們不斷意識到許多監視操作在我們周圍發生,大規模電 話監聽的氾濫;當我們學習電腦相關知識時,許多不法業者試圖侵入我們所使用 的系統。自從個人電腦的出現,就有駭客以不擇手段的方式取用我們的個人資料, 甚至不少業者為了建立範圍更廣且更精密的資訊處理體系,必須開始蒐集個人或 是團體的各種資料,進行儲存與利用。因此,「隱私權」已經不僅只是單獨、不受 干擾權利的問題;在資訊社會裡,個人隱私問題更加需要注意,為隨著人民過度 仰賴網際網路的方便性,便會「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使個人資料的蒐集、儲存和 利用等變得更加容易,造成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無意間遭揭露與不法利用,顯示 電腦本身存在著隱私保障的弱點。. 第二節 隱私權法規與兒童隱私保障 一、隱私權相關法規 隱私權乃為人民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研究首要指出保護個人資訊不能只 是透過道德的限制來達成,而是必須要透過「立法」來實現。早期國內多數民眾 12.

(23) 受傳統體制思想影響甚深,對隱私權制度也不如歐美國家完善,早在 18、19 世紀, 美國對於隱私相關法律與社會概念領先全球(Kranich, 2007),同時奠立了隱私權在 美國穩固的基礎。對於美國強大民主的背景,一直以來對「隱私權」議題相當重 視,且不分年齡,人人都應受到相等的隱私權利。隨著多元化思想與社會型態的 變遷,人民對個人隱私重視隨之興盛,詹文凱(1999)提及台灣有關隱私權之保護深 受美國法制與判例的影響。故針台灣憲法、民法、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 資法分述如下:. (一)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所有法制的基礎,美國憲法主張「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亦指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子孫能永 享自由權的幸福(Zhao, 2008)。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亦指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務的安全,在沒有合理事實的 依據下,不得搜索和拘捕(Zhao, 2008)。在 1791 年 12 月 15 日通過了美國憲法的前 10 項修正案,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確立了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 含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等等。對於我國憲法中雖然沒有條文具體保障 「隱私權」 ,但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0 條人民居住及遷徒之自由、第 12 條人 民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3 條人民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 自由等條文。因此,人民自由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得任意以法律限制。換言 之,隱私權即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之一。. (二) 刑法 憲法保障之各項權利,可透過刑法加以規範實現,例如刑法第 315 條、第 316 條到第 318 條所規定之各種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在禁止洩漏個人秘密資訊,強 調的隱私權是個人對其有關資訊之取得與散佈擁有之控制權。最後,刑法第 306 13.

(24)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之土地或船艦者,將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保護私人事務免於公開揭露。刑法之 立法不僅需要因應快速變化的科技,也需從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的觀點進行 審查符合其立法保障範圍。. (三) 民法 民法是調整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安邦治國的基本規範。談到 「隱私權」的保護,概念起源於美國,一般認為「隱私權」是屬於我國《民法》 第 18 條的人格權之一,因此侵犯他人隱私權者,依我國《民法》第 18 條及同法 第 184 的規定,即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民 法第 18 條人格權中的「肖像權」 ,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章忠信,2013)。民法該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 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國 88 年 4 月新修正的《民法》第 195 條(民國 89 年 5 月 5 日施行)也明文規 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 綜合上述憲法、刑法、民法對隱私權保障之規範,國家法律具有宣示的意義、 執行的權力、與懲罰的作用(教育部,2004),確實執行專業倫理,極力保障公民個 人的隱私與資料的安全。個人要有保護隱私的意識與作為,在事前盡力維護,如 果侵害不幸發生,可以作個人補救,透過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各種電子設備興起,通信監察保障範圍以從過去電話的 監聽,至今已擴及各種數位通訊如上網瀏覽紀錄、電子郵件的監看監視等。根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 條指出: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 14.

(25) 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第 3 條指出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1..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 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2.. 郵件及書信。. 3.. 言論及談話。. 總而言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避免公 然討論對方的相關資料及個人資料遭他人任意監聽與揭露,龐大的個資外洩造成 事後難以查證,政府必須於法制止,降低社會亂象的發生。. (五)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引起社會發生許多民眾個人資料遭揭露之案例。為了 因應此帶來的嚴重性,1985 年法務部正式成立「資訊法律問題研究小組」著手擬 定我國資料保護法相關立法規條;而為與時俱進,2005 年開始進行「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下文起簡稱為舊個資法)修法審議,2010 年 4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同年 5 月 26 日總統公布。本法第 1 條主旨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為了更具體保障個人資料隱私的問題,我國於 2012 年 9 月 26 日進一步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細項,並在第 12 條提到,為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個人資料保 護法於 2012 年正式實行後,在公務機關、企業或個人,個人資訊的蒐集、處理或 利用,都必須遵循該法規的規範。根據第 12 項實行之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 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15.

(26)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六) 「隱私權」與「個資法」概念的差異性 「隱私權」一詞對大眾而言較為普遍與熟悉,如各媒體新聞或報章雜誌上不 時會出現名人的私人生活曝光的訊息,明顯造成當事者隱私遭到他人侵害之情形, 嚴重影響個人的名譽、人格等問題。雖然我國憲法對隱私權沒有明確的明文規定, 但大法官認為隱私權是人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隨著 2012 年 10 月 1 日我國「個 人資料保護法」正式施行,此法律的訂定讓不少人好奇所謂的「隱私權」與「個 資法」的概念是否相同?根據 2013 年出版「個資保護 1.0」書中提到「隱私」是 一個比「個人資料」更廣的概念,除了個人資料,還包括了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 域的保障。「隱私」指隱秘不欲使人知道的私事(中華民國教育部,1994),亦指個 人生活不遭受他人任意公開與打擾。 何謂「個人資料」?Zhao (2008) 提到個人資料包含:(1)需要申請工作所給予 的資訊、(2)員工資訊,例如任何持續雇用、評估、升遷或是訓練任何員工的文件、 (3)醫療記錄、(4)學生記錄、(5)個人財務文件,像是銀行帳戶、商業機密、報稅表、 (6)處理犯罪偵查和調查的記錄、(7)領養契約、(8)由個人、企業公司、組織或任何 其他實體提供的任何自願性資訊、(9)由各州的大學或學院在醫學、科學、技術、 16.

(27) 學術或藝術方面進行研究、搜尋或創造努力的任何資料、記錄或資訊的形成、接 收和蒐集、(10)通行碼和存取碼、(11)任何記錄都可能揭露給特定的人士或被認定 為機密資訊;許淑麗(2009)提到個人資訊包括:(1)郵件、(2)通話、(3)個人經歷、 (4)就學記錄、(5)個人信用、(6)財務資料、(7)醫療資訊等;我國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我國個資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 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凡是與 個人可識別之資料與紀錄,皆屬於個人資料的範圍。因此,無論是個人資料或是 個人資訊,只要任何資訊能夠跟個人相關連,就必須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行,使得隱私權的規範更加嚴謹,也代表著法律將更重視人 民的隱私權。 綜合上述定義,隱私權與個資法定義與內涵仍有相異之處,根據財團法人資 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13)對「隱私」與「個人資料」兩者概念的解釋, 參考圖 2-1 所示,瞭解隱私權是一個較為廣泛上層的概念,也就是說民眾的「個人 資料」遭受侵犯,可能構成個人隱私的侵犯,但是「個人資料」只是識別個人的 資料,並非代表個人隱私遭受侵害是因為個資外洩或個資法的關係所構成的。但 兩者概念仍有共同點,對於台灣個資法的訂定,仍不乏民眾聯想到進一步對個人 隱私權的保護。王君軒(2006)認為利用電腦與網路在資訊蒐集、儲存、與交流之便 利性進行個人資訊的竊取,促使個人隱私被侵害的可能性與範圍大增。吳國維(2012)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現況與學校因應之道中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訂定是為了避免 人格權侵害,促進個人資料合理使用。而隱私權屬於人格權之一,因此個人資料 保護法的訂定可進一步維護人民的隱私不被他人侵害。現今政府為了因應資訊科 技對個人隱私權的衝擊,我國致力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行,對於網路個人資料 的氾濫,如何遵循個資維護更是刻不容緩。儘管「隱私權」和「個資法」兩者概 17.

(28) 念略有不同,但彼此卻息息相關。 「個資法」的上路,對民眾的生活也造成極大的 影響,提升人民對個人資料保護的意識,使民眾有更多對於個人隱私權利的主張, 間接維護人民的隱私權利。隱私與個人資料概念的範圍如圖 2-1:. 個人資料檔 案 個人資料 隱 私. 圖 2-1 隱私與個人資料概念的範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13)。個資保護 1.0(頁 3)。台北市:書泉。 無論是政府、任何行業或個人,都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息息相關。因此,除了 配合政府制定的個資法規,也要瞭解每個人可行使權利的範圍。最後,再加自我 學習與保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詐騙案件或個資 外洩會大幅減少。. 二、兒童相關隱私保障. (一) 兒童隱私權概念 因本研究針對中小學圖書教師對未成年使用者(中小學的學生)隱私權認知為 探討主題,中小學圖書館應對未成年隱私保障有基本瞭解。Fischer 與 Schimme(1982) 提出學生的權利有:1.言論或意見表達的自由;2.集會、結社的自由;3.宗教的自 由;4.學生個人隱私權的維護;5.教育平等權。呂來添(2002)提到學生人權內涵包 18.

(29) 括學生言論自由權、學生人格自由發展權、學生隱私權及學生資訊自由權。我國 行政院資訊網談到「兒童人權」包括:1.生存權、平等權;2.家庭成長權、 福利 權與保護及健康權;3.身份權、4.教育權;5.遊戲權;6.社會參與及表意權 ;7.隱 私權。綜合上述,談到兒童人權,不免也會討論隱私問題,兩者是息息相關且密 不可分的關係。. (二) 兒童隱私權利相關國際條約 為了提升人民對兒童人權的重視,建構普世基本人權範疇,亦使得國小學生 的人權漸受到國際的重視(曾秋榮,2010)。各個國家應訂定符合人權保障之需求, 將此理念作為落實的發展,共為人權價值真正落實而努力。以下分別為國際保障 國兒童人權之宣言及條約敘述之:. 1.. 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兒童權利宣言」是於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於 1959 年決議宣布通過。《兒. 童權利宣言》由前言和 10 條本文所構成。兒童權利宣言對兒童權利指出「兒童 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出生之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包括法 律上的適當保護」( children’s need for special care and protection, including appropriate legal protection, before as well as after birth.)。其重要性是將兒童定位 為人權的主體(曾秋榮,2010)。由此可知,尊重和保護孩子的「隱私權」,從本 質上來說,就是尊重與保護孩子的自尊心,也將是一種普遍的社會共識。成人 社會應尊重和保護孩子的隱私,而不該公眾揭露與侵犯孩子的隱私。. 2.. 兒童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聯合國在 1989 年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 是一項有關兒. 童權利的國際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的目的是將原來不具法律效力的「兒 童權利宣言」提升為具有強制效力公約的國際權利典章(曾秋榮,2010)。公約定 19.

(30) 義「兒童」為年齡 18 歲以下的每一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關於「隱 私權」,此公約第 16 條提到「兒童的隱私、家庭或通信不易受到任意或非法之 干涉,及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之攻擊」(No child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erference with his or her privacy, family, or correspondence, nor to unlawful attacks on his or her honour and reputation.)。該公約的訂定樹立兒童權利 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約可以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 化和社交生活,較能保障兒童的權利,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 每個人應瞭解兒童的保護及和諧發展的重要性。 因兒童在社會屬於較弱勢的族群之一,各個國家也發生不少侵害兒童人權 的案例,包含生存權、健康權、隱私權等等。隨著國際對兒童權利意識高漲, 繼「兒童權利宣言」與「兒童權利公約」 ,陸續有其他國家法律跟進,例如我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順應兒童及少年照顧與權益保障之思維,未 來仍應積極倡導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落實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工作,賦予 兒童及少年表達的權利,尊重兒童及少年之觀點、感覺、期望、選擇與自由權 益彭淑華(2011)。由鑑於此,兒童應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應享有完整的人權, 而不是父母或政府的私有財產,也不只是一個被生出來的人而已,未成年人的 權利應當與成年人一樣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三) 我國兒童隱私權保障 陳麗鳳(1999)指出兒童是憲法賦了成人享有相同的權利對於孩子隱私權的重 視。不但是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普遍共識,即使是在重視家長威權的傳統東方社會 裡,尊重孩子隱私權的想法在這幾年已漸漸崛起。為了與國際社會接軌,根據我 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談及兒童的隱私權,認為隱私權屬於一個人最基 本的權利,而這個基本權利不僅大人可有,兒童也應伴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適實地 得到該有的隱私權。也就是說隱私權是不分年齡或階層的,而且它更是民主素養 培育的重要指標之一(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12)。 20.

(31) 因孩童對隱私權的認知與成年人相較而言較為薄弱,成年人自然會迴避可能 違反隱私之行為,對此成年人或是父母認為孩童的無知與不懂事而輕易去干涉孩 童的隱私,例如任意檢查孩童的書包、抽屜及櫃子有什麼物品等。為了讓兒童隱 私受到完善的保護,訂定法規固然重要,但身為法定成年人應對兒童隱私問題有 所見解,並實際落實國家為未成年人所訂定之規範。.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主旨為促. 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關於未 成年人之隱私權,第 61 條特別指出「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 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第 66 條指出「依 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 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 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因此,想瞭解孩童的問題同時,但每一位孩童心智程度不同,在確認孩童的 個性之前,而不以強迫的方式執行訪談或質詢。當擁有孩童之個人識別資訊,除 非有合理的理由,基於保護孩童健康與安全考量之下,否則不可任意公開揭露, 使其身心受到傷害。. 三、小結 具有法律約束之「法規」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保障,但並不代表所有人都贊同 此法條之規範,根據彭淑華根據「2013 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結果顯示 比以往進步,但仍有 31.9%左右的受訪民眾對兒童人權抱持負面評價;王智弘(1996) 傳統的法律觀點視兒童猶如動產(chattel),父母可完全控制孩子的行動。反映出國 人對於兒童權益的重視與維護仍有努力空間。依然不少成人或是家長對孩童有極 21.

(32) 大的好奇心,擔心給孩童過多的自我權益,會造就孩童的無知、過於自我,致使 父母無法掌握小孩子的行為。 雖然我國針對未成年人制定相關法規賦予隱私權,其對個人的行為也有相當 程度的自主權,但是此權利仍常會受到家長監護權的限制,法律也並非絕對保障 兒童的隱私權。若家長過於關心或干涉,任意調查孩童的隱私(監聽與對方通話的 內容)或翻閱其物品(例如:書包、日記、信件等等),可能使親子關係趨於緊張, 非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造成孩子與大人之間的對立;因此要成年人認同法律保 障、尊重兒童隱私權並非件容易的事情。. 第三節 圖書館讀者隱私權利及隱私議題 一、圖書館權利宣言 (一) 圖書館權利宣言的內涵 圖書館乃大眾之民主教育機構之一,滿足使用者對資訊和思想的需求。因此 圖書館在提供服務時不應以使用者的性別、年齡、背景及思想觀點等而有所不同。 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 ALA)1939 年發表「圖書館權 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作為圖書館員行政中立之標準,進而保障知識自 由(Intellectual Freedom)。「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意指「任何人可以不受 限制的搜尋及獲取所有資訊的權利,且提供自由獲取所要表達的問題,從中發現 問題、原因及動機各方面的資訊」(ALA, 2010)。此一宣言於 1984 年 6 月 18 日起 草公布,並於 1961 年 2 月 2 日、1967 年 6 月 27 日、1980 年 1 月 23 日經歷幾次 修訂,直到 1980 年 ALA 正式召開會議再度修訂。ALA 圖書館權利宣言正式內容 如下(引自林美君,2004):. 22.

(33) 1.. 圖書館服務的宗旨在提供社區讀者圖書及其他有關資訊,以引導興趣並 啟迪人心。圖書資料不因為作者之種族、國籍、社會、政治或宗教觀點 不同的被排斥。. 2.. 圖書館應提供當代有關任何問題或爭論的資料,沒有任何資料會因黨派 爭執或學科的不承認而遭受限制或剔除。. 3.. 圖書館檢察制度是應加以批判的,其有礙於圖書館提供公眾資訊與啟發 讀者的使命。. 4.. 圖書館應團結任何個人或團體以抵抗剝奪自由表達(Free Expression)和自 由取用(Free Access)的措施。. 5.. 讀者個人使用圖書館的權利,不因其年齡、種族、宗教、國籍血統或社 會政治觀點不同而遭受限制或剝奪。. 6.. 作為一民主社會教育機構的圖書館,應樂於提供其聚會場所、會議室, 以因應社會或各種文化活動之需要,同時圖書館應機會均等地開放予社 區公眾利用。. 由此可知,圖書館權利宣言是美國圖書館專業教育的準則之一,圖書館員為 知識自由的擁護者,維護使用者各種知識、思想可以自由流通。因此,不但圖書 館員成為使用者的擁護者之外,亦協助使用者使用資訊的能力、培養興趣與知識 發展,奠定民主制度中圖書館的地位與功能,並作為我國圖書館界借鏡與參考。. (二) 圖書館專業倫理守則 圖書館經過不懈的追求與努力,逐步確立了對社會普遍開放、平等服務的基 本原則。圖書館經營的核心元素在於圖書館員,而圖書館是一種專業,因此館員 的專業能力才能確保專業的品質(劉濟慈,2009)。因此圖書館員專業倫理守則將是 民主的基礎,亦是圖書館服務的核心。圖書館館員的專業,除了應有的學術專業 知識以外,更重要的是圖書館館員應具備專業道德規範的認知,圖書館行政運作 23.

(34) 時,如何做出正確的抉擇。根據美國圖書館協會(ALA)於 1995 年公布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 內容分別如下: 1.. 我們提供所有的圖書館使用者至上的服務,包括經過組織後適當可用的資 源、公平公正的服務政策、正當的取用、以及正確、不偏見及有禮貌的回 應使用者所有的需求。. 2.. 我們秉持知識自由為最高原則,並反抗所有對圖書館的檢查制度。. 3.. 我們保獲每位讀者的隱私權,對搜尋或獲得的資訊,及查閱、借閱、取得 及傳送的資訊,皆需保密。. 4.. 我們認同、尊重智慧財產權。. 5.. 我們以尊重、公平、和真誠的態度對待同事,保障所有職員的權利與福利。. 6.. 我們不因私人利益而侵害到讀者、同事和機構單位的權益。. 7.. 我們區分個人信念和專業職責的不同,不因個人信念而介入影響圖書館的 公平性,或影響取用圖書館資訊資源。. 8.. 我們透過維持自身的知識與技能來追求出色的專業能力,鼓勵同儕專業發 展,並激發個人的潛力。(ALA, 1995). 美國圖書館協會(ALA)提出的專業倫理守則,已奠定圖書館界服務大眾的基礎。 然而,我國參閱 ALA 的倫理守則為追求目標,進而提出我圖書館員專業倫理守則 (2002),其內容分別如下: 1.. 館員應積極維護閱讀自由,並抗拒不當壓力。. 2.. 館員應基於平等原則提供服務,不得為差別待遇。. 3.. 館員應本中立原則,蒐集各種圖書資訊,維護讀者權益。. 4.. 館員應努力保存各種圖書資訊,促進文化交流。. 5.. 館員應重視讀者終身學習之需要,提升教育功能。. 6.. 館員應不斷提升讀者運用圖書資訊能力,提供最高層次服務。. 7.. 館員應抱持熱忱態度,積極主動為讀者服務。 24.

(35) 8.. 館員應精確、有效處理圖書館業務,提供最佳服務。. 9.. 館員應參與學術活動、吸取新知、充實專業技能,增進優質服務。. 10. 館員執行職務時,應嚴守業務機密、維護讀者隱私,不圖利自己或加損 害他人。. 鑒於上述國內外圖書館專業倫理守則可知,美國為民主背景強大的國家,對 「知識自由」相當注重,圖書館界亦然如此。隨著社會開放、多元民主思想成熟 化, 「知識自由」成為圖書館員基本的理念,秉持誠實公正的理念,維護知識自由 原則,不因背景、年齡等因素而受到歧視,進而達到「讀者至上,服務為本」目 標,奠定我國圖書館工作之基礎。. (三) 知識自由是否適用於「學校圖書館」 在 1948 年 ALA 制定的「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獲准通過, 是圖書館界核心精神的理念。以知識自由觀點探討讀者隱私,該宣言第五條指出 「一個人不能因出身、年齡、背景或觀點而遭到拒絕或剝奪使用圖書館的權利」, 而「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於 Free Access to Libraries for Minors 進 一步解釋「未成年人可以免費取用圖書館,應給予相同的權利」(ALA, 2004)。由 此可知,除了成年人以外,兒童與青少年使用圖書館時,圖書館應給予尊重,秉 持知識自由之理念,促使每位讀者使用圖書館自由、獲取資訊與知識的基本權利。 由此可見, 「圖書館權利宣言」已成為多數圖書館員行政中立之標準,但是否適用 於讀者為中小學生為主的「學校圖書館」仍備受質疑。陳麗鳳(1999)提及圖書館知 識自由的問題是否適用於兒童,自 1930 年以後仍是圖書館界的爭議議題,「圖書 館權利宣言」 、 「知識自由」闡述,所有使用者(包括兒童在內)都享有圖書館服務的 權利,但圖書館對兒童的看法,至今仍有不瞭解與差別待遇的情形存在;林美君 (2004)提及圖書館應扮演教育的角色,因此對資料有篩選的必要,以防違反社會道 德倫理的資料流通;Riehl(2007)指出雖然身為圖書館員應努力保護讀者的隱私,但 25.

(36) 鮮少學校圖書館有具體解決隱私問題的相關制定,有時回應第三者取用學生紀錄 的要求時,館員很難實行權威性的發言。因此正式的權利宣言對於圖書教師仍有 明顯的不足,應該要有明確的規範來釐清圖書教師的身份與職責,並以專業的角 度判斷是否危及學生的個人安全,如果已危及學生和他人的安全時,該如何介入 學生隱私的權利,瞭解學生使用圖書館資源的狀況,相對也會牽涉到學生在圖書 館的隱私問題,致使學生自由使用圖書館的權利有限。因此,圖書館對特定議題, 是否採中立態度還是表明立場,尚無定論(林美君,2004)。. 二、圖書館讀者隱私權 黃詩南(2009)指出圖書館讀者隱私權為讀者在接受圖書館服務過程中享有對 個人資訊資料、通訊資料、身體資料、圖書館活動資料、資訊需求資料等進行支 配的權利;羅冰眉(2006)則認為圖書館涉及讀者隱私權的領域主要分為(1)讀者活動 的隱私:指讀者在圖書館的活動不受他人監视、檢查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需要 和興趣自由地利用圖書館資源、享受圖書館服務;(2)讀者資訊的隱私:指讀者個 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 血型、病史、等隱私的範疇。作為利用圖書館的讀者,圖書館是蒐集、整理、保 存各種圖書資料,以便讀者利用之場所,但日常因工作所蒐集的讀者個人資料, 對讀者個人隱私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 (一) 圖書館讀者紀錄 「圖書館讀者紀錄」主要是圖書館要求讀者提供個人資訊使其有資格借閱圖 書館的資料,以便追蹤讀者使用圖書館資源之情形。Zhao(2008)提及「圖書館記錄」 之定義如下: 1.. 關於讀者使用圖書館相關資訊,為了可以讓圖書館瞭解讀者搜尋、閱讀 和借閱書籍、複印或向參考諮詢服務台詢問的資訊。圖書館資源包含任. 26.

(37) 何書籍、期刊、視聽資料、膠捲、藝術品、檔案以及任何圖書館公開使 用的館藏。 2.. 關於服務讀者需求和使用的資訊。. 3.. 所有資訊可以辨別上述提及的資訊。(Zhao, 2008). 「個 人 資 料 」 包 含 使 用 者 個 人 姓 名 、 學 號 、 身 分 證 號 、 住 址 、 電 話 、 電子郵件信箱、個人認證碼及個人圖書借閱紀錄、檢索紀錄等可識別個 人 的 資 訊 ;其中「圖書借閱紀錄」仍包含在個人資料所涵蓋的範圍。凡使用者可 辨識性的資料將會被儲存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裡,以便追蹤圖書館使用者使用圖 書館資料之情形,造就圖書館內發生不少關於圖書館讀者紀錄遭公開或侵犯等隱 私問題。為了妥善保護讀者紀錄,當國家明訂隱私相關法律時,竭誠盼望圖書館 應將其中最有保障的條例列入圖書館政策中,保障圖書館使用者的權利。 除了相關法規保障以外,圖書館員如何保護圖書館讀者記錄?Doug Johnson(2014)認為目前並未有明確的答案來解釋如何保護學生在學校圖書館的流 通紀錄,但 Johnson 認為圖書館有責任去制定具體的政策,並且設立誰及為什麼可 以分享圖書館紀錄。因此他主張下列幾項論點:. 1.. 館員不會將圖書館紀錄主動與第三者(包含父母、其他學生)分享,但應給 予父母有關圖書館管理者身份的基本知識。. 2.. 在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裡的圖書館流通歷史應該將其刪除或不保留紀錄, 以便保護學生的隱私。. 3.. 對於圖書館流通資訊的每項內容要求都應該逐案的去處理。. 以「學校圖書館」立場,當父母、老師等第三方向館員要求取得學生個人紀 錄的同時,館員該如何應對,學者 Adams(2011)在「The Privacy Problem」中提供 保護學生個人紀錄的隱私策略如下: 27.

(38) 1.. 與校長討論有關圖書館的學生隱私,並且如何解決各種類型的紀錄同時 遵守州法與聯邦法。. 2.. 要求教育委員會採用隱私政策說明誰可以取用圖書館讀者的紀錄,及在 何種情況下讀者紀錄會被公開。. 3.. 進行隱私查核來確定哪些學生資料被蒐集、保存、分享及使用,接著確 定什麼紀錄應該刪除。. 4.. 發展一個圖書館記錄保存政策,需包含紀錄移除時間表並且謹慎地維護 此政策。. 5.. 主動向教育的管理階層、教師及所有圖書館的工作者說明需要保持學生 圖書館紀錄的隱密性。. 6.. 盡可能不去創造及保留學生圖書館紀錄。. 7.. 設置圖書館自動化軟體來自動刪除學生的流通紀錄。. 8.. 使用密碼加以保護流通紀錄,並且為圖書館員工、學生及志工提供不同 的取用等級。. 9.. 摺疊並裝訂逾期通知,以便只顯示學生姓名,沒有書本的標題。. 10. 確保學生的參考晤談、預訂及館際互借和書本類型,在借閱時保持隱秘 性。 11. 不要用標籤的方式以及圖書閱讀分級做書本的排序,常見的做法是使用 加快閱讀器(Accelerated Reader),以致於學生能夠觀察同學的閱讀分級。 12. 教導學生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及尊重他人隱私。 13. 鼓勵父母直接與他們的孩子談論閱讀的選擇,以及他們在學校圖書館都 借了什麼書。. 綜合上述,保護讀者記錄乃圖書館服務的使命,館員必須保護使用者的權利 來贏得公眾的信任。 「圖書館員」本身也是重要的角色,雖有保護圖書館讀者紀錄 的策略,但圖書館與館員若沒有積極努力的維護讀者隱私進而實踐良好的隱私政 28.

(39) 策,對讀者隱私仍造成極大的威脅。若以「學校圖書館」立場,讀者多半以中小 學生為主,當家長及老師好奇學生的閱讀狀況,希望可以向館員取得學生的個人 紀錄,此時館員應扮演「代替父母的地位」(in loco parentis)適時干涉學生的隱私? 還是扮演「知識自由」擁護者,尊重學生利用、取得資訊及媒體資源的隱私權利? Riehl(2007)認為「結合知識自由責任」與「代替父母責任」對於圖書教師立場解釋 不足,仍無明確的定論,若學校有圖書教師短缺及專業知能不足的問題,也可能 會造成學校圖書館提倡知識自由產生阻礙。因此對於「圖書館權利宣言」是否適 用於學校圖書館,產生了批判與質疑。. (二) 資訊科技對圖書館讀者隱私的影響 由於科技與資訊社會化的進步,致使我們仰賴資訊科技所帶來的方便性,各 行各業為了提供個人化及多元化的服務,使人民接觸更多資訊,也享有更多利用 資訊的自由。但在方便之餘,卻也造成個人資料遭揭露的亂象。「學校及圖書館」 是兒童經常涉足的場所,屬於公共場所之一,其資訊媒體、網際網路設備應加設 防火牆等軟體,防止色情與暴力等網站的入侵,保護兒童於該場所使用網路是安 全性的。身為圖書館員,必須密切關注技術所帶來的傷害,在執行圖書館的業務 時,什麼樣的資訊需保留,什麼樣的資料應定期或自動刪除,並維護讀者的個人 資訊隱私。圖書館常見侵犯隱私權的工具包括:. 1.. 監視器 由於監視器的氾濫,是否牽涉隱私問題仍備受關注。 《一九八四》英國作家. 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創作的一部政治諷刺小說,小說創作於 1948 年,出 版於 1949 年,書中的術語和小說作者已經成為討論隱私和國家安全問題時的常 用語,例如「歐威爾式」(Orwellian)形容一個令人想到小說中的極權主義社會的 行為或組織,而「老大哥在看著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則意指任何被 認為是侵犯隱私的監視行為。現代社會電子設備無所不在,它佈滿在行人道、 29.

(40) 樓梯口、走廊、高塔、街角、樹頂、草叢等等場所,它像一隻隻權利的眼睛, 凝視並竊聽人們的活動和聲音,這樣時時刻刻被監督著,根本無所遁形,這對 隱私產生極大的影響。 圖書館若設置 24 小時全錄的功能監視器,林呈潢、陳虹碩(2011)認為監視器 是圖書館常見的侵權工具之一。雖然為了防盜使監視器應運而生,但實際上也間 接成為被監視的場所造成侵害讀者隱私,將讀者一舉一動記錄下來,毫無隱私可 言。例如當有校外團體參訪圖書館時,館方可能為了宣傳等需求拍攝參訪者,將 畫面擷取下來作為教學活動用,影像紀錄也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但在當下此行為 可能已侵犯他人的隱私。由此可知,監視器除了可以防範盜竊及維護讀者安全之 優點外,同時也間接造成圖書館使用者隱私問題之疑慮,因此圖書館應確保使用 者個人隱私而限制攝錄的範圍。. 2..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 如今圖書館系統普遍自動化,機器取代人力,所有讀者個人紀錄皆存在電腦 系統裡,例如:誰借了那本書?任何資料最後都會被保存在紀錄中,這麼做主要 是確定借閱這本書的人是否有毀損書籍或是逾期未還的情況發生(Zimerman, 2010)。 常見的是,圖書館利用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追蹤及充份管理館藏,並協助圖 書館用相同的人力,提高圖書館作業管理的效率。郭家林(2007)在「RFID 在圖書 館的創新應用」提到 RFID 在圖書館應用包含:自助式借還書服務、書籍快速盤點、 通道閘門、自動書籍分類、快速驗收書籍、書庫溫濕度管理、書庫與服務台的管 道、展品導覽、智慧型期刊管理系統、智慧型博碩士論文管理系統等等。由此可 知,不論是館員或是讀者進入圖書館皆會接觸 RFID 技術的相關設備與系統。圖書 館任何人只要有同頻率的攜帶式讀取器,便很容易截獲數據或跟蹤 RFID 標籤,獲 取讀者的借閱訊息,從而瞭解讀者的借閱習慣和行為模式,導致讀者個人隱私被 侵犯(孫浩章,2011)。技術的結合將會帶來隱私的問題,若不解決此項的問題,很. 30.

(41) 可能阻礙 RFID 技術難以在圖書館應用發揮最大的效益,也可能使讀者不願讓他人 知道借閱書籍的主題,使其借書的意願降低。. 3.. 網際網路. 隨著互動式網頁的到來,圖書館需體認時代的改變。現代人大多喜歡透過網 路和親人、朋友甚至陌生人分享資訊,在廣泛電子資料蒐集、資料竊取、Cookies 等社會網路使用和其他侵略性技術之下,使用者可以從學校各個地方遠端連線至 網際網路來取用圖書館資源,對使用者個人隱私產生極大的威脅。 若圖書館秉持知識自由之理念,賦予使用者充分利用網路資訊服務,學者 Kranich(2007)指出圖書館應建立社會網絡網站,提供一些有關如何操作網站之資訊, 包含如何去設定隱私和取用的控制,透過社會網絡工具向使用者傳遞與教導正確 使用網路資訊之概念;美國圖書館協會在 Intellectual Freedom Manual(2010)提到學 校圖書館設置網際網路過濾系統可減少學生進入不當網站。將大眾廣泛接受的使 用政策發佈至學校網站上,清楚傳達使用指南,使其瞭解在自由使用網際網路的 便利之下,仍可維護個人隱私安全。如何培養學生資訊素養?學者 Adams(2002) 提到學校某位「圖書教師」在學生小學三年級時便開始教育他們如何保護網路隱 私,包含個人資料隱私與安全、使用電子郵件及網路聊天室的安全程序。以此作 為教育學生隱私概念為資訊素養的一部分,不只是圖書教師,校園所有工作人員 和家長們都必須認識及重視網路帶來的問題。美國圖書館協會(ALA)在 2003 年更 是進一步提出「網路世界之圖書館原則」(Library Principle for a Networked World) 建議隱私保護包含五項原則:(1)在網路世界中,隱私權為人的權利;(2)保護人民 在資訊檢索及資訊交換的過程中,隱私權對知識自由而言是不可或缺的;(3)長期 建立作為美國與其他國家隱私法案基礎「公平資訊原則」(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 並成為網路世界隱私政策之核心;(4)使用者有權瞭解網路世界之隱私政策與原則; (5)法律和政策需保護圖書館使用者之隱私。 綜合上述可知, 「學校圖書館」是個學無止盡的教育場所,圖書館員應結合學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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