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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學前特教班教師工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集中式學前特教班教師工作

學者Bailey & Wolery(1992)提到早期療育的主要目標是支持家庭滿足 他們的需求,其成效除了孩子的進展之外,如何增進家庭處理孩子問題,以 及其使用資源的能力,更是早期療育的重要目標。因此,有效的家庭服務應 該建構在對家庭需求、家庭優勢、資源使用能力的瞭解以及資源使用能力的 培養上;有鑑於此學者孫 世 嘉(無 日 期 )整 理 出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最 主 要 的 任 務 ,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 學 者 討 論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在 特 殊 幼 兒 的 早 期 療 育 團 隊 工 作 中 的 任 務 與 角 色 。 專 家 、 學 者 們 一 致 同 意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最 主 要 的 任 務 是 「 確 定 為 特 殊 幼 兒 所 提 供 的 環 境 確 實 能 促 進 幼 兒 社 會 、 動 作 、 溝 通 、 生 活 自 理 、 認 知 、 與 行 為 等 方 面 的 發 展 , 並 能 培 養 幼 兒 的 自 我 概 念 、 勝 任 與 掌 控 的 感 覺 、 及 獨 立 的 能 力 」。

專 家 、 學 者 們 認 為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的 角 色 與 工 作 有 下 列 十 二 項 : (一)特殊幼兒的發現與篩檢; (二)評量幼兒的發展; (三)設計與實施教學;

(四)協調其他專業領域所提供的服務; (五)融合並實施其他專業領域人員的 建議; (六)評量家庭的需要與優點; (七)計畫或實施親職教育; (八)協調不 同機構所提供的服務; (九)評量整體的教育成效; (十)為特殊幼兒及其家庭

爭取權益; (十一)與相關人員溝通; (十二)成為團隊工作中有效率的一員。

學前特教教師必須具備哪些專業知能才能勝任以上所述工作上的需求,

達成任務,Smith 與 Powers (1987) 分析美國以專業知能作為學前特教教師資 格審核標準的各州資料,發現各州的審核標準中均要求教師具備以下八個領 域的專業知能:正常與異常幼兒的發展、家庭、團隊成員/關係、教學(包括課 程、教材、教法)、法規與政策、回歸主流、成效評估、師生關係 (資料來源:

孫世嘉台東大學幼教教師進修網 幼教系 取自 www0.nttu.edu.tw/ecte/special/04.htm 無日期)

依據國內特殊教育法與相關主管機關所規範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 的工作內容,列舉如下:

一、特幼班之業務及特幼教師工作內容 (一)學校行政:

依據台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學前階段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學校業務執掌 表、嘉義縣99 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中得知:教師肩負教學之部份外,另特 幼班的教師需兼任一些事務,如:協助成立校內之特教推行委員會,協助辦 理宣導與推廣相關事宜;參與校內特教組織之會議研討與執行工作業務;各 類鑑定、評量測驗之實施(心評人員)施測個案初檢通過後,鑑輔會遴派,原則 皆以輔導個案之特教教師為主;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配合專業團隊其 他成員及鑑輔會進行學生之診斷、鑑定與安置;提供或協助辦理校內特教相 關知能研習;編製與彙整校內特教推行之檔案文件,配合評鑑製作檔案評量 以備評鑑等工作,辦理活動、總務事務與幼稚園、輔導室聯繫相關公文簽呈 或學生資料、協助幼稚園融合班的特殊需求幼兒、聯繫巡迴治療師並與之討 論特殊幼兒的相關專業需求等事務。

(二)教學課程: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 化教育計劃,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各級學 校教師進行教學課程準備時會採用共同決定的教材,做教學時之課本來指導 學生學習。唯幼稚園、學前特殊班或托兒所階段,無設定固定的課本進行教 學。特幼教師會根據幼兒的發展,再依日常生活經驗、能力與需求或感興趣 之項目,設計、規劃編製教材與教具進行教學活動課程。

(三)班級經營:

教師是班級中的關鍵人物,幼兒只有在感覺安全、被關注時會去探索並 培養新技能和學習新知識。福祿貝爾說:「教師如園丁,兒童如花草。」Lilian Katz(1980)曾言:「作為一個學前機構中的老師,你應該帶給兒童一種溫暖 與安全感,並安排一個適合每日生活和學習的環境。你必須計畫課程、教導、

建立關係並提供學習的來源。在一天之間,你會是個朋友、母親、同學、護 士、管理人和老師的角色。」(引自黃慧真譯,1992,28 頁)。特殊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第四子項:「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 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因此,教師在班級經營上必須注意:

如何與特殊需求幼兒互動以協助特殊需求幼兒穩定情緒、處理情緒及正向支 持問題行為、指導特殊需求幼兒他人互動(社會技巧訓練)、處理實際發生 的衝突。

(四)特殊需求幼兒: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應能為特殊需求幼兒設計個別化教育計劃 並能邀請家長參與、了解特殊教育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服務,經由家長同意簽

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 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明訂「特殊教育學 生入學年齡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教育部,200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也強調「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 則」(教育部,2003)。讓普通生和特殊生放在一起上課,老師如何教導,

做起來並不容易,因此教師必須設計協助特殊幼兒融入普通兒童的生活與課 程。另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集中式特殊 教育班,指學生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其經課程 設計,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班教學。」

(五)支援服務與家長:

家長方面許許多多的問題都要解決,老師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老師如何 在個別差異相差那麼多的情況下提供協助與溝通,都要透過深度的對談來瞭解 彼此的差異及需求。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 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 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 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 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

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第二十六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 等支援服務。」第三十三條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 提供下列支持服務:1、教育輔助器材。2、適性教材。3、學習及生活人力協 助。4、復健服務。5、家庭支持服務。6、校園無障礙環境。7、其他支持服務。

提供特殊教育班學生家長相關之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